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谁妨碍了我们致富-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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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按约定的奖金付给,于是拾包人诉诸法庭。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拾到失物应交还给失主,且拾包而
不主动交出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对此判决拾包人不服,表示将上诉。
这是一件包含一系列矛盾的案子。首先,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承认
公民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拾包人和丢包人达成奖给1.5万元是双方同意的,至少在形
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拾包人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法律根据。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是
大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1.5万元的奖励显然超出了归还失物的费用,所以双方达成的奖励1.5万元的约定已超出
了法律成为非法;其次,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的民事行为无效,拾包人以匿名电话与对方谈判,实际
上是乘人之危。丢包人虽然不愿支付1.5万元奖金,但这将使他遭受更大的损失。他在权
衡得失之后不得不出此下策,所以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判断,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的判决是
对的。
然而这样的判例,可能对今后类似的失物归还的事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如果得到奖金
成为非法,则拾到失物的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缺乏激励去寻找失主,另一方面失主愿意支
付一点奖金以减少损失的机会将落空,结果是对双方都不利的一种结局。而且失主将自己的
所有物丢失,至少是犯了粗心大意的错误,他为此支付一点代价也未尝说不过去。对于拾者
来说,如果他昧了良心吞灭拾物,也没有人知道,现在他愿意将拾物交还给失主,因而得到
一点额外的奖励也合于情理。从这样的分析看来,法院应判拾包一方胜诉才对。
从社会的长远目标来判断,上面的分析也不完全。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夜
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社会里,希望周围能提供我们一个安全性极高的环境。如果归还拾物给
奖励成为一种制度,路不拾遗也就难于做到。所以对此案判的深入分析似乎无法得出一个两
全其美的判决。
事情虽然复杂,不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判断,但比较一切可行的方案中理应存在一个比
较起来最合乎逻辑,且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找出这一办法从技术上看应避免简单地认定某
方胜诉对方败诉,而应找出中间过渡办法;从原则上看要区别眼前的实现和最终的长远目
标,既应从实际出发,还应考虑到发展的后果。拾包人受奖或不奖,似乎是一个绝然不同的
两种处理方法,但奖励数目可大可小,大可大到失物本身的价值,相当于将失物判给拾者;
小可以小到零,相当于将失物判给失主。可见法官在此案中并非只有两种选择,是或非,而
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当前大陆推行市场经济之后,人性恶的一面己得到施展的机会,这
是一个现实。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将天下大同的理想目标来要求百姓,非但难于被舆论所
接受,而且对教化循循善诱也没有帮助。所以窃以为比较好的判决。一方面应肯定拾包人愿
意将失物交出来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但在匿名电话中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则带有要挟的味
道,非但不合于道德,而且糟蹋了自己的人格。奖金作为奖励道德行为是应该支付的,但数
量应当减少。减少的程度取决于拾物中现金价值的比例。比例越高,奖金也应提高。但拾包
人提出过高的奖励要求,而且在匿名电话中讨价还价,这种行为应当受批评和处罚。如果具
体的情节十分恶劣,奖金可以全部扣除。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觉悟的上升,奖金
的比例还应逐步减少,最后在全社会达到理想的道德境界时,奖励应该减少到零。
1994年12月18日
损人不利己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有四种可能的后果,即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损人利己和
损人损己。这四种后果从道德标准来衡量,损己利人是最高尚的,而损人利己则是最卑劣
的。但从经济后果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这种简
单的分类平凡而且普通极了,然而里面却可以引导出大学问、大文章。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
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
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
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
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
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上述四种可能中仅仅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
发生,因为其他三种情况下都至少有一人受损。如果不被人强制,这种结果一定会被当事人
否定掉,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
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
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
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
以交换是不等价的,妙就妙在双方都有利可图。相反,回顾过去搞的人民公社运动,大炼钢
铁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都是强制人们参加,结果都造成了国家经济的重大损
失。可惜的是我们至今仍没有好好总结一下在经济活动中强制一方参与会造成什么后果。因
此很难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不再发生。
其实,损人不利己的事还多得很,只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于此,见怪不怪了。下面试举一
些例子:
到邮局寄印刷品,当局规定印刷品内不许夹寄信函,因为印刷品的邮资较低,怕寄件人
在书籍内夹寄信函,揩了国家的油。有了这项规定,寄印刷品时不能事先包装好,包好了的
到窗口检查时,还要拆开。这增加了许多不便,甚至经常引起口角。有时寄书的同时确有必
要同时寄一封信,因为有此项规定,只好另外写个信封贴上邮票,与书分别投邮,但印刷品
投递速度慢,对方先收到信,若干天后才收到书,有时弄不清二者有何关系,误了事。这样
的规定对邮局并元任何利益。如果信放在书里一起寄走,分拣、投递都一次完成;如果书和
信分别寄,分拣、投递工作要加一倍。所以此项规定可以归之为损人不利己,更恰当他说应
该是以损人为目的,以损己为手段。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析此项规定的利弊,因为这造成
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每年可能上千万元。
过去发放票证(粮票、布票等)时,票证是不许可交换的。但如果有两个人一个想卖,
一个想买,他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影响任何人,禁止他们交换就是损人不利己。推而广之,一
切个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正常商业买卖,如果第三方出面禁止,都属于这一类。两年以前报
纸上曾报道过上海向广东购买一批家用电冰箱,因为成交的价格高于国家限价,上海的物价
局禁止他们成交。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反对商业活动中牟取暴利,但采取的措施却不可以禁
止别人交易,而只能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引导消费者有寻觅合理成交价格的机会,例如公
布各个卖方的索价水平。只有对欺行霸市的行为,政府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因为它违
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过去限制公民出国,办护照时要通过十八道关卡,每一道关都有被否定的可能(说得难
听点,都有被刁难的可能)。其实,别人要去国外。他又碍着了谁呢?不让人出国不是损人
不利己吗?(按“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仅有未了法律案件的人及极个别出国将有损国家
安全的人不许出国。)现在在大城市中申办护照的手续比过去大大简便了,但小城市仍旧不
容易,而且办护照仅是一例,好的是现在有法可依了。其他许多规定仍无法可依,经办人受
刁难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自己亲身的经验,只是没有觉察到这是一种损
人不利己的恶劣行为,没有认识到中国之所以穷,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这几年变得富了一点
正是这种事情逐渐在减少。更不容易认识的是自己有时受别人的刁难,生出一肚子怨气,可
是遇到机会,自己又成了刁难别人的人。
1995年2月20日
第三编 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五)
科技成果的市场选择和商品化
我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成为生产力,束之高阁成为无用之物。此中原因究竟何在?
