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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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35000元属正常拨款,长晋公路长治县段涉及的全部7个乡镇都有,其中最多的4万元。按比例,城关镇应拨37000元,结果少拨了2000元,调给了困难乡镇。
另外,该案的很多情节矛盾重重。关于送钱的时间:起诉书认定为“1992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但首次公布此案的《长治日报》载明的送款日期却是“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具体的送款时间,也有上午10点、9点、8点等多种“版本”。关于送钱地点:在一审法庭上,蒋、阎均供认事前与景、郝没有约定过送钱的时间、地点,而且蒋、阎二人也没有约定。关于送钱的提议:一审庭审调查时,蒋秀英说阎忠保提出一人送1万,而阎忠保则说是蒋秀英给他讲,35000元里就2万元景、
一《郝的,给退回去就是了。关于现金来源:案卷里,蒋、阎一再交待,送的2万元是从信用社提的,后来又承认说了假话,钱是从阎忠保家里拿的。而且,“供述”到景起水家送过钱的蒋秀英、阎忠保,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都曾翻供,否认去过景起水家送过1万元钱。特别是阎忠保,连景家是个什么情形都说不清楚。
让我们再来看看一审开庭时郝贵章接受讯问的情形。问:“你承认不承认自己受贿?”答:“承认。”问:“什么时间受的贿?”答:“1993年1月中旬的一天。”问:“票面是几种?”答:“当时我记忆是两种,后来办案人员让我说成记不清了。”问:“哪个办案人员让你说的?”答:“这个不能说。”问(当庭出示蒋、阎“送钱”用的黑提包):“是不是这个提包装的钱?”答:“不是这个提包。”问:“指挥部封过门没有?”答:“封过。”问:“什么时间封门?谁人在场?”答:“1992年12月30日封门,我和司机、会计在场。”问:“1992年12月30日封了门,1993年1月中旬怎么到指挥部给你送礼?”答:“我也说不清。”上面这段话中,郝贵章虽然承认受贿,但在具体情节上与蒋、阎供词及起诉书指控均不一致。
虽然存在上述诸多疑点和矛盾,一审法院还是“认定”了检察院所指控景、郝的受贿事实,并对景、郝做了有罪判决,只是罪名定成了贪污。
一审判决后,景起水以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蒋秀英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壶关县检察院以判决对景起水、蒋秀英、阎忠保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1996年11月27日至28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景起水仍坚称自己没有受贿,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判自己无罪。蒋秀英、阎忠保供述的“行贿情节”仍是自相矛盾且互相矛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承认“受贿”、因“态度好”而得到“宽大处理”、一审判决后自己没有上诉仅因他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才获得参加二审的郝贵章,在二审法庭上彻底翻供,称自己根本没有受贿,以前的“供述”都是假的,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作出的。
经过两天的庭审,二审法庭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景起水、郝贵章各受贿1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宣告无罪。12月17日,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讨论后,也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
按说,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已经讨论定案,应该很快宣判;《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然而,奇怪的是,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至1997年9月下旬才予以宣判;而判决书上所署的日期却是1996年12月17日。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子,拖了近4年多才有了结局;从侦查到起诉,从一审至二审每一个环节都超过法定时限;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法院判决与二审法院所作的终审判决大相径庭;二审法院早有定论却迟迟不作宣判;种种事实令人困惑。下面让我们来听听有关人士的解释。
在壶关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受市检察院指令审查起诉这样的“大要案”还是第一次。他们对案子进行审查后,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矛盾,送款时间、地点、钱款的来源及一些细节都不清楚,因此,他们将案子退回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还是让壶关检察院起诉。壶关法院再次进行审查后,认为存在的矛盾虽然没有完全解决,但已基本符合起诉条件。他们就是根据市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进行起诉的。既然一审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他们就不算办了错案;二审法院怎么判是二审法院的事。
在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反贪局局长、直接领导并参加办案的李刚前同志解释,这个案子之所以在检察院拖了很长时间,超过了法定时间,主要是因为案件比较特殊,涉及两个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且被告人时供时翻;同时也因为发现了新罪(即蒋秀英、阎忠保等人的贪污罪行),此外还有法院在案件管辖上的扯皮。再问怎么看二审法院对景起水、郝贵章所做的无罪判决,是法院枉法裁判还是检察院办案有问题,反贪局长表示检察院办案是认真的,但也可能存在不足之处,法院判景起水、郝贵章无罪也不能说他们两个就没有问题。问及被告人在法庭上揭露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是否属诬陷,这位反贪局长表示,有时办案人员出于对贪污贿赂腐败行为的憎恨,出现一些不太合适的言行也是可能的。
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李保才同志表示,这个案子并非疑难案件,法院也没有分歧意见,并不是定不了,而是因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拖了那么长时间。
郭玉川院长表示,法院办案确实超时限,愿意接受批评。此案曾经作为长治市“反腐败要案”查处,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否定市里反腐败的“业绩”,自是不得不更加慎重;判决后,还会涉及为两位县处级干部恢复职务等具体问题,如不先做好协调工作,有关方面和当事人均将陷入被动。
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查办腐败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这是所有地方开展反腐败斗争应该遵循的方针。
四、“大贪污犯”无罪释放
一夜之间,王代友成了“大蛀虫”——案子未审结,却已定性,并公
开曝光。多次审理,法官据理力争,检察机关一错再错。真相大白时,已
是多年以后。
