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第18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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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
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
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
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
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
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
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
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
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
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
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
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
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
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
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
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
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
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
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
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
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
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
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
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
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
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
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
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
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
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
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
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
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
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
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
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
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
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
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
《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
裴居道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
《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
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
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
并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
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
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
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之具,有枷、
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
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
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
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
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
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同为一
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
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
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
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
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
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
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
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
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
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
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
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
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
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
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
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
网颇密。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
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
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
“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
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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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
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
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
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
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
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
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
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
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
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
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
枉滥乎?”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已久,
非止今日。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
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
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上以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
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
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
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
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麟德二年奏上。至仪凤中,官号
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
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
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
缉格式。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
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因谓侍臣曰:“律、令、
格、式,天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
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
绪多疑。计此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不
用。
则天临朝,初欲大收人望。垂拱初年,令熔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
共为一室。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谏匦,有
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北面曰通玄
匦,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后,
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谤讪朝政者。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
之状,仍责识官,然后许进封,行之至今焉。则天又敕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
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弘等十余人,删改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
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已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
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
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
议者称为详密。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依旧。
然则天严于用刑,属徐敬业作乱,及豫、博兵起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
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长寿年有上封事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
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斩决。国俊至广州,遍
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乃更
诬奏云:“诸道流人,多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则天深然其言。又命
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
南、岭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业所在杀戮。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
余少者不减数百人。亦有杂犯及远年流人,亦枉及祸焉。时周兴、来俊臣等,相
次受制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俊
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招集告事数百人,
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
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
或盛之于瓮,以火围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其所作大枷,
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
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