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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藏在书包里的玫瑰 作者:孙云晓 张引墨-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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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使他无力自拔,并一个月欠下了3709元电话费。少年不知道,那个听上去声音轻柔甜美的话务小姐,竟是比母亲还大12岁的病退女教师!春节后,妈妈发现电话费高得惊人,一查10天内大部分电话打向了“9913、9917”这些奇怪的号码,问工作人员才得知是声讯台。当她追问二东时,二东扔掉书包,逃向奶奶屋里,躺在炕上直撞脑袋。妈妈又惊又气,继续追问:“告诉妈妈这个信息是吗?”儿子大哭起来,说:“妈妈,别问了,都是我打的,那里面都是流氓的事!”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二东的一个伙伴曾用他家的电话打过声讯台。从此,声讯台就黏上了二东,让二东经常给她打电话。话务小姐与二东通话的内容大都是情爱话题,让似懂非懂的二东渐渐沉溺其中。后来,话务小姐甚至让二东戴上避孕套,一边听电话,一边用手摆弄,还让二东买来女明星的招贴画压在身下,想像着那就是她……当事情败露,警方进入侦察时,二东拿出50多个避孕套,有些里面竟然带着斑斑血渍。妈妈看着这些避孕套,哭了整整一天一夜。她明白了儿子为什么曾经下身肿大、发炎还伴着高烧。
2002年7月,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条例,那位话务小姐刘士华与她所供职的声讯台助理台长王小梅,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两年的处罚。该台法人高广全在逃,被通缉。
然而,二东不但彻底辍学了,还患上了反应性精神病。他不停地磨一把水果刀,晚上还要把刀放在枕头下面,而饭吃得越来越少。妈妈悲痛欲绝,几次想抱着儿子跳进海河。
(转引自2002年8月22日《家庭周末报》)
分析1孙云晓 张引墨
读了萦萦的故事,心里难以平静。她以非同寻常的主动行为,去追求内心渴望的爱情,却为什么留下了深深的创伤?
英国著名动物学家、人类行为学家德斯蒙德·莫里斯在《亲密行为》一书中说:“任何动物的求偶形式都可以归纳成某种典型过程,人类的恋爱过程当然也不例外。我们可以将人的这一过程分为12个阶段:眼对身、眼对眼、话对话、手对手、臂对肩、臂对腰、嘴对嘴、手对手、嘴对乳房、手对生殖器、生殖器对生殖器……”莫里斯认为,“最后阶段的动作(即性交阶段)也就使整个恋爱过程展现出全新的一面。”一般说来,当一对恋人由相知相爱到激情性交,会对彼此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他们更加珍惜和爱护对方,更坚定地履行自己的责任。诚如莫里斯所言:“前面各个阶段都有助于使两人的感情联系更紧密一些,但是这最后的交媾行为,在生物学意义上讲来,显然是早先的那些亲密行为发生了效果从而使感情联系得以凝固的产物。所以当一对恋人因兴奋之极而最后导致性交活动之后,他们便会希望彼此永不分离。”然而,当萦萦走过这些恋爱的阶段,并持续9个多月之后,不但选择了分手,竟然觉得自己卑贱如“鸡”。
萦萦的经历告诉了我们什么呢?
为什么自己会步入危险境地?
稍有生活经验的女孩子都知道,与男人单独相处应当特别慎重。譬如,年龄小的女孩尽量不与男人单独约会,如非约不可应选择公共场所等等。可是,萦萦却在酒醉之后的夜晚,主动约见一个离婚的单身男人,而那个男人当即赶至学校门口接她。结果,萦萦“没穿胸衣,也没穿袜子,只穿了秋衣和羽绒服就跑下去了”。就这样,一个女中学生夜晚去了男教师的家。
萦萦是个有艺术气质的女孩子,情感丰富。但是,她在性的方面过于轻率,导致了她的不幸经历。试想,深夜时分,一个女高中生迷迷糊糊地去了一个单身男人的家,并且顺从地洗了澡,顺从地与男人深入接吻。接下来的事情还用猜吗?
性是一个复杂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性交双方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坏人”。况且,这个男人与萦萦有过一个月的师生关系,并且有一点儿“相互喜欢”。可是,仅凭这样一点儿朦胧的感觉就上床,是对自己负责任的选择吗?
对于人类而言,性生活是一种刻骨铭心的交往,必然波及到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性道德。美国伦理学家蒂洛提出,要把人的性活动的道德影响区分为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正是这两个方面的道德影响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北京医科大学徐天民教授指出:“男女的性爱,虽然以性欲作生理基础,属于个人私事原则,但从本质上说性爱也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充满了高尚的道德状态和道德关系。”在萦萦与男教师的交往中,道德不见了,只剩下性。当性离开了道德而孤行之时,人就退化成了动物,而一旦人性复归,便常常生出不堪回首的痛感。
性怎么成了感情游戏?
