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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德]约阿希姆斯塔勒 -希特勒女秘书的遗著-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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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1946年10月30日,我在速写笔记中写道:“昨晚吃的是面包汤,饭后几小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像是中了毒,简直是可怕的一夜。”
由于我体弱多病,1946年11月我不得不住进城市医院,后来我也经常住院接受治疗。当我做完阑尾炎手术从麻醉状态中醒来时,我看到希特勒过去的副官马克斯·温舍那张棕色的面孔正在望着我,他刚刚被英国人释放回来。在这里我还与希特勒的司机班长埃里希·肯普卡见过几次面。他乘坐的美国汽车出了车祸,受伤后已在这家医院住了数月。从他那里我才第一次听到后来柏林发生的事情和希特勒的死。
接着便开始了非纳粹化运动。莱伊博士过去的女秘书希尔德加德·布吕宁霍夫于1946年获释后找到美军最高司法当局,并提醒他们,还有几个同伴仍然被监禁在路德维希斯堡。1947年2月18日美军最高司法当局函告她说:“本军事法院无意坚持监禁克里斯塔·施罗德,并将这个意思已告诉路德维希斯堡俘虏营。”
1947年2月13日第77号俘虏营的法庭给我下达了逮捕令,即所谓的“假处分”。把我列为一类或二类,也就是说,我可能被打发到劳教所去,理由是“我在希特勒掌权以前就当了他的女秘书”。
我刚刚在两天前向公诉人详细汇报了我的工作情况,因为我所碰到的人都认为,元首的女秘书有相当的权力,且能接触机密情况,实际上并非如此。
在接到逮捕令之后,我立即到俘虏营找到公诉人并告诉他,逮捕令上列举的理由是不对的,在希特勒掌权之前我不是他的女秘书。我问他是否收到并看过我写的书面报告,他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又问他,那为什么还下达逮捕令呢?他回答说,这是W庭长搞的。
1947年2月14日上午,我与克里斯蒂尔·希尔德勃兰特一起去找W,在一个空空的房间里,路德维希斯堡法庭庭长W坐在一张桌子后边,上面摆着几份文件和一顶帽子。他是一个身材矮小、易急躁的人,肥大的西服穿在身上直晃荡,里面穿一件沿洗净的衬衫,戴着一条不象样的领带。克里斯她已被监禁2O个月了,他却说:“假如是我,在这种环境下根本坚持不了这么长时间,早就不在人世了。”
然后他还做出一副无可奈何的样子说,照他看,所有的女俘都可以出去,但他要履行公务,不得不签署逮捕令。说到这里我插话道:“噢,是这样?之所以现在这里关了这么多人,只是因为你履行了公务!”
他不想让我插话,嘴里开始嘟哝,眼睛斜看着我,停顿了一下说,尽管他签署了40个逮捕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无情,他是迫不得已才这样做的。然后说到我的事,我问他是否看过我的书面汇报,他说没有。于是我递给他一个副本但他不理会,说他将让K先生将这份材料拿给他。当我再次请他务必看看这份材料并相应地改变逮捕令时,他火了,说他只能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材料行事。
公诉人把责任推给了法庭庭长,而庭长又说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材料行事,看来我找谁都没用了。这个初级法院的所作所为与第三帝国时毫无两样,有些人违心做事,不但不受到惩罚,而且还继续于执法工作,这使我极为恼火。我毫不客气地再次对他作为一名德国法官签署此类文件的这种做法表示不理解。
“不许你放肆,赶快离开这里。不许你批评,”法官气呼呼地叫道。我回答说:“我不是批评你,而只是想告诉你,你要负责任。我不是放肆,而只是争取我的权利。”当我到他那里办理“物品托管证”时,他又火了起来说:“怎么你们又来了?”我们解释说是K先生让我们到这儿来的,他才消了火。他在证明上签了字之后说:“但愿这就够了,你们看到了,我这里墨守成规个章都没有。”然后指指空荡荡的房间说:“一张桌子加一个凳子,这就是我这个庭长办公的地方。”
