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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乾隆十三年-第31部分

小说: 乾隆十三年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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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和政府政策》,页2022。)
  在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努力中,在这一问题上曾走过曲折的道路。这就是在生产的制度选择和方式方法上,政府的直接干预和规划种植,虽然它最终让位给了一种“市场经济”。但就是这点,在清朝也不是没有先例。如乾隆初年决定禁止“踩麯烧锅”,不久之后也与烟禁一起放弃,高宗从中得到的教训是,“天下事有言之近理而行之了无实际者,皆此类也”。'39'
  于此都可看到十八世纪与二十世纪的密切关联。
  七、福利国家
  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把维持大众福利置于最优先的地位”,美国学者王国斌(R·Bin Wong)写道,“国家视农民的物质福利为最重大的问题”。以前政府重视的是授田和开垦荒地,但到明清时期,“国家对农民物质福利的注意重点,从生产性活动转到了消费”。国家制定政策来稳定许多物资——特别是粮食——的供给。为此,清朝创建了一个复杂的粮食供给系统。中央向地方官员收集关于粮价、气候和降雨的资料,以预测何时何地可能发生严重缺粮以及如何做出反应。国家以常规的和非常规的手段干预食物供给状况,其核心是建立与维持一个储粮数百万吨的仓储系统,代表着官方对人民物质福利的责任。这些做法在欧洲是完全无法想象的,更遑论能否做到了。'40'在一篇代序中,学者李伯重说,上述那些保障人民起码生存权利的物质利益手段,“早在它们成为近代福利国家的要素之前很久,在中国就已存在,而且占有重要地位。”'41'
  “中国古代有没有社会福利思想?”南怀谨回答说,“有!社会思想早有了,社会福利思想也早有了”,不过,过去都偏重在个人做,现在才是由政府做。'42'这样说来,中国在十八世纪,岂不是已经进入了“现代”?
  就在乾隆初年,政府扩大粮食仓储的努力达到了一个高峰,其目标是把原有的仓储数量予以成倍的扩大。在鼓励私人捐监的同时,也依靠官府的采买。为此一度打算敞开收购余粮,议行田赋征实,以期“余三余一”、“一劳永逸”地解决粮政和粮食问题。'43'同时,破格赈粜救济(如平粜不拘额数、于四乡设厂、借粮减息免息、增加赈济面、正赈外复设加赈等)。谕:“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使闾阎一夫失所”。并为之完善了粮价呈报制度和建立了清代人口统计制度(清初以来九十余年只统计“人丁”而非大小男妇人口)。
  乾隆初年粮政新措施实行的结果,使“输纳不益于前,而赈粜几倍于旧”,并在乾隆七…八年两江、直隶大灾的赈济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44'但不久之后,即发现了新的问题:粮价上涨(可见追求“平价供应”,也是政府政策的目标之一)。经过各省督抚汇议,发现问题的症结正在:官府是否需要储存这么多的粮食,和实施这样的“福利主义”?政府究竟应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充当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乾隆十三年,高宗下结论说:“朕既知初意之失,不可不为改弦之图”,终于认识到,“以君养民则不足,使民自养则有余,诚不易之论”;“大概市井之事,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一经官办,本求有益于民,而奉行未协,转多扞格”;“若概欲官为经理,势必有所难行”。
  乾隆初年的粮政努力,把清人的理想追求推到了一个高峰,也把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它虽未曾取消民间市场行为,却无异于把它置于某种控制之下,希望主要依赖政府组织本身的能力,来一举解决赈灾、济贫、吃饭等全部粮食问题。这显然构成了近几百年中国历史中的一件大事,而相形之下,只有二十世纪的有关努力能够与之相比。'45'
  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的主旨,即要表明现代国家的那些出于良好用意而设计的项目,为什么导致了那么多的“失败”和“悲剧”?从这种角度看来,乾隆时期的上述努力,岂不是一个很好的例证?'46'
  也许,缺乏对今天的深刻了解就不可能更深入地了解古人,反之,十八世纪的粮政事件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二十世纪(特别是最后二十五年)的相关问题。
  八、议改土地制度
  乾隆初年,在政府权力扩张和追求新的努力目标之时,出现了对于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重大讨论,这可能也不是偶然的。
