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英〕洛克-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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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宽容〔英〕洛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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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论宗教宽容
——致友人的一封信
〔英〕洛 克著吴云贵译
商 务 印 书 馆196年。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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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LockeALETERCONCERNINGTOLERATIONSecondEdition,August,195TheLiberalArtsPres,Inc。
,New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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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
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192年先后分六辑印行了名著二百六十种。现继续编印第七辑,到197年出版至300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19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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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前言
本书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是十七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者之一。他出生于律师家庭,早年在牛津大学攻读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的政治活动,担任过政府的贸易和殖民事务大臣。
主要著作有:《政府论》①、《人类理解论》和《教育漫话》等。
本书是洛克于1685—1704年间所写的论宗教宽容的四封书信的第一封信,是写给他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林堡格是阿姆斯特丹抗辩派领导人,而且和作者同为文学社的成员。写此信时,作者正在荷兰流亡,逃避斯图亚特王朝保皇党的政治迫害。
这封信原文为拉丁文,于1689年,即“光荣革命”后一年,才在荷兰匿名发表,当即引起舆论界的强烈反响。同年荷兰文本、法文本和英文本相继问世。其中最有影响的英文译本的译者为洛克的好友伦敦商人鲍勃。
洛克对这个译本是非常满意的。
《洛克全集》中的这封信,用的就是这个英译本,以后其它国家出版的这封书信,也以这个英译本为准。
这封信在英国公开发表后,即遭到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一个名叫尤纳斯。普洛斯特的教士的反驳。他认为,为促进“纯正的宗教”
,使用强制手段是正当的和合法的。洛克为答复尤纳斯。普洛斯特的论
①下册已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并于1981年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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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译 者 前 言
点,先后于1690、1692和1704年,又以书信形式写了三篇论宗教宽容的著作,但最后一篇尚未写完即与世长辞。
这四篇书信合在一起,就是收入《洛克全集》的《论宗教宽容》。
洛克是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在本书中,他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教自由的主张。
他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教会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
但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他还要求禁止无神论思想。本书提出的某些思想和原则虽有它的局限性,但作为人类思想财富,仍然值得重视与研究。
本书根据美国人文出版社1955年出版的第二版英文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又根据英国1963年出版的新版《洛克全集》第6卷对原文作了核对。书中引用的《圣经》经文,采用中华圣经会出版的《新约全书》(1947年版)的译法。
由于两种文本的圣经分节不同,在译文的节次上与原文略有出入之处。
198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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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1
尊敬的先生:蒙您向我询问关于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间互相宽容的想法,我必须坦率地回答您,我把那种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因为不论一些人如何夸耀其出生地和名字的古老,或其外部仪式的华丽;而另一些人则以其宗规改革相炫耀;其实,他们都无非是为了标榜其信仰的正统性——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为正统——这些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都不是基督教会的标志,只不过是人们互相争夺统治他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威的标记罢了。任何人尽可以郑重其事地以此相标榜,然而,倘若他缺乏仁爱、温顺以及对全人类乃至对非基督徒的普遍的友善,他自己当然也就不配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了。
救世主曾对他的门徒说过:“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但你们不可这样”
(《路加福音》第22章第25节)。
真正的宗教完全是另一回事。
它并不是为了制定浮华的仪式,也不是为了攫取教会的管辖权或行使强制力,而是为了依据德性和虔诚的准则,规范人们的生活。不论是谁,如果他愿意置身于基督的旗帜之下,对他说来,首要的和高于一切的,就是向自己的邪恶和私欲开战。任何人若没有圣洁的生活、纯洁无瑕的行为,缺乏仁爱和忍让精神而僭取基督徒的美名,都是徒然无益的。
“凡称呼主名的人,总要离开不义”
(《提摩太后书》第2章第19节)。我们的救主曾对彼得说过:“你回头以后,要坚固你的兄弟”
(《路加福音》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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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第32节)。一个对拯救自己的灵魂漠不关心的人,要使我相信他特别关心拯救我的灵魂,那的确是很困难的。因为那些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并未真正笃信基督教的人,是不可能热忱地、衷心地献身于使他人成为基督徒的事业的。如果说福音书和使徒们是可信的,那么,任何人若没有仁爱,没有那种不是加之以外力、而是动之以爱心的信仰,是断不能成为基督徒的。
这里,我要向那些以宗教为口实,迫害、折磨、屠杀和毁灭他人的人的良心呼吁: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对他人的友善和仁慈吗?我以为,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我才确实相信他们是那样的,这就是说,只有当我能够看到,这些狂热者以同样的方式来匡正其熟人和朋友所犯下的显然违背福音书训谕的罪恶;当我能够看到,他们用火与剑来惩罚那些以大罪玷污他们自己教会、而且若不悔改,便有永遭沉沦危险的同宗教友们;当我能够看到,他们当真用苦刑和一切残酷手段来表示其爱心和救人灵魂的愿望的时候。因为如果真象他们所伪称的那样,他们剥夺人们的财产,施以肉刑使其残废,让人们在令人叫嚷不堪的牢房里忍受折磨最后甚至夺去其生命都是发自爱心和对拯救灵魂的关怀的话——我要问,倘若这一切只是为了使人成为基督徒并保障他们的灵魂得救的话,那么,他们为什么还要容忍诸如奸淫、邪荡、欺诈等(据罗马人书第1章)
和异端邪教伤风败俗的丑恶行径在其信徒中间如此充斥与盛行呢?凡此种种,较之那些过着无邪的生活的人们对教会决议所持的任何诚挚的异见,或脱离公共礼拜,当然是更有损于上帝的荣耀、教会的圣洁和灵魂的拯救。那么,为什么这种对上帝、对教会、对灵魂拯救的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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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3
般的狂热——我用火这个字眼,指的是它的字面含意,即用火和干柴来烧①——面对这些众所公认的、直接违背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败坏的邪恶行为,却视而不见、不加任何惩罚呢?
