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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军史集要-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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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参考苏军条令,结合人民解放军当时的编制体制、武器装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
编写的。1951  年2 月1 日,总参谋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
《纪律条令(草案)》和《队列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作为全军进行管理
教育,建立良好的内外关系、内务制度,养成优良作风,进行队列训练,维护和巩
固纪律,以及实施奖励、处分的依据。1953  年至1957  年,中央军委和总参谋部
根据部队落实三大条令草案的实践,借鉴苏联军队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和平时期
军队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先后两次对三大条令进行修改,并及时颁发部队实行。
从1951  年开始,全军普遍以条令、条例为准则,加强部队正规化的管理教育,着
重强调“令行禁止,整齐划一”,把服从命令、落实制度、严格军纪、遵守时间、
注重礼节和仪表等,作为正规化管理教育的主要内容。1951  年4 月,中央军委确
定全军部队进行一个月的制式教练,并明确“不熟练的应补教”。全军进行以共同
条令为主体的正规化管理教育后,部队的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走上了正轨,各种
行政责任事故和不良倾向明显减少。据统计,1954  年事故亡人比1953  年下降55
%,各种纪律事件下降41%。1955  年事故亡人比1954  年减少12。9%,各种违纪
事件减少52。3%。
    但是,50  年代初期在条令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形式主义和教条
主义的现象。这些偏向一经发现,中央军委和人民解放军总部都认真进行纠正。1956 
年3 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专题讨论了管理教育工作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国防部长彭德怀元帅在会上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各种制度和形式,既要能反映
出我军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军队生活上的严肃、紧张、整洁、俭朴、有礼貌、
守秩序等内容,又要能增进官兵之间和军民之间的团结,而不要损害这种团结。我
们不应该撇开我军实际情况的形式,我们不需要那些形式主义的东西。”此后,按
照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各部队进行了深入的正规化教育,讲明条令规定的性质和
必要性,使广大干部战士分清什么是必要的形式,什么是形式主义,明确形式主义
的危害和纠正方法,使这一偏向很快得到纠正。
    50  年代,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这一时期总参
谋部颁布的三大条令(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成为现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
令》、《队列条令》和《纪律条令》。
                        全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中央军委立即着手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正规化、现代
化建设。1951  年1 月,中央军委向全军发出“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军而
奋斗”的号召。1952  年7 月,毛泽东在给军事学院的训词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我
们现在已经进到建军的高级阶段,也进到掌握现代技术的阶段,要掌握现代技术装
备,就要求部队建设的正规化,要求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
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要求实现诸兵种密切的协同动作;要从教育训练上来培
养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是遵照这些指示开始进行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而进行正
规化、现代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处在分散的作战环境中,部队的规
章制度都由各战区自己制定,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军队的行动准则,因此,
部队中的游击习气、自由散漫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
形势的要求,人民解放军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51  年1 
月,中央军委发出了“为建设正规化的国防军而奋斗”的号召。1951  年2 月1 日,
总参谋部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纪律条令(草案)》和《队列
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1953年5 月1 日,中央军委又正式颁布了经过修改
后的上述条令草案,从此,使人民解放军的行政管理制度步入正规化的轨道。
    二、制订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
    为了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建设,总政治部于1952  年组织了专门机构,开始制订
全军统一的政治工作条例。1954  年4 月15  日,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
作条例(草案)》,经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颁布施行。这个条例贯彻和体现了
毛泽东建军思想,继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总结了军队政治工作的经验。
毛泽东主席审阅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并亲笔加上了“中国
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条例的颁布和贯彻执行,
使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建设和实施有章可循。
    三、干部制度
    早在战争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创造自己的军官”的同时,就建立了关于
干部选拔、培养、使用、考核、优待、抚恤、退伍等方面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50  年代初、中期,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总干部管理部在总结战争年代建
立和完善干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先后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和《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评定干部级别、授予军官
军衔、实行薪金、颁发勋章奖章制度以及关于干部培训、干部档案统计、干部保健
抚恤等一系列规定,统一了全军干部管理的各项制度,为军队干部队伍建设走上制
度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义务兵制度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沿袭战争年代的做法,实行的是志愿兵制。
即公民自愿参军并按规定较长期地当兵服役的制度。这种兵役制度在战争年代和新
中国建立初期,对于扩建和补充人民军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的
发展和人民解放军走向现代化、正规化,这种兵役制度显露出了不合理性。因为志
愿兵制缺乏定期的征集和退伍制度,不便于积蓄强大的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不可
能使军队在战时保持足够的兵力。因此,1955  年2 月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兵员补充由
志愿兵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它的产生结束了长期实行
的志愿兵役制度。义务兵的征集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义务兵的服役年限是根
据国家和军队的需要及兵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的。1955  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陆军为
3 年,空军4 年,海军5 年。自兵役法颁布后,人民解放军每年实行定期征集义务
兵,同时相应地分期分批复员志愿兵,到1958  年顺利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到义务
兵役制的过渡。