爱情是一所学校,许多优秀男女都是从这里毕业的。显然,爱情具有提升人生品德的非凡作用。可是,在感情旋涡里苦苦挣扎的萦萦,却决然宣称:“我觉得爱情没那么高贵、真诚。最重要的,我知道了男人的目的是什么,我开始会和他们玩感情游戏了。而且比他们更会玩!”“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曾是几代人口口相传的至理名言,因为它说出了爱情的崇高。让我们回想一下古今中外的文学艺术作品,歌颂美好的爱情是永恒的主题,这不正反映了人类最深切的体验吗?中国的《红楼梦》和《梁祝》、英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俄国的《安娜·卡列尼娜》等作品,都是撼人心魄的代表作。
或许,有人会说,那是过去的事了,如今情况不同了。实际上,当今社会固然有商品化的趋向,也更有精神需求提高的趋向,并因物质条件的改善增加了人们的自由。萦萦的生活也证明了这一点。
萦萦总是感觉自己受到了伤害。的确,这样缺乏责任感的性生活,会让多数女孩子恐惧不安的,因为这与她们心目中的爱情遥不可及。然而,萦萦自己也值得反思:发生此事的时候,你已经18岁了,已经是成年人了,你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抱怨别人在玩感情游戏,你自己是否在主动地玩这种游戏呢?你说:“所有的问题我都挺清楚的,却带着一个特别大的问号干了这件事。”你还觉得:性交这件事“反正现在不做,将来也要做;如果不跟他做,他都这么大了,也会和别人做。干脆做了吧。”这不是一种游戏心理吗?
就情感世界来说,最玩不起的就是性游戏。关于这方面,西方人感慨万千,而中国人更是痛不欲生。对于少男少女来说,情感游戏是一种毁灭性的摧残,因为这会使他们不相信爱情,不相信异性,这无疑会让他们生活在黑暗的世界里,甚至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破坏的力量。
悲剧在于,这完全是一个误解,但往往却被气疯了的少男少女们奉为真理。
分析2孙云晓 张引墨
温暖何在?
细读对萦萦的访谈会发现,她在谈及性关系时反复强调了两个字:“温暖”。她说:“我需要一个特别温暖的地方。”“特别喜欢他抱着我,很温暖……”“做爱是另外一件事,我只是需要一种温暖。”一位著名的心理学家说,有什么样的童年,就有什么样的人生。我们对萦萦的分析,也应当追溯到童年。
萦萦7岁丧母,有孤僻倾向。后来,又与继母及其女儿常有冲突,并因此与父亲关系冷漠。
所以,上初中时,父亲说她“把家当成了一个旅馆,就是回来吃饭睡觉,然后要钱交学费,凡事都不沟通。”自上高中开始,她便离开了家。
从上述经历看,萦萦的情感支持系统是脆弱的。这是她不幸的开始。任何一个人如果他的童年是快乐的,他就获得了幸福的基因,他往往会友善地看待世界,并使自己的情感处于稳定状态。反之,童年的不幸可能使人缺乏安全感,灵魂到处漂泊而无所皈依。他们一旦抓住可以依赖的目标,便会现出童年的本性,极欲补偿失去的温暖。假若,他们发现这个目标并不可依赖,往往会怨天尤人,甚至更加绝望。萦萦即是如此。
由此说来,家庭的责任是更大的。父母之爱犹如阳光,是孩子成长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父母之爱当然更要体现在教子做人方面,也需要细致的亲情关怀。譬如,亲吻与拥抱、抚摸与牵手,都是亲情的必修课,切不可让孩子成为情感孤儿。
在对萦萦的分析中,从小缺乏亲情,几乎是惟一可以作为辩解的理由。那么,是否她就别无选择了呢?不然。许多长大的孤儿,为什么自然顺利地融入社会呢?显然,这与其个人努力分不开。如注重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以后天的修养弥补先天之不足。
概言之,世间自有温暖在,春天来了花会开。
重要常识:我国法律对儿童性权利的保护
(一)一般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2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3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第37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二)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第40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三)处罚《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强奸罪: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0年2月13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外,《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儿童的性权利进行特殊的保护。
(摘自2003年第10期《少年儿童研究》杂志,佟丽华供稿)
建议孙云晓 张引墨
不能与没有责任心的人深交
少男少女们的情感是易碎品,必须小心翼翼地对待。由此联想到,假若你有一件易碎的珍品,你会交给什么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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