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都市言情电子书 > 行走在火上 >

第34部分

行走在火上-第34部分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可以治痔疮吗”时候,刘巧言令色地说:“能呀,不光是小小的痔疮,肛漏都可以治,包治百病。这是一种能够功能扶正的药,是从人的三百六十五条经络中给予补充,见病打病,无病加功。尤其是现在的男人,十男九不行,吃了这种药,三瓶下去,换一个人一样。你看我六十多岁了,却有人家三四十岁的精力。我一天睡三个小时觉,精力好得很。我告诉你,吃一瓶就有明显效果,不信你先买上三瓶,吃了以后,你老婆保准说你变了一个人!”    
    在法庭上一放录相,下面听审的人笑成了一片。这已经说明了问题。法庭调查结束,李德亮感到自己胜诉是必然的。    
    又隔了差不多六个月,李德亮几乎把这件事忘了。忽然有一天,法院又来了通知,要他和他的领导去一下。法官正在打电话,见有人进来,挥了挥手,表示“看见了”,又去打他的电话。    
    “喂,我的球拍子要是名牌的,我是横握球拍的。哪里哪里,我也就是个次轻量级的选手罢了……哈哈哈……你可要把这次庆祝会搞得漂漂亮亮的啊!……运动,就是游戏,……我的球拍……。”    
    看来他正在热烈地谈一次乒乓球比赛。李德亮和领导几个人就站在旁边陪听。一听就是十几分钟。看来这位法官办事很专一,不管什么事,只能一件一件的办。    
    最后这个电话终于打完了,他转过脸对李德亮等人说:“你的案子我已经准备判了。请你先出去,我找你的领导谈一下。”    
    李德亮走出房门,在门口听见里面这位“大法官”在说:“这个案子,原告告得有道理,我已经调查了李德亮的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    
    李德亮愣住了!“怎么可能?”下面的话他听不清了。    
    回电视台的路上,李德亮的领导对他说,“你马上要准备一下了。可能判决书都已经写好了,只等你们去签字。”    
    “我们报道是真实的,偷拍的录相可以说明问题。”    
    “法官说了,偷拍的录相不能作为证据,看来你要准备打二审了。”    
    “怎么会这样?”李德亮实在不明白,一个明显之极的制假售假的典型怎么会成了堂堂正正的“原告”?    
    他再一次和记者同仁们一起把拍摄“神力丸”的所有素材和片子都认真的看了几遍,最后得出结论:偷拍到的尽管是事实,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缺陷。由于是偷拍,很多需要强调的东西没有强调,比如“刘麻士”的医学博士资格,还有他的企业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深入调查,只是就事论事。    
    一个事物的存在是有着诸多方面关系支持的,不然也不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这么长久。这个企业已经有五年的历史了。尽管用假药、用危险药害人,但是其内幕一直没有得到揭露,而电视台曝光后,居然有能力反扑过来倒打一耙,其能力不可小觑。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2)

    公开的采访是不可能了。只有暗访。李德亮与记者同仁们决定对这一企业再次深入调查,事情决定后得到了领导的全力支持。他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官司”,而是一种新的挑战。恶势力也会用我们的武器如反告状,包括偷拍等等来对付我们。我们不能退缩!”    
    工商局、刘所在的村子等几处地方暗访下来,事情十分清楚。刘麻士本人的职称是假的,经营执照是假的。而他诉状中说记者侵害他的名誉权,一个是企业,一个就是他本人的职称,而这个企业根本就不合法,他本人更没有什么资格,全是他自己造假出来的。    
    这次采访基本上是顺利的。事实清楚又简单。可是为什么这个明显的造假企业至今打不倒呢?在采访中记者偶然听到这样一个消息,法院主审法官亲自来调查过,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司法惯例。更有意思的是,法官在调查期间居然是由原告负责接待的。    
    记者始终想不明白,如此明显的造假者,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重要任务的重视?    
