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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与求索 作者:李乾-第2部分

小说: 迷失与求索 作者:李乾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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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维护革命秩序,保卫胜利果实,也成了他——学校革委会保卫干部——天经地义的责任。当时正值该校革委会成立,这是他和他的战友为之奋斗的结果,也可以称为他们“盛大的节日”,因而他和他的战友们对之所面临的潜在危害也具有高度的警惕,在心情上也就分外的紧张。在胜利面前,他想到要“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这种心理,可以解释为胜利面前的轻率与骄傲。而犯罪,往往始于精神上的“酒醉”。

其二,是社会原因。李乾所在的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校名是毛泽东亲笔题写;文革中改名“红旗中学”)是一所精英的学校。作者自身也具有强烈的“精英意识”。故而,他和同校的战友们,把邻校的一帮曾有抢劫银行、纵火、绑架和欺负女生等不法行为的青年视为“流氓”。在公检法已经瘫痪,没有人维护社会治安的状态下,他认为,只要经过“多数授权”,精英对流氓,有处置的权力。

从《迷》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对这些问题已经有了程度不同的反省。譬如:革命的权利并不等于杀人的权利;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不意味著可以决定别人的命运;落后群体中有流氓行为,并不等于那是一个“流氓群体”;文革造反派的出现即使有它的历史原因,但以文革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并不能给多数人带来自由民主的制度保证;毛泽东在利用青年的热情无知,去进行一项冒险的“社会实验”时,并没有为他们上“保险”;而“革命导师”为革命的远大目标,可以不择手段、不惜牺牲人的生命的“教导”,则无可回避地充当了“教唆犯”!……如此等等,都是作者沉痛反思,难能可贵的思想结晶。

但是,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可能还有一层未被当事人和法律注意的自然原因。那就是当事人未满十八周岁,尚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人资格。让这样的人承担整个学校的保卫工作,本身就是把一个过于沉重的责任加之于一个不能承受之身。再则,在犯案的前一天,主人公曾因庆祝胜利喝了酒,而且是“生平第一次喝醉了酒”。醉酒对于人体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它直接伤及脾胃,抑制大脑,尽管他所犯案的时间已经是酒后二十小时,但错误的决定,却是在更早的时候做出的。因此,我认为,此案可能还有一个“隐性杀手”——酒精——的责任未被追究。虽然没有人能证明,当事人在犯案时的身心不正常,但亦没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表明,他已回到了正常状态。否则就无法解释,在正常状态下一个非常理性、讲策略、有一定政策水平,而且判断精准的人,为何会犯一般人都不可能犯的错误。

此外,还有一层可能未被揭示的原因,那就是当事人正处在恋爱状态中。而他的恋爱对象,也曾有受男生欺负的经历。女生对于“安全感”的渴望,于男生的“骑士”精神和“英雄”情结自然会构成一种激励。在激素的作用下,一个血性未定的少年人,脱离理智轨道而犯下过错的事例,在任何时代,都屡见不鲜。



“革命”与“犯罪”


作者在书中多次提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但我在读这本书时,更经常想到的却是他的《卡拉马佐夫兄弟》。

在这本文学巨著中,被杀者是一个人人恨不能杀之的恶棍“暴发户”,但他的被杀,却触犯了刑律。人们都把死者的长子,性格刚烈、脾气火爆,而且有利益牵连,又是情敌,曾扬言要杀死父亲,案发时又刚好在出事地点的德米特里当凶手来怀疑、追查。而真正的凶手,却是死者奸污一位傻女后所生的“私生子”——死者家中的厨子。这个帮工之所以犯案,虽有其自身的心理原因,但主要是听信了死者次子伊凡的“教唆”。阴柔,但却一贯以正人君子面目示人的伊凡,长期以来灌输的“革命”思想,使这个帮工早已模糊了“犯罪”与“革命”的界限,他相信伊凡所说,“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干的”,并照着去做了。这个伊凡,就是此案中的“教唆犯”。大约是出于对同父异母兄弟的同情,伊凡本打算让这个帮工投案自首,那可怜的帮工看到伊凡到头来不认账了,只得以自杀相谢。庭审的结果,依然判处德米特里犯有“弑父罪”。但作者——通过厨子之口——认为,那“教唆犯”伊凡,才是本案的真凶。

