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贼影:中国盗墓史全记录-第2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郭璞曾经给南北朝时宋会稽太守张裕看过祖坟。《南史·张裕传》(卷三十一)记载,郭璞当时看了两处,一处是“年过百岁,位至三司,而子孙不蕃”,还有一处是“年几减半,位裁卿校,而累世贵显”。祖上选择了后者,张裕因祖坟风水好,当上了大官。从郭璞选择风水宝地的记录可知,占卜被用来盗墓,在古人看来是颇有道理的。
听风听雨知墓『穴』
前面说过,有盗墓者把中医诊疗手段,灵活运用,转化成为盗墓绝技。这种绝技里面有很多主观因素,与“占卜盗墓”的听天由命截然不同,盗墓者凭借的是直觉,或者说经验。
盗墓史上凭借超人直觉和丰富从业经验盗墓而屡获成功的大有人在。
盗墓贼挖掘的洞『穴』。盗墓贼凭借丰富的经验总能找到隐藏神秘的墓『穴』。
清人徐珂在其汇编的清代各种掌故、笔记、传闻的《清稗类钞》中记载了一个名叫焦四的广州盗墓贼神乎其神的判断墓地的技巧。焦四盗墓的方式,可作为这个“听”的精彩『操』练,其技术之精,诡计之神奇,令人拍案叫绝。
焦四聚集了数十个同伙,四处盗掘古墓,他们盗墓之所以百发百中,是因为焦四有一手绝活,他能靠听雨、听风、听雷、观草『色』、观泥痕等方式判断墓葬所在。一天,焦四和其他盗墓贼到郊外寻找墓葬。当时是正午,天空却电闪雷鸣。焦四赶紧让手下人分散开来,到不同的方位观察雷雨闪电,并记住特征,回来向他汇报。焦四则站在高处观望,过了一会,雨停了,有一个人回来报告说,打雷的时候,他觉得脚下有浮动,而且地下还有回声。焦四兴奋地说:“那里就有古墓。”盗墓贼们赶过去挖掘,果然下边有一座大墓。
第23章 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历代对盗墓者的惩处(1)()
盗防正邪不两立
盗墓贼的可耻行径,一直是人们深恶痛绝,不管是我国古代还是现代,人们都无法对其谅解。所以,除了古代的帝王等实权者盗墓不会受到惩罚外,一般的盗墓都会受到官府的侦破,对盗墓贼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现代更是如此,公安干警对发生的盗墓案件都会竭尽全力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逮捕盗墓贼并努力追回被盗文物。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我们对盗墓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盗墓贼的盗墓手段大多都十分高明,不仅有专业的盗墓工具,而且还有先进的盗墓技术以及丰富的盗墓经验,多在夜深人静时凭借建筑、茂密的植物等作为掩护。并且,盗墓贼人数一般都比较少,采用流窜作案的方式,不容易留下什么踪迹。此外,更为可气的是,有些地方官府的腐败分子有时也与盗墓贼相互勾结,盗墓贼在官府的保护之下作案,更为大胆而无所顾忌。这些都使盗墓贼逃之夭夭后不会留下什么明显的线索,也就给盗墓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许多困难。
官府在与盗墓贼长期的斗争过程中,也渐渐地掌握了一些破案方法,总结出了一些规律。这就使许多盗墓大案得以破解。特别是现代的公安人员,通过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加快了破案的进程。
在我国古代,因为条件的限制,官吏对盗墓案件的侦破方法比较简单,相对来说,成功率也比较低。除了那些皇家陵墓盗窃案能够被官府主动关注外,一般是通过民众举报或者是墓主人告状的方式受理案件。
关于古代盗墓案件的侦破案例有很多,我们先来看一个《宋史》中记载的一个案例。曾经有个叫刘敬的御史台在知永县督导军队。这期间,不断有人向他举报一个名叫范伟的浪『荡』子弟的盗墓事件。原本,这个浪『荡』子弟的家族内没有出过什么显赫的人物,可是他却冒认武功县已故的县令范祚为祖父。为了向世人证实这个谎言,范伟竟然偷偷地掘开范祚的陵墓,把自己祖母的尸体葬了进去。因为有了这个靠山,范伟便在此地为非作歹起来,不仅逃避了50年的赋税徭役,甚至还多次盗掘陵墓。官府将他抓获后,把他判处监禁或者是流放,但都因为他是官宦子弟而没有真正定罪。刘敬接到报案后,立即就逮捕了范伟。为了调查他到底是不是范祚的后代,刘敬先后向几百人取证调查。但是,案子正审到一半,刘敬就奉旨回京了。虽然有几百人的证词,但范伟咬紧牙关不承认,其他官员无奈,只得又一次让他逃脱了惩罚。刘敬虽然回京了,但关于范伟盗墓的案子,他却丝毫没有忘记。得知范伟没有受到惩罚的消息后,他便将这件事上报给了宋仁宗。宋仁宗十分震怒,下旨押解范伟到京交给御史台查办。经过这样一番折腾,案情终于大白,范伟被判处了极刑。
