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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台湾通史-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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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茄萣仔汛  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蛲仔港汛  归大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鹿耳门汛  旧由中营守备,右营千总轮年驻防,设兵五十,裁存四十,今设四名。    
    蚊港汛  旧设把总一,兵八十,改设外委一,兵三十八,今设八名。    
    青鲲身汛  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马沙沟汛  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北门屿汛  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南鲲身汛  归蚊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三,今设一名。    
    安平水师左营    
    鹿港汛  旧设游击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二,额外一,兵三百四十三,裁去把总、外委,存兵一百四十,今设一百十六名。    
    水里港汛  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鹿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三名。    
    王宫港汛  旧设把总一,兵四十五,改归鹿港汛分防,设外委一,兵四十,今设四名。    
    三林汛  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五,今设二名。    
    番挖汛  归鹿港汛分防,设兵十,今设二名。    
    笨港汛  旧设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一,外委二,额外一,兵二百三十,裁去千总、外委,存兵七十,今设三十一名。    
    海丰汛  旧设外委一,兵二十,改归笨港汛分防,存兵二十,今设二名。    
    仔港汛  归笨港汛分防,设兵九,裁存七,今设二名。    
    猴树汛  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七,今设二名。    
    新店汛  归笨港汛分防,设兵八,裁存六,今设二名。


第五部分军备志(14)

    安平水师右营(改为台东陆路右营)    
    安平汛  旧设都司一,守备一,千总一,把总二,外委五,额外三,兵六百四十三,裁存守备一,把总一,外委四,额外二,兵二百,今设二十一名。    
    旗后汛  旧设兵十,改设外委一,兵五十二,今设十名。    
    打鼓汛  旧设把总一,兵三十,改归旗后汛分防,存兵四,今设一名。    
    蛲港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赤崁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万丹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莆林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西溪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下淡水汛  归旗后汛分防,设兵十,裁存四,今设一名。    
    东港汛  旧设千总一,兵三十,改设把总一,兵二十八,今设十五名。    
    茄萣汛  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放汛  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大崑麓汛  归东港汛分防,设兵五,裁存四,今设一名。    
    小琉球汛  光绪三年新设,驻兵三十名。    
    澎湖水师左营    
    妈宫澳东汛  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一名。    
    新城汛  归东汛分防,设兵六名。    
    嵵里汛  炮台一座,汛兵十五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六十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四名。    
    文良港汛  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嵵里汛分防,设兵十一名。    
    风柜尾汛  改归嵵里汛分防,设兵四名。    
    将军澳汛  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设把总一员,兵十六名。    
    挽门汛  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水埯汛  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改归将军澳汛分防,设兵八名。    
    澎湖水师右营    
    妈宫澳西汛  旧系专汛官,管辖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改设外委一名,兵十七名。    
    新城汛  归西汛分防,设兵六名。    
    内堑汛  炮台一座,汛兵二十八名,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把总一员,兵二十二名。    
    外堑汛  炮台一座,外委一名,汛兵十五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小门汛  炮台一座,汛兵三十名。改归内堑汛分防,设兵十六名。    
    北山汛  按季轮派千把总一员,战船二只,配兵一百名驻防。改设外委一名,兵十名。    
    吉贝汛  按季派外委一名,战船一只,配兵五十名协防。改归北山汛分防,设兵十五名。    
    台东勇营驻防表    
    镇海后军中营  统领兼管带一员,光绪十年冬,以中、前、左三哨驻知本,右哨驻水尾,后哨以四队驻成广澳,四队驻大陂鹿寮。    
    镇海后军左营  原名飞虎军后营,光绪九年,改分驻花莲港一带。嗣以中、左、后三哨驻花莲港,右哨四队分防加礼宛,四队吴全城,前哨五、六、七、八等队分防象鼻嘴,三、四两队,六甲一队大巴垄。    
    镇海后军前营  光绪十四年冬增设,以中、前、左三哨驻新开园,右哨驻成广澳,后哨四、五、六、七等队驻璞石阁,一、二、三等驻鹿寮。    
    卑南屯兵一哨  光绪十四年原设三哨,十五年夏裁两哨,分防大麻里、知本社、蚶子冈、巴卫等处。    
    南路屯兵二哨  光绪八年原设三营,九年裁。十年复募二哨,分防归化门、大树林、出水坡、溪底等处。    
    海防屯兵二哨  光绪十五年六月设,原驻拔子庄,十八年秋,以后哨调防巴卫。十九年秋,前哨调防大麻里等处,与南路屯兵换防。    
    


