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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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开处决就具有一种司法一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它用展现君权最壮观时的情景来恢复君权。公开处决虽然是一种匆促而普通的形式,但也属于表现权力失而复得的重大仪式之列(其他仪式有加冕仪式、攻克城池后的国王入城仪式、叛民投降仪式)。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使君权受辱的犯罪施展无坚不摧的力量。其宗旨与其说是重建某种平衡,不如说是将胆敢跌确法律的臣民与展示其威力的全权君主之间的悬殊对比发展到极致。尽管对犯罪造成的私人伤害的补偿应该是成比例的,尽管判决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惩罚的方式应使人看上去不是有分寸的,而是不平衡的、过分的。在这种惩罚仪式中,应该着重强调权力及其固有的优势。这种优势不仅是君主权利的性质,而且是君主用以打击和控制其反对者的肉体的物质力量的性质。犯罪者破坏法律,也就触犯了君主本人,而君主,至少是他所授权的那些人,则抓住犯人的肉体,展示它如何被打上印记、被殴打、被摧毁。因此,惩罚的仪式是一种“恐怖”活动。18世纪,当法学家开始与改革者争论时,他们对法律规定的刑罚的肉刑残酷性做了一种限制性的“现代派的”解释。他们认为,严刑峻法之所以必要,是为了杀一儆百,使人铭记在心。然而,实际上,维持着这种酷刑实践的并不是示范经济学——后者是在“启蒙思想家”(饲eologues)的时代所理解的那种经济学(即刑罚表象应该大于犯罪兴趣)——而是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的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因此,在17世纪,甚至在18世纪初,公开处决及其全部恐怖场面不是前一个时代的挥之不去的残余。它的残忍性、展示性、暴力性,力量悬殊的演示,精细的仪式,总之,它的全部机制都蕴藏在刑法制度的政治功能中。
这样,我们便能理解酷刑和处决仪式的某些特点,尤其是那种有意大张旗鼓的仪式的重要性。这是在庆祝法律的胜利,无须做任何掩饰。这种仪式的细节始终如一,但是它们在刑罚机制中十分重要,因此在判决书上从来不会忘记将其—~列出:游街、在路口和教堂门口逗留、当众宣读判决、下跪、公开表示因冒犯上帝和国王而悔罪。有时,法庭就决定了仪式方面的细节,如“官员们应按下列顺序行进:领头的是两名警土,然后是受刑者,在受刑者后面,邦福尔(Bonfort)和勒科尔在其左侧一起步行,随后是法庭的书记,以此方式抵达集市广场,在那里执行判决(转引自Corre,7)。当时,这种刻意安排的仪式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十分明显的军事意义。国王的司法正义被表现为一种武装的正义。惩罚罪犯之剑也是摧毁敌人之剑。在行刑台周围部署着一架完整的军事机器:骑兵巡逻队、弓箭手、禁卫军、步兵。当然,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出现暴力场面,也是为了防范人民可能激发同情或愤怒、防范任何劫走犯人的图谋,对图谋不轨者格杀勿论。但是,这也是为了提醒人们,任何类似的犯罪都是对法律的反叛,类似的罪犯都是君主的敌人。所有这些理由——无论是作为特殊环境的防范措施,还是作为举行仪式的功能因素——都使得公开处决超出了作为一个司法行为的意义。它是一种力量的显示,更确切地说,它是君主的令人望而生畏的物质力量在此所伸张的司法正义。公开的酷刑和处决的仪式,使所有的人都看到,使君主能实施法律的那种权力关系。
公开处决是展现武装的法律的一种仪式。在这种仪式中,君主显示出自己既是司法首领又是军事首领的一身二职的形象。因此公开处决既表现胜利,又表现斗争。它庄严地结束罪犯与君主之间胜负早已决定的战争。它必须显示君主对被他打得一败涂地的人所行使的优势权力。双方力量的悬殊和不可逆转的倾斜,是公开处决的一个基本要素。被君主的无限权力所抹掉而灰飞烟灭的肉体,被一点一点地消灭的肉体,不仅是惩罚的理论界限,也是其实际界线。在阿维农举行的对马索拉(Massola)的公开行刑,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这是最早激起人们愤怒的事例之一。这次行刑显然是一次荒唐的仪式,因为它几乎完全是在犯人死后进行的,司法几乎仅在展示其壮观的场面,礼赞其对尸体的暴力。当时,犯人被蒙住眼,捆在一根柱子上。在刑台上,四周的柱子挂着铁钩。“牧师在受刑者耳边低语一番,为他划了十字,然后刽子手手持一根类似屠宰场用的铁律,尽其全力对受刑者的头侧部猛然一击,后者立即死亡。然后刽子手拿起一把大匕首,割开死者的喉咙,鲜血喷洒在他身上。这是一个十分恐怖的景象。他切割开死者脚跟附近的肌肉,然后割开死者的肚子,掏出心、肝、脾、肺,挂在一个铁钩上,削割成碎片。他似乎是在屠宰一只动物。有谁能忍心目睹这种场面!”(Bruneau,259)。在这段明确地与屠夫行当相提并论的描述中,对肉体的凌迟是与展示相联的:尸体的每一块都被悬挂展览。
