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活的军团--秦始皇陵兵马俑发现之谜-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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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犯罪场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将军俑头,为牟取暴利而参与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有证人证言
及同案犯孙振平、唐轲的供词为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1987 年10 月1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
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就在
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布告贴出来的同时,另一张布告也醒目地出现在西安市街头:
文物盗窃犯肖建国判处无期徒刑肖建国,男, 33 岁,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
住陕西省金属结构厂家属院2 区平房15 号, 1987 年3 月27 日因盗窃被收审,
已逮捕,现在押。
肖建国于1987 年3 月的一天,窜至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从博物馆
北边的地道口进入一号坑展厅西侧,盗走从T20 方位出土修复的武士俑头一个,于
1987 年3 月27 日中午,在西安市长乐坊附近倒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
缴获了所盗俑头。
肖建国目无国法,盗窃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审理中
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7 年9 月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业管理局作出了《关于考古队将军俑头
被盗案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全文如下:
1987 年2 月17 日夜,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发生秦俑一号坑T20 方出土
的将军俑头在杂品库被盗。西安市公安局于6 月17 日破案,追回了将军俑头。这
以前,西安市公安局于3 月27 日曾破获了去年6 月和今年3 月秦俑一号大厅后部
两起武士俑头被盗案。秦陵考古队连续发生文物盗窃案,暴露了该队文物管理混乱
和在安全保卫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盗窃案虽已破获,但至今还有一个武士俑头没
有追回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局整顿检查组
于6 月29 日进驻秦陵考古队,进行调查和停工整顿。责令副队长王学理、干部刘
占成停职检查。经过近两个月认真地调查,查清了将军俑头和武士俑头被盗案发生
的原因和责任。现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如下:
一、秦陵考古队临时工简七一,无组织无纪律,乱拉关系,不经领导批准,私
自将外单位人员王更地先后两次领进放有贵重文物的队部秦俑头颜色保护室内。简
给王说“秦俑头价值很高,里根总统来了,我国才送了个复制品。”同时取出一张
彩色俑头照片请王更地看,并告诉王隔壁一排房子是秦俑修复室等。简七一在客观
上为罪犯王更地到考古队踩点和盗窃将军俑头提供了重要情况。简七一对这次被盗
案件负有直接责任,其错误所造成的危害很大,影响很坏,简已不宜继续留队工作,
立即解雇。
二、省考古研究所秦汉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队副队长王学理同志,1985 年
7 月主持该队工作以来,做过有益的工作,但忽视文物安全。他主持队务工作时间
不长,就将原考古队部院内经常性昼夜值班制度取消,撤销了值班人员;省文物局
针对秦陵考古队文物管理混乱、文物安全有漏洞,去年12 月22 日专门发了陕文
物发(86) 97 号紧急通令,提出加强该队文物安全工作的要求。但该队没有认真
