社会契约论-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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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虽发展成熟很慢,最终会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这些法律形态种种,只有政治法和我的论题有关,它构成了政府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
--完--
第三册
在我们讨论各种政府形式之前,我们还是来弄清楚这个字眼的准确含义,它还没有被清楚地讨论过。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要提醒读者,这一章要仔细地阅读,否则,我无力进一步说明我的观点。
任何自由的行动一定要拥有两个同时发生的因素,一个是决定行动的主观意念,另一个是执行意念的客观力量。如果我想走向一个目标,首要的条件是我要有此意愿,其次是我要有行走的能力。一个想走的瘫痪病人或是不想走的健康人都只会原地不动。政体的行为也有同样的两个因素,也可以对它做出这种同样的力量和意志之划分,后者称为立法权力而前者是行政权力。政体的任何行动没有此两者同时的作用都是不能进行的。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从我已建立的原则,显然行政权力不能象立法者或主权者一样具有集体的特性,因为其权力是局限于特殊行为的,因此它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超出了主权者的范畴,后者的行为必然是法律。
因此公权力需要自己的机构,在一般意志的指导下,统一地付诸行动,在国家和主权者之间驾起通讯的桥梁;就像灵魂和肉体结合成为个人那样,把国家和主权者结合成一个集体的法人。国家之有政府,根本原因在此。有时政府被错误地指认为主权者,但它应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已。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员称为官员(magistrates)或国王(kings),也就是,管理者(governers),而总体称为统治者(prince)【原注1】。有人坚信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主权者能够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限制、改变、或否决这种权力;这种否决权利的放弃是和社会机体的本质不相容的,它违背了社会协约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权力的合法实施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当局,把此最高行政当局中负责的个体或集体称为统治者或官员。
在政府内部,存在着中间媒介的力量,它们的关系构成了总体对总体的关系,或说主权者和国家的关系。这后一种关系可被视为介于连续比例的两极,而政府是其几何平均【译注1】。政府从主权者接受它发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国家处于正常的平衡,考虑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产品和权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产品和权力相等,因为公民一方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关系只要有一个改变,就必然破坏了比例关系。如果主权者要直接统治,或者官员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从命,秩序就瓦解而成为混乱,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谐,国家从而解体,不是沉沦于专制政府就是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两个数字间只能有一个几何平均值,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好的政府。但是纷纭的事务时时在改变人民间的关系,不同的人民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形态,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政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在两极间能够存在的各种关系,我就举人民的人口数字为例,因为它的关系很易表达。
我们假定一个国家拥有一万公民。主权者只能被考虑为一个整体,但每个人,作为臣民,要被考虑成一个个体。因此主权者比于个人是一万比一;就是说,每个国家一员只分享一万分之一的主权权威,尽管他是完全从属于主权者的。如果人民数目增到十万,臣民的状态不变,他们还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万分之一的表决权,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响法律的内容。既然臣民总是作为单一个体,他和主权者的比例也就随着公民总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说,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远离平等。因此,把“比例”作为数学上的概念并把“关系”作为普通意义理解,可以说,随着比例升高,关系在减少。比例在此是一个数值可由数值的商来表达,而关系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来判断。
个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似越少,强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它就得相应变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张给以公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滥权的诱惑和方法,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越强力,主权者对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强力。在此我讲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不同部分间的相对力量。
从此双重比例中,在主权者、统治者、人民间的连续比例并不是一个任意的概念,而是政体本身性质的必然结果。还可以说既然连续比例的一端是作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固定的一,一旦双重比例增加或减少,单比例同样的增加或减少,结果中间项就要变化。这说明,没有一个绝对的单一的政府形式,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会有许多不同的政府形式。
要嘲笑此体系,有人会说,根据我的说法,为找几何平均来形成政府实体,只要做一个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数值作为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例不只要看人口,一般的说,还要看由众多原因产生的行为数量;再者,如果我一时借助几何术语以精炼地说明我的观点,我当然是知道几何的精确并不适合于道德的参数。
包含于政体中的政府是政体的小型化。它是拥有某些功能的团体法人;它主动时如主权者,被动时如国家,可以被解构成同样的其他关系。从这些关系中会产生新的比例关系,其内还可以依官员的官阶再依样划分,直到我们达到不可分的中间项,也就是,单一的统治者或最高官员,他在这逐级演进中作为在这一系列分数和一系列整数的第一位。
为免我们在这些项目中搅扰不清,我们就简单地把政府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新的实体,一个不同于主权者不同于人民的两者之间的中间体。
在这两个实体间有如下重要的差别:国家可以自存,而政府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是,或说应该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权力只是集中起来的公权力;一旦它试图擅权进行绝对独立的行动,联结整体的纽带就松散了。如果政府的个体意志最终比主权者的意志还活跃主导,并用攫取的公权力强制对其特殊意志的服从,结果就有了两个主权者,就是说,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社会纽带立刻消亡,政体也就瓦解了。
然而,如果政府实体要能存在,拥有一个不同于国家实体的真正的生命,如果它的成员要能够统一行动达到它应有的目的,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其特定的自我,其成员间的共识,其权力,其保障自身存在的意志。这种特殊的存在需要的是集会、委员会、考量和决定权、权利、官阶、政府专有的特权和其与官员的艰辛对应的荣誉地位。困难的是如何安排这个从属于更大的整体的实体,以保证它不要为了加强自身而破坏总体结构,以保障它总是清楚地区分它为保存自身的特殊权力和为保存国家的公权力,总之,以保障它总是可以为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
