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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宋书-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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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

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帝讳。寻皇

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

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愚谓孝

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允。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

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

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

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

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

君可也。’始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

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

十六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自兹而

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

告二庙。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

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昔虞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

之北墙,最为可据。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上室不可不虚置,太后便应上下升

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

访。”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埋毁

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

而奉公义,何得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后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蕃援立,而

董宏等称引亡秦,或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蕃妾,使比长信,僣差

无礼,人神弗佑,非罪师丹忠正之谏,用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后,相踵行

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

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

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是后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

尊也。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称引

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称

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二汉此典

弃矣。

魏明帝有爱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

陵,立庙京师。无前典,非礼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东平

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

详毁灵立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宏议:“王既无后,

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则

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付长沙景王庙。”诏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荐

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

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郑玄注:‘以其非正,故传曰

子祭孙止。’又云:‘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

父妾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

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

光启大蕃,属国为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

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

列祀于庙。”二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国臣

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

衣,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

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

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参议,

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

博士虞龢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苍梧,

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然则三妃即三夫人也。

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

于列国诸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嫡,尚得考彼

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

命,礼绝五宫,考之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龢、

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

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有祔,

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时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

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

尝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也。新安王心丧之内,

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

《小记》云:‘诸侯不得祔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

别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议以:“礼有损益,

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

革服于元嘉,苫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

皆主之哲王,考宫创祀,不得关之朝廷。谓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

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龢议大体与爰不

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晋陵国刺: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岁五

祭。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与不?”博士颜僧道议:“《礼记》云:

‘所祭者亡服则不祭。’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宜依二国同废。”太常丞庾蔚之

议:“緦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

阳为族伯緦麻,则应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承胤未知疏近,

岂宜空计服属,以亏祭敬。”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主立庙?

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

于制除罢。始封之君,宜存继嗣。皇子追赠,则为始祖。臣不殇君,事著前准,

岂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宜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通关博议,以爰议

为允。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庐陵孝献王庙。祭竟,神主

即还新庙。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龙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

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故教人美报焉。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故

言报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其裔曰柱,佐颛顼为稷官,

主农事,周弃系之,法施于人,故祀以为稷。

《礼》:“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故国有二社,而稷

亦有二也。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

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礼。”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

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荐于上帝也。《谷梁传》曰:‘天子亲耕以供粢

盛。’亲耕,谓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而报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

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

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

社,不自立之于京师也’。景侯此论,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

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

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民而祀,故称天子

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夫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

社,故称太社。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

是也。人间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

‘王为群姓立七祀。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

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

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

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

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

文。如此,非但二社,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

‘社于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义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则曰,举社以明稷。何独不可

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

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纮’。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

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

文也。封人设纮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

帝社之稷。”

时成粲议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

之论,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

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

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

京都也。不知此论从何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

少长学问,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

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旧,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

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

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

神地道。明祝惟辰,景福来造。”《礼》,左宗庙,右社稷,历代遵之,故洛京

社稷在庙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吴时宫东门雩门,疑吴社亦在宫东,与其庙同所

也。宋仍旧,无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亲耕籍,此则先农无废享也。其礼无异闻,宜从汉仪。执事告祠

以太牢。晋武、哀帝并欲籍田而不遂,仪注亦阙略。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亲

耕,乃立先农坛于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外

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车驾未到,司空、大司农率太祝令及众执事质明以一太

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毕,班余胙于奉祠者。旧典先农又常列于郊祭云。

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灒妇人,寓氏公主。”祠

用少牢。晋武帝太康九年,杨皇后躬桑于西郊,祀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

四出陛,陛广五尺。在采桑坛东南帷宫之外,去帷宫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质

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毕,彻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黄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礼五岳四渎,咸秩群祀,瘗沈珪璋。六年七月,

帝以舟军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于淮,礼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东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礼也。魏元帝咸熙元

年,帝行幸长安,遣使者以璧币礼华山,礼也。晋穆帝升平中,何琦论修五岳祠

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载一巡狩,省时之方,柴燎五岳,望于山川,遍于群

神。故曰‘因名山升中于天’。所以昭告神祇,飨报功德。是以灾厉不作,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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