反之,却挖空心思地去致力于推行一些细微繁琐、超出常人的理解力的礼仪并为其制造舆论,这又是为什么呢?关于这些事情的争论各方,究竟谁是正确的,谁犯有宗派分立罪或异端的——是那些统治他人的,还是那些受苦受难的;谁是谁非,在判明了他们各方分离的原因之后,一定会真相大白。
一个跟从基督、信奉主的教义、听从主的召唤的人,尽管他离弃父母、脱离他的国家的公共聚会和礼拜,或者不管他遗弃了什么人或什么东西,是不能被宣判为异端的。
虽然,教派之间的纷争对于灵魂的拯救应当承认是莫大的障碍,然而像奸淫、邪荡、污秽、偶像崇拜以及诸如此类无可否认的肉欲行为却是使徒明确宣布过“做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国”
(《加拉太后书》第21章)。因此,不论是谁,假使他果真是关心上帝的王国,并以努力在人们中间扩大这个王国为己任,他至少应当更加关心并努力根除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党同伐异。
如果有谁反其道而行之,把同他持有不同见解的人视若仇敌,残酷虐待,那就是怂恿这种与基督徒的名字不相称的不义和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人不管他如何喋喋不休的侈谈教会,他的行为已清楚表明:他所追求的,恰恰是另一个王国,而不是为了促进上帝之国。
如果有人真诚期望拯救别人,而又认为把别人折磨至死
①意指中世纪教会的火刑。——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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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恰当的,这种情况,即便是在一个不信基督教的国家里,我认为也是非常奇怪的,而且我认为对任何其他的人也是一样。
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谁都不会相信这种行为是出自仁爱、爱心和友善。如果有谁认为,应当用火和剑来强迫人们信奉某种教义,遵从这种或那种外部仪式,而无须考虑他们的道德;如果有谁强迫人们信奉他们不相信的东西,容许他们做福音书所讳禁的事,从而想方设法地把谬误者拉入教内;无疑,这种人是存心要使无数的人们参加到他自己的教派中来。但是所谓诉诸这些手段主要是为了建立纯正的基督教会云云,则是完全不能令人置信的。因此,那些不是真诚地为促进纯正的宗教和基督教会而争斗的人们,要诉诸于非属基督教论战的武器,也就不足为怪了。
假使他们也象我们的教主那样,真诚地为了有益于灵魂,他们就会跟在和平王子①后面,效仿他的完美榜样。那位和平王子派天兵收服各国时,不是用剑和其他武器把他们武装起来,让他们在教堂里集合,而是以和平福音和堪为楷模的神圣交谈给他们作好准备。这就是救主的方式。假使那些异教徒果真能够因武力强迫而改宗,那些愚顽者能够因全副武装的士兵的胁迫而归正的话,那么,我们知道,这对于拥有天兵天将的上帝说来,比任何教会的儿子都要更加容易得多,不论后者的骑兵骁将有多么强悍。
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与耶稣基督的福音和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有些人们对于如此透彻精辟的见解,竟如此愚盲,无视它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①指耶稣基督。——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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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友人的一封信5
真是令人吃惊。这里,我不愿对一些人的傲慢和野心,或另一些人的偏激和狂热多所指摘。这些也许是人类难以完全避免的过错。然而,有些人虽然在反常情绪的支配下干下了这些劣迹,却没有一个人不想用虚伪的色彩把自己掩饰起来,骗取别人的赞许,免于承担罪责。但是,为了使一些人不得以关心公众福利和维护法律为名来掩饰其反基督教的残忍和迫害他人的真意;为了使另一些人也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主义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
我以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
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所谓公民利益,我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权。
官长的职责是:公正无私地行使平等的法律,总体上保护所有的人并具体地保护每一个公民属于今生的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如果有谁敢于违犯旨在维护上述所有权的、公正和平等的法律,其不法企图将会因为慑于惩罚而受到限制。
惩罚包括剥夺或限制他的公民权利或财产,亦即在正常情况下,他原本可以而且应当享受的那些权益。但是,鉴于任何人都不愿遭受被剥夺其任何一部分财产的惩罚,更不愿意丧失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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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和生命,所以官长是以他的全体臣民的力量为后盾,去惩罚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权利的人。
既然官长的全部权力仅限于上述公民事务,而且其全部民事的权力、权利和辖制权仅限于关怀与增进这些公民权利,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因此,我以为下述各点理由是可以充分确证的。
首先,谁也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