公开处决不仅伴有一整套庆祝胜利的仪式,而且还包括一种冲突的场面,后者是其单调的进程中的戏剧核心。这就是刽子手对受刑者的肉体的直接行动。诚然,它是一种有程式的行动,因为惯例和判决书(后者往往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主要细节。但是,它也保留了某些作战的成分。刽子手不仅在执法,而且也在施展武力。他是某种暴力的使用者,为了战胜犯罪而对犯罪的暴力使用暴力。他是这种犯罪的有形的对手,他既可以表现出怜悯,又可以表现得残酷无情。达姆代尔(Damhoud6re)与许多同时代人一样抱怨,刽子手“极其残忍地对待作恶的受刑者,摆布他们,折磨他们,残杀他们,似乎他们是他手中的野兽”(Damhoudbre,219)。这种风俗延续了一段很长的时间自)。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一直有一种挑战和较量的因素。如果刽子手取得胜利,如果他能一下子砍断犯人的头颅,他就会“拿着头颅向人们展示,将其放在场地中,然后向鼓掌称赞他的技术的人们挥手致意”(这是格莱特[T.S.Gueulette]”于1737年在观察处决蒙蒂尼[Montigny]时所看到的场面。见Anchel,62~69)。反之,如果他失败了,如果他没有按照要求成功地杀死受刑者,他就要受到惩罚……处决达米安的刽子手便是这种例子。他未能依照规定将受刑者四马分尸,只得用刀来凌迟后者。结果,原来许诺给他的达米安的头发被充公,拍卖所得的钱散给了穷人。若干年后,阿维农的一名刽子手把三名强悍的强盗搞得过分痛苦,欲死不能,便只得将他们用死。围观者群情激奋,斥责刽子手。为了惩罚他,也为了使他免受群众的殴打,他被关入监狱(Duhamel,25)。此外,在对不熟练的刽子手进行惩罚的背后,有一种我们今天依然不陌生的传统。按照这种传统,如果刽子手意外地失败了,那么犯人就可得到赦免。这种风俗在某些国家是十分明确的,如在勃良第。民众常常期待这种情况的发生,有时会保护以这种方式逃脱死神的犯人。为了消灭这种风俗和抑制这种期望,人们只得诉诸古老的谚语:‘做刑架从不放过自己的捕获物”,在死刑判决书中加入明确的指示,如“勒住脖颈悬挂,直至死亡为止”。在18世纪中期,塞尔皮雍(Serp*。n)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等法学家认为,刽子手的失误并不意味着犯人的生命可以苟全(SerPflon,Ill,1100)。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律释义》一书中指出:“显然,如果犯人根据判决被处绞刑,但没有彻底咽气,而又复活,那么司法长官应该再次吊死他。因为前一次绞刑没有执行判决。而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心慈手软,就会贻患无穷”(Blackstone,199)。在处决仪式中有某些令人迷惑不解的神裁法和上帝审判的成分。在与犯人的较量中,刽子手有点像国王的斗士,但他是没有资格因而得不到承认的斗士。历来的传统似乎是,当刽子手的委任状被盖上印里后,不是放在桌子上,而是掷于地上。众所周知,围绕着这个“十分必要”但又“不自然的”职务有各种限制(I-oyseau,80~81)。在某种意义上,刽子手是国王手中的剑,但是,他也分担着其对手的耻辱。君权授权地杀戮并通过他杀戮,但君权不体现在他身上,也不以他特有的残忍为自己的标志。而且,它从不出现,除非在能造成最轰动的效果的时候,即用赦令来中止刽子手行刑的时刻。在判决和行刑之间通常只有短暂的时间(往往只有几个小时),这意味着赦免通常是在最后一刻才降临。而仪式的进行十分缓慢,无疑是为了这意外的变化留下余地(见Hardy,1769年1月30日,1125和1779年12月14日,IV,229)。安舍尔在(l世纪的犯罪与惩罚》一书中讲述有关安杜瓦·布列泰克斯的故事:当一名骑上带着人们熟知的羊皮纸卷奔驰而来时,他已经被带到行刑台下了。“上帝保枯国王”的欢呼声响成一片,布列泰克斯被带到小酒馆,法庭书记员则为他收拾好东西。犯人总是希望获得赦免。为了拖延时间,甚至到了绞刑架下,他们还会假装要吐露新的案情。当民众希望看到赦免时,他们会大声呼喊,要求赦免,竭力设法延迟最后的时刻,期盼着携带绿色蜡封的赦令的信使,在必要时甚至谎传信使正在途中(1750年8月3日,在处决几名因反抗劫持儿童而暴动的人时便发生了这种情况)。君主在处决时的存在,不仅表现为实施依法报复的权力,而且表现为能够中止法律和报复的权力。他应该始终是独一无二的主宰,唯有他能够荡涤冒犯他本人的罪行。尽管他确实授权法庭行使他主持正义的权力,但他并没有转让这种权力。他仍完整地保持着这种权力。他可以任意撤销判决或加重判决。