许多读过《卡拉马佐夫兄弟》的人,都为作品宏大的叙事结构和复杂的人物心理关系所倾倒。而我所感到震撼的,是陀氏关于“革命”与“犯罪”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这个通过“革命”所建立起来,并一直奉行“革命”原则的社会来说,它无异于来自另一个世界的指控。故而理解,陀思妥耶夫斯基——这位俄罗斯最伟大的作家,也是全世界最伟大的作家,为什么在中国一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它使我想到,在毛泽东的青年时代,许多人是因为犯了“罪”才投身革命,但更多的人——尤其是知识青年,却是为“革命”才去“犯罪”的。

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某种有害的意识形态,是以所谓“脑炎”或叫做“旋毛虫”之类的病菌的名号出现的。陀氏认为,无论革命还是犯罪,首先是因为这种意识形态侵入的结果:

“一方面,是一个毫无价值、愚蠢、恶毒、有病、不仅没用而且对大家有害的人舒服地活着;另一方面,成千上万的新生力量得不到帮助。杀死她,拿她的钱来为人类服务,成百的家庭可以免于贫困、免于败坏、免染恶习,一死换百生!”

当我们——从毛泽东时代过来的青年——读到上述陀氏的文字时,记忆中就会有各种熟悉的革命思想浮现。显然,在陀氏所处的时代,这种“病菌”的传染,依托的正是这样一种不公正的社会现实。这与毛泽东的青年时代,所面对的阶级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的悬殊;在文革时代人们所面临的“新阶级”的问题,即使不完全相似,其“病灶”却是共同的。那么,以什么方式,由什么人主宰,来改变这种社会现实呢?陀氏笔下的犯罪主人公认为,这个主宰应该就是他们这些“先天下之忧而忧”的“超人”。而杀人,则是“一劳永逸”的改造方式。

“世界上有很多伟人都是刽子手……他是因为要推动历史所以要杀人,但是如果你是一个平民百姓,就说你是一个杀人犯,所以,你要作为伟人的话,你不能在乎杀个人,这是无所谓的。”暴力是革命的“接生婆”;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样雅致,那样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毛泽东以他领导的第一场革命的成功,为下一代早已竖起了榜样。在他领导的第二场革命中,他又故伎重演。现已知道,不是别人,正是他老人家关于“天下大乱”、“武装左派”、“群众专政”的思想,直接推动了文革的血腥武斗。在武汉事件上,他甚至是第一推手:“这些口号的提出,并不是如后来在清算造反派时所说的是无政府主义的产物。恰恰相反,这个提法和设想正是出自伟大领袖毛主席,正是他老人家在1967年8月给江青的一封信中提出来的。在此前的7月18日,毛泽东在东湖对周总理、王力、谢富治、陈再道、钟汉华等人就说过:‘为什么不能把工人学生武装起来?我看要把他们武装起来。’毛主席当时还夸奖了在红水院修建的武装工事,并一再要去参观。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当时的造反派都有些头脑发热,以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都是在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捍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因此在那种热昏状态下做出了许多荒谬的决断,12。5 事件应该说正是其中之一。”(原武汉钢二司常委谢保安)

显然,“革命与犯罪”、“教唆犯”——这些典型的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问题,再次被《迷》书提了出来,成为了一代“炮灰”对文革灾难不公正审判的有力诘问。它比之《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厨子对伊凡大胆的质问并做出指控而言,虽然声音微弱,陈述隐晦,但读者依然可以清晰地把握。



“罪犯”与“精英”


《罪与罚》中杀人的大学生,《卡拉马佐夫兄弟》中的“教唆犯”与中国“牛仔”毛泽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与尼采及其“超人”哲学有些瓜葛。“超人”这个概念,与红色辞典中的“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与现代社会学中的“精英”,其内涵是相同相通并可以交换使用而不会被误解的一类概念。而《迷》书,也恰到好处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在正常情况下,精英与罪犯并不具有特别的联系。但是,精英的确有一点比普通人易于走近犯罪的“优势”,那就是他们的自以为是。首先,他们自以为身份高于常人,就可以安排别人的命运,高估自己的权力,以至于侵害别人的权利;其次,他们自以为出以公心,或者是为某种理想而活着,因此从品质上优于一般人,并对普通人怀有道德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会将一切世俗的计算、胆怯和自私的犹豫视为落后,从使自己蔑视常识,脱离常轨,以至于泯灭常情;第三,他们认定一切远大的考虑,均不是老百姓所能领会,却又是必须以牺牲普通人眼前利益为代价的,所以一般地较容易采取“愚民政策”。如孔子所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若不从,则施以种种“策略”(其实就是诡计和手段)裹胁之……这样,“精英”和“超人”们就一步步为自己要么建立功勋,要么铸成大错铺平了道路。其最终的结果,不为大英雄,即为大盗。

