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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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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荣誉感。男人喜欢谈论妻妾之间的争斗,特别是事关位高权重的男士时。他们悲叹自己阶级里沦为妾的女子的不幸命运。还诅咒那些绑架女孩子和女人、把她们卖掉的恶棍。当然他们也知道很少有女人自愿做妾。对妾的复杂感情,大概也反映了、还可归因于妾们经常身临其中的混乱局势。她们的世界不是限定好的、期待中的。会发生什么事,更多地凭个人关系带来的运气,而不取决于习俗或法律。    
    内闱第十二章妾宋代与此前和此后的时代一样,妾的法律身份没有得到妻那样清楚明确的规定,多半由于妾几乎没有一点特权。③法律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 妻高于妾,妾高于婢。比如说,一个男人如果在殴斗中打断了一个生人的胳臂或腿,对刑事犯的处罚是拘禁起来服劳役一年。如果受害者是他的妻子,刑罚降两等;如果是妾,就降四等。殴伤婢女不受惩罚。④任何情况下男人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升为妾。⑤在实际的社会生活里,人们似乎可以很清楚地感觉出哪些特定的女人是妻子,其他的属于广义上的妾,但是这个宽泛的范围几乎已从得到妻子般待遇的所有女人(特别在妻子已逝的情况下)扩展到身份未公开、实为妓女的女人,还有原本为婢女但已得到主人宠幸的女人。虽然妻子们经常认为婢女极力引诱了丈夫并为此感到愤怒,但是妻子和任何其他人似乎都没想到女仆有权躲避她不想要的主人给予的偏爱。法律条令规定与自家婢女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无罪,甚至与别人的婢女,受的惩罚也非常轻(只杖80下,对比之下,如果她是别人的妻子,则服劳役两年)。⑥219婢女的社会身份较低,使她们易遭受性伤害,易遭受性伤害又使她们的身份很难提高。在本章,名义上是婢女,但是已知与主人有了孩子的女人将列入妾的范围进行讨论。法律的和社会的,事实上,她们的身份已经含有下述意义: 一个男人与父亲或祖父“宠幸”过的婢女发生了性关系,被看作一种典型的乱伦,法律量刑的程度比与父亲、祖父的妾低两等,但是比与其他人的婢女要严重得多。⑦    
    纳妾    
    姑娘们作为妾进入一个家庭的过程,从男人方面看与从女人方面看非常不同。男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纳妾。偶尔可以得到做为馈赠的妾。王曾(978—1038)为了回报欧阳修(1007—1072)为他写的文章,据说送给欧阳修一对金酒杯和两个陪他喝酒的丫头。据苏彻(1039—1112)报道,真宗帝(记录为997—1022)听说王旦(957—1017)一个妾都没有,就派人买了一个送给他。据说仁宗帝(记录为1023—1063)听说宋祁(998—1061)写了一首诗,诗中说一位宫女走在街上,认出宋祁以后就大声叫他的名字,为此仁宗送给宋祁一名宫女。⑧潘良贵(1094—1150)得知一位朋友没有儿子,送给他一个已经与自己生过孩子的婢女。据说辛弃疾(1140—1207)把自己的妾送给为他治病的大夫,然后写了一首打油诗记叙此事。据闲谈传说,程松花八十万钱买下宰相韩侂胄(逝于1207)退给人贩子的一个妾,指望韩侂胄一旦冷静下来,还会要回那个女人。后来他把她带到韩侂胄面前,果然如愿以偿,作为回报,得到一个更好的职位。⑨    
    


第十三部分:妾妾 2

    男人把自己迷上的妓女带回家的事也不是很少见。《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一个案例涉及地方一霸,他的妾原来是一名官妓,官妓就是被官府强制性地雇来招待来访者和达官显宦的那种女人。⑩刘震孙(逝于1214)特别欣赏一位年轻的舞妓,于是纳她为妾。后来让她帮忙招待客人。周密(1232—1308)报道,一位著名官妓得到自由以后,一位宗室成员纳她为妾。    
    但是,大多数妾多半都通过中间人买来,中间人靠给有钱人家提供侍女做买卖赢利。220高度专业化的市场在京城,特别是南宋时期的杭州。《东京梦华录》讨论了掌握着男劳动力、管理人才和商店店员的经纪人以后,还讨论了买卖女人的经纪人:“如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司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廖莹中在宋末描画了相同的画面:“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级截乎不紊,就中厨娘最为下色。然非极富贵家不可用。”洪巽描写了同类市场,然后讲了一位州官买下一个女人的故事,这个二十出头的女人非常漂亮,能写会算,被训练得做一手好饭菜。然而,由于她惯于操办奢侈的宴会,不到两个月他就觉得负担不起她了。不住在京城和大都市的人可能必须到中心城市才能找到中意的妾。一位没有儿子、姓冯的商人顺路到开封买妾。袁韶(1187年中举)的父亲去了杭州,才弄到一个妾。到成都和苏州这样的城市游逛,也可得到同样的机会。    