如何改变这一局面?这些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回答,为什么科技成果要经过市场的选择,要经受市场的考验?有不少很巧
妙的新发明,因为不能商业化而不能采用,岂不可惜?对大多数人而言,只是承认并接受科
技发明必须能商业化这个事实,并不明白这个事实的依据是什么,这样做是有利于社会还是
不利于社会。
人们无不希望过上物质丰富的生活,可是人们所能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产生了稀
缺的概念。由于人的物质欲望无限,稀缺就永远存在。各人努力用各种方式在市场上赚钱,
就是为了丰富物质享受,减少自己的稀缺。然而从社会整体来看,要从根本上缓解稀缺的问
题,还得依靠科学技术。所以有“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
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斯大林《苏联社会
主义经济问题》)之说。确实,近一二百年以来物质文化的进步都是靠的新科技。如果没有
新科技,我们非但不可能享用汽车、电视、电话、音响,恐怕连能否吃饱肚皮活下去都是问
题,因为粮食增产是靠了化肥和绿色革命,这都是科技成果。对于未来,我们仍寄希望于科
学技术,它不断帮助我们克服稀缺,使物质享受越加容易获得。
是不是一切新发明新工艺都能够克服稀缺增加物质财富呢?并非如此。有些新发明,构
思虽然巧妙,可是成本太高。换句话说,它消耗的稀缺物品比之它能提供的稀缺的物品更
多。如果社会接纳了这种新发明,社会不是变得更富足而是更穷困。所以科技成果要经过市
场的选择,经受市场的淘汰。
能否为市场接受的标准是此项新技术能否为企业带来利润。或者说收入减去成本是正还
是负。如果是正,说明此技术为社会增加了财富,否则则是消耗了社会的财富。这种判断的
前提是钱可以通过商品的价格正确地衡量一切商品的价值。或者说,价格必须正确地反映商
品的真实价值。谈到这里,我们又面临了什么是正确的价格的问题,又发生了什么是价值的
问题,以及如何度量价值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
不要说科技工作者,连许多经济学家碰到这些问题也感到棘手。有的经济学家花了一辈
于时间试图搞清楚它,有时他们自己感到似乎弄清楚了,可是未能向他的学生说明白,更谈
不上让广大公众去理解。好在现在独辟溪径,找到了一条不需要任何理论支持的简捷明了的
解决办法。
在一个自由买卖的市场经济内,商品供不应求时会引起价格上升,于是生产被激励而消
费受压制。如果供过于求则发生相反的过程。所以通过价格的调整可以实现供需均衡。此时
出现的一个特点是按照均衡价格用钱可以买到一切商品,而且也可以按均衡价格出售一切商
品。于是任何甲商品可以交换任意乙商品,只要先将甲商品卖掉,再将所得的钱去买乙商
品。他们的交换比例反比于它们的价格比,即价格高的商品用较少的量可以交换较多的价格
低的商品,当一切商品都可以通过钱的媒介自由买卖,且价格达到均衡价格时,钱在客观上
成为度量价值的单位。这是一个事实,用不着任何理论去证明。相反,如果我们提出不同于
均衡价格的另一种价格理论,不论这个理论如何雄辩,在事实上它不能用来实现商品之间按
这种价格来交换,这种在实践中行不通的理论有何用处!
我国目前的价格比之过去已经更接近于上面提到的均衡价格,因为绝大多数商品已经由
市场来调节价格。但仍不能说已经消除了一切价格扭曲。黄金、外汇都还不可以自由买卖,
国家还对住房、交通、邮政(指1996年12月邮资调整之前)等进行巨大补贴,银行利率还
在国家管制之下,这些价格扭曲将波及到一大批商品的价格,使得衡量一商品的价值发生困
难。在一些重要的经济评价中要用到所谓“影子价格”,即设想在消除了一切价格扭曲之后
的均衡价格。
有了均衡价格理论作基础,从事科技开发的同志就会运用价格来测定自己成果的价值,
并进一步自觉用市场和价格来指导自己的研究方向,使之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应该承
认,我国有一大批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其中原因之一是这些成果本身缺乏市场价
值。换言之,它本来就不是生产力。相反,凡是经济价值高的成果一般都比较容易找到愿意
投资的一方,帮助它投人生产。当然,市场不健全,信息沟通不够,资金渠道不畅,缺乏企
业家人才,也都是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的原因,但不能否认,成果本身通不过市场检
验也是原因之一。
市场是多变的,价格也经常在变化。一项成果是否真正是生产力要经受一个变化中的市
场的检验,似乎缺乏客观性。然而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不同;社会规律也与自然规律不同。
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