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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行走在火上-第23部分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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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禁区 ,这是明显的违规。还有美国1989年的“诉金案”──当时发生了一起空难,电视摄像师阿•;金不听劝阻警告拒绝离开已隔离的飞机失事禁区,被判妨害治安罪。这虽然不属于隐性采访,但此判例向我们表明了一个有意义的原则:媒介履行新闻采集职能时不应给予其超过一般公众的宪法保障。     
    一般来说,观察式和被动介入式的隐性采访较易成功并且争议较少。比较经典的观察式例子如前文提到的《咸宁工商取财有道》、《焦点访谈》2001年10月17日节目《里应外合闹考场》,记者只对作弊者的行为做客观记录(偷拍),作弊者的真实表现为节目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记者的中立立场也得以保持。被动介入式采访的案例如《焦点访谈》隐性采访的处女作《触目惊心假发票》(1994年6月29日),记者以“感兴趣”的普通人与发票贩子周旋,最终拍下了不法分子的原生态。这种采访可以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这样记者的行为会更有依据,但记者也不能过于靠近采访对象,否则,对采访对象的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真实性打折扣。如温州电视台在了解到市区妙果寺市场附近一带偷车贼猖獗,执法部门要行动时,就选好离妙果寺市场有一段距离的一幢楼房进行“偷拍偷录”,录下了偷窃团伙偷自行车及警察出动抓获窃贼的全过程。虽然音响效果差了些,但整个行为过程极为完整清晰。窃车贼的胆大妄为,警察的勇猛无畏历历在目。    
    主动策划的介入式隐性采访,情况比较复杂,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侵权。    
    泰国有一个电视节目专门在闹市中暗藏摄影机,准备在“惊险”场面出现后,拍市民“真情流露”的狼狈情况:节目工作人员在一辆拥挤的公交车上放置了“炸弹”,结果,乘客真地被“炸弹声”吓得慌忙而逃,其中一名女乘客跌倒受伤。29岁的女乘客斯丽蓬准备起诉该节目的制作人,她说:“我不需要赔偿,但希望该节目的制作人员会得到个教训,他们无权戏弄别人。” 但如果假扮普通公民的合法身份,如“打的”测评服务等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正如密苏里新闻学院写作组的《新闻写作教程》中所说:“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第二,不要认为被你观察的人在认识上和你一致。即使你卖力地演配角的时候,你的真正身份仍是局外人,旁观者。你在移民营或精神病院只生活两星期,不是两年,更不是终身。这样你才能做到旁观者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节第6条等规定,记者依法选择以一般民商事主体的身份介入事件比较适宜,如扮演消费者,公司雇员(如涂俏《生存体验》一书述及其反串“啤酒女郎”),记者为了深切地理解生活,亲自去体验一下某一行业的工作,去当营业员、护士、乘客、邮递员、办事员、清洁工等等,这是新闻记者深入生活、体察民情的一种好方法,对于记者的思想作风和新闻写作都有好处。但是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要注意受托于当事人取证引发侵权的问题。    
    


第五部分第21节 暗访中记者介入民商(2)

    误区之一:激于义愤而被人利用成为工具。    
    记者有时出于“义愤”和打抱不平,会站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某一方的立场上,主动或被动地成为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收集证据的受托人或工具,可能因此而侵犯对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西南政法大学龙宗智认为:〃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法庭可以采纳,但这种偷拍偷录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录制谈话的内容,而不是第三者在旁边窃听或者秘密录像。前者是法律允许的,后一种情况是违法的行为。      