    城市市场满足了那些寻找多才多艺姑娘的士人的需要。很多妾都会读书、作诗、唱曲、弹奏乐器。宋朝末年一位官员想在杭州找一个既漂亮又多才多艺的妾,几天后找到一个漂亮姑娘,问她有什么才艺,她说只会温酒。陪他去的人听了大笑,但是他试了试她温的酒,感觉很好,印象很深,就把她带回家。洪迈谈到一位官员在京城等待任命,他说服朋友陪他出去买两个妾。在中间人那里,他发现最年轻、最有才的女孩子只卖80贯,另外两个却卖到400和500贯。他问中间人这种不同是为什么,中间人说3个姑娘都只能在合同期限内带走做妾;最年轻的姑娘,期限已经快到,只有半年了,另外两个还有整整3年的合同。换句话说,可以不必买妾而租一个。    
    买妾不一定非要由男人到中间人那儿去。偶尔有时妻子出面办这件事,她们认为自己有责任为丈夫纳妾,有人也许出于自己没生儿子,甚或认为丈夫的社会地位要求他得有妾。我们知道,司马光没有儿子,妻子和妻子的姐姐曾为他纳妾并试图让他对她产生兴趣,但未成功。221出于同样原因,年过五十未生儿子的赵必善(1188—1260)给丈夫买来一个妾,她及时地为他生了惟一的儿子。    
    妾甚至可以用来送给妻子。有一个例子,妻子的家务活儿太多而丈夫又很穷,于是妻子的哥哥送她一个12岁的女孩帮她干活;结果女孩子最终成为丈夫的妾,28岁时生了一个儿子。父亲在女儿出嫁时也会买丫头或妾送给她做陪嫁。这是很久以前的做法,作为一种减轻嫉妒的办法颇受宋代男人欢迎。比如,盛氏(1007—1077)从小在未来女主人家里被养大,后来陪着女主人出嫁。女主人去世后男主人再婚,她则留在那个家里成为妾。对妻子说来,把她的丫头送给丈夫做妾有许多好处。这个丫头出身低微而比较谦卑,也没接受过可使她魅力大增的训练。因此与妻子相比没有社会地位方面的野心。另外,广泛接受的仆人应该忠于主人的观念使人相信她上升后会保持对旧主人的尊重。但是事情也会发展变化。一位年轻妻子想把结婚时带过来的丫头打死,因为她怀上了男主人的孩子。    
    经纪人在纳妾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就像婚姻大事中的媒人。他得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用专门用语写好契据,并且见证交易的过程。中介起到的调停和证明的作用显而易见非常重要,有时当事人双方已初步谈好并达成口头协议,但还是要找来一个见证人,使事情变得正规化。袁采说任何一桩女仆或妾的买卖,中间人都是不可少的,但是袁采还说应紧紧追问女子的来历。如果发现她曾遭拐卖,买主就得把她送还她家。更重要的,还得注意别又把她送回人贩子手里。    
    经纪人准备的契据要标出妾的“身价”。数额依据市场因素而定,同时,迷人和多才多艺的比一般的女孩子价格高。洪迈提到的数额从140贯到300、400、900和1000贯。甚至低级官吏也能凑够买一个年轻女子的钱,洪迈观察到,在他生活的时代,最低的官吏(县衙的书手和衙前)在配发的稻米以外,都有大约50贯钱的月俸。    
    有些买主不把全部款项一次付给妾的父母或经纪人,宁愿像付工资那样按时间付钱。为梁居222正生了两个小孩的郑氏的父母亲,每月收到3500钱。高文虎67岁时纳何氏为妾,何氏识文断字,能弹会唱,高文虎提出买断何氏3年时光,约定每月付一斗米,因此何氏的母亲总按时来取米。3年过去后,何氏的母亲签了新契约。她没要求增加收入,只提出不再按月取米,而希望得到现金,大概是打算把钱攒起来给何氏做嫁资。第二个3年过去后,何氏的母亲又来续约。这一次,报酬变成每年100贯钱,大约增加了50%,高文虎认为这是她应该得到的,因为她的年纪和经验都在增长。这一次再次得到许可,一次付清了所有款项。    
    


第十三部分:妾妾 3

    变 成 一 个 妾    
    从一个姑娘或女人的角度看,使她进入一个家庭做妾的过程始于她离开“妇道”的时候。这可能因很多原因而导致发生。父母亲可能被骗,或因生活困难而铤而走险,或出于贪得无厌;女子本人可能被引入歧途,被拐卖,或由于没有别的更好的出路而出此下策。有的家庭确实缺钱,就把女儿卖给中间人或直接卖给男主人。一个姑娘哪怕被卖做婢女或被训练成妓女,到头来仍可能变成妾,可能被另一个主顾买走,或在生了主人的孩子后被“升”为妾。有些父母自始至终打着卖女儿的主意,很早就开始教她们学会能卖高价的技艺。很多姑娘被不法之徒骗得离开了家。而且女人在走投无路、无以为生时也会自动卖身为妾。    
    士人们坦言,当得知有的家庭训练女儿如何做妾、打算通过养女儿获利时,深感震惊。陈郁(逝于1275年)写到苏州的穷苦人家怎样教女儿吹拉弹唱以便做私妓,待她们长成大人以后就卖个好价钱。廖莹中同样写道:“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弗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    
    作者们一般都同情那些走投无路、自认没有理由卖女儿的人。洪迈记录了一个士人如何因邻人而感动,他发现邻人在悲伤地哭泣:     
    其人左右盼视,欷殻Ь弥唬骸捌筒荒芑洌暾咭蚰呈赂汗偾舾桑舳狡龋223不偿且获罪,环视吾家,无所从出。谋于妻,以笄女鬻商人,得钱四十万,今行有日矣!与父母诀而不忍焉,是以悲耳!”    
