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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南京大屠杀之铁证-第33部分

小说: 南京大屠杀之铁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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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日本军的纵火破坏,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前面读过“半城大火冲天”的文字,令人胆寒,永远不能消失的印象。    
    对于日本军在南京纵火的暴行,外国目睹者有文字记载,从南京逃出的幸存者都以亲身经历揭露了日本军这方面的暴行,武汉的报纸也作了报道,延烧区域包括中华路、夫子庙、朱雀路、太平路、中正路、国府路、珠江路、陵园新村等地。这些报道只作了轮廓上的叙述,而《丁丑劫后里门见闻录》一书中记载得更加具体,而且真实可信:    
    城里被灾之区极广,繁华地方较重,除划难民区之区域外,无不受劫火这洗礼。其中幸免者,则中华门以西区域、近鼓楼之北门桥大街一带。受灾最重者,则由太平路经朱雀路,至夫子庙一带。中华门以东之门东地方,以日寇之先锋队系由通小火车这雨花门攻入,受灾亦巨。    
    ……建康路全路被灾,旧坊口黑廊三山街左右,承恩寺寄望街等处、中华路自内桥至三山街口均毁。青年会、市民银行、绸布店、银楼,均烧毁。自三山街至中华门则隔两三家,即有瓦砾场一段、白下路被灾十余处。最大的中国银行亦毁。未开辟之长乐路,由定武桥至中华路一段全烬。首都法院之大建筑亦焉。由建康路至大行官,步行一次,如历荒墟……东望中山门,寂如鬼域。西行经中山东路,至新街口两旁,尚有余烬房屋,然已为随日寇继之日本商人修理改造,成为纯粹之日本商店。新街口以北之中山路,间有被灾者,其存留之公私大建筑,多为日寇军事机关占用。以南之中正路,除中央商场和大华大戏院被灾外,仅近白下路一段被焚。    
    一泓淮水依旧绿,两岸烧痕不断红。此余戊演(1938)夏返里仅第一次到夫子庙,所得之印象,自东牌楼起,迄大中桥止,巡视一周,其间屋宇被毁者约十之六七。有名建筑物,如大成殿、魁星亭、得月台、奇芳阁等,均付之炬。(《暴行》第200至201页)    
    该书所反映的是南京城里一部分日本军纵火的暴行,被烧得最惨的下关未曾提及。1946年南京军事法庭关于战犯谷寿夫案判决书中也曾提到有关日本军的纵火情景:    
    再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并施。我首都为其实行恐怖政策之对象,故焚烧之惨烈,亦无伦比。陷城之初,沿中华路迄下关江边,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成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计。中华门循相里房屋数十幢,均遭烧毁。居民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等数百人,店舍成墟,栖息无所。中华门钓鱼巷、湖北路、长乐路、双闸镇各处居民,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等房屋数百幢,亦俱焚烧,荡然无存。至十二月二十日;复从事全城有计划之纵火暴行,市中心区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有消防设备,悉遭劫掠,市民有敢营救者,尽杀无赦。(《档案》第605至606页)    
    人们不大了解,日本军为什么如此野蛮地到处纵火,焚烧破坏呢?细细考察,内中必要原因。前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对日本军暴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调查,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一文中说:    
    城内被烧毁的大半建筑物,里面的东西几乎都在焚烧前被彻底地,有组织地一抢而空。而且,在幸存的百分之十一的建筑物中,日本兵也毫不例外地闯进去进行掠夺。(转引《南京大屠杀》第45页)    
    由此不难看出,焚烧为了消灭屠杀包括先奸后杀抢掠的现场,防止被中外人士抓住证据。《阵中日志》说:“然尚不属惊人之大火,城内概免兵燹之灾,亦充满安堵之气氛”,但是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博士对此作了无情地揭露:    
    我当时住在北京。由于盛传南京屠杀之事,昭和十三年夏,我通过津浦线去南京旅行。南京市区的居民住宅基本上都被焚烧,我以为那是日本军轰炸引起的,对我们的空军威力感到惊讶。可是仔细一打听,才知道这些居民住宅都是在南京陷落后,日本兵放火焚烧的。当时,南京市民对日本人所产生的恐怖心理半年后仍未消除。我曾温和地向南京妇女搭话,她们也不作回答,个个躲避起来。据给我拉车的车夫对我说,当时在南京市区的姑娘,没有一个不遭到日本兵糟踏的。(新版《评东京审判》,下册,第96页)


