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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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取暴力和草率的手段,这个理由是无可辩驳的,但如果实行温和而行动缓慢的经济改革政策,这就根本不成其为理由了。第二个理由是遗产起着好几种间接的作用,抚养子女和建立家庭的愿望是对发奋图强的一个刺激。有闲阶级的存在为独创能力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机会,并供应无私的男女人们为国家效劳。我要再一次指出:唯一能判明这些论据的价值的测试是以经验为根据的测试。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和通过努力获得的财产显然是不一样的,自由主义政策最初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加以区别是正确的,唯一失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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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从资本或土地获得的收入可能代表个人的储蓄而非他继承的财产。真正的区别是在继承所得与劳动所得之间,虽然对劳动所得的财产征税可能减少工业利润,并消弱工业的原动力,但绝不说明对遗产增税必然会有那个结果,或者必然会严重搅乱任何其他社会功能。再者,它是一个只有经验才能决定的问题,如果经验表明我们能够对遗产征税而不减少资金的有效供应,也不失去任何有价值的服务,那么,其结果将是纯利益。
国家决不能是唯一的生产者,因为在生产中,个人因素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国家既扩大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又扩大对过去积累的遗产的控制,却是不受限制的。
如果自由主义政策不仅致力于将劳动所得和不劳而获区别开来,而且还致力于对从一切来源获得的大宗收入征收附加税,那末,我认为,其基本原则是这样一种怀疑:任何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否真能像某些人所达到的那样大。
当然,如果世界的巨大财富落入伟大的天才之手,这种怀疑就另作别论了。我们无法决定应该给莎士比亚、勃朗宁、牛顿或科布登付多少钱。这是不可能的,但幸而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天才是受他本人渴望给予的心理所驱使的,他向社会索取的唯一报答是不要干扰他,让他呼吸宁静和新鲜的空气。实际上,尽管他的贡献很大,他所能索取的也不过是那么一丁点超过思想和创造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因为他的创造力是对内心冲动的一种反应,这种冲动促使他不顾任何其他人的愿望而一往直前。大工业组织者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只要他们的工作从社会意义来说是正当的,他们同样也是受内心需要驱使胜于受真正的贪财心理驱使。他们获得巨额利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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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们的工作达到这样一个等级,如果差额是合理的,那肯定是个大数目,他们无疑会对金钱感兴趣,把金钱既作为他们成功的象征,又作为社会权力增强的基础。
但是我相信,金钱的贪欲对这种人的直接影响是被无限夸大了的,我愿举出两点作为证明。第一,这类人当中有不少人愿意接受有可能减少他们的物质利益的措施,个别的人甚至积极促进这类措施;第二,不少有高度经商能力的人在政府机关供职,这些人心里一定非常明白,他们的薪俸同他们在商业竞争中赚得的钱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因此,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认为,附加税的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一年约500英镑的收入已接近个人的工业价值的极限①。对超过那个数目的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未必会挫伤任何具有真正社会价值的服务,倒可能会把对无限财富、对社会权力的反社会狂热压下去,把炫耀自己的虚荣心打掉。
这些例证也许足以具体说明作为社会功能支柱的经济公正概念。它们同样也说明国家的真正资源要比一般人所认为的巨大而丰富得多。税的真正功能是为社会争取财富中来源于社会的部分,或者说得更透彻些,一切不来源于个人努力的东西。当基于这些原则的税被用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存条件时,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决不是把甲的东西剥
①的确,只要一个有相当能力的人一年仍旧能够挣5万英镑,社会就休想以500英镑获得他的服务。但如果以税和经济改革使情况改观,500英镑实际上成为能获得的最高限额,连能力最强的人也只有花很大力气才能获得,那就没有理由怀疑人们不肯花那么大的力气。能力所需要的刺激物不是报酬的绝对数,而是报酬按工业或商业的生产量的比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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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来送给乙。甲并没有被剥夺。除了交税以外,倒是甲剥夺国家。一项能使国家获得一份社会价值的税,不是从纳税人有无限权利可称为己有的东西中扣除的某种东西,而是把一样应归社会所有的东西偿还给社会。
但是,征得的税为什么偏偏应该给穷人呢?既然甲没有被剥夺,为什么乙应该受惠呢?既然甲也是社会一分子,为什么不可以把征得的税用在一样对甲和乙都有关系的东西上面呢?毫无疑问,公款唯一的正确处理方法是把它用在有助于促进公益的事情上面,而事实上,公共开支使所有阶级都受益的方方面面确实不少。值得指出的是,甚至有些其直接目的与贫苦阶级有关的重要支出部门,情况也是如此。以公共卫生为例,它不仅对于如果取消公共卫生就首当其冲的贫穷地区有利,即使对于富有地区也同样有利,因为富人虽然能与穷人隔离,却逃避不了传染。在过去时代,法官和陪审员跟囚犯一样,都可能感染监狱里流行的斑疹伤寒而死去。
还有,以教育为例,它不仅对工人有经济价值,就是对工人所服务的雇主同样也有经济价值。但是当所有这一切都考虑周全以后,必须承认,我们是打算把一大部分公共开支用来消灭贫穷。这项开支的主要理由是:防止人们因缺少舒适的生活用品而受苦是公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一切人都必须关心,一切人都有权利来要求和有义务来履行的目标。
任何公共生活如果以参加公共生活的人当中哪怕一个人受可以避免的苦为基础,这种公共生活就不是一种和睦的生活,而是一种不和的生活。