  田制问题是中国最古老的问题之一。尽管从宋代以来政府已很少干预和更改田制。清代初年,黄宗羲等主张恢复井田,说:屯田之行,“知井田之必可复”;李塨主张“可井则井,难则均田,又难则限田”,并着重研究了从地主手中“收田”的具体方法等问题。'47'但似乎未能对实际政治发生直接影响。倒是满人在占领辽东以后,曾经计口分田(一男均给六晌),且对内地“富人多占土地”,穷人“没有土地”,“乞食身无一物”的现象颇有指摘。'48'
  雍正年间,政府曾在旗地上设立井田。'49'乾隆初年,御史薛馧奏请限田额,王大臣等提出不同意见,说:
  “……(限田之说)本之汉儒,而审时度势,万不可行。盖井田既废已久,田不在官而在民,民之贫富不可强而同。新莽以天下田为王田,禁民不得卖买,遂致民困思乱。西晋以降有行之者,而废坏相踵。他如柴世宗、宋太宗皆欲行均田之法,而田卒未尝均。凡此言之而不果,行之而不能久者,皆不得据为施行之证。故黄义刚问限田于苏轼,而轼以为戏论。前人岂无复古之意?正之夺富予贫为拂人情而违土俗,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
  并指出实行限田的实际困难:
  “况我朝承平日久,户口殷繁,州县田亩俱有定数,如江、浙等省地狭人稠,必令人各五十亩,安得如许之田?即川、陕等省似乎土满,而以人计地,亦不能各足五十亩。是以薛馧亦知均田之难,而但欲禁富民增置,令贫民各置五十亩之数。此无论田多之人花名诡寄,诸弊丛生,即使富者果皆奉法无违,而现在贫民未有置产之资,反失佃种之业,转致失所,势有必然,……为害甚大,决不可行。”'50'
  有了二十世纪以来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土地制度的改变是一件多么艰巨的事情,而仅就限田而言,实行起来也确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但高宗对王大臣等意见,并不以为然,谕: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处分,恐阻人进言之路;且伊所敷陈者,尚有直赣之气、近理之语,……使此等之言,时闻朕耳,以补朕之遗忘,亦未为不可,……”'51'
  对改变田制的议论,不但不愿处治,言下之意还颇为嘉许。因此在这之后,仍不断有议论田制的意见出现。直至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奏请实行限田,“以均贫富,与用事大臣争于上前,无所挠挫”,高宗谕:
  “朕深知此事,名虽正而难行,即去年盛安均田之说也。因示谕云:尔以三十顷为限,……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则每人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户,何益于贫民?……今辗转思维,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强奉行,究于贫民无补,是不但无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并令各督抚知之。”'52'
  “名虽正而难行”一语,正道出了高宗的矛盾心情。于是也就像其他的众多问题一样,把它搁置、留给了后人。
  其后湖南巡抚杨锡绂谈到这一问题说,米贵民贫,原因之一在“田归富民”,为求解决则“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开创之初,尚虞纷扰,今累叶承平之时,更难施行”。'53'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为一种“理想”,但从此清代田制的讨论也就转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面,如租佃制度等。
  比较而言,二十世纪就俨然是一个“土地制度变革”的世纪。从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产党的“土地改革”,再到“集体化”,和其后的“包产到户”,于二百年后,终于实现了传统的“田制”理想。'54'在那以后也终于发现,田是否一定要“均”,“均田”之后能否即实现农业的成长,以及土地的“出让”(租佃)、“转移”(买卖)等一系列的问题。
  九、干预租佃关系
  康熙年间,政府屡次蠲免田赋,也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雍正十三年,高宗于免除历年积欠钱粮之时,再次“劝减佃租”:
  “(蠲免积欠,佃户未被恩泽)若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徒滋纷扰。……近闻江南已有向义乐输之业户,情愿蠲免佃户之租者,……朕实嘉悦。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55'
  乾隆五年议定,旗地“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同年,河南巡抚雅尔图请定豫省交租之例,改为按受灾分数减租,得旨允行。'56'寻因御史陈其凝奏,官为立法,强以必从,则挟制争夺,必滋扰累。议定仍照雍正十三年谕旨,实力奉行。'57'无疑问的,在所有政策制订中都存在着一个可行性问题,特别是对那些要在广大地区长时期中长期实施的政策来说,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