第四部分第57节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4)

    虚构之十三,污蔑证人的人格,篡改证人的证言,歪曲证人的行动,编造谎言,妄图从根本上否定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案。    
    东京审判时,检察方面传讯了中国证人到庭审问,听取了他们以亲身受害的经历揭露日本侵略军烧杀奸淫抢掠的暴行,事实确凿,经过清楚,人证,旁证对口,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案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当时,那些战犯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事实面前抵赖不了自己的罪行,只得怀恨伏法。然而,一些漏网的军国主义分子及其追随们,比如田中正明之流,随着时间向后推移,到了气候适宜的时候,他们便钻了出来,一变为“英雄好汉”,叫嚣东京审判不公正,把矛头指向中国出庭的证人许传音和陈福宝,以及马吉牧师。    
    许传音凭借耳闻目睹,在法庭上揭露日本兵见动的东西就开枪,见人就开枪,见逃跑者就开枪打列;他目击了日本兵的所作所为,曾在一条主要马路上点过尸体的数目,当马路两边点到500具左右尸体时才作罢;他明确证实那些男男女女的尸体都是市民,是普通老百姓。他所揭发出来的材料得到第三国人和日本人的证实,也被列入检察方面的证据。这里不再一一赘叙。但田中正明污蔑许传音“在谈梦话”,其实真正说梦话的是他自己。    
    陈福宝曾以自己目睹日本军的暴行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作证,请看:    
    陈福宝陈述日军在城内屠杀市民记录    
    问:姓名、年龄、住址。    
    答:陈福宝,28岁,广东人,住白下路东井巷22号。    
    问:你可把当年目睹日军的暴行,据实简要陈述。    
    答:我目睹他们暴行可分五点:(一)26年(指1937年——作者注)12月13日,有5个日本兵把我从难民区和其他38人一齐挑出来,带至西桥塘边,——查看各人的头部和手,结果除我和另一不识人之外,其余37人均被打死,令我们搬尸首抛到塘里去。(二)同日下午,我逃到鼓楼渊声巷,来了三个日本兵(是中山部队)令我替他拿东西,经过湖南小学难民所,见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女,三个日兵就轮奸她。(三)在16日又把我拉去,看到日本兵村上伍长强奸女人不遂,用刺刀剌死。同时看到日兵纵火烧太平路寰球饭店房子。(四)17号,在我住处有一个照相馆女人已经怀孕,被一个日兵强奸流产而死。(五)中岛部队集体屠杀,利用汉奸到难民区对难民说:“倘是以前当过兵或做过事的走出来,立即资遣回籍。”有不少难民被骗出来,排成几队等候发款,谁知日军立即架起机枪集体射死。这都是我亲眼目睹的。    
    陈福宝的证词中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交代得清清楚楚,又是亲眼所见,且是日本兵杀人、放火、强奸的普遍行为,事实确凿,合情合理,并无丝毫夸张,因而被法庭检察方面列入证据。而田中却把陈福宝看成是眼中钉,肉中刺,诬陷他是个不正常的人,并把他列为中国伪证之列,借所谓印度代表帕尔的口说:    
    南京事件检察方面证人的证词“有过多的传闻和臆测,可靠性很值得怀疑。”陈福宝证人的陈述就是这样的例证。他说:12月14日,他和39个平民一起被从难民区(“安全区”)抓走,亲眼看到在小池塘边上他们被用机枪打死。他说,16日他又被日军抓住,再次目击了许多健壮的青年被用刺刀捅死。又说,当天下午,他被抓到太平路,看到三个日本兵朝两所房子放火,并说连日本兵的名字都知道。于是,帕尔法官在其判决书中讽刺性地指出了这一证词的欺骗性,他说:“这位证人在本官看来是个不大正常的人。日本人把他抓到好多地方,让他看到那些坏事,却又把他放了而没有伤害他,好象特别喜欢他似的。”并严厉指出:“12月14日从难民区39个中国人的事,哪里也没有这样的记载,管理委员会也否定有此事。”从而判定是伪证。(《虚构》第251页)    
    上述所谓法官帕尔的一通盲说,实际上当时的帕尔站在军国主义立场上,是田中之流的代言人,说出了日本右翼分子的心里话。故驳斥帕尔荒唐的判决,也就批倒了日本右翼分子这方面的谬论。    
    日本学者、研究南京大屠杀的权威洞富雄先生对帕尔的所谓判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说:“我对他(指帕尔——作者注)的理解不能同意。据南京市民陈福宝证人的宣誓口述,他在十四日日本军搜捕“便衣队”时受牵连,曾被强行带走,但后来被释放了,十六日又遭逮捕。(洞富雄编前引资料Ⅰ,第411至412页)可想而知,陈福宝第二次被捕,是为了强制劳动而押走的。这可以从当时所看到的屠杀情况中看出。被带到太平路,不妨认为是替日本军服劳役。再说,陈福宝证人于14日和15日目睹了强奸事件,即他在个别地方分别看到了两次屠杀和强奸事件。当然,日本兵并不是为了让他看到这种场面而特意把他带来的。(《大屠杀》第411至412页)    
