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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行走在火上-第26部分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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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4人信用证诈骗一案,300多名记者到庭采访,法警收缴法庭内记者的记录本、胶卷多达几十本(卷)。      
     遵守法庭规则,严格限制报道行为,这在国际上是通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表现法庭上情况的只是一幅速写,而不是照片,采访设备根本不准带入法庭,这主要是因为摄录者的灯光、声响以及有关人员走动,会分散法官和有关人员的注意力,影响法庭审理,进而影响法庭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司法报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最好在此止步,庭审过程不适合隐性采访,否则,不但采访不成功,所而受到法律制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要知道,当记者采访违反法定程序时,法院会启用《刑事诉讼法》161条、《民事诉讼法》102条,对记者采取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器材,责令退庭或者罚款、拘留等妨害诉讼强制措施。    
    法庭之内不适用隐性采访,司法程序的其它环节,记者进行暗访时,应充分尊重独立的司法权,不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在司法机关立案前、结案后,如该立案不立案,司法裁判不公或不当等,舆论均可在报道的同时进行评论,2002年9月20日《南方周末》的《“枪下留人”案再调查》即在被告已执行死刑后对于案件的实体部分(证据)和程序问题有不同于判决的报道和评析。  而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只作程序方面的报道,不涉及实体如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罪名及刑期等等。如果新闻报道的目标是揭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或有其它渎职行为,记者可以突破常规,在法院工作场所进行暗访,以期新闻舆论能够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除此之外,记者亦应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诉讼参与人是新闻记者观察的对象,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应尊重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人格权,对于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谨慎处理。    
    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之外我国目前无其它法律规定制裁记者对司法的不当干扰。在英美法国家法院对于媒介不当干预司法常常会使出“藐视法庭罪”这一“杀手锏”来制裁媒介记者,使记者陷入牢狱之灾。如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电视节目准则》6…2规定:“有关蔑视法庭单位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发表或广播有可能影响法律程序的信息。藐视法庭通常被视为刑事犯罪,要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和无限额罚款。”       
    二、社会正义与媒介审判    
    中央电视台曾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曾经帮助电视台记者王申进行隐性采访的线人刘某求助,由于当时他向记者提供了本市某公司从事违法犯罪的线索,致使该企业在中央电视台曝了光,遭到查办,蒙受“重大损失”,结果遭到恶意报复。该企业买通了当地执法部门,将刘某以收贿受贿名义逮捕,并且在公检法部门联合淫威利诱下,搞到了十几个当地小企业老板的假证词,证明刘某曾经向其索取金钱。案子即将开庭审判,如果罪名成立,刘某坐牢无疑。如果不是刘某的鼎力相助,当时那条曝光新闻肯定胎死腹中。接到电话,曾经得到过刘某帮助的王申百感交集:虽然提醒过刘某加强人身防范谨防报复,但真是怎么也没想到,那家企业能有这么大的力量,买通执法部门,给刘某个牢狱之灾作为报复!现在想什么都不管用,关键是怎样能够尽量帮助到刘某呢?经过领导批准,李申和同事扛着摄像机,工作证介绍信齐备,第一时间赶到该市,力图通过电视台的压力帮助刘某免于此劫。    
    王申一行三人到达该市后,找到审理此案的法院,表示开庭时候要进行现场拍摄采访。没想到法院亮出了杀手锏:此案只能旁听,不允许媒体采访。根据规定,法院有权利对在审案件开庭审理作此种规定,如果宣布此案不能采访,即便是中央电视台也丝毫没有特权,否则就是妨碍司法的罪名。怎么办?其实刘某的案子涉案金额少,案情也简单,法官严词拒绝不允许拍摄这么一个小案子,反倒叫李申几个人更加确定一个事实:这绝对是场阴谋。    
    不拍摄就没有一点对刘某有利的证据,而时间紧迫,一点点调查事情原委根本不可能,难道只能眼看着无辜者在法庭上遭人陷害,投进大牢?绝对不能!百般无奈,只得铤而走险,王申交待好其他几个记者,留在当地,设法散播中央电视台记者关注此案前来调查的消息,自己则星夜兼程赶回台里,申请调用偷拍机,又快速返回,以旁听者的身份走进法庭。    
    “中央电视台记者来了!”消息不胫而走,给那些被迫作假证的证人极大信心:刘某为我们作事情,我们给他的是劳动所得,按劳取酬这是天经地义,怎么能说是收贿受贿!于是戏剧般一幕发生了,在庭审现场,十几位原先指证刘某收取贿赂的证人当场全部翻供,认证那些证词是捏造的,刘某无辜,而且假证是在当地某某领导的威逼利诱下被迫签字画押,根本不是出自他们之口。本来罪证确凿,万万没想到所有证人现场翻供,在场的旁听席哗然,法官的小槌子怎么敲也没用,只得宣布休庭再审。此案其间5次开庭审理,王申也就5次专程从北京赶到法庭现场,一言不发的坐在那里,一边给刘某壮场面,一边保护包里的偷拍机记录下庭审镜头。证人当庭翻供,一一指证威胁他们做假证的相关部门领导,而且公诉人在陈述的时候漏洞百出,庭审现场一片混乱。几次开庭之后,素材拍摄的也差不多了,王申再次找到该法院,将磁带原封不动放给法院领导看。所有的法官们都傻了眼,他们知道,这些无疑是他们的罪证,而且还是被中央电视台的人掌握的罪证!一旦曝光,上上下下还不全都得摘掉乌纱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法院只得匆匆结案,以事实证据不足为理由,宣布刘某无罪释放。当然,法院做贼心虚,息事宁人还来不及,没有追究王申任何妨碍司法的责任。    
    刘某不明不白被关了好久,又不明不白匆匆给放了出来。事后见到记者王申,苦笑的说:“真不知道怎么说你这个偷拍机。要不是他,我也进不了看守所。可要不是他,到今天我也出不了看守所。”    
    隐性采访虽然属于各种采访形式中有些投机取巧的一种,但对于司法监督这一领域,无疑是便捷有效的方式。现在有的法庭干脆张榜告示:禁止偷拍、禁止隐性采访。可遇到像审判刘某那样的黑法官,扛着大型摄像机拍摄,是绝对无法取到有用的曝光素材的。小针孔能拍到大问题,出于拍摄相关司法素材的特殊需要,以及法律部门工作制度的特殊性,还是小小的针孔更能刺到一些问题的深处。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     
    “媒介审判”,就是这种不同追求的冲突反映。    