第五部分军备志(15)

    屯  丁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大将军福康安率师入台,归附各番奔走军前,克奏肤功。及平,奏请仿照四川屯练之例,设置屯丁。既又厘定章程六款,旨下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尚书等议奏。奏曰: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内阁钦奉上谕:‘据福康安等奏称,台湾熟番向化日久,当逆匪滋事之时,各番奋勇,随同官军,打仗杀贼,颇能出力。钦奉谕旨,令将熟番补充额名。臣等因戍兵仍请遵照旧例换防,别将熟番挑募屯丁,酌拨近山未垦之地,以资养赡,先经附折具奏在案。兹将应行厘定章程,仿照屯练之例,通融酌议,逐一胪陈,恭请圣训等因。着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臣等查台湾地方,民番杂处,当逆匪滋事之时,该熟番均能奋勇出力,现在事竣,自应酌量挑补兵弁,分给田亩,以示抚绥,而资捍御。今据福康安等仿照屯练之例,通融厘定各条,悉心酌议,恭呈御览。    
    “一、屯丁人数,应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据称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台湾县属番社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凤山、嘉义次之,每社番自数百至数十不等,约可挑选壮健番丁四千名,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作为额缺,毋庸别设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盗贼。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或附入近处大社,庶番民等不致远违乡井,而较验调派,亦易于齐集。至各屯相距之地,道里难以适均。台湾县所属番社不过数处,不能多设屯丁,然台湾县地界本狭,郡城设有重兵,足资弹压。惟南北两路险要甚多,淡水一所尤为辽阔,原拨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为隘丁,零星散处,酌量地势情形,按照番社多寡,分别设屯,与各处营汛官兵,声势联络,则稽核查察巡防,自可倍加严密等语。查台湾熟番九十三社,挑选壮健番丁可得四千名,自应定额挑补,以资巡防。应如所请,准其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分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屯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屯三百人,定为额缺,按各处厅县地势情形,分别安设。即令在本社驻守,其户口较少之社,或数社并作一屯,附入近处大社,均毋庸别设屯所。仍将各屯名目及屯丁花名,造册报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宜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于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只应仿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设,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屯兵,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屯外委十二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该番等素娴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照四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与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著劳绩,由镇道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遇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土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管辖。今台湾番社既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设屯弁以资经理。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屯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本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责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兵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事,即行咨革究处,毋庸稍事姑宽。所有该弁等应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给与,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筹给月饷,应酌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山,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打牲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佃耕,新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甚多。前经勒浑奏明,转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勘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垦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明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明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既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拨给十甲,把总每员拨给五甲,外委每员拨给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别行筹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约定数目,应如所奏,行令该省督抚,即将筹给该丁、弁等埔地,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遇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分给田亩顶给承种,以资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该地亩移给别挑屯丁承受。


第五部分军备志(16)

    “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别行画定界限,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佃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租贌,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作,所以业经典卖与民,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以南多有侵越,即淡水等处立定土牛之界,亦成虚设。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厘过境,迁移址界,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外,其已垦之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贌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应令民户一体报升。第民买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佃人有每年抽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畴籍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既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请照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地亩,先行呈报。一俟割获登场,臣徐嗣曾专委大员前往细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将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薄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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