落实;文物管理依然混乱,该移交的不移交,将军俑头被盗后,又在绘图室、修复
室发现了俑头和箭头;该队内部纪律松弛,无章可循,漏洞很多;对临时工缺乏严
格的安全管理教育。临时工简七一向罪犯王更地泄露了内部情况,在客观上为其作
案提供了条件,是造成这次将军俑头被盗的重要原因。这次将军俑头被盗时,王学
理同志虽不在考古队,但在去北京出差前没有具体明确指定干部暂时负责队里工作。
王学理同志工作严重失职,对连续发生的俑头被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兹决定撤消
其省考古研究所秦汉研究室主任、秦陵考古队副队长职务,取消考古队领队资格两
年。同时根据省考古研究所党总支的意见,局直属临时机关党委决定:
撤消王学理同志省考古研究所第二党支部委员职务。
三、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干部屈鸿钧同志,身为老文物工作者,去年七月
发现队部杂品库内有两个俑头后,本应及时告诉队领导或将俑头存放到正式库房。
特别是去年12 月向秦俑馆正式移交一号大厅前五方文物时,明知杂品库有两个俑
头属于应交之列而未交,同时也没有明确向队领导报告,仍放在杂品库内。对这次
将军俑头被盗负有重要责任。鉴于该同志一贯表现较好,且本应退休,因缺乏文物
修复骨干,仍留在工作岗位,带病坚持工作。
发案时他正在医院动眼疾手术。当向其询问有关情况时,他态度明确,回答肯
定,为立案提供了可靠证据。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认识较好。兹决定给屈鸿钧同志行
政记大过处分。
四、省考古研究所秦陵考古队干部刘占成同志,在考古队做过有益的工作。去
年11 月25 日,考古所领导当面指定他负责秦陵考古队保卫工作,他强调自己是
业务干部,不愿兼做保卫工作,但所领导没有同意他的意见。今年2 月,在副队长
王学理出差不在时,虽未明确他代职,但让他招呼队里的工作(刘占成说:招呼只
是大厅的发掘工作),在此期间发生了将军俑头被盗案件。
特别是队上明确他负责一号大厅的安全,但他对大厅值班人员缺乏严格管理,
致使大厅发生了武士俑头被盗。
刘占成同志对连续发生文物被盗案负有一定的责任。兹决定给刘占成同志行政
记大过处分。
五、省考古研究所所长、秦陵考古队队长石兴邦同志,对秦陵考古队工作长期
让一名副队长主持队务,亲自检查指导少,对反映该队的问题处理不得力,致使发
生将军俑头被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但该同志系高级知识分子,是我国著名的考
古学家,在我国考古事业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因年龄较大,兼职过多,工作中有失
误,这次整顿中尚能检查认识自己的责任,责成石兴邦同志作出深刻检查。
六、(略)
震惊世界的将军俑头案就此了结。劫后余生的将军头失而复得,又重新被安在
了他那硬梆梆、黑乎乎的身子上,重新恢复了他昔日的威严与豪气。
抱着这位将军的头,四处兜风,企图发笔横财的王更地,不但好梦难圆,最终
把自己的头也弄丢了,那具被血染红的五尺躯体,当然也没能在这个世界上留下,
真可谓“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据说,就在王更地被押赴法场,行将枪决
之时,他还祈求执法人员留他一条性命。他说自己还年轻,还能为这个社会做许多
有益的事。然而,没有人再去听他的花言巧语了,要做有益的事,来生再做吧。这
一生所做的一切应该就此结束。跟他一样做着黄粱梦的男男女女,醒来看到的却是
黑洞洞的牢房和一日千年的岁月。世事难测,善恶自有分明时,想来那一帮男女蹲
在幽暗的牢房,该对自己的人生好好感叹一番。
当然,感叹的何止他们,即是那些尚且自由的人,也由于这“将军头案”的最
后结局而感叹不已。他们的感叹,在某种意义上,或许又意味着这个案子第二个阶
段的开始。
刘占成说:我有功
将军俑头案过去四年之后的一个晚上,在秦俑博物馆院中一间极普通的平房里,
我见到了在将军俑头案中受处分的秦陵考古队队员刘占成——一条30 多岁的壮汉。
也许常年的田野考古生活才使他的脸看上去有些粗糙和黑红,但从那双乌黑明亮的
眼睛和魁梧的身材看去,又不失为英俊威武,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中汉子。
我本打算了解一下整个案子的细节,可他却抱给了我一堆油印和手写的材料,
我顺手翻动着。
“这是我这些年上访的材料,你先看看吧,我要告诉你的可能大多是关于我个
人的事。”他说。
“你还在上访吗?”我问。
他点上一支烟,深深地吸了一口,又吐出浓黑的雾,望着我说:“上访,一直
在上访。有些好心的人劝我,事情已经过去了,就算了吧,不要再费脑筋,点灯熬
油地写材料了。你再反映也是枉然。但我不相信,光天化日之下,怎会翻白为黑?
