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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贞观政要-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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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侍中魏徵奏曰:“臣闻人主位

居尊极,无所忌惮,惟有国史,用为惩恶劝善,书不以实,后嗣何观?陛下今遣

史官正其辞,雅合至公之道。”

卷七 礼乐第二十九(凡十二章)

太宗初即位,谓侍臣曰:“准《礼》,名,终将讳之,前古帝王,亦不生讳

其名,故周文王名昌,《周诗》云:‘克昌厥后。’春秋时鲁庄公名同,十六年

《经》书:‘齐侯、宋公同盟于幽。’唯近代诸帝,妄为节制,特令生避其讳,

理非通允,宜有改张。”因诏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

前指。近世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语。今宜

依据礼典,务从简约,仰效先哲,垂法将来。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

及‘民’两字不连读,并不须避。”

贞观二年,中书舍人高季辅上疏曰:“窃见密王元晓等俱是懿亲,陛下友爱

之怀,义高古昔,分以车服,委以藩维,须依礼仪,以副瞻望。比见帝子拜诸叔,

诸叔亦即答拜,王爵既同,家人有礼,岂合如此颠倒昭穆?伏愿一垂训诫,永循

彝则。”太宗乃诏元晓等,不得答吴王恪、魏王泰兄弟拜。

贞观四年,太宗谓侍臣曰:“比闻京城士庶居父母丧者,乃有信巫书之言,

辰日不哭,以此辞於吊问,拘忌辍哀,败俗伤风,极乖人理。宜令州县教导,齐

之以礼典。”

贞观五年,太宗谓侍臣曰:“佛道设教,本行善事,岂遣僧尼道士等妄自尊

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宜即禁断,仍令致拜於父母。”

贞观六年,太宗谓尚书左仆射房玄龄曰:“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

虽累叶陵迟,犹恃其旧地,好自矜大,称为士大夫。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

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於市贾,甚损风俗,有紊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

乃诏吏部尚书高士廉、御史大夫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

刊正姓氏,普责天下谱牒,兼据凭史、传,剪其浮华,定其真伪,忠贤者褒进,

悖逆者贬黜,撰为《氏族志》。士廉等及进定氏族等第,遂以崔幹为第一等。太

宗谓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官宦,犹

自云士大夫。婚姻之际,则多索财物。或才识庸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槚,

依讬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且士大夫有能立功,爵位崇重,善事君父,忠

孝可称;或道义清素,学艺通博,此亦足为门户,可谓天下士大夫。今崔、卢之

属,惟矜远叶衣冠,宁比当朝之贵?公卿已下,何暇多输钱物,兼与他气势,向

声背实,以得为荣。我今定氏族者,诚欲崇树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犹为第一等,

祇看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论数代已前,祇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宜一量定,

用为永则。”遂以崔幹为第三等。至十二年书成,凡百卷,颁天下。又诏曰:

“氏族之美,实繁於冠冕,婚姻之道,莫先於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

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古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礼义之风。

名不著於州闾,身未免於贫贱,自号高门之胄,不敦匹嫡之仪,问名唯在於窃赀,

结褵必归於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姻,多纳货贿,

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屈辱於姻娅;或矜其旧望,行无礼於舅姑。积习成俗,

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

唯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已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务合礼典,称朕意

焉。”

礼部尚书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珪曰:“《礼》有妇见舅姑之仪,

自近代风俗弊薄,公主出降,此礼皆废。主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谒见,

岂为身荣,所以成国家之美耳。”遂与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亲执巾,行盥馈之

道,礼成而退。太宗闻而称善。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备行此礼。

贞观十二年,太宗谓侍臣曰:“古者诸侯入朝,有汤沐之邑,刍禾百车,待

以客礼。昼坐正殿,夜设庭燎,思与相见,问其劳苦。又汉家京城亦为诸郡立邸

舍。顷闻考使至京者,皆赁房以坐,与商人杂居,才得容身而已。既待礼之不足,

必是人多怨叹,岂肯竭情於共理哉。”乃令就京城闲坊,为诸州考使各造邸第。

及成,太宗亲幸观焉。

贞观十三年,礼部尚书王珪奏言:“准令三品已上,遇亲王於路,不合下马,

今皆违法申敬,有乖朝典。”太宗曰:“卿辈欲自崇贵,卑我儿子耶!”魏徵对

曰:“汉、魏已来,亲王班皆次三公下。今三品并天子六尚书九卿,为王下马,

王所不宜当也。求诸故事,则无可凭,行之於今,又乖国宪,理诚不可。”帝曰:

“国家立太子者,拟以为君。人之修短,不在老幼。设无太子,则母弟次立。以

此而言,安得轻我子耶!”徵又曰:“殷人尚质,有兄终弟及之义。自周已降,

立嫡必长,所以绝庶孽之窥窬,塞祸乱之源本。为国家者,所宜深慎。”太宗遂

可王珪之奏。

贞观十四年,太宗谓礼官曰:“同爨尚有綛ī橹鳎┦逦薹挥志酥?

姨,亲疏相似,而服之有殊,未为得礼,宜集学者详议。馀有亲重而服轻者,亦

附奏闻。”是月尚书八座与礼官定议曰:

臣窃闻之,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下,非从

地出,人情而已矣。人道所先,在乎敦睦九族,九族敦睦,由乎亲亲,以近及远。

亲属有等差,故丧纪有隆杀,随恩之薄厚,皆称情以立文。原夫舅之与姨,虽为

同气,推之於母,轻重相悬。何则?舅为母之本宗,姨乃外戚他姓,求之母族,

姨不与焉,考之经史,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是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实切

《渭阳》之诗。今在舅服止一时之情,为姨居丧五月,徇名丧实,逐末弃本,此

古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寔在兹乎。

《礼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无服,盖推而远之

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人相

为服。或曰“同爨綛ī椤薄H辉蚣谈盖曳枪侨猓赜珊跬啵髑嵩诤跻炀印?

