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功评传-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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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
最近,全国数十家报纸以及数家权威的文摘报都载文报道韩少功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为“抄袭”、“剽窃”之作,舆论风潮还在发展。这些说法最早源于1996年12月5日北京《为您服务报》上北大副教授张颐武的观点,即《马桥词典》“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而很多作家批评家认为由张颐武发端的这些指责毫无根据,极不严肃,是丧失批评道德的不实之词。
鉴于上述两种观点各执一端并造成了文坛混乱和社会舆论风波,鉴于这一事件已经超出批评的范围而牵涉到作家正当权益,我们吁请贵会聘请权威性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韩少功的《马桥词典》给予公正评审,就韩少功是否“抄袭”、“剽窃”、“完全照搬”的争议得出结论便公之于众。
马桥事件(6)
史铁生、何志云、汪曾祺、蒋子龙、方方、李锐、
蒋韵、何立伟、迟子建、余华、乌热尔图
1997年1月5日
从北京返琼,韩少功家里的电话也几乎被打爆了。从妻子工作的单位到小孩就读的学校,不明真相的人们也在议论纷纷,一些熟人见面时眼神中也闪烁着说不出的意思。这时候他才意识到,原先回答《文汇报》记者的“置之不理”的那番话是做不到的。这不是他的作品写得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他是否有做人的人格问题,因为按照张颐武“全盘照搬”的说法,《马桥词典》就不是他写的,而是抄袭来的。在媒体排山倒海的起哄之下,他已经被人们当成无耻的窃贼。人们对抓贼有一种快感。如果他不发出声音,那就意味着默认。如果抄袭、照搬和剽窃的罪名成立,意味着他侵犯了帕维奇的著作权,必须向这位外国作家请罪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他作为一个作家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了。于是,他转变态度,陆续接受了一些记者的采访。
正在这时发生的另外一件事情,最终促使韩少功下定决心向法院递交诉状。3月20日《作家报》刊登了署名华锋、解永敏题为《〈秋夜难忘〉模仿乎?抄袭乎?》的来信,检举叶蔚林的小说《秋夜难忘》从背景、构思、视角、故事到人物设置乃至主要情节,甚至语言环境、营造氛围等,与山东作家尹世林七年前发表的《遍地萤火——我在一个秋夜的经历》同出一辙。第二天的《羊城晚报》又刊登了两篇小说的详细比对。叶蔚林很快就承认自己套用、抄袭的错误,并向尹世林表示道歉。叶和韩均出道湖南,并于1988年一同移居海南,他们身上相继发生的事情引发的暧昧联想,对韩少功也构成了某种说不清的压力。有了相当丰富的人生阅历的他,对许许多多的事物都看淡了,但对于自己的清名,他还有几分珍惜。他说他可以容忍他人在自己身上泼冷水,却不能容忍他人在自己身上泼脏水。
3月28日,在事情发生三个多月之后,韩少功委托律师李玦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张颐武、王干、为您服务报社、曹鹏(经济日报社记者文敬志)、劳动报社、《书刊文摘导报》等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上述被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责令他们停止侵害行为,以适当方式消除因其侵害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的恶劣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后回答《文艺报》的提问时,他表达了提起诉讼的动机:“对不大习惯讲道理的人,除了用法律迫使他们来讲道理以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对分不清正常批评和名誉侵权的人,除了用一个案例让他们多一点法律知识之外,我也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让我们节省一点时间和精力》,《文艺报》199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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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场“笔墨官司”最终上升为一起诉讼。面对来自不同渠道的调解,特别是陆文夫先生的出面,韩少功表示感激。然而来自权威媒体的压力,只能强化他讨回公道的决心。把事情提交司法程序对他而言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他要洗清自己的莫须有的窃贼罪名已经找不到其他有效的办法。在回答记者的采访时他表示:我随时愿意撤诉,但撤诉的条件是道歉。在见诸6月7日的《文艺报》和一周之后的《羊城晚报》的采访中写道:
韩少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性,他说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和调解,在法院受理之后也还有由庭内调解的机会。但他认为接受调解要有先决条件:“指责一部作品‘剽窃’、‘抄袭’、‘无论形式或内容完全照搬’他人作品,这不是判断作品好或者坏的问题,是事关该作品著作权属于甲还是乙的问题。指责关于《马桥词典》的评论是‘广告满天飞’,是作者本人‘广告套路’‘熟能生巧’的运用,这不是判断有关评论优或者劣的问题,是涉及众多评论者和作者本人道德品质是否败坏的问题。如果这些指责纯属虚构,纯属舆论发端者对文化论争对手轻率的攻击,当然不是正当的文学批评,是我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不应该接受的。有关当事人只要对上述说辞给予公开更正或收回并致适度的歉意,我愿意随时撤诉。”书包 网 87book。com 想看书来
马桥事件(7)
韩少功提出收回说辞并致适度的歉意的条件并不苛刻,但仍然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最先挑起事端的张颐武等,一直保持一种理直气壮、咄咄逼人的姿态,并且得到某些权威力量的支持。张颐武、王干他们甚至声称应该是别人向他们道歉,而不是他们要向别人道歉。在这种情况下,让最早受到伤害的另一方宽容退让、息事宁人,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诉讼不可避免。
1997年12月,法院终于就此案公开审理。但是,韩少功、张颐武和王干都对法院的判决有所不服。1998年12月,在受理四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就此案公开审理。经过长时间的慎重研究,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民事判决书》。该书清晰地描述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原审(即中院一审)认定:韩少功所著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部作品,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之间存在着抄袭、剽窃、完全照搬的情形。