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5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有关部门的尸体解剖,受害亲属提出了连自己也觉着绝大多数不可能被答复的“九条要求”。这九条中最主要的两条是以“残害儿童罪”,将王永强处以极刑,二是高达200万元的精神赔偿。有关方面认为这九条纯属无理要求,使事件的善后工作受到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核查基本情况后批示:法官王永强致小学生溺死事件,弓愧群众公愤,严重恶劣至极。此事件发生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更是令人不可思议。王永强等人丧失良知、丧失理智、丧失做人的基本准则,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恶劣的影响。对这种人民法官中的个别败类一定要严惩不贷。为此,肖扬院长要求:卫。最高法院要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山东省高级法院,调查事实真相,安抚群众情绪,做好善后工作;2。要严惩凶手,各级法院绝不准护短,更不准包庇,如有上述行为一定要追究责任;3。在进一步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此事件立即通报全国各级法院。
在肖扬院长“批示”的感、下,受害亲属放弃“九条”要求,只愿严惩凶手,并得到适当的精神补偿。
八、断臂少女缘何苦等了10年
7岁农家女,意外遭电击,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责任单位相
互推诿,本该6个月结案,法院判决拖至9年。拿着人民的俸禄,头戴国徽、
肩扛天平,人民的法官对人民的疾苦漠然视之。
一个7岁的农家女孩,被不符合安全标准安装的变压器击伤。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伤口3年愈合。责任单位推来推去,横竖不管。诉诸法律,法院一审、二审重审长达9年!
她的名字叫隋香,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天红村人,一家世代为农,全家4口,种着5亩菜地为生。
那是1988年10月5日。
“香香,那个砖垛子上的铁家伙是个啥玩艺?”一起玩的孩子们对香香家菜地里新建的变压器产生了兴趣。是呀,砖垛子上放的方的、圆的铁家伙都漆得亮亮的,还有一个个漂亮的磁瓶,孩子们开始走近变压器。
土堆上两个孩子驮起了香香,香香又蹬住从变压器上垂下的一束成V字型的电线,连蹬带攀,加上小朋友的推搡,香香终于上了砖垛。
“哇!”随着一声惨叫,香香还没有拉到小朋友的手,就被强大的电流从砖垛上击下。一瞬间,摔到地下的香香和惊呆了两个伙伴都没了声响,空旷的大地间只弥漫着浓浓的焦肉味
“这孩子必须截肢,谁是这家主事的?”在哈尔滨的一家大医院里,经过紧急处置,医生们开始术前准备。“我是这家主事的!”刚刚赶到医院的香香爷爷,怀里揣着刚刚卖掉马车、马匹的1500元钱挤到了医生面前。“这孩子伤势严重,需要截肢,还要做其它修补手术,因为高压电击穿了她的身体。”“孩子有没有危险,开刀要多少钱!”香香爷爷的头上急出了汗。
“手术结果难说,术前先交押金4000元。”医生交待完走了。香香的爷爷和爸妈都低下了头。除了兜里这点钱,家里就剩地里那点儿白菜了。
住院6天后,香香一家悄然离开医院回到了铁力。
“不能就这样算了,变压器安到人家地里,伤了人,得负责任。”乡亲们除了陪着落泪外,想起了讨说法的事。“对,找他们去!”香香爷爷“腾”地站了起来。
“谁的责任啊?你懂什么,看看这个,这是国家的规定,我们都是按这规定办的!”“啪”一本厚厚的书摔到桌上,香香爷爷不认字,找了几天,县农电局的一句话就把他噎住了。
“别找我们,这个变压器,我们还没接收呢!”县石油公司的话更简单。
这以后,香香的爷爷无论找到哪儿,不是闭门羹,就是这几句话。老人又在悄悄落泪。
几个月后,终于,有个部门出面协调此事了。但不知是协调此事的政府官员也不懂法,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香香爷爷在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得到了一纸协议:县农电局和石油公司两家从道义上各给付隋香2000元人民币。签字前又加了一个前提条件:今后不再追究此事!
不识字,不懂法的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经过3个多月的煎熬,香香的双臂烂掉了,脱落了。万幸的是,香香妈的每天几十次的换药、消炎挡住了细菌的侵袭,香香闯过了一大关!