从这件古代盗墓案的破案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盗墓案的审理受到的阻碍比较大。首先,办案的前提是,在朝廷上要有为官清廉、正义刚直的官员。但是,我国古代的管理制度自身存在的弱点比较多,很多官员都不务正业、昏庸无能,甚至还存在官盗勾结的现象。其次,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官府的破案手段与盗墓贼的盗墓手段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官员们看不上盗墓贼的行径,更不屑于了解盗墓这些歪门邪道的知识,因此,在破案过程中也就抓不住案情的要点。
古代对盗墓案件的侦破,往往是从盗墓贼不小心留下来的东西上追查下去。但是,那时的技术落后,指纹鉴定、基因测试等技术并没有出现,也没有太多可供使用的破案工具,对于那些没有明显线索的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尽管我国古代对陵墓的保护十分重视,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古墓这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可是盗墓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古代的各项侦破技术都比较落后,不利于古墓的保护,即使那些被抓住的盗墓分子会受到死刑之类的严厉惩罚,却依然无法阻挡盗墓大军的脚步。进入近现代以来,大量的先进技术也被公安人员应用到盗墓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如,从盗墓现场遗留物就可以知道关于盗墓贼的许多信息。只要遗留物上有文字标记,就可以查出它是从哪里生产的,并可以大致确定盗墓贼的范围。此外还可以通过指纹鉴定、基因测试等技术检测出盗墓贼的各种具体信息,并以此缩小怀疑目标。
在公安人员通过盗墓贼遗留在现场的麻袋等作案工具确定盗墓贼的活动区域的案件中,“郭家岗1号墓”被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公安人员经过多方走访,还查到了盗墓贼使用的雷管、炸『药』等作案工具的来源,并进一步减小了查案范围。此外,成立技术领先、机动灵活的专案组,利用电脑网络等先进工具都是十分必要的。
位于古城西安东南部的西汉传奇皇帝汉宣帝刘询的杜陵,该陵墓规模十分宏大,是现存的保存较为完整的少数西汉皇陵之一。在杜陵的周围还有皇后、皿相等大大小小的陪葬墓100多处。这座历经沧桑的帝王陵墓之下,埋藏着无数珍贵的西汉文物。
然而,这座皇家古墓虽然躲过了历史的烽烟,躲过了几千年来诸多的盗墓贼,却在当今被盗墓贼盯上了。西安警方接到群众的举报,说在杜陵的陵墓上发现了一个很深的盗洞。盗墓贼已经向杜陵下手了。
接到报警后,西安警方立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他们先到杜陵勘察现场,发现了举报群众所说的那个盗洞。只见这个盗洞洞口直径约为1米,向下望去深不见底,洞口处还有盗墓贼遗留下来的绳子。办案刑警发现洞口周边并没有留下太多的磨损痕迹,挖出来的土质还很新鲜,根据这些情况及以往的办案经验,他们初步断定这是一个盗墓贼刚刚打好的盗洞,还没来得及盗取陵墓里面的陪葬品。
因为长期与盗墓贼过招,所以办案的刑警一般都对盗墓贼的盗墓情况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知道盗墓贼在打通盗洞后,尽管墓『穴』里面有众多珍贵的陪葬品,也不会盲目地立即下去盗掘,因为地下陵墓经过长时间的封闭,很有可能在墓『穴』内沉积一些有毒气体。这些气体对于盗墓贼来说是一种致命的危险。因此,他们宁愿担着盗洞被外界发现的危险,使盗墓前功尽弃,也不会轻易地深入地下盗宝。这些盗墓贼往往会守护在盗洞的附近,待觉得墓室里面已经没有什么危险的时候才伺机作案。
为了不打草惊蛇,办案刑警经过商议之后决定暂时离开杜陵的盗洞,潜伏在较远的地方进行外围埋伏,等待盗墓贼再次来到这里的时候,在盗墓者进入墓室前的那一刹那,一举将他们擒获。
因为杜陵在市外,交通及其他方面都不是很方便,所以外围设伏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刑警们基本上只能待在一个地方,不能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埋伏而不暴『露』目标。
随着侦察员再一次传来的消息,埋伏在周围的各路刑警飞一般地冲了出去,把正在往盗洞里面下的盗墓贼抓了个正着。盗墓贼还没来得及作出反应就已经被戴上了手铐。这次共抓获盗墓贼5名,捣毁了一场预谋中的盗墓计划,千年古墓内的珍贵文物也因此躲过了一场劫难。