另一个问题是,精英由于处于社会道德权威金字塔的顶端,与处于权力顶端的统治者一样,其行为和话语具有示范效益,一旦实施便会出现放大效应。孔子所谓“君子德风,小人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势。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武装左派”是毛泽东说的,但“要文斗,不要武斗”也是他说的。对于他老人家来说,这只是一转念的事情,但也就是在这“一念之差”间,人间已哀鸿遍野,血流成河!而当他老人家以他的后一句话,轻飘地拂去自身的罪责时,人间的罪孽已经铸成了不堪回首的历史。在这个历史中,无数家庭应声破碎,无数人的命运轻而易举地被灾难性地改写!简言之,正是这类“超人”,可以行上帝之善,亦可为魔鬼之恶。不受制约与监督的“超人—精英”,其“犯罪”的几率、严重性,以及触犯复杂结构罪行的可能性,比凡人要大得多。这后者,就包括现代的“造反”与“革命”。

在《迷》书中,作者显示,他对于审案人员骂他是“法西斯”非常反感,而且长期耿耿于怀。但是,如果不存成见地看问题,就个体而言,那些“法西斯分子”和同情法西斯的分子,很多可能就是社会中的“精英”。他们不仅有纯粹的雅利安血统(种族主义对于血统问题的执着,与赌马和宠物豢养者相似),挺拔的身材,纯澈的目光,而且很可能具有较高的智商和理性(德意志民族是世界公认最理性的民族)。他们充满理想主义的狂热,具有高度的团队精神,随时准备自我牺牲……有的,甚至是名望极高的上流社会人物(如兴登堡、海德格尔)。但这些精英一旦被组织到一个“邪恶”的事业中去的时候,他们的危害,比“小流氓”的能量自然就不可同日而语。试想,那些同样是毛泽东时代过来的人,为什么有些犯罪?有些却能够不犯罪?除了各种偶然因素外,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担当倾向,不能不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同样显然的是,“精英意识”是一把利害相交的双刃剑。从《迷》书主人公在服刑的逆境中仍能保持人格的尊严,并在艰苦的劳动中有所创新,所到之处无不成为引人注目的对象这些经历来看,说他是“人中精英”,大概是可以的。由于有天赋的才能,受教育环境的优越,自身的努力又获得显著的成绩,他对于周围的人——从自己的对立派到狱中的犯人——的确具有某种精神上的优越感,身份上的居高临下姿态。这种优越感与姿态,支撑了他杀人时的胆气,也支撑了他沦入炼狱后做人的尊严,使之在逆境中不甘沉沦。

笔者曾经想在《迷》书中寻找,作者在作品中后期表现出的“博爱”和“悲悯”,是否出自他对某种宗教的研习。但寻找的结果是发现,他对于诸多宗教问题的态度——与许多从“现代迷信”中走出的同代人一样——具有“异教徒”的特点。他拜服于自然和历史的力量,却从未向人、人造之物及其延伸,发生过膜拜的感情。那么,他的宗教式的“博爱”和“悲悯”情怀究竟来自何方?这也许已经涉及到东方佛教最本质的问题。而作者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完成一种向佛教徒过渡的里程,除了东方哲学所强调的“实践”(也就是“修炼”)外,也许,他身上那种始终没有泯灭的“心气儿”——一种精英意识——就是答案的所在?



美好蓝图为什么会造就“人间地狱”?


我注意到,《迷》书作者在犯案过程的陈述中,也强调了民主讨论的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授权”。因为民主授权所给予的权力,一定是有行使范围和外部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授权人群范围之内的事务”(譬如红旗中学内部的保卫事务)。外敌攻进了该校,受权者或许有权力以牙还牙。但外敌在该校域外损害了该校同学、及其家庭利益,危害了其安全,虽然也属该校事务的延伸,但在法治时代与法治社会,这并未使受权者的权力产生相应的无限延伸。此时,他只能诉诸产生于更大范围的更高权力的裁夺。

“911”事件后,美国做出“反恐”的行动,是天经地义的。但这种“反恐”一旦越出本土,变为一种世界范围的战争时,它就自然地面对“法理权限”的诘问了。同理,一场“圣战”只要越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变成“无义战”。从春秋时期的“国仗”,到文革时期的“派仗”,历史地看,它们在开始时都是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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