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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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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29日,抚顺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望花公安分局拘字(95)第70号、71号决定书;确认望花区公安分局对史有旭、关新跃做出的先行拘留决定违法。申诉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望花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 

        至此,历时三年多的刑讯逼供案真相大白。人们不禁要问:执法者难道不知有刑讯逼供罪?民警如此“办案”的动机、效果何在?究竟谁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知法犯法。1992年7月,河南焦作矿务局九里山矿派出所侦破了一起以张新顺、许小贵、范贵山为首的重大盗窃案。当时担任派出所所长的窦振国接受许小贵的父亲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宴请或行贿送礼数百元后,指使办案人先后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暂扣押金和罚款的名义,向3名犯罪嫌疑人家里收取现金1。3万元,将许小贵取保候审,另两个人放掉。致使3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达3年之久。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日前以徇私舞弊罪判处被告人窦振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1月22日早晨7点多钟,辽河油田盘锦公安分局副局长魏国宝和辽河油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李长玉在上班途中,一个戴白色口罩、身穿灰色格呢上衣的青年男子突然蹿上来,将盛着硫酸的一个小盆扣在魏国宝脸上。走在魏国宝左侧的李长玉身上也溅了很多硫酸。魏国宝和李长玉顿时被烧成重伤,魏国宝的一只耳朵几乎被烧掉。 

        案发后,辽河油田公安局、盘锦市公安局和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安分局民警快速出击,组成联合侦查组对此案进行侦查,于1月23日和1月24日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刘英年和孙德龙抓捕归案。 

        据了解,刘英年是1991年调到公安局的。因冒充科长签字报销不合理费用、涂改发票骗取单位现金和生活作风等问题,与其他4名民警一起被辽河油田公安局开除出公安队伍。1998年1月5日,刘英年接到被开除的通知书后不服,便找主管财务和纪检工作的魏国宝说情。被拒绝后,刘英年就把怨恨全部记在了魏国宝身上。且月15日,刘英年情妇的弟弟孙德龙从丹东来到盘锦推销手套。刘英年便找孙德龙帮忙报复魏国宝。孙德龙回到丹东买了硫酸又返回盘锦,于1月22日早晨制造了这起毁容案。 


        1998年4月21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乡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李中强酒后开枪,将要求与其断绝恋爱关系的李琢玉杀死一案。该院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中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乡市天泉宾馆售票员李琢玉1997年初与李中强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接触中,她了解到李中强自恃是公安刑警,特权思想严重,性格暴躁、自私。为了自身安全和今后生活,李琢玉断然提出与李中强中止恋爱关系。但李中强不善罢甘休,继续纠缠威胁李琢玉。 

        12月6日22时许,李中强酒后骑着摩托车并携带“五四”式手枪,到天泉宾馆售票室将李琢玉诱出门外。两人在门外争吵约半小时,李琢玉为避开李中强的纠缠,返口售票房。李中强尾随进入票房并关上门,掏出手枪对准李琢玉的头部,但李琢玉不为所动。李中强遂将子弹上膛,对着李琢玉的右腋下扣动了扳机,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不久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执法监警受贿案,被告人熊红旗因犯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熊红旗,1991年8月在江西赣江监狱三大队任管教干部。熊自1996年3月担任中队长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将调岗劳动、申报表扬、立功、减刑、假释之权向正在服刑的罪犯出卖。 

        服刑罪犯王某等7人为了得到表扬,以利减刑、假释,向被告人熊红旗进行贿赂。被告人认为给服刑罪犯表扬是个财源,机不可失。于是不加拒绝,一一笑纳,共收受7名罪犯的人民币8200元,并按罪犯所送钱额多少来定表扬、调岗、立功、减刑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红旗身为监狱管理干部,本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但其搞钱法交易,以权卖法,收受17名罪犯的贿赂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威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受贿罪。 


        轰动全国的公安败类张金柱肇事逃逸案,在中央电视台曝光后,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实上,张金柱案已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变成了故意杀人。 
        51岁的张金柱,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民警,曾任二七区公安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驾驶一辆豫A—54010白色轿车,到郑州市天伦大酒店参加宴请。酒后约21时30分,张金柱驾车沿郑州市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在路的北侧撞上由南向北各骑一辆自行车横过马路的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及其子苏磊。苏磊被撞倒腾空后,身体及头部碰撞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和上端铁框处,而后摔落在地。与此同时,该车撞击苏东海后,苏东海连同苏磊所骑自行车挂在该车左底部。张金柱置群众呼喊并伸手示意停车于不顾,仍驾车拖挂着苏东海及其自行车沿金水路向东又拐入东明路向南仓皇逃跑,后被武警、交警等堵截。张金柱驾车拖拉被害人达1500米之远。被害人苏磊被过路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害人苏东海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1998年1月12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张金柱有期徒刑三年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苏东海医药费、护理费7万元整,赔偿苏磊之母张菊花医疗费、丧葬费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 

        张金柱被法律处以极刑,然而张金柱式的公安败类并未绝迹 

        1998年5月28日零时许,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南川东路派出所教导员李舰(男,36岁)驾驶借用的西宁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车号为“青A—19876”的三星牌越野车沿市区长江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热水煤矿驻西宁办事处门前时,在迎面驶来青海穆斯林建筑公司“青A—08135”东风车的情况下,李舰强行超越同向行驶的西安长宁建筑有限公司“青A—03218”解放牌翻斗车,将站在道路中行线上的行人朱梅娥(女,57岁,山东省临沂矿务局子弟学校教师)、张继香(女,30岁,西宁市建行城东办事处八一路分理处职员)撞伤。肇事后,汽车在距现场五十余米处停车,李舰下车到现场看了一下后,不顾伤者的死活,驾车逃离现场,将发生的事故报告了指挥中心。西宁市交警支队城中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迅速派民警赶赴出事地点进行现场勘查。被撞的朱梅娥和张继香被“110”民警送往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朱经抢救无效死亡,张确诊为轻伤。 