无论何时,对盗墓案件的侦破都是正与邪的较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给破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干警们可以通过电话、手机、互联网等多方面搜集线索并保证行动的协调。同时,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也给盗墓贼提供了更多的方便,现代盗墓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盗墓贼一般都会选择那些较为偏僻、交通不便的陵墓作为盗墓对象;而警方的人力有限,不可能对每一处陵墓都派专人保护,这就给了盗墓分子以可乘之机。
总而言之,与盗墓分子的斗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但是,不管条件怎样艰苦,对盗墓案件的侦破都不能松懈,只有这样,我国这种特殊的文化遗产才能避免被盗墓分子破坏,才能为后人留下更多的文化遗迹。
盗墓者永不赦免
中国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古人十分重视丧葬,很多统治者也将重要的丧葬作为政治手段。商末时,周武王伐殷,占领朝歌后“封比干之墓,表商荣之闾”。比干和和商荣是商朝老臣,皆因劝谏封王而死,在商人中有很高威望,周武王此举意在拉近周人和商人的关系。十六国时期,北方赵国的统治者石勒与东晋名将祖逖(ti)开战,石勒忌惮祖逖,意图讨好他,便修缮了位于范阳的祖逖母亲的坟墓。对此,祖逖也表现出友好的态度,双方一度休战。
与此相反,古代有一种严厉的惩罚,那就是刨祖坟,开棺戮尸,这是对一个人最大的打击和惩罚。
既然统治者如此重视墓葬和丧仪,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统治者制定了严刑峻法,惩罚偷坟掘墓的盗墓贼,以求杀一儆百,以做效尤,彻底根除盗墓,从而维系安宁。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这说明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便对盗墓严令禁止,有违反者都要处以重罪。
汉高祖进入秦都咸阳后约法三章,成为一时佳话。汉初以黄老思想治国,汉武帝后独尊儒术,无论是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还是提倡宽仁的儒家思想,都弘扬宽和,反对严刑峻法,这奠定了汉代刑狱制度的基础。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朝代,对盗墓贼的惩罚却非常严重。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相关书籍中也可以看得到。《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
中国人形容一项罪行严重,不可原谅,常会用的一个词就是“十恶不赦”。中国古代大凡皇帝登基、册封皇后、立太子、寿诞、冲喜等皇室喜庆,都会大赦天下,减免囚犯的刑罚,但对于犯有“十恶”重罪的人却不予减免。虽然盗墓不在十恶不赦之内,但大赦天下时,盗墓贼往往不在获赦范围内。
汉元帝时期,汉高祖刘邦妃傅夫人墓被发掘,时值大赦天下,但是汉元帝以盗墓大逆不道为由,不同意赦免这个盗墓贼。由此可以看到,在汉代,『政府』对于盗墓者的惩罚还是相当严厉的。仍规定“发墓者诛”,即盗墓者死罪。即使不是作『奸』犯科,只要发掘坟墓,在汉代便是大罪。汉桓帝时,宦者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发墓剖棺”。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挖五脏烹而祭之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成熟的时期,一部《大唐律》成为后世法典的典范和蓝本。唐朝的法律,对于盗墓者的惩罚,理『性』而又详细。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的《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将盗墓行为分为三种处罚方法:开挖墓葬的,判处劳役流刑;打开棺椁者,处以绞刑;盗掘然而尚未至于棺椁的,徒刑三年。对于损害陵墓的草木行为,也有相应处罚,击打一百刑杖和判处两年徒刑。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盗掘王陵的后果,确实很严重。唐人载孚在《广异志》记录了一则,盗掘唐玄宗李隆基宠妃华妃墓而遭严惩的事情——“尽收群盗,拷掠即服,逮捕数十人,皆贵戚子弟无行检者。王乃请其魁帅五人,得亲报仇,帝许之。皆探取五脏,烹而祭之。其余尽榜杀于京兆门外。改葬贵妃,王心丧三年。”
第24章 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历代对盗墓者的惩处(2)()
五位主犯被处以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