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宽容〔英〕洛克-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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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
首先,谁也没有责成官长比他人更多地来掌管灵魂的事。
我可以用上帝的名义说,并未授予他这种权力。因为看来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
这是因为,谁都不能使自己的信仰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即便他想这样做也罢。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不论我们表示相信什么样的信仰、遵从什么样的外部礼拜形式,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内心里不是充分确信前者为纯正的信仰,后者为上帝所喜悦,这样的表白和礼拜便毫无裨益,而且注定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因为这样做,不仅没有通过礼拜赎免我们原有的罪过,反倒因为我们用看来会触犯上帝的方式去礼拜全能之主而增添了新罪,这就是对神圣陛下伪善和蔑视之罪。
其次,掌管灵魂的事不可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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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
监禁、酷刑和没收财产,所有这类性质的东西都不能改变人们已经形成的关于事物的内在判断。
人们仍可以辩解说,官长可以用辩论的方式引导异端派领悟真理,从而使他们的灵魂得救。
姑且同意这点。
但是,这对官长和他人是共同的。在通过理性来指导、教诲和纠正谬误方面,官长当然可以做那些善良的人所应做的事。官长身分并未要求他放弃人道或基督教理。
但是,劝说是一回事;命令又是一回事。晓之以论证是一回事;强之以刑罚则是另一回事。一个,只有民事权威才有权去做;至于另一个,则友善就是足够的权威。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规劝、勉励和说服谬误者,并通过说理引导他领悟真理。但是,颁布法律、要求服从和以刀剑进行强制,这些便不能属于他人而只能属于官长。基于上述理由,我断定,官长的权力是不能靠法律的威力来确立任何信条或礼拜形式的。因为法律若没有刑罚便不会有威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是完全不合适的,因为它们无助于使人心里信服。如前所述,相信任何信条,遵从任何外部礼拜形式,除非表白信仰和举行礼拜仪式的人自己在内心里深信前者为真理、后者为上帝所领受,对于灵魂的拯救都是没有用处的。刑罚决不会使人产生这样的信念。只有启发和明证才能改变人们的见解,而肉体痛苦或其他任何外部的惩罚都是不可能使人得到启发的。
第三,灵魂拯救的事不可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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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灵魂。因为真理只有一个,到天国之路只有一条。如果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外别无其他可循,而又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于在其出生国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们引进天国呢?
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纭、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们也象他们在世俗利益上那样,分裂为许多派,于是到天国的狭窄之路变得更难寻找了。其结果,将会只有一国走的是正道,世界其他国家的臣民,便都不得不跟着他们各自的君王走向毁灭之途了。
而且,人们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还是蒙受无尽的苦难,似乎都要靠出生地来决定,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
虽然仍可以列举出其他一些理由来说明我们的论点,但是我以为,仅据上述理由便足以得出结论: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
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谈什么是教会。我认为,教会是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我说教会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是因为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某一教会。否则,父母的宗教信仰势必象他们的世俗财产一样,可以凭借财产继承权而转归自己的子女;那样,每个人都将像他占有土地的方式和期限一样而拥有他的信仰了。难道还有什么能比这更荒唐的吗?所以事情只能是这样:谁都不是生来就属于教会或宗派,但每个人都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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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加入某个教会,因为他确信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确实找到了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既然期待得救是人们加入某个教会的唯一原因。因此,这也是他留在那个教会里唯一的理由。可是,如果这个人后来发现在其加入的那个教会里,或教义上有差错,或礼仪方式不适当,他为什么不可以象他自愿加入那样而自由退出呢?对一个教会会员说来,除了他对永生的确切期待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东西使他和教会联系在一起。因此,教会就是一个以此为宗旨的、由会员们自愿组合而成的团体。
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种教会的权力是什么和遵守什么样的法规。
我说教会犹如任何一个团体一样,无论这个团体多么自由、松散,也无论它是基于多么偶然的因素而成立的——例如哲学家们为了交流学问,商人们为了做生意,或闲情逸致的人们凑到一起来对谈和讨论——倘若没有某种法则作为约束,并且大家都遵守这些法规的话,是决然不能维系一起而无不立即散伙的。比如,聚会的时间和地点须取得一致;入会与退会的原则须建立;以及成员等级的区分和正规程序的保持等诸如此类的事,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指明的,既然会员们结成的这个教会是绝对自由和自发的,因此,其立法权必然不会一致同意授权的人。
或许有人会提出反对,认为任何一个团体,除非它有一个主教或长老,其权威是直接导源于使徒们本身,经过绵延不断的继承交递,一直延续到当今的主持者,否则便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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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要回答:首先,请他们出示那份教令,说明基督确曾向他的教会颁布过那项法律。而且,在这种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如果我要求所出示的教令,其词句必须是明确而肯定的,请任何人不要认为我态度不恭。因为基督曾明确向我们应许:(《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
,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只要是奉他的名聚会,那里就有他在他们当中。
这段话的含义与上述看法似乎正好相反。这样的聚会作为一个真正的教会来说是否还缺少点什么必要的东西,请您们去考虑。我认为,这对于灵魂拯救来说再也不缺什么东西了,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也完全足够了。
其次,我提请人们注意:即令在那些强调某一级教职必须神授和教职应当蝉联的人们当中,也存有巨大分歧。正是他们彼此间的分歧促使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而这样的结果将使我们有自由去选择我们经过考虑认为是较满意的说法。
最后,倘若我有自由加入一个教会,而在这个教会里我确信,那些为救人灵魂所必须的事能够得以实现的话,我便可同意他们的看法,即他们可以有自己的教会主持者,而且这个人是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继承蝉联的方法确立的。那样,各方面的人均可享有教会的自由,谁都不再有强加于自己的立法者,而是由人们自己来选择立法者。
但是,既然人们对纯正的教会那样关心,这里我想顺便向他们问一声:倘若规定入会条件应包括并且只包括象圣灵在《圣经》里所明确宣布的、对于灵魂拯救所必须的那些东西,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我请问:这比人们把自己随心所欲的解释强加于人,似乎只有他们具有神的权威,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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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所谓教会法规,把《圣经》里从未提及或至少没有明确规诫的东西宣布为信徒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不是更适合基督的教会吗?对于那些为了教会的目的而对基督为了永生加以摈弃的东西提出要求的人们说来,也许他们果真能够建立起一个适合他们自己的主张和利益的教会来。但是,我不懂得这种不是按照基督的例律建立起来的、并把基督有朝一日要纳入天国的人排斥在外的教会,怎样能够称为基督的教会?