我们应该把公开处决看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公开处决在18世纪依然被仪式化。它合乎逻辑地包含在一种惩罚制度中。在这种制度中,君主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决定和实施惩罚,因为他通过法律的中介而受到犯罪的伤害。在任何违法行为中都包含着一种“大逆罪”(。rimenmsjestatis),任何一个轻罪犯人都是一个潜在的武君者。而激君者则是彻头彻尾的罪犯,因为他不像其他违法者那样,只是冒犯君权的某个特殊决定或意愿,而是冒犯君主的原则和君主本人。在理论上,对武君者的惩罚必须是集一切酷刑之大成。它应该是无限报复的体现。对这种十恶不赦之徒,法国法律不限定刑罚方式。为了处决拉维亚克(Ravaitac),当局必须创造仪式的形式,将当时法国最残忍的酷刑组合在一起。为了处决达米安,人们试图发明更残酷的肉刑。当时人们提出了各种建议,但是这些建议都被认为不够完善。结果,还是沿用了处决拉维亚克的方式。应该承认,这种方式是比较温和的,因为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在1584年是如何用类似无限报复的方式来处共谋杀奥伦治亲王威廉”的刺客的。“第一天,他(刺客)被带到广场,那里设置着一个大沸水锅,他的那只犯罪的手被浸入锅中。第二天这只手被砍掉,因为这只手落在他脚边,他就在行刑台前后不停地踢它。第三天,用烧红的铁钳烫烙他的胸部和手臂的前端。第四天,同样用铁钳烫烙他的手臂上部和臂部。这个人就这样连续受了八天的酷刑。”最后一天,他被施以轮刑和锤刑(用一根木棒锤击)。六个小时后,他还在要水喝,但没有给他。“最后,治安长官在他的哀求下下令绞死他,以使他的灵魂不致绝望和迷失”(Brant6me,11,191~192)。
毫无疑问,公开的酷刑和处决所以存在,是和某种与这种内部结构无关的东西相联系的。鲁舍和基希海默尔正确地看到,这是一种生产制度的后果。在这种生产制度中,劳动力乃至人的肉体没有在工业经济中所赋予的那种效用和商业价值。此外,这种对肉体的“轻视”当然是与某种对死亡的普遍态度有关。我们在这种态度里不仅可以发现基督教的价值观,而且还能窥见一种人口学上的,在某种意义上是生物学上的形势:疾病猖獗、饿莩遍野,瘟疫周期性地横扫人世,婴儿死亡率骇人听闻,生态一经济平衡极不稳定——所有这~切都使得人们对死亡司空见惯,而且产生了包容死亡的仪式,以使死亡变得为人们所接受,并赋予步步紧逼的死亡现象以某种意义。但是,我们在分析公开处决长期存在的原因时,还应该注意历史的联系。我们不应忘记,迄大革命前几乎一直有效的关于刑事司法的1670年法令,在某些方面甚至加重了旧法令的严峻性。对此,皮索尔(ssort广应负有责任。他是起草体现国王意图的文件的委员会成员之一。他根本不顾及拉穆瓦农(I-amoignon)等行政官员的意见。在古典主义兴盛期,频繁的民众起义,一触即发的内战阴影,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而不惜损害高等法院的愿望,这些都有助于说明这种严刑峻法延续存在的原因。
在考虑包括许多酷刑的刑法制度时,这些事实是一般性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外在的理由。它们不仅可用于解释肉体惩罚的条件和长期延续,而且也可用以解释反对意见的软弱性和偶发性。我们应该在这种一般背景下,阐述肉体惩罚的具体功能。如果酷刑在法律实践中根深蒂固,那是因为它能揭示真相和显示权力的运作。它能确保把书面的东西变为口头的东西,把秘密公之于众,把调查程序与忏悔运作联系起来。它能够在有形的罪犯肉体上复制罪恶。这种罪恶应该以同样恐怖的方式显现出来和被消灭。它还把犯人的肉体变成君主施加报复之处,显示权力之处以及证实力量不平衡的机会。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真理一权力关系始终是一切惩罚机制的核心,在现代刑罚实践中依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