固知制服虽系於名文,盖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

鞠养,情若所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

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乃爱同骨肉,於其死也,则推而远之,求之

本源,深所未喻。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为是,则不可死

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

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

之为位,此盖并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行之旨,岂非先觉者欤?但于时上

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於千载,至理藏於万古,其来久矣,岂不惜

哉!

今陛下以为尊卑之叙,虽焕乎已备,丧纪之制,或情理未安,爰命秩宗,详

议损益。臣等奉遵明旨,触类旁求,采摭群经,讨论传记,或抑或引,兼名兼实,

损其有馀,益其不足,使无文之礼咸秩,敦睦之情毕举,变薄俗於既往,垂笃义

於将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王而独得者也。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

为期;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嫂叔,旧无服,今请

服小功五月。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旧服綛ī椋爰佑氪幽竿」ξ?

月。诏从其议。此并魏徵之词也。

贞观十七年,十二月癸丑,太宗谓侍臣曰:“今日是朕生日。俗间以生日可

为喜乐,在朕情,翻成感思。君临天下,富有四海,而追求侍养,永不可得。仲

由怀负米之恨,良有以也。况《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奈何以劬劳

之辰,遂为宴乐之事!甚是乖於礼度。”因而泣下久之。

太常少卿祖孝孙奏所定新乐。太宗曰:“礼乐之作,是圣人缘物设教,以为

撙节,治政善恶,岂此之由?”御史大夫杜淹对曰:“前代兴亡,实由於乐。陈

将亡也为《玉树后庭花》,齐将亡也而为《伴侣曲》,行路闻之,莫不悲泣,所

谓亡国之音。以是观之,实由於乐。”太宗曰:“不然,夫音声岂能感人?欢者

闻之则悦,哀者听之则悲,悲悦在於人心,非由乐也。将亡之政,其人心苦,然

苦心相感,故闻而则悲耳。何乐声哀怨,能使悦者悲乎?今《玉树》、《伴侣》

之曲,其声具存,朕能为公奏之,知公必不悲耳。”尚书右丞魏徵进曰:“古人

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在人和,不由音调。”

太宗然之。

贞观七年,太常卿萧瑀奏言:“今《破陈乐舞》,天下之所共传,然美盛德

之形容,尚有所未尽。前后之所破刘武周、薛举、窦建德、王世充等,臣愿图其

形状,以写战胜攻取之容。”太宗曰:“朕当四方未定,因为天下救焚拯溺,故

不获已,乃行战伐之事,所以人间遂有此舞,国家因兹亦制其曲。然雅乐之容,

止得陈其梗概,若委曲写之,则其状易识。朕以见在将相,多有曾经受彼驱使者,

既经为一日君臣,今若重见其被擒获之势,必当有所不忍,我为此等,所以不为

也。”萧瑀谢曰:“此事非臣思虑所及。”

卷八 务农第三十(凡四章)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

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

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王珪曰:“昔秦皇、汉武,外则穷极兵戈,

内则崇侈宫室,人力既竭,祸难遂兴,彼岂不欲安人乎?失所以安人之道也。亡

隋之辙,殷鉴不远,陛下亲承其弊,知所以易之,然在初则易,终之实难。伏愿

慎终如始,方尽其美。”太宗曰:“公言是也。夫安人宁国,惟在於君,君无为

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朕所以抑情损欲,克己自励耳。”

贞观二年,京师旱,蝗虫大起。太宗入苑视禾,见蝗虫,掇数枚而咒曰:

“人以穀为命,而汝食之,是害於百姓。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尔其有灵,但当

蚀我心,无害百姓。”将吞之,左右遽谏曰:“恐成疾,不可。”太宗曰:“所

冀移灾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自是蝗不复为灾。

贞观五年,有司上书言:“皇太子将行冠礼,宜用二月为吉,请追兵以备仪

注。”太宗曰:“今东作方兴,恐妨农事,令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萧瑀奏言:

“准阴阳家,用二月为胜。”太宗曰:“阴阳拘忌,朕所不行,若动静必依阴阳,

不顾理义,欲求福祐,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与吉会。且吉凶在人,

岂假阴阳拘忌?农时甚要,不可蹔失。”

贞观十六年,太宗以天下粟价率计斗直五钱,其尤贱处,计斗直三钱,因谓

侍臣曰:“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既属丰

稔若斯,朕为亿兆人父母,唯欲躬务俭约,必不辄为奢侈。朕常欲赐天下之人,

皆使富贵。今省徭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敦行礼让,

使乡闾之间,少敬长,妻敬夫,此则贵矣。但令天下皆然,朕不听管弦,不从畋

猎,乐在其中矣!”

卷八 刑法第三十一(凡八章)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

者,欲岁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覈理一狱,必求深刻,欲成其

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

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

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

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

几致刑措。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禁断。假令

有谋反者,必不独成,终将与人计之;众计之事,必有他人论之,岂藉奴告也。

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鞫其

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

引与博戏。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於东市。既而悔之,谓房

玄龄曰:“公等食人之禄,须忧人之忧,事无巨细,咸当留意。今不问则不言,

见事都不谏诤,何所辅弼?如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

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

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

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蕴古,初以贞观二年自幽州总管府记室兼直中书省,表上《大宝箴》,文义

甚美,可为规诫。其词曰:

今来古往,俯察仰观;惟辟作福,为君实难。宅普天之下,处王公之上;任

土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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