    这时,记者介入纠纷的暗访行为实质上在一方当事人与新闻记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与受委托的合同关系,而按规定,当事人调查证据所委托的必须是经国家机关批准有调查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记者非法接受这种取证事务,无论记者是否会被给予报酬,主观是否为善意,其接受委托的行为便属违法,委托一方当事人的取证程序也属违法。那么一旦隐性采访的记者卷入双方当事人的官司,所获取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记者受牵连而负法律责任的概率就高;而且,不少取证方法可能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合法的,但若由第三方来实施则可能属违法。如“捉奸在床”的做法,配偶的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取得证明对方有过错而由记者来“代劳”偷拍另一方与婚姻第三者的亲密行为,这种偷拍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    
    所以在介入民商事纠纷时,记者不能偏听偏信,应仔细分析,小心求证,掌握好界限,尤其不能被当事人误导而受人利用。    
    误区之二:为满足公众偷窥欲而污染社会风气    
    现在流行一句话: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些神通广大的人无孔不入的举着机器对准每一个角落,让人避之不及。记者的形象日益在下降,被贬损的情况越来越多,英国戴安娜王妃因为躲避记者遇难车祸、台湾璩美凤情色光盘等等事件使记者的形象一步一个台阶越走越低。事实上,很多遭到舆论抨击的“偷拍”均不属于真正的“隐性采访”。    
    一类是出于心理畸变和以满足偷窥欲为目的的偷拍,首先它的偷拍主体就不是记者。比较著名的案例有港星钱小豪2000年7月涉嫌用摄录机偷拍裙底春光事件,此事掀起了一阵反对偷拍的热潮,不少跟小豪合作过的艺人均感愕然。另外一例更加著名的就是2001年12月,台湾璩美凤遭偷拍,情色光盘热销的事件。此事被当成反对“偷拍”的典型案例,评论已经两年了。但事实上,璩美凤事件中,媒体有介入的只是光碟偷拍成功后,台湾多家杂志以配售方式恶性扩大了光碟的流传范围。事件本身因为与台湾政坛相牵连,始作俑者至今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与媒体无关。    
    另一类是部分娱乐类电视节目的偷拍行为。我国南方某台的娱乐栏目,曾经推出过一档板块,主持人装作没有携带手机,在闹市区向行人讨手机打电话,偷拍下行人的各种反应,据称是“体察市民的社会安全感和同情心”。国外这种偷拍比较发达,好莱坞影星莱昂纳多与名模女友海滩嬉戏被偷拍,镜头总算比较干净,没有弄出什么尴尬事。玛丽亚·凯莉与男友的海滩日光浴,却被偷拍到全裸艳照,并且还有以亲密动作互相涂抹防晒油的镜头。而名模克劳蒂亚·希弗,她与男友在德国别墅里共度周末,竟被狗仔的长镜头拍了下来。这名狗仔也知道自己手上拿的是“烫手货”,因此向各大八卦报刊大肆兜售,希望卖个好价钱。亏得八卦杂志《Hola!》的总编辑是克劳蒂亚的友人,他马上联络该狗仔,花70万美金买下那批亲热照,才使得它们没见天日。而身材性感舞姿曼妙的韩国歌坛辣妹白智英,近半年来更为了一卷偷拍的“录影带”而成为韩国各大媒体争相追逐、网络上广受讨论的话题女王。偷拍人正是她的前任男友,录影带是在她还没出道前拍的。事发后,白智英辛苦建立的歌唱事业备受打击,在流言的攻击之下,她好几次想自杀一了百了。     
    以上两种偷拍行为,与严格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差别甚大。而长期以来,隐性采访一直都被学者放到和这些“偷拍垃圾”同类的位置上,接受同类的批评。    
    隐性采访会对媒体最为看重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从长远观点看来,新闻媒介的公信度,而不是特权地位,才是它安身立命的根本。” 而更有一些媒体的行为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界限,如某省电视台曾运用偷拍偷录的隐性手段制作播出了一期名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记者和协助采访者不仅和卖淫女讨价还价,而且还拍下并播出了卖淫女脱衣解带的镜头,不管采访者是否已经参与了嫖娼,都让人感觉到这种拍摄超出了记者的职责范围。至少这个节目被认为加入了“少儿不宜”、不应播出的镜头。    
    


第五部分第22节 暗访记者设置“陷阱取证”的论争(1)

    隐瞒记者身份是隐性采访的重要特征,许多经典的隐性采访传为佳话就得益于记者的假扮身份。例如,1979年,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记者彼得·沃森在罗马采访一17世纪名画失窃案,意大利负责此案侦破的部长希望他亲自参与协助侦破,于是,他变身为“收藏家布莱克”,出没于意大利的拍卖场所,与画商竞争,高价收进名画,终于和疑犯建立了私人关系,最终破案,据此他写成西方畅销书──《双重身价的画商》。     
    由于刑事案件通常案情曲折,侦查过程惊心动魄,被许多跑社会新闻的记者奉为挖掘新闻价值的“大金矿”。记者积极介入事件,不但“卧底”,而且参与犯罪活动。见诸报端的此类报道,可信手拈来。    
    一则是震惊英伦的“索菲录音带事件”。2001年,英国专门捕捉名人隐私的小报《世界新闻报》精心设计陷阱,暗访今年36岁、两年前与英国王后的小儿子爱德华完婚并被认为风韵不逊于戴安娜的索菲王妃。他们派记者乔装成阿联酋的一名酋长助理,取得索菲的信任,骗她讲出了对英国政坛、王室、性、毒品等一些敏感问题的看法并悄悄录了音。      