  乾隆十三年,高宗阅《山东通志》内载圣祖希望山东有身家者“减轻田租”、“赡养佃户”谕旨时,又提起这一问题,谕:
  “今朕省方问俗,亲见民情风土,岁偶不登,闾阎即无所恃,……揆厥所由,实缘有身家者,不能赡养佃户。……夫睦娴任恤,自古为重,利岂专在贫乏,富户均受益焉,……何如有无相资,使农民不肯轻去其乡,即水旱无虞大困。……”'58'
  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是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也终于修订完成。从此追讨欠租就变成了政府的责任,用斯科特的话来说,目的就是实现国家的“直接统治”。'59'同一时期,民间租佃关系也有所调整,地租实收率不断下降(大约下降了二十个百分点),租佃制度得以修订。'60'
  康熙年间黄六鸿曾说,“有司诚能爱民”,应“视四境之土田,如己之庄产,四境之农夫,如己之佣佃”。'61'这种把所有田产、农夫都视为国家之产、国家之佃,以及让政府积极承担更多责任的想法,正是在乾隆初年得到了高度的发挥,并在土地与租佃制度的讨论中得到充分的显现。
  清政府对于改变土地制度的主要设想,出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实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清人正是通过这一轮讨论,才确立了当时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而不再将其变更。清代的这些制度,——包括土地占有在内的财产私有权,土地的租佃制度,小农的家庭经营,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相对自由,某种水平的市场组织和市集活动的存在,——都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它于无论怎样评价,其作用却是无法抹煞的。正是这些问题,到二十世纪又重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它在严厉的批判之后,又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内,随着“农村改革”的发生而一一恢复。因此,在二百年前发生的这场争论,就更值得今人重视。
  十、划分社会阶层
  十八世纪中国还存在着类似“划分社会阶层”的现象,据法国学者魏丕信(Will)研究,在因灾对纳税人蠲免赋税时,政府规定纳税在五两以上的算作“富户”,一两以下的即为“贫民”,介于二者之间的为“小户”(其他经济上的差别则不考虑)。其中“富户”不予蠲免,“小户”依照受灾损失程度依次减免,“贫民”则全部蠲免。在因灾赈济时,必须优先照顾最贫困者,如果情况允许,再扩展到受灾较轻的那部分人;尽管在中央政府眼里,典型的救灾受益者就是只靠自己劳动维生的农民家庭。乾隆初年,一个制度建立起来,它把人口按照“贫”、“富”的范畴进行划分。大体上是分为几个富民阶层(如极富、次富、稍富)和几个平民阶层(极贫、次贫、稍贫)。有些时候,其划分标准是极为经验性的(如“产微力薄,无担石,或房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是为极贫”;“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是为次贫”),有的则提出了一些量性标准。如“极贫”为:没有任何财产,无手工业、山地等副业收入,租种地少于十五亩(或拥有自耕田地不足十亩),被灾损失达到八九分者,或“赤贫无力,及四贫无告者”;“或系佃民,或田地在十亩以内,又全行被灾,冬春难以存济者,俱应列为次贫”,等等。人们可以看到,是佃户还是小自耕农,这种土地关系的区分在确定农民地位时具有的重要性。虽然这里并没有所谓“社会阶级”的概念,但这种方式仍使人联想到二十世纪土地改革中的分类(至少在表面上看是这样),如贫农、中农、富农等。'62'
  看来,在十八世纪,“富户”与“贫民”似乎已成了一个对立物,而被常常提起;'63'“地主”或“富户”似乎也不是什么好名词了。'64'
  如康熙四十二年(1701)圣祖谕旨:
  “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65'
  我过去在教学中,总感觉这与其他史料对不上号。魏丕信也提到这点:较新的研究数据(约1900年)提示,在山东的多数地区,大部分农户是自耕农,还有少数大地主。但为什么康熙上谕(及十八世纪初年的一批类似的材料)要“夸大租佃制流行程度以及富户的影响”呢?这显然是“有其一定用意”的。即“期望”地主对佃户能够“贫富相助”、“有无相资”,帮助穷人渡过难关。尽管这种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与现实相关还是一个问题。'66',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尽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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