不过,这个地方不是不研究纯正教会标志的适当场合。我只是想提醒那些一本正经地为他们自己的教会法令而辩护的人们,以及那些不断地高声叫喊“教会!”
“教会!”
,就象以弗所银匠叫卖自己打制的月亮神银器一样的人们。我要提醒他们注意: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我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
如前所述,教会的宗旨是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因之,它的一切规定应当有助于这个目的,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教会不应、也不能受理任何有关公民的或世俗财产的事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行使强力。因为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可能要问:如果教会法规竟因此而毫无强制性的权力,那它又要靠什么样的手段来建立呢?
我的回答是:必须通过与事物本质相适合的手段来建立。至于那些外表上对法规的确认和遵守,如果并非出于内心的赞同和坚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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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用的和无益的。使教会会员忠于职守的唯一手段是规劝、训诫和勉励。如果经过这些手段仍不能使违反者改邪归正,那就没有别的办法可循,只好将这种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这是教会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项权威。对于被开除者,教会除与之断绝关系外,不能再进行其他惩罚,受罚者不再是那个教会的一员。
在解决了上面这些问题之后,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种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多大及其对每个人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我认为,任何教会都决不会因为宽容责任而容纳那种屡经劝告仍执意违反教会法规的人。因为这是教会的条件,也是教会的一项契约;如果容忍这种违法行为而不加任何责罚,教会便会立即解体。尽管如此,在所有这类场合下都必须注意:在宣布和执行革除教籍的决定时,不得对被除名者使用粗鲁的语言或行动,使他们的身体或财产以任何方式蒙受损失。因为(如前文经常谈及的)一切强制性权力只属于官长,任何个人除非为了反对非正义暴行而进行自卫,任何时候都不得使用暴力。革除教籍没有、也不可能剥夺被除名者先前占有的任何世俗财产。所有这些东西均属于公民政府,并受官长的保护。革除教籍权力只包括:宣布教会关于革除教籍的决定,从而断绝教会与被开除者之间的关系;关系一经断绝,被开除者便不能参加教会对其成员开放的某些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公民权利参加。教会牧师在举行圣餐礼时,不再发给被开除者面包和酒,是因为这些东西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所以这样做并不侵害他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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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其次,任何私人都无权因为他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以及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并不是宗教事务。无论他是基督徒,还是异教徒,都不得对他使用暴力或予以伤害。不,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为伸张正义而采取的狭隘措施,还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这是福音书所指示的,理性所引导的,也是我们生而具有的自然身份要求于我们的。如果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那是他自己的不幸,并未有损于你。因此,你既然相信他将要在来世受罚,也就无须在今生的事情方面对他惩罚。
我所说的关于在宗教方面持不同见解的私人之间互相宽容的看法,依我的理解,也适用于具体的教会。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任何教会无权管辖其他教会,即使官长(象有时出现的情形那样)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亦无例外。因为公民政府不能授予教会以新的权利,教会也不能授权予公民政府;无论官长加入或脱离某个教会,教会依然和过去一样,是一个自由的、自愿的团体。
它既不因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不因官长的退出而丧失其教导权和革除教籍权。
这是一个自发教会的不变的、根本的权利,即它有权开除任何违反其教规的会员;但教会不能因接纳任何新会员而取得对非会员的管辖权。因之,所有教会均象私人之间的关系一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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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论宗教宽容
为把事情说得更加明白,我们不妨举个例子。让我们以同在君士坦丁堡的亚美尼亚教会和加尔文教会为例。谁能因为二者之间由于在教义和礼仪上有所不同,而说一个教会有权剥夺另一教会会员的财产和自由(如我们在有些地方所见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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