    五、预备役制度
    195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
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又分为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服满现役退伍的军
士和兵以及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男性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男
性公民和学过医务、兽医等专业技术训练的18  岁至40  岁的女性公民,分别编入
第一、第二类预备役;服满现役的退伍军官,取得预备役军官军衔的第一类预备役
军士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
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又规定,预备役军官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
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在校高中学生和高等院校学生,要在学校内接受军事
训练。为了贯彻兵役法,各地根据国防部的部署,组织了预备役士兵和一些院校学
生的军事训练试点。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
    总之,50  年代军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奠定
了可靠的基础。
        各级人民武装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1949  年9 月,《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
立国家动员基础……”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县、区都设立了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
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  年,县一级的人民武装的领导机构有的称武委
会,有的称县委人民武装科,都不属于军队建制。
    1950  年10  月6 日至20  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
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武装工作会议。各大军区人民武装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区县的人
民武装干部参加了会议。当时,全国民兵已发展到550 万以上,区以上干部除转业
外尚有17000 余名。会议讨论了过去的人武工作和今后人民武装的建设问题。会议
认为,广大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在毛泽东的人民武装思想指引下,在革命战争年代
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
确定了全国人民武装工作的基本方针与任务,决定建立自上而下的人民武装领导机
构,并制定了“民兵组织条例”,确定了各级人民武装工作人员的供给办法和民兵
经费开支规定。
    1951  年3 月24  日,根据建国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民兵工作状况,人民革
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编制问题的决定》,要求从军委
起至区一级止,均建立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把广大的青壮年在不
脱离生产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给他们以必要的军事、政治训练。在民兵中可以组织
基干民兵,作为执行任务的骨干力量。根据这一决定,各级人民武装部陆续建立起
来,各级党组织、军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了进一步加强。从1951  年后,县(市)
人民武装部编入军队序列。1954  年改称兵役局。1958  年,兵役局又改称人民武
装部。
    1952  年12  月11  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从而使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
    《条例》指出: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18  岁至
40  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了普
遍民兵制度的地区,要建立民兵的入队、出队制度。《条例》还规定了民兵的任务、
组织编制和纪律等。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尤其是基干民兵制度,是实行义务兵役制,
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军,以及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放军完全走上正规化
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此之前(1952  年12  月4 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建立
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各人民武装
委员会(包括中央、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委、地委、县委、区以及地方支部),
而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各级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作为国家武装力量重要组
成部分的民兵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全军进行精简整编
    新中国建立后,到50  年代末,中国人民解放军为进一步提高战斗力和适应国
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于1950  年、1952  年、1958  年实行了三次精简整编。
    第一次精简整编。1950  年3 月,全国领土除西藏、台湾以及长江口南部分沿
海岛屿和南海诸岛外,均已解放。这时全国物价在投机商兴风作浪下经历了一年4 
次大的波动上涨,中共中央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10 
条决定。决定实施后,全国物价逐步下跌并日趋稳定,全国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财
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是国家机构费用按年初财政概算,军费占38。8%,行政费
占21。4%,赤字占支出的18。7%。为了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党中央
毛泽东在采取其他一系列措施的同时,决定人民解放军实行精简整编。全军总员额
由当时的550 万人在本年内精简到400 万人,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撤销
野战军和步兵兵团番号,全国设立6 个大军区。4 月14  日,总参谋部遵照人民革
命军事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向全军各大单位分配了裁减数额。
    1950  年5 月全军参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朱德总司令在讲话中指出,这次
军队精简整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以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
要和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会议决定:缩减陆军,尤其是步兵员额,加强技
术军兵种部队统一编制体制。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全军大规模的精简整编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以政务院
总理周恩来任主任,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为副主任的中央复员委员会,具体领导实施
这项工作。军队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鉴
于中国历史上多次裁兵的经验教训。提出复员到地方的150 万士兵必须要各得其所。
6 月24  日,周恩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亲自主持召开了有人民
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有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军队复员工作的决
定。从复员对象的提名、审定、集中教育、归途运送、回乡后安置和按军龄发给生
产补助金等项事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950  年6 月,正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精简整编工作顺利实施过程中,爆发了
朝鲜战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复员计划作了大幅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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