但是还可以更进一步。我们一开始就说明过,社会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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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是为全体正常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借助有益工作获得过健康而有效生活的必需品。现在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属于经济公正原则的一件事,也是最重大、最意义深远的一件事。
经济公正原则规定,每一种社会功能都必须获得足以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刺激和维持这种功能的酬劳。
这种酬劳应该有多少,也许只有通过专门实验才能确定。但是,如果按照我们一直在遵循的思想,假定一切健全的成年男女都应该过文明人的生活,过勤劳的工人、好的父母、奉公守法的公民的生活,那末,社会的经济组织的功能就在于使他们获得过这样一种生活的物质手段,社会的直接义务就是注意这些手段在哪些方面不足,并予以补充。因此,社会效率状况标志着最低限度的工业酬劳,如果国家没有用有意识行为来保证这种状况,那国家就必须用有意识的行为来保证。如果良好经济组织的任务是使功能和生计相平衡,这个原则的最先和最重大的应用就是满足基本需要。它们确定最低限度的酬劳标准,超过这个标准,就需要进行详尽的实验来了解增加了的服务价值需按何种比率使酬劳相应增加。
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
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
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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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
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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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风险预作准备。我们认为,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费用,而且还应该能够应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等风险。
它应该提供教育费,另外还储存一笔钱供养老用。
如果做不到,我们就认为挣工资者不能自给。一个没有任何遗产的非熟练工人实际增加的财富是否比得上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这当然是可以怀疑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另一个原则就开始起作用了。他不应该被剥夺任何遗产。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遇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而一个除了社会遗产中作为公民人人都有的一份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能够维持生活费用,是应该被公正地看作自立的。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点是社会股务和报酬相等。
这项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酬报;每一个履行这种功能的人,都有权利(按照权利这个词的严格道德意义)获得这种酬报而没有权利获得其他更多酬报;现有财富的剩余应由社会支配,用于各种社会目的。此外,在同样意义上,每一个能够履行某种有益社会功能的人都应当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的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应该由他自己支配,使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幸福的条件,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应千方百计予以实现。
但这并不是说实现这些权利的道路是平坦的,或者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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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性地改变财产权或工业制度而一蹴即就。它确实意味着国家一般说来对财产拥有某种太上皇的权力,对工业拥有监督权,而这种经济主权原则可与经济公正原则并驾齐驱,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同样重要的概念。因为这里就像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自由意味着控制。但是国家行使控制权的方式应通过经验来学会,在很大程度上甚至要靠小心谨慎的试验。我们力求确定一个原则来指导其行为,也就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系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在经济领域里;历史的教导似乎是:当人们愿意把问题逐个地予以解决,而不是把它们彻底摧毁以建立一项吸引想像力的全面制度,进步就更持久可靠。
很明显,这些概念体现着许多构成社会主义教导体系的思想,虽然它们也强调似乎往往被社会主义忘记的个人权利和个人独立等因素。我要指出的差别在于经济自由主义对工业中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一视同仁,而空想的社会主义则强调一个方面,空想的个人主义则把全部压力都施加在另一个方面。我们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例如,在经济中,我们避免把自由与竞争混淆起来,不认为一个人有权占别人便宜是好事。在这同时,我们不把个人主动精神、才智或能力在生产中的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是让它们自由自在地去争取适当的承认。一个确信其制度的逻辑连贯性和实际适用性的社会主义者,也许会反对这种使各种不同要求协调一致的做法,认为它是半心半意、不合逻辑的妥协。同样,一个认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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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本质上在于消费者的工业合作组织,并确信彻底解决工业问题就在于此的社会主义者,当他考虑生产中的心理因素并研究实现他的理想的方法时,可能会发现自己正沿着小路倒退到这样一个地点,在那里他会遇到一些人正在按照这里提出的原则解决当代一些问题,并会发现自己实际上能够在经济自由主义的前列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