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文学名著电子书 > 宋书 >

第26部分

宋书-第26部分

小说: 宋书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

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

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

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

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

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

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

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

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

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

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

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

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

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

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

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

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

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

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

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

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

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

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

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

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

《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

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

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

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

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

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

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

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

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

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

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

证,自构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

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

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

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

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

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

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

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

《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徵。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

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

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

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

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

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

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

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

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

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

纬所居,有时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

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

史注所记,天验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

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

据以经史。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盾。今以一句之经,诬一

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

《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

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

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

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

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

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

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同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

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

言迹可检。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

动也。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

北无常。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

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

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

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

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

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

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

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

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

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

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

时法兴为世祖所宠,天下畏其权,既立异议,论者皆附之。唯中书舍人巢尚

之是冲之之术,执据宜用。上爱奇慕古,欲用冲之新法,时大明八年也。故须明

年改元,因此改历。未及施用,而宫车晏驾也。

 卷十四 志第四

◎礼一

夫有国有家者,礼仪之用尚矣。然而历代损益,每有不同,非务相改,随时

之宜故也。汉文以人情季薄,国丧革三年之纪;光武以中兴崇俭,七庙有共堂之

制;魏祖以侈惑宜矫,终敛去袭称之数;晋武以丘郊不异,二至并南北之祀。互

相即袭,以讫于今,岂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应时之变而已。且闵子讥古礼,退

而致事;叔孙创汉制,化流后昆。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师古,秦氏以之致亡;师

古而不适用,王莽所以身灭。然则汉、魏以来,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仪。

司马彪集后汉众注,以为《礼仪志》,校其行事,已与前汉颇不同矣。况三国鼎

峙,历晋至宋,时代移改,各随事立。自汉末剥乱,旧章乖弛,魏初则王粲、卫

觊典定众仪;蜀朝则孟光、许慈创理制度;晋始则荀鳷、郑冲详定晋礼;江左则

荀崧、刁协缉理乖紊。其间名儒通学,诸所论叙,往往新出,非可悉载。今抄魏

氏以后经国诞章,以备此志云。

魏文帝虽受禅于汉,而以夏数为得天,故黄初元年诏曰:“孔子称‘行夏之

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圣人集群代之美事,为后王制法

也。《传》曰‘夏数为得天’。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当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号,异器械,制礼乐,易服色,用牲币,自当随土德之数。每四时之季月,

服黄十八日,腊以丑,牲用白,其饰节旄,自当赤,但节幡黄耳。其余郊祀天地

朝会四时之服,宜如汉制。宗庙所服,一如《周礼》。”尚书令桓阶等奏:“据

三正周复之义,国家承汉氏人正之后,当受之以地正,牺牲宜用白,今从汉十三

月正,则牺牲不得独改。今新建皇统,宜稽古典先代,以从天命,而告朔牺牲,

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义也。”诏曰:“服色如所奏。其余宜如虞承唐,但

腊日用丑耳,此亦圣人之制也。”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议多异同,故持疑不决。久乃下诏曰:“黄

初以来,诸儒共论正朔,或以改之为宜,或以不改为是,意取驳异,于今未决。

朕在东宫时闻之,意常以为夫子作《春秋》,通三统,为后王法。正朔各从色,

不同因袭。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继,同体异德;或纳大麓,受终文祖;

或寻干戈,从天行诛。虽遭遇异时,步骤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

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为是邪!”

于是公卿以下博议。侍中高堂隆议曰:“按自古有文章以来,帝王之兴,受

禅之与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易》曰:‘《革》,元亨利

贞。’‘有孚改命吉。’‘汤武革命,应乎天,从乎人。’其义曰,水火更用事,

犹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易通卦验》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应天

地三气三色。’《书》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建皇授政改朔。’初‘高阳氏

以十一月为正,荐玉以赤缯。高辛氏以十三月为正,荐玉以白缯。’《尚书传》

曰:‘舜定钟石,论人声,乃及鸟兽,咸变于前。故更四时,改尧正。’《诗》

曰:‘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传》曰:‘一之日,周正月,

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诗推度灾》曰:‘如有继周而王者,虽

百世可知。以前检后,文质相因,法度相改。三而复者,正色也,二而复者,文

质也。’以前检后,谓轩辕、高辛、夏后氏、汉,皆以十三月为正;少昊、有唐、

有殷,皆以十二月为正;高阳、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为正。后虽百世,皆以

前代三而复也。《礼大传》曰:‘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

朔,易服色,殊徽号。’《乐稽曜嘉》曰:‘禹将受位,天意大变,迅风雷雨,

以明将去虞而适夏也。是以舜禹虽继平受禅,犹制礼乐,改正朔,以应天从民。

夏以十三月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殷以十二月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类,能正其本,则岳渎致云雨,

四时和,五稼成,麟皇翔集。’《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蚀之。’

《传》曰:‘当夏四月,是谓孟夏。’《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

于天地之理,故必移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圣人之宝,质文

再而改,穷则相承,周则复始,正朔改则天命显。’凡典籍所记,不尽于此,略

举大较,亦足以明也。”太尉司马懿、尚书仆射卫臻、尚书薛悌、中书监刘放、

中书侍郎刁干、博士秦静、赵怡、中候中诏季岐以为宜改;侍中缪袭、散骑常侍

王肃、尚书郎魏衡、太子舍人黄史嗣以为不宜改。

青龙五年,山茌县言黄龙见。帝乃诏三公曰:

昔在庖牺,继天而王,始据木德,为群代首。自兹以降,服物氏号,开元著

统者,既膺受命历数之期,握皇灵迁兴之运,承天改物,序其纲纪。虽炎、黄、

少昊、颛顼、高辛、唐、虞、夏后,世系相袭,同气共祖,犹豫昭显所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