    回到北京后,记者把这次明访和暗访到的事实再次提供给了法庭。法庭原本裁决李德亮输的决定终于收回。    
    李德亮一案,其实还属于目前记者们遭遇法律诉讼中比较幸运的一例。因为采访而遭到起诉,被判有罪而赔款、坐牢的不乏其例。新闻报道对象可能以法律行动向记者施压,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控告记者侵犯名誉及信用权、隐私权、不当报道了侦查与审判中的案件、泄漏了国防军事机密、违反证券交易法、违反选举法或以公然侮辱公务人员等。其中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居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徐迅认为,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经历了四次浪潮:第一次为普通公民告大报(1987年…),第二次为大明星告小报(1990年…),第三次为工商法人告媒体(1992年…),第四次为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告媒体(1993年…)“普遍、复杂和多样”“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为这些法律诉讼“浪潮”的基本特点。      
    二、暴力威胁    
    本来,采用隐性采访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证进行批评性报道的记者的安全,这是采访成功与否的重要评判因素。尤其是近几年记者采访遭打事件有增无减,更加重了人们对记者安全的担忧。仅2003年不到一年时间里,四川电视台《黄金十频道》记者被打、深圳晶报记者被打、华商晨报记者被打、辽宁电视台和沈阳电视台记者被打、广东电视台记者被打,还有南京两家媒体的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要求采访一个会议被打……记者被打在今天几乎算不上什么新闻了。有一名被称为“被打状元”的新快报的记者一年之内竟被打了5次,其中有一次差点送了命。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新闻记者不仅“榜上有名”而且还“名列前茅”。记者职业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新市场的迫切需要,苏州一家保险公司还“抓住机遇”,及时推出一种“记者险”。    
      在新推出的“记者险”中,新闻记者虽然“有幸”和公检法执法人员并列为“高危行业”人员,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记者被打和司法人员被打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事件,记者和司法人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根本不能同日而语。打司法人员打的是“公家人”,是妨碍执行公务,而打记者则是打“普通人”。尽管记者采访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仍然只能算做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     
      2002年.《人民日报》记者深入广西南丹矿区进行调查,最初记者为保密起见,隐瞒身份登记住宿,还通过相关程序约请3名便衣警察随行暗中保护。作为《人民日报》派驻地方记者,以这种“武装保驾护航”方式进行调查采访是近20年来仅有的一次,这在《人民日报》和平时期的国内采访史上也查无记录。 其实,在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尤其是面对带有暴力倾向的对象进行采访时,记者的安全是很难保证的,“深入虎穴”暗访的危险不亚于警察“卧底”侦查,其中的分寸把握很难拿捏,这也是新闻媒体决策者非常关注的问题。2002年6月9日,巴西“环球”电视台宣布,一周前失踪的记者蒂姆·洛佩斯在暗访偷拍里约热内卢一个掺杂毒品和性交易舞会时被识破,遭毒贩杀害。现年50岁的洛佩斯自1996年开始在环球电视台做记者,2001年,他拍摄的一部有关毒品交易的专题片获国内电视新闻大奖——埃索奖。洛佩斯是巴西1998年以来殉职的第一位记者,在1995年至1998年间,巴西共有7名记者殉职。     
    图19:暗访记者骆汉城    
    暴力威胁是暗访记者最常受到的压力,而且是政治、财经、社会乃至体育各线记者都同样会遭遇到的,即使没有遭遇暴力攻击,许多记者也曾遭恐吓。采取这种施压形式的,除了黑社会组织或犯罪集团之外,还包括卷入违法犯罪事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商界人物。    
    美国学者Nerone 考察美国历史发展的脉络,发现美国新闻界过去或现在面临的暴力形态有四种,分别是:(1)个人攻击式:个人因为被某媒体激怒,所引发的攻击事件;(2)集体攻击式:某一群人感到被某个媒体羞辱、或集体利益被侵害而采取的集体攻击行动;(3)反对特定团体式:对抗某个团体或社会实体,如黑人或少数族群的报社;(4)强迫媒体报道式:企图强迫媒介“开口”,为自己歌功颂德,隐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分子一旦被曝光,很多人都会暴露出穷凶极恶的嘴脸。想办法走关系买路子,制止曝光新闻播出,万一没走通这条路,往往就迁怒于被暗访对象称之为“暗算我的记者”。一个制造假冒香烟的工厂厂长曾经恶狠狠的给一位曝光他的记者打恐吓电话:你等我弄不死你的!此人还言出必行,果然找人给记者痛打了一顿。    
    皮肉之苦还不算最严重。央视的记者曾经遭遇过一次重大车祸,重伤两位记者,随行的当地司机死亡。上百万的全套设备统统报废。车祸的原因一直没个交待,知情的人心里明白,这与当时两位记者正在进行的采访有脱不开的牵连。那是在秋天的雁北高原,谷子熟了、油麦黄了,山野一遍耀眼的金色。一辆绿色的越野车在公路上疾驰,车里面的音响传出走西口的曲调。公路上的车很少,很长时间里只有这一辆车在行驶。突然,车内冒出了一阵蓝烟。接着,烟雾变得越来越浓,越野车失去了控制。在山路上左摇右摆,然后,一头栽到了沟底。    
    这是电视台有史以来发生的最严重一起车祸。两名记者受伤严重,司机死亡。摄像机以及车内一切物品全部随着汽车的火焰化为灰烬。在这一起严重事件中,有一点只有当事者心里明白其重要性,那就是记者这次偷拍的带子全部被毁。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3)

    公开的采访是不可能了。只有暗访。李德亮与记者同仁们决定对这一企业再次深入调查,事情决定后得到了领导的全力支持。他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官司”,而是一种新的挑战。恶势力也会用我们的武器如反告状,包括偷拍等等来对付我们。我们不能退缩!”    