    另一则是牛津大学以入学名额换取捐款事件。为证实牛津大学的一家学院为寻求巨额资助,甚至可能以入学许可为诱饵来换取捐款的事实,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一名记者扮成富裕的银行家,与牛津大学的一些学院接触,以为自己的儿子换取一个入学名额。前三家学院均明确拒绝了他的要求,但彭布罗克学院则答应进行洽谈。暗访记者,偷偷地将其与校方人员的谈话进行了录音。2002年3月24日丑闻一曝光,迅速在英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牛津这所已经有800多年历史的名校的声誉也被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更令人咋舌的是2001年3月印度泰赫尔卡网站(Tehelka)记者引发的“武器门事件”。据央视国际报道,这几位记者假扮英国伦敦西点军火公司商人,向印度国防部推销反坦克导弹系统、热感应装置等先进装备。记者用公文包里隐藏的Hi-8AFM摄像机拍摄下了与国防部官员交易过程,在不同时间和地点拍摄了90多盘录像带,然后从中剪辑出三个多小时的节目,交由印度最大的私营电视公司Zee News播出。节目播出后立刻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国防部长费尔南德斯和联合政府中两位党派主席先后引咎辞职。泰赫尔卡网站又于当年8月向《印度快报》抖出“猛料”:网站记者还曾于2000年9月到11月间,雇佣了应召女郎为三名高级军官提供性服务。在这一系列的隐性采访中,泰赫尔网站的记者运用了极为不妥的手段,至少涉嫌欺诈、行贿、介绍卖淫等多种严重罪名。    
    在中国大陆,这件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2002年3月,《天府早报》一记者在获悉有人网上发布制造冰毒配方之后,即主动联络,谈好价格,待对方实行提供“配方”行为时警方突然出现,将此人拘留。  前者尚且与警方取得联系,而央视的一位记者竟事先未与警方联系,自恃为“孤胆英雄”,“亲历盗墓”。在一个叫做“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作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  。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央视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法律专家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名央视记者符合盗墓共犯的构成要件,涉嫌盗掘古墓葬罪。    
    有文章称,“亲历盗墓”已经构成了犯罪。理由是: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公安机关事前并不知晓,因而和侦破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私自开挖、掘取古墓,并从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5个要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推定,“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墓的共犯”,构成了盗掘古墓罪,而且这一行为有违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规范。文章还指出,记者不能“用违法来对付违法,如果已有的法律规范都不能得到遵守,又何谈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更新的法律规范呢?” 也有人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不能“抹杀了盗墓者的盗墓行为与记者暗访的客观区别”,“盗墓者是为了盗卖文物而获利;记者是想通过暗访将盗卖的内幕揭露出来,公之于众。在各地盗墓之风十分猖獗的当今,揭露对打击与抑制盗墓行为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否则,为什么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这个记者由于此事而被绳之以法的消息呢?”“在以法论事的时候,有时还得兼顾情理。”     
    另一个案例是南方某晚报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是毒枭,从事贩毒勾当,但他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走进了公安局 。若干年前,美国的司法界曾有过相关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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