    “媒介审判”(或“新闻审判”)是西方传播法的一个概念,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中,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媒体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 为保持正常的司法公正,司法机关针对媒体的过度“炒作”做出了一些对案件审判的报道限制,通常隐性采访(如偷拍偷录不公开的庭审)会被用作对类似限制的突破以获得独家报道。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4)

    在我国,避免过度炒作的“媒介审判”首先要把它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区分开来。对于监督来说,声音的强弱不是正确与否的标准,媒体的理性公正不可缺席。2001年8月27日的《人民日报》著名栏目“人民论坛”刊发了题为《假如媒体缺席》的言论。言论针对媒体对南丹事件的报道(媒体最初的介入便采用了隐性采访),指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本身,不是有意制造信息不对称、过滤掉已知的某些事实,而是尽可能地以客观公正、平衡的方式介入。这种对媒介的责任认识本身便是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图18:比例图表    
    自九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开办《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新闻评论类节目以来,一些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得到公正处理。很多人从中看到自己的曙光,于是很多在中央电视台门口排队等候的人经过办事人员反复解释也不起作用,一心只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在电视台披露,好促使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新闻评论性节目火了。各个地方电视台也纷纷开办起自己的《**访谈》、《**调查》节目,大量的用新闻眼监督法眼。渐渐的,上访者在电视台门口排大队的景观在湖南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地也屡屡可见,民众有冤要申,不找法院专找媒体,甚至有流传“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只能说这是极端不正常的。    
    我们不能片面的否定说司法与传媒存在矛盾。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大案小案,有记者介入就能减少成为冤案的可能性。为什么媒体有这么大的力量?媒体力量源泉何在?应当怎样看待这种源泉呢?    
    这种力量首先来源于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的迫切性。今日中国,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略带稚嫩的尊严,与此同时,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给腐败蛀虫提供着优越的寄生空间,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能保证多大程度的正义公平,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渐渐丧失了信心。用老百姓的语言说,法律“惩君子不惩小人”。脆弱的个人面对利用法律犯法,钻法律空子犯法的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寄希望于用舆论维护自己的权利,媒体也就渐渐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等等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不恰当的偷拍,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正确维护法官适度隔离的需要,是每个记者都应当重视的。    
    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以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力只依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是其一,法官要其受制于法院行政领导,法院又受制于掌握其人事权和财权得上级领导是其二,综合此二者因素,很大程度上,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就不是法官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了,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一遇到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就脆弱,何来封闭和独立呢?    
    面对这种遇强就弱、遇弱则强的媒封闭、独立,长此以往将会带来的是对绝对权利的崇拜,绝对的崇拜也就是绝对的腐败。传媒介入司法监督,等于给司法过程中这个独立封闭的闷罐开凿出通进阳光的豁口,是否存在闷罐中的暗箱操作也就清清楚楚,既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保证司法公正,也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国家长期法治风尚的建立。     
    从媒体角色定位分析,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中国媒体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先天就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是旗帜、是喉舌,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也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具有一定解决纠纷的能力,起码是影响纠纷以何种方式解决的能力。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往往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有了最终审判结果基调。我们在一些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经常可以找到“民愤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等用语,这些多体现于公众媒体的多方位报道,多角度讨论上。2003年年初震动全国的孙志刚案,网络作为新生的第四媒体也彰显其强大力量,成为促使国家收容法规更改的策动力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状况的存在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应当理智的看到,司法与传媒的这种不甚合理的制约监督关系,只能视为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环节。真正健康的司法传媒关系还在前方并未达到,要走上这个台阶,必须有进一步完善的整合重构。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并不说明我国传媒不应当介入司法。事实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结合媒体监督在特定历史时期应当具备的特殊功能,我们在给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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