政府的法人实体虽然是另一个法人实体的结果,只拥有可称之为借来的从属的生命,它还是能够或多或少地同样地行动,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保持健康。最后,不是直接远离它的正当的目标,依其结构方式,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偏离。
因为这些原因,随国家改变所依赖的偶然和特定关系,政府和国家实体就有着很多不同的关系。如果其关系不能随着它所属的政体的缺陷而变更,本身良好的政府往往成为最糟的政府。---------【原注1】因此,就是在威尼斯总督不在的时候,其统治实体也用‘最尊贵的殿下’称呼。【译注1】连续比例a:b∷b:c。这里,a和c是人民作为主权者和臣民两种不同的角度,而b是主权者与臣民间的媒介。因为a和c是同一事物的两方面,从a接受的任何东西,就最终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连续比例和几何平均两词现代都很少使用,后者是平方根的意思,即,b=√ac。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二章
各种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为了说明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须如我区分国家和主权者一样的区分统治者和政府。
官员实体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数目的成员。我们己经说过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随着臣民的数目增加而增长,依相似的类比,我们可以说同样的比例也存在于政府和官员之间。
既然政府的全部权力总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个恒量。因此,政府对自己成员使用越多的权力,它为整个人民所剩的权力就越少。
因此,官员越多,政府越弱。因为这是一个基本格言,我们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们可以在每个官员的身上分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第一种是他自己的个体意志,总是导向他的私利。第二种是官员的整体意志,和统治者的利益有关,可以称之为团体意志;对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对政府从属的国家而言它是特殊的。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意志;它不论是对于整体上讲的国家还是对于只是整体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统下,特殊的或个人意志不起作用,政府的团体意志是极端从属性的,结果,一般意志或主权者意志总是主导的,并唯一地指导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规律中,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条件下会变得更活跃。因此,一般意志总是最弱的,团体意志强些,而个体意志总是第一位的,结果在政府中,每个成员他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才是官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次序和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来假定政府是在一个单一的个人手里。此时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地统一,结果是团体意志有着可能的最强烈的力度。既然权力的实施依赖于意志的力度,而政府的绝对权力是一个恒量,结论是最强有力的政府形式是一个人的政府。
我们来考虑另一种情况,政府和立法权威结为一体,主权者就是统治者,每一个公民都是官员。此时团体意志和一般意志结合起来,两者一般地不比对方强大,而个人意志因之维持其原来的力度。政府此时虽然还有着同样绝对的权力,却处于相对力量或活力的最低点。
这些条件是久经考验的,它们可为其他考察进一步证实。显然,官员在政府中的行为要比公民在国家中的行为要有效得多,个人意志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就比其对主权者的影响更多更大,这是因为官员总是有一些政府职能,而单个的公民对主权者却无此功能。再者,国家越扩展,它的的实力也越增加,虽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当国家大小不再变化时,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员来增加自己的实力,因为它的实力来自国家,是恒定的。于是,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力下降,而实力或绝对的力量不再增加。
当更多人参与负责时,公共事务的处理肯定也大为减慢;他们强调审慎而不要冒险,让机会白白溜走,过久的考量往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刚证明了政府随成员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还证明过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强制的力量。从此,我们得出结论,官员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权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说,国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员人数的减少要比例于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讲的是政府的相对权力而非绝对权力,因为反过来说,官员人数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单个官员下,如我已述,团体意志成了只是个人意志。于是,我们在一个方向上会失去我们在另一方向所得的东西,制宪人的艺术就是要寻求如何统筹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使其最有利于国家。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三章
政府分类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各种政府形式要根据其构成的成员人数划分;在这一章,我们会看到如何作此划分。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手中,结果公民官员多于普通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之为民主制。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结果普通公民要多于官员数目,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政府集权于一个官员手里,其他官员从他手里分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称之为君主制,或皇室制。
应该注意,所有这些形式,至少是前两种,可以存在很宽数值上的浮动。民主制程度可以从全体人民到半数人民;贵族制程度可以从半数人民到极少数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达依宪法总是有两个国王,罗马帝国有时同时有八个皇帝而不会破坏统一。于是,在某一点上一种政府形式转变成下一种政府形式,虽然我们只有三种定义,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国家拥有公民的数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细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一部门依不同方法进行管理,这三种政府形式的各种混合就可产生很多种混合形式,每种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单一的形式。
纵观历史,人们常争论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却忘了每种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条件下最坏。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最高官员的数额应该反比于公民的人数,由此可以导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应最适合城邦,贵族制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适合于大国。这一法则直接来自我们已建立的原则;但是我们如何才能考察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