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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部分

宋书-第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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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抚军之道,

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

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

谓事不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

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令得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

《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

文。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于礼宜停。”二议

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

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

“《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玄云:‘君

虽不亲,祭礼无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文。苟有

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

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

神不可渎,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

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硋也。

求之古礼,未乖周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

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

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

哀甚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日,夫何以疑。愚

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

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用。郊之与庙,其敬

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

未杀则废’。纵有故则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

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乃可迁日。至

于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

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

及侵仲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

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

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

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马兴之议:“夫緦则

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

议不应三月废祠,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非使有

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

前代,不得烝祠。”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緦不祭’。大功废祠,

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尝。至奠以大功之

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

‘緦不祭’,盖惟通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

‘君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斋,祭不可阙,故使臣下摄奉。不谓

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

祀,虽名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茔,

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

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銮舆巡搜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

章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太学博士虞龢议:

“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

以享礿;治兵秋狝,则以祀祊;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

‘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貙刘”。乘舆入囿,躬执弩以射,

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议:“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龢表晏,讲武教

人,又虔供乾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

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

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

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闇之内,为亲奉与不?

使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余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

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

绋而行事。’郑玄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阙宗庙

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则

不为吉祭。緦麻之丧,于祖考有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

虽在无服,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奉者,则应禘序昭

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袷,故知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

二丧,两期之中,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发,公

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

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

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

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

肃祖之于孝武,皆傍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

奉祠之日,谓宜亲执。按昭皇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

子祭孙止,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孙缅议:“晋

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

愚谓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尊一时,而与章、

宣二庙同飨宫,非唯不躬奉,乃宜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

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

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

之者鲜究。是以六宗之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诞神启圣,

礼备中兴,庆流胙胤,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

常典。夫议者成疑,实傍纪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

慈母,置辞令有所施。《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异前志。将

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

规,咸留荐祀。远考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祇

足坚秉。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甚。谓应同七庙,六代

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

中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文思

后依周姜嫄庙禘袷,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

“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

王立七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乃祭

之。’《王制》曰:‘袷禘。’郑云:‘袷,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

谓之袷。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

庙之主,皆升合食太祖。’《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

‘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

之外别立为位。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

邈云:‘阴室四殇,不同袷就祭。’此亦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

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殇’。郑玄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

’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四时飨荐,

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袷,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

取于袷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

又不辨袷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

之议:“按禘小袷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寻袷之为名,虽在合食,而

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既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

譬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谓独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

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

就而祭之,以为别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丞孙

缅议以为:“袷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

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

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

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厥祖。既豫袷,则必异庙而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

可知。”祠部朱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袷,岁俱袷祭之。

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意同王

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

盛祠。宫遥袷,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

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今昭皇太后于至尊无亲,上特制

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

国之徽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允著,祔庙之礼,

宜备彝则。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

亏。愚谓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

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

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别宫,而公

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

与祭,则摄位。’然则宜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

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

参详,龢议为允。诏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

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

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刘

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

著于鲁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皇太后庙,

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

祀,详寻祝文,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

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

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

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今上既纂祠文皇,于孝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

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

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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