        西宁市交警支队领导根据现场目击者提供的线索,立即成立了案件侦破小组,连夜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正当全市交警紧锣密鼓地逐个排查时,李舰于28日中午向所在分局领导报告此事故系他所为。 

        29日凌晨1时许,侦破组民警在兰州市中山宾馆将肇事的“青A—19876”车查获。李舰被刑事拘留。 
        李舰的行为,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青海省委副书记赵乐际,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冯敏刚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查清案情,依法从快处理。6月1日,西宁市专门成立了“5·28交通肇事调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调查。 

        前面提到的肇事者张金柱惨无人道,无视法律,民愤极大;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的枪声令人们拍手称快。 
        毙了一个张金柱,却并未唤醒泯灭良知的其他肇事者的心灵,在此前后,天南海北,接二连三演出的张金柱式的幕幕丑剧,着实令人不寒而栗。 
        勿庸置疑,公安机关的腐败分子尽管是极少数的,但远远不止上述汇总起来的个案。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着实令人费解和不安:我们的人民卫士怎么了? 

               二、不是净土:刑满释放人员混进警察队伍 

          《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者,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钱三运出狱后又穿上警服,又屡屡被提升,当上公安局副局长。民警陈亚 
        阳打人致重伤,检察院批准逮捕陈,陈却逃走,案发3年后才被开除公职。 
        公安队伍并非净土。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但是,在浙江省建德市有个刑满释放的前警察,不仅又穿上警服,还当上了公安局副局长。 

        这个人名叫钱三运,现任建德市公安局主管预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档案室,存有钱副局长的老底。在杭法刑初(85)41号刑事判决书上写道:被告人钱三运,建德县公安局新安江派出所所长。1983年8月22日下午,非法拘禁魏象友等4人,进行刑讯逼供,并造成魏象友被捆打死亡。依据刑法第143条、第136条、第67条、第59条之规定,对钱三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钱三运于1985年10月减刑出狱。经过一番活动,他又“幸运”地穿上警服,被派到大同派出所当民警,后调到局机关治安科。 
        钱三运4人刑满释放后,原建德县认为他们的问题是工作中的失误,经过两次讨论,决定保留他们的党籍、公职、参加工资改革,可以回公安机关工作,但只能留在基层。公安局照此办理。除了留在基层这一条算是小小惩罚之外,待遇与服刑前基本不变。不久钱三运就回到了局机关,有人说他不过是下基层“锻炼”了一回。 

        1992年5月16日,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六部委发出的《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规定:“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分的人,依照行政法规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分别不同情况,或予调离,或予辞退,或开除公职,一律清理调出政法部门。”就连钱三运自己也感到不宜继续留在公安机关,可当时的公安局长秦某(现正劳教)拒不执行中央文件,极力挽留这4位刑满释放人员。1993年还向上级推荐钱三运,使其当上交警大队队长。同年11月,公安局向上级打报告,要给钱三运授衔。报告中充满溢美之词:“三运同志虽在工作中有过失误,并受过刑事处分,但他们一向政治表现较好,热爱公安工作,作风过硬,遵纪守法。我们认为钱三运等三同志不应与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划等号”,轻松地“驳回”了六部委文件的规定。 

        如此这般,钱三运不仅没有被清理出公安队伍,反而加官晋衔,飞黄腾达。1993年,在未授衔的情况下,他还被“破格”提拔为市交警大队队长,同年11月,又补授三级警督的警 

        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公布施行。该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国有国法,但建德市自有“家规”。1997年1月,钱三运被提升为建德市公安局主管预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 
        虽然钱三运的步步高升有公安局长的极力举荐,但最后的决定权在市委。特别是公安局副局长一职,非同小可,必须经过市委常委会一致通过,再经过市委组织部的考察,经过群众评议,才能通过。公安局的民警们虽有意见,但他们认为,既然上面已经定下来了,个别人反对又有什么用呢,摇头不如点头好。 

        钱副局长上台,使建德人伤心又痛心。两位前任局长在提拔钱三运时不遗余力,如今均已涉嫌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现在又挑了个被判过刑的坐过牢的人当公安局副局长。 

        为什么原建德市公安局领导能一再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倒行逆施,使严重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公安队伍?建德市的党委组织部门为什么能瞒天过海,使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当上公安局副局长呢? 

        在建德市,犯过严重错误、被判过刑的人被提拔重用的不只在政法部门有,也不仅钱三运一例。原下涯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曾因渎职罪判刑,后又被委以重任,今年又因受贿罪“二进宫”。 

        公安局副局长、镇党委书记掌握着刀把子、印把子,这些权力必须交到党和人民最放心最满意的人手里。而建德市的个别领导,在干部提拔任用问题上,以人情代替原则,以长官意志代替国家和人民意志——法律法规正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让严重不合格人员担任重要职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这一点来说,对有关人员是否也要追究责任呢?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1992年1月29日晚,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后龙派出所民警陈亚阳及联防队员刘峰明、林忠等,在进行治安巡逻时,殴打在饭店吃夜宵的福建炼油厂青年职工刘敬阳,致其胰肾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各方面舆论的压力下,公安局立案侦查,不久就对陈亚阳等三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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