1947年10月24日我接到起诉书,书中把我列为主犯,1947年12月8日将在路德维希斯堡第77号俘虏营开庭审判我的问题。判决结果我被划为主犯并判我三年劳动改造,除了剩余的5000马克之外,蓁全部财产充公,该条款有交期10年。
1947年12月10日《斯图加特日报》第98期对此做了如下报道:
“希特勒的女秘书认为自己无罪
她被列为主犯
一位能干的速写打字员的经历。
以庭长万纳为首的路德维希斯堡第77俘虏营法庭根据公诉人的审诉于1947年12月8日将希特勒副官团的女秘书、39岁的克里斯塔·施罗德列入主犯一类,此外判处她三年劳动改自1945年5月28日被监禁时算起。其财产除了剩余的帝国马克以外全部充公,本条款有效期10年。
经历了这一耸人听闻的审理过程的人无不感到失望。施罗德1930年为找工作来到慕尼黑,在她看到招人的代号广告之后便去应考,以优异的成绩在冲锋队最高领导机关争得了一个工作岗位,当了速写打字员。同年她不可避免地入党,直到1945年为止她一直是该党党员。1933年以前,她一直在慕尼黑纳粹领导机关工作。据说后来由于在慕尼与一名犹太人合不来才调到柏林。在柏林,她先后在几个单位工作过,最终在希特勒的私人副官团布吕克纳处落脚,为希特勒口授演讲和文章效劳。
对于所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的方法和意图以及准备措施等等据说她一无所知,因为这些情况是希特勒直接与各个军事部门和各部的副官谈及的。根据元首一号命令,即使是在最接近希特勒的人中,也绝对不能与女职员或当着她们的面谈论政治和军事问题。当时属于希特勒圈子里的许多人为了为她开脱罪责在书面材料中都证实这一点。表面看来,这种材料似乎无关紧要,但由于它是出自于旁观者、非当事人之手,所以这些人道主义的材料还是起了作用的。被告曾是金质奖章的获得者,自然被当作一类犯人控告。孰不知这种奖章原本是希特勒为表彰他手下做出了优异成绩的司机、飞行员和女秘书等设立的。
尽管她本人并没有什么罪责,但是公诉人提议把她列入一类犯人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令在场的所有人乃至庭长本人感到惊奇的是,法庭竟完全同意了这项提议的内容。
以上是《斯图加特日报》就对我的审判写出的报道。在附近另外一个俘虏营里关着一名原元首护卫队冲锋队的领袖,他对开脱我的罪责十分重要,然而却未让他出庭作证当我在法庭上发现他不在而提出指责时,我被告知“已请过他”。后来我才知道,当时我那位证人在等待传票。他的证词对我太事要了。公诉人称,即使当时我不参加形势讨论会,在会议之后,我也肯定会与参谋部的人碰到一起,“因为开会的时候,当着希特勒的面是不许违抗吸烟禁令的,所以与会者会后都来到前厅,你就等在那个地方!”如此等等!这时,我多么迫切需要发誓证明这不是事实的人啊!奇怪的是,我当时非常镇静,事后我竟然还去安慰为我出庭作证的女朋友。我继续被监禁在俘虏营里。1948年4月20日,传来巴登符腾堡政治释放部一项指令,称1947年12月8日的主判决予以取消,理由是,“由于误解了法律,将当事人作为主犯。因此法庭将重新审理这一案件。”
1948年5月7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我的案子,经过对我所从事的工作和有关此案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当事人不属于一类犯人……她作为速记打字员自始至终从事的完全是机械性的工作,而不曾有过任何形式的独立权限,对事变过程的影响只是微不足道的。她的薪金之所以高,是因为她作为速记员工作出色,能力超群……对她采取惩罚时务必考虑到她已彻底地一无所有、长期被监禁这一事实,根据第二项修正法已对她进行了足够的惩罚……”
1948年5月12日,在经过了三年的监禁之后,路德维希斯堡俘虏营将我释放了。我的罪是否有我所受的惩罚那么严重,至今我还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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