    这个父亲得到的400贯铜钱或多或少等同于一个奴婢或做工的一生所得,或一户佃农二十多年的租金。这样一个好看的、十几岁的女孩子是负债家庭难以漠视的一笔有销路的财产。父亲卖女儿做妾完全合法,就像他可以签约把女儿卖掉当婢女,或把她嫁出去。寡母也可卖女儿;的确,曾经很富裕的人家的寡母沦落到为了钱卖女儿的记载并不是很少见。但是继父继母一般是被描绘成比亲生父母更可能干出这种事的人。比如说洪迈的故事里有一个带着两个女儿再嫁的女人,只不过为了让新丈夫把她们都卖掉做妾。    
    丈夫有时也把妻子卖给别人做妾,但这是违法的。一个涉及贾似道父亲的故事说他在旅途中看见一个漂亮女人在户外洗衣服,于是请她做妾。这个女人说自己已婚,因此必须问她丈夫。那个男人欣然答应,把妻子卖了一个好价钱。    
    洪迈的逸闻里女人自己卖自己的事不罕见。比如,一个逃荒的女人经过官宦人家的大门时,有人问她是否愿留下做妾。她说自己太饿,走不动了,并答应做妾,这位官员叫来一个牙人写了契据。另一个故事,一位游商的寡妇,丈夫死后无以为生,敲门请求收留她做婢女或妾。无论多么低下,侍候人,也比饿死或沦为妓女好。    
    由于对婢女、妾、妓女和艺人的需要如此之多,不法之徒便不择手段、用各种欺诈伎俩弄来姑娘以回应那种需求。福建福州的一部12世纪的地方志记载,一位州官在1099年打算禁止欺骗行为。这位州官说邻县经常窜过来一些只带着很少资金、自称为“生口牙人”的人。他们对家长说有人想找一个姑娘做妻子或养女,怂恿家长交出一个女儿或婢女。这个姑娘会被藏起来一段日子,然后偷偷送到很远的地方转手卖掉。家长发现上当受骗后,即便立刻报告县令,寻人搜索的结果也是一无所获,他们将永远不知道女儿在哪里,甚至永远不知道她是死是活。    
    宋代史料还经常提到公开的绑架。洪迈记录了一位十七八岁的224宗室女乘轿子到附近亲戚家的路上遭绑架后还挨了打,被交给生口牙人,卖给一个男人做妾,那个男人知道她的身世并且认为那就是她的魅力所在。洪迈还说有一位官员的妻和妾在乘轿子途经杭州时双双被绑架。绑架者当然会受到蔑视。一部训诫故事集里的以绑架和诱拐为生的男人,到后来遭到报应,浑身奇痒难耐,萎缩成一个废人。    
    大多数描写买卖妾的市场的人似乎都有一点观淫僻的眼光,感觉他们的读者会从中分享想像可爱女子的快感,这种场景的吸引力绝不会因为知道女子是被迫的而且还经受了苦涩和悲哀而减少。但是,至少有几个作者明确地谴责了买卖妾的市场。比如北宋学者徐积(1028—1103),试图用一首诗打消那些让女儿做妾的人的念头,他的诗假想了一位经历了不幸、变成一个大户人家的妾的女孩子:     
    妾家本住吴山侧,曾与吴姬斗颜色。    
    燕脂两脸绿双鬟,有貌有才为第一。    
    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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