1998年1月9日,嘉陵江畔的南充市被冬日少有的阳光照耀得暖洋洋的,这普通的一天成为被告人王代友一生中最灿烂的日子。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他听到了梦寐以求的判决,这就是:“宣告王代友无罪”。
1953年,王代友出生在仪陇县永光乡一个普通的农家。1968年应征入伍,1982年转业回仪陇,在县公安局保卫科工作,4年后他又调往县民政局,任救济股副股长和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副主任。
王代友心有余悸地这样回忆:“1993年4月14日下午,仪陇县纪委有关人员叫县民政局一副局长转告我带上账册去对账,我如约而去,但他们却说没空改在第二天对账。然而,就在当天晚上,有关的6名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到县民政局我的家中和办公室中收缴文件、账表、清单和各种凭据等等,并且没有当着我的面清点所收缴的东西和出示任何收据;等搜查完毕,把我带到县检察院的楼上时,才给我补填了一张搜查证并让我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这才把存款现金存根、支票核对之后给我打了一个清单;当时他们搜走的其中一万元存款支票没找到,还是在另一同去人员那里找到的。在搜查时,他们到处乱翻,各抓各的材料,以致一个‘启诺’牌相机至今都没有下落。
“同年4月17日,我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宣布逮捕,并将解往阆中市看守所异地关押。我执意不走,因为他们没有给我出示有关手续;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一办案人员才简单地给我写了一张没收我文件、账据等东西的收条。
“按办案程序,逮捕24小时内必须讯问当事人。然而,直到第三天办案人员才来问我。他们首先让我在一份县检察院、纪委的联合调查报告上签字,因为此报告中写着开除我的党籍,于是我拒绝签字并与办案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王代友从此被关押起来,作为重刑犯看管,不准他的家人探视,只有具体办案人员天天和他打交道。与此同时,仪陇县各区、乡都成立了调查组,专门调查了王代友经手发放的救灾款物是否真正到位
然而,就在案子还没审结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过早地对此案做了定性,层层上报并向新闻界发布了消息,于是披露此案的新闻报道连篇累牍地出现在全国各地一些大小报刊上。为警醒世人,有关部门还摄制了此案的电视专题片《反腐狂飙》在各地播放,并制作了宣传图片在各地展览;1994年5月10日,根据此案和合川的一案件改编,由成都一家电视台拍摄的上下集电视剧《永不宽恕》在新津县开镜。几乎是在一夜之间王代友就成了“贪污犯”、“大蛀虫”,成了人人唾弃的“大坏蛋”。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最先是从新闻媒介中得知此案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居然出现这么大的贪污案,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并一致认为:此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案子转过来后,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此案审查清楚。因该案案情重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派员提前介入此案;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纳光荣庭长被领导委派专门办理这桩大案,他和省高院张志鸿法官两赴仪陇等地进行艰难的取证,从而拉开了审理王代友贪污一案的序幕。
从所掌握的部分关于此案的材料中可以看出,21万元是公款私存还是据为己有,成了本案的焦点,在1993年9月15日仪陇县纪委通报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语句:“王代友利用集会计、出纳于一身的职权之便,私自将这21万元捐赠隐瞒。”
于是,王代友就成了十恶不赦的“罪人”,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开除。接下来就是治王代友的“罪”了,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指控:“1991年12月30日、1992年3月11日南充地区民政局以南民救字(91)第224号、南民救字(92)第36号文件拨给仪陇县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救灾捐赠款21万元,被告人王代友收到两份文件和银行电汇单后,利用任仪陇县捐赠办副主任和掌握捐赠办公章及捐赠办法人代表、会计、出纳印章的便利条件,采取了不记收入账的手段,私自将此款从捐赠办账户上取出,以自己子女、亲属、代号的名义存入仪陇县工商银行状元街等7个储蓄所,将款据为己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被告人王代友千方百计隐匿这两笔捐赠款,并找单位和个人作伪证。检察机关破案后,将赃款全部追回”
按此指控,如果事实准确,被告人王代友是罪应当诛了。因此,当年社会各界人士都纷纷议论:“这么狠心的人,把救灾款都吃了,应该判他死刑。”他的家人在听到这些议论后,四处为之奔走喊冤未果,已悄悄地为他准备好了后事。是执法如山的法官“救”了他一条命。经法院多方调查,才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实,被告人王代友才幸免劫难。
事隔5年,负责审理此案的纳光荣庭长对此案还记忆犹新:“我们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阅读了检察机关递交的案卷,先就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不吻合。同时通过查账,发现这21万元是通过银行拨下去的,还有文件为凭。为了找到更准确证据,我们又提审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他的辩解,一些证据也证实了当时允许公款私存的特殊背景,从而证实了被告的供述,也说明了被告隐瞒2互万元是不成立的。同时被告还辩称存款不是21万元而是23万元,通过查账也印证了这一点。我们将此案的情况通报给检察机关,叫他们重新查证有些事实,后来他们委托仪陇一家审计单位作会计鉴定,结果却跟县检察机关原来的意见是一致的,认定被告贪污。但我们却认为这份鉴定太笼统,不符合实际。根据省高院的指示,我院又委托南充市审计事务所重新鉴定,最后结论是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贪污罪。”
杨元胜的工作笔记本成了本案的重要物证,有关证人对被告人的辩称提供了如实的证言,严谨的会计司法鉴定,终于使本案的疑点得以冰释。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南中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没有动用、挥霍资金及存款利息,未造成资金损失,其行为性质应属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公款私存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定性不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代友关于其将公款以私人及数码代号存银行的行为属公款私存辩解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头顶国徽的法官们经过多方调查、四处求证,终于为王代友澄清了一大罪名。
在办案法官的多方查证下,王代友“贪污”罪名被洗清了,但还有一条挪用公款的罪名死死地缠绕他,使他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他一再申诉:“判我3年也不对啊”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在(93)南检刑诉字第34号起诉书中同时指控:“199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