更加幸运的是,香香的一位谙熟法律又极富同情心的表姐夫得知了此事,从此,香香一家有了希望。
起诉、立案、调查、开庭。主审法官徐晓峰的干练加上对香香境遇的极大同情,使本案的审理一开始进展很快。1989年夏初,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席上是香香和她的爸爸妈妈;被告席上是一对兄弟,一位是县农电局技术股长,另一位是县石油公司副经理。
“县农电局为县石油公司安装在原告隋香家菜地里的变压器,安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原告代理律师振振有辞地陈述着。
“按国家有关规定,变压器安装在两米以上的基座上,就可以不安装护栏,就对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不负责任。”农电局的代理也有根有据。
“据实地调查,变压器的基座不足两米,且有大束下垂电线,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这是一;二,即使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今天对隋香的伤害,也要有人负责任。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律师慷慨陈词。
“本案已由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农电局代理人又找到一条理由。
“2000元换两臂,这在法律上叫显失公平,协议无效。”
“那,那变压设施是由我方承建安装,出事时工程已完,责任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农电局开始把责任推向石油公司。
“不对,承建安装是否完成,应以交接手续为准,请问可有证据。”
香香妈除了24小时照顾香香生活,为她继续擦药治伤外,开始有意识地让香香用脚干这干那;时不时在炕上撤一把豆子让香香拣。香香爸则伺候菜地,赶小马车拉脚,没日没夜地为糊口奔波。
断顿了,亲属给点米,乡亲借点面;有钱先给孩子买药,没钱时高利借款。一家人盼着法院早日判决。
1年、2年、3年,法院的判决杳无音讯。
第6年,也就是1995年,当初审此案的徐法官在外地法庭任职多年后,又调回已县改市的铁力法院。一天,新任法院院长亲自交办一个案子,打开卷宗,徐法官呆了——这竟是6年前自己初审的香香损害赔偿案。案子怎么至今还没结?怎么6年间,卷宗中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
此案一定要审,而且要尽快审结。时隔6年,徐法官第二次开庭审理香香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5年7月14日,铁力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原县农电局、现市电业局向受害人隋香赔偿医药、残疾补助、生活费共计3123548元;市石油公司赔偿2000元;香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费用的20%;安装假肢费用待隋香18岁后另案处理。
市电业局不服此判决,仍以6年前第一次到庭时陈述的理由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电业局还是不服,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附函提出要求:
一、分清电业局和石油公司的责任,如分不清双方各负50%的责任;
二、医疗等费用的赔偿与假肢费一并审理;
三、鉴于受害人伤势严重,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建议免去20%监护人的责任。
从案发至今已10个年头,此案审理也有9年。香香已从幼女长成少女。还要多长时间本案才能审结,还要多少个年头判决才能执行,这些都无从知晓。
伤残、穷困、遥遥无期的诉讼,隋香一家人承担了多少,能承担多少,也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假如,当事的那些人有点同情心,也许香香受煎熬的时间会短些!
假如,我们的法律能够更严肃一些,也许这样审限为6个月的案子,不会一审就是6年、10年!
1998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发了小隋香案的报道《天若有情》后,舆论哗然,举国震惊。一个月后,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再次报道了悬而未绝的隋香赔偿一案。媒体的曝光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以及副院长祝铭山、唐德华等领导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要求有关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并催办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责成黑龙江省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尽快执行再审判决,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的需要;限时黑龙江高院督促伊春中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认真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向全国各级法院通报此案。
据悉,伊春市中院于3月24日已对此案做出了再审判决,3月26日宣判赔偿隋香各种损失共计167万余元。其中,铁力市电业局赔偿66万余元,石油公司赔偿50万余元,共计116万余元。
隋香损害赔偿案,从起诉到再审做出判决长达9年之久,黑龙江省法院调查认为,审判机关存在著作风拖拉、个别审判人员失职、领导失察等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决定对铁力市法院、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负有责任的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等7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通报批评等处分。
在调查此案的同时,省法院还发现了铁力市法院立案、执行需向市政府请示协调这一违法问题: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铁力法院共请示政府协调案件51件。
稍有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诉讼案件的立案权与执行权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当然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不容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染指。铁力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一级审判机关,不可能连这点宪法常识都不清楚。而铁力市一位副市长明知这种做法是“把手指头插进转动的磨盘眼儿”,却愣是非插不可,此种“义无反顾”的违法举动,更是令人吃惊。对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铁力市法院和市政府一些人眼里,神圣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与他们的长官意志和手中权力相比,实在不值一提。而铁力市法院一位负责人称这种做法为“摸着石头过河”,意即他们是在“改革”、在“探索”。对宪法规定进行所谓的“改革”与“探索”,这个“石头”摸得太离谱了!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隋香赔偿案:
隋香案一审审了6年,而这6年中,从立案到结案只开过两次庭。原因何在?是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量大吗?不是。是责任难分、是非难断吗?也不是,用被害人伤情治疗来终结、法院内部人员工作等理由来解释,也难以自圆其说。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隋香案1989年初夏立案,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公布实施,因此,直到《民事诉讼法》公布前,我们对该案办案时限上的问题可不作评价。但是,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之后,该案又“踏踏实实”地被放了4年,这就不能不耐人寻味了。法律既然对审判时限已有明确规定,那么,隋香案超过6个月审判时限是否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呢?如果报批了,又超过审限6个月是否报经上级法院批准了呢?如果没有按规定报批,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时限的规定,责任该由谁负?如果报批手续齐备,该案一审6年未结,上级法院批准审限如此之长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此案从第一次开庭后,到第二次开庭前,6年间卷宗里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这说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法院并没有做其它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此看来,此案审限一延再延完全是人为原因。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是再清楚不过了吗?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申诉案件,办案时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再审了一年多,也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限。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该院主管院长却讲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是看了《法制日报》才知道的。如此这般,这个案件再审超时限是否经过院长批准就不言而喻了。案子到了中院一年多,主管院长却全然不知,审判监督作用又从何谈起呢?许多人反映,不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但不知什么原因,一拖就是几年乃至更长,致使许多法院积案甚多,给当事人的身心、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极为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