我就不相信没有个包青天,找不到个说理的地方。我记得1987 年法制报曾登过一
篇《法律作后盾,农家胜官家》的文章,说的是淮北市公安局侵犯公民民事权利,
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我感到社会主义的法律还是公正的。作为我个人,将接受任何
公正的处理,但也决心同任何不公正的处理作斗争。”“你感到对你的处理在哪些
方面不公正?”我问。
“我认为首先是侵犯了我的公民名誉权。1987 年6 月29 日,在未落实任何
问题的情况下,因将军俑头案,省文物局就宣布让我停职检查,这是不合乎情理的。
事实是,我作为考古队的一名普通队员,在将军俑头案问题上,不但无任何责任,
而且是有功人员。”这个说法令我在感到新鲜的同时,也吃了一惊,一个有功的人
何以又受到处分?吃惊过后,又增强了我要听下去的兴趣。
“之所以我说有功,是在2 月18 日早案发后,是我首先组织报案,派人保护
现场和派人去西安向屈鸿钧了解情况的。2 月25 日,又是我第一个核实案情,及
时向所领导人汇报的,2 月26 日,还是我对放置杂品的仓库进行认真检查,最后
从事实上落实将军俑头确实被盗的。这一切,足以表现一个普通考古队员、业务干
部对国家文物的高度责任心。而文物局党组竟不顾事实,颠倒黑白,冤枉无辜,打
击有功者,宣布让我停职检查。至今我也不明白,这到底是为什么?我一无任职,
二无问题,停的什么职?检的什么查?难道积极报案、负责就有罪吗?
“由于局党组的错误决定,使我不明不白地接受停职检查,遭受冤屈竟长达七
十余天。在那段时间里,我背着停职检查的黑锅,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人不人,
鬼不鬼。不能正常工作,无法搞业务研究,同志间的正常接触和交往也受到限制,
连家属的思想上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并在相当广的范围内造成极大影响。我总觉
得,我党在对人的问题上历来是相当慎重的,我认为局党组宣布让我停职检查的决
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侵害了我的人格尊严。
“文物局所派来的整顿检查工作组,经过大量的调查和落实工作,于8 月29
日找我谈话,也承认将军俑头案与我没有责任。那么,因将军俑头案宣布让我停职
检查,显然是错误的。而文物局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在无事实责任的前提下,以
莫须有的罪名,于9 月4 日,要求我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我在上面所签的字是:处分完全是强加于我头上的。
“之所以说处分是强加于我头上的,是因为我只兼管了一段一号大厅的值班人
员。从工作上说,考古队的发掘和修复是分为两摊的,保卫工作也是一分为二,我
本人从来没有负责过修复工作方面的保卫安全,也没有任何人交给我修复上一片纸、
一个字的文物册表,更没有交待过一件文物实物。再说,分工兼管和保卫干部有质
的区别,分工兼管,那就可以分给你、我、他任何一人。考古队的发掘、修复上曾
兼管过与保卫的人员除我外,还有其他四五个人。特别是王学理同志主持队务工作
后,对有关保卫工作,不是兼管而是主管,难道把他也叫做队上的保卫干部?
“事实是,上级组织从来也没有发文或以其他方式任命过某人是队上的专职或
兼职保卫干部,只有等案发后,才根据临潼县公安局的整改通知书,派来一名保卫
干部。当然,在上级未派保卫干部的情况下,队上的业务干部不管是谁都有责任兼
管安全工作,但不能说谁管了一点保卫工作,谁就成了保卫干部。
“在杭德洲主持工作期间,我管过一段保卫工作,那时院子里安有报警器,具
体值班的有3 人,后来报警器坏了,各修复室又安排了值班人员,直到王学理到来
前,院子里还有5 人长期值班,可王学理上任后,就将5 名值班人员减为3 人,两
个值夜班,一人值白班,余下的工人专管打扫院内卫生。
“1985 年11 月9 日,王学理同志在考古队干部、学员大会上,以整顿人员
为名,宣布将院子仅有的3 名值班人员调到到一号大厅,从此彻底撤消了多年来院
子的夜间和白天的值班人员,致使库房无人值班,才为将军俑头案发酿下了祸根。
即使我是保卫干部,这时一个人也没有,我去管谁?
“1985 年11 月9 日,王学理同志开会宣布,撤消大厅后面长期一直坚持值
班的人员,从此大厅后面再无人值班。
“1986 年12 月5 日,王学理同志把大厅前五方的文物保卫工作正式全部移
交给秦俑馆,值班人员也全部撤回。王学理对我讲:今后大厅后面他准备在外地找
一个老汉来值班,在未找来前,叫我先从发掘人员中抽上两个人临时值几天班,于
是,我从发掘人员中抽调3 人值班,直到1986 年12 月27日王学理从咸阳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