张颐武、曹鹏撰文,《为您服务报》与《劳动报》刊载文章指责韩少功的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的抄袭之作,已构成了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发表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其内容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如下:(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在《为您服务报》上,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劳动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向韩少功赔礼道歉的声明,为韩少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张颐武、曹鹏、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分别赔偿韩少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3)驳回韩少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韩少功、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韩少功发表其长篇小说《马桥词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第一百三十七期上发表《精神的匮乏》一文,文中指称:《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同期同版的《为您服务报》上还刊载了王干的《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称:韩少功的“《马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入流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国各种不同的报纸上发表了完全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热烈吹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套路韩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韩少功“怀疑广告(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的嫁接),但他为《天涯》的发行量和知名度又‘奋不顾身’地变着戏法儿做广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发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的公案》,文中称:“张颐武指出……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内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报》刊发了俞果的《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文中述称:“张颐武教授斩钉截铁地指出:韩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国文艺》上的《哈扎尔辞典》。”并指出:“何谓抄袭?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将频频与我们撞车,书架上也将出现许多《xxx词典》之著。”上述文章发表后,《中华读书报》、《羊城晚报》等进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关于一部作品“完全照搬”另一部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艺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性(或原创性)所作的判断。按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家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其职业道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马桥词典》是一部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根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性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干在《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马桥词典》加以热烈吹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地称“韩少功做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种搞“友情评论”的不道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干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干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
闹闹哄哄的“马桥风波”终于尘埃落定,胜诉的韩少功心里并没有感到高兴。一种缺乏根据的肆意诽谤,竟然得到那么多媒体不负责任的喝彩和热炒,闹得真假不辨是非颠倒沸沸扬扬,无端耗费许多人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让他感到欣慰的是,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翻译的葡萄牙作家费尔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录》已经交付出版,装帧设计相当精美,下一本书也已经在写作当中。他没有要求法院去执行最终的判决。
马桥事件是新时期文学史上争议最激烈的公案之一,有众多著名的作家、评论家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争端之中,然而,他们最终要闹明白的,不是作品在艺术和思想上的成败得失,而是作品是不是抄袭这样至为简单的问题。严格来说,这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文学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和道德问题,但却被许多人当成正常的、健康的文学批评来对待,如今回想起来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马桥事件真是中国文学的耻辱。只要读过《马桥词典》和《哈扎尔辞典》的人,都会对“抄袭”、“照搬”一说感到莫名的疑惑。虽然同样冠以“词典”的书名,但它们之间的差别实在悬殊,以至于要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还得花费许多心思。
马桥风波之后,韩少功后来又写出了《暗示》、《山南水北》等与《马桥词典》同样有分量的作品。回顾马桥事件,我们不禁庆幸,如果关于《马桥词典》抄袭、剽窃的指控作为“正常的文艺批评”得以成立,酿成一起冤假错案,我们会不会因此封杀了一个优秀作家?经过马桥事件,人们应该更加清楚合理批评与恶意诬陷和人身攻击的界线,中国文人应该比其他阶层更有涵养,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和人格,不能因为观念的分歧就肆意糟践它们,以图出一口恶气。在维护事实真相和人格完整的伦理前提下,批评家仍然有巨大的空间可以自由驰骋。
进步的回退(1)
作为一个行动者,韩少功的心志少有旁骛。心志专精者往往失之迂直,但他却善于在生活的流变中迂回地把握自己。不是每一条偏僻的小路都通向辉煌的殿堂,但是每一条康庄大道都有走到尽头的时候,任何聚宴都指向一个离散的结局,这是人人都听说过的道理。韩少功的机敏在于能够弃舍,在康庄大道熙熙攘攘时悄然拐出,另辟一条羊肠小道;在觥筹交错的时刻抽身离席,“一次次回到一无所有和从零开始”,避免收拾残局的狼藉。用蒋子丹的话说,“韩少功的明智,恰在于他正值春风得意还想灯火阑珊”(《〈韩少功印象〉及其延时的注解》,《当代作家评论》1994年第6期)。在一条黑暗的道路上走到光明,比在一条光明的道路上走到黑暗是要好些。
90年代后期,文学题材的类同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个性充分伸展的时代,奇怪的是,个性化的追求最终指向一些不约而同的共性。尽管社会的阶层和角色的分化越来越悬殊,但人们内心的愿望却趋于一说,从君子到庶民皆以物欲为本,皆以身体为尺度。一个时期,在《天涯》的小说来稿中,竟然有近半是写红杏出墙和多角恋爱的,小说中的人物玩世不恭、嬉皮笑脸的做派也如出一辙,人物活动的场所也在从商场、酒吧到宾馆床笫之间的一条线上。在作家同行之间的交流中,除了插科打诨的玩笑话和有色段子,剩下的就是耳熟能详的事情。城市生活就像它的建筑面貌一样,在复制中迅速同质化,人们在精神上也迅速向右看齐,就像操场上的士兵。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