    我完全同意洞先生的分析和批驳,并且加以补充。    
    第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罪犯时,帕尔未能正确地站在国际法的立场上参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竟然背叛法律,最后宣判日本全体战犯无罪。践踏了国际法,在世界法官史上留下了笑柄。他对陈福宝的证言“从而判定是伪证”不符合事实。    
    第二,帕尔和田中都暗示日本军未杀害陈福宝是个反常现象,从反面默认日本军惨无人道,见中国人就杀的本性。    
    许传音证实“日本兵见动的东西就开枪,见人就开枪,见逃跑者就开枪打死”确是事实,并得到旁证。但他的证言并不意味着,日本兵在辩明所有中国平民后一概都杀。南京原有人口107万,沦陷前逃出去50万人左右,留下的50多万人被日本军屠杀30万以上后,仍有余生者20万人,并没有把能见到的中国人都加以杀害。我们说日本军残酷无情,杀人成性。这个论点正确无疑。但我们并不认为所有的日本人都是坏蛋,惨绝人寰,声名狼藉,他们中善良者不乏其人。另外,有的中国男子因外貌上的缺陷,一照面便能确认他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军人。再次,也因当时日本兵大肆抢劫,需要一些中国人为他们服劳役。这样,三个日本兵才没有把陈福宝杀掉。当然,并未想到后来陈福宝成为他们犯罪的证人。    
    第三,所谓“12月14日从难民区抓走39个中国人的事,哪里也没有记载,管理委员会也否认有此事”。不对,这是一种借名欺骗,完全不符合事实。田伯烈在《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中明确指出:“这些报告原有170件,仅占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所知道的一部分”;“但列入本书的许多材料和凭据,仅足以代表日军侵华整个暴行的横断面,为了篇幅上的关系,许多宝贵的材料,作者不得不忍痛割爱。”(《史料》第207、或202至203页)当事人讲的是“仅占所知道的一部分”,怎么能武断地说“哪里也没有记载”呢?田中把陈福宝12月13日看到5个日本兵从难民区里抓走39个人的日期改为14日,内中必有阴谋。应该看到,13日日本军进入南京后,突然敢于冒犯天下之大不韪,出乎田伯烈、贝茨之所不料而闯入难民区,使他们措手不及,被动应付,未能及时掌握到开始发生的暴行。同时,他们也没有准备收集日军的暴行,更不是日军暴行专门登记机构,疏漏其间,也不是不可能的。谈到记载,首先日本军中应作为资料把他们官兵的行为记载下来,尤其是《阵中日志》应该记下官兵行为的细节。但松井所记下的是他的“赫赫战功”,而对日本军的犯罪一点一滴也不记载。陈福宝能说出中岛部队和村上的名字,证明日本军犯罪的确凿性,不容否认。


第四部分第58节 为什么要选择南京下毒手(15)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田中正明不择手段地诽谤马吉,歪曲他的证明。我们知道,东京审判时马吉、贝茨、许传音三人是重要的证人,尤其是马吉用翔实的资料证实了日本军在南京的种种暴行,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因而田中对他恨之入骨,把他大量的书面证言抛弃一边,集中笔墨追究他所有资料是否亲眼所见,否则便是造谣。辩护人布鲁克斯对马吉的反讥很不合理,对他书面证言(包括拍摄的南京大屠杀纪实)不敢当面辩论,却追问他亲眼看到几次日本兵强奸、杀人和抢劫。由此田中大言不惭地说:“总之,美国牧师马吉两天提供的一百数十件关于日军官兵的种种屠杀,强奸抢劫等暴行,结果除杀害一起,强奸一起,盗窃一起共三件外,其余都是传闻、流言,或者是臆测、想象,或者是他的创造。”(《虚构》第249页)这样,他认为辩倒了马吉,就可向世人宣布:大日本军在南京总共违纪有三件:杀害一起、强奸一起、盗窃一起。日本军的其他暴行都是“捏造的谎言”。    
    马吉是个普通牧师,不具备神奇色彩,做不到在日本兵枪弹乱飞的环境中神出鬼没,变化无穷,从空中俯视南京城内日本军所作所为的一切。超过常人的苛刻要求,只能看成是别有用心,借题发挥,转移视线,企图把严肃的论证引入上歧途,而后趁机溜之大吉罢了。    
    马吉牧师在东京审判法庭上证明:12月15日,日本军从国际委员会办事处附近的收容所里强行带走1300多名难民,随后被集体屠杀。能说他是自己臆造吗?他在新开路7号看到一家13口人被杀害13口,其中两个少女先奸后杀,并对她们的尸体进行猥亵,惨不忍睹。他拍了照,能说是他的想象吗?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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