    工商局、刘所在的村子等几处地方暗访下来,事情十分清楚。刘麻士本人的职称是假的,经营执照是假的。而他诉状中说记者侵害他的名誉权,一个是企业,一个就是他本人的职称,而这个企业根本就不合法,他本人更没有什么资格,全是他自己造假出来的。    
    这次采访基本上是顺利的。事实清楚又简单。可是为什么这个明显的造假企业至今打不倒呢?在采访中记者偶然听到这样一个消息,法院主审法官亲自来调查过,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司法惯例。更有意思的是,法官在调查期间居然是由原告负责接待的。    
    记者始终想不明白,如此明显的造假者,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重要任务的重视?    
    回到北京后,记者把这次明访和暗访到的事实再次提供给了法庭。法庭原本裁决李德亮输的决定终于收回。    
    李德亮一案,其实还属于目前记者们遭遇法律诉讼中比较幸运的一例。因为采访而遭到起诉,被判有罪而赔款、坐牢的不乏其例。新闻报道对象可能以法律行动向记者施压,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控告记者侵犯名誉及信用权、隐私权、不当报道了侦查与审判中的案件、泄漏了国防军事机密、违反证券交易法、违反选举法或以公然侮辱公务人员等。其中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居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徐迅认为,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经历了四次浪潮:第一次为普通公民告大报(1987年…),第二次为大明星告小报(1990年…),第三次为工商法人告媒体(1992年…),第四次为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告媒体(1993年…)“普遍、复杂和多样”“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为这些法律诉讼“浪潮”的基本特点。      
    二、暴力威胁    
    本来,采用隐性采访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证进行批评性报道的记者的安全,这是采访成功与否的重要评判因素。尤其是近几年记者采访遭打事件有增无减,更加重了人们对记者安全的担忧。仅2003年不到一年时间里,四川电视台《黄金十频道》记者被打、深圳晶报记者被打、华商晨报记者被打、辽宁电视台和沈阳电视台记者被打、广东电视台记者被打,还有南京两家媒体的记者到江苏省教育厅要求采访一个会议被打……记者被打在今天几乎算不上什么新闻了。有一名被称为“被打状元”的新快报的记者一年之内竟被打了5次,其中有一次差点送了命。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十大危险职业排“行榜中”,新闻记者不仅“榜上有名”而且还“名列前茅”。记者职业成了仅次于警察和矿工的第三大危险“行当”。为了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新市场的迫切需要,苏州一家保险公司还“抓住机遇”,及时推出一种“记者险”。    
      在新推出的“记者险”中,新闻记者虽然“有幸”和公检法执法人员并列为“高危行业”人员,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记者被打和司法人员被打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事件,记者和司法人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根本不能同日而语。打司法人员打的是“公家人”,是妨碍执行公务,而打记者则是打“普通人”。尽管记者采访是为了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仍然只能算做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     
      2002年.《人民日报》记者深入广西南丹矿区进行调查,最初记者为保密起见,隐瞒身份登记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