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列强时代-第29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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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机,吴可一边给手下这帮土包子们解释什么叫做‘领事裁判权’,一边又不着痕迹的普及一些列强国家的基础常识。
“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大清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
而依凭此项特权,列强依据其国内法在大清境内对其侨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辖权,同时在大清境内设立各自的审判机构,实施与大清法律相异的审判制度。
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对于所有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属地”的管辖权,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国家元首、外交使节等人员之外,任何外国人都必须遵从所在国的法律。
而主权国家对在其领地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利;对其本国国民,主权国家当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也是“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家权力中的体现。
由于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社会的产生、扩大及其实现,出现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大清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主权都能够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从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够用本国的法律对其进行管辖。
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皆以律论定刑名”。以后的《宋刑统》、《大明律》对“化外人”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拟断”的记载。
然而,鸦,片战争之后,这一状况被列强的“坚船利炮”改变。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于大清领事裁判权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麦尊,予与朝廷交涉的全权公使函中,就表现出其贪婪的嘴脸:
“英国商务监督或总领事,将遵照其本国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规则和章程,并设立法庭,以管理侨华的英国臣民;如有任何英国臣民被控犯罪,他将受监督或总领事为此目的所设法庭审理;如果他讯名有罪,他的处罚应听由英国政府或他的官宪处理”。
两年后,英国为了保护其可耻的鸦,片贸易,掠夺市场和殖民地,发动了侵略大清的第一次鸦,片战争。
由于当时朝廷政治腐败、经济技术落后而最终在列强的强迫下与之签订了华夏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虽然该条约没有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英国人不想索取在大清的领事裁判权。
在《南京条约》中,英国政府已为以后的领事裁判权做了铺垫: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驻该五处(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城邑,专理商贾事宜。
缘此,英国人享有了向大清派驻领事的权利,在获取中大清领事裁判权上迈出了第一步。
1843年10月8日,清英两国代表在虎门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该约的第13款对领事裁判权做出了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国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人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
而就领事裁判权制度而言,善后条约中较有影响的条款为:‘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
这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第一个条约,标志着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的正式确立。
又有美国紧随英国,也急于取得在清领事裁判权。
律师出身的美国公使顾盛深谙领事裁判权给英国人带来的利益,同时也认识到领事裁判权是其大做文章的首选素材。
在发回国内的信件上他公开表示:“在中国,我发现英国已经获得她的臣民绝对地排斥在中国司法权之外的条约。同时,葡萄牙人由于在澳门有自己的审判权,也达到了同样的目的。除了有这个问题的其它一切考虑外,我感到如果旅华美侨要服从当地管辖,而他们周围的英国人、葡萄牙人却可置身其外,那么在中国的美国人的地位将是如何可耻。鉴于既存理由,我认为我有责任代表美国公民坚持类似的豁免。”
1844年2月,顾盛率领四艘军舰来到大清,趁鸦,片战争余波未了之机以发动战争威胁朝廷。
因刚刚在鸦,片战争中惨败,朝廷无力再次应对战争,于1844年7月3日在望厦村与美国签订了《望厦条约》,该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实施的空间范围由五个通商口岸扩大到中国沿海的各港口,不仅美国人与清人之间的争讼案件要由美国领事审理,甚至美国人与其他国家侨民在大清的争讼也“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
这就把外国人之间的混合诉讼案件纳入了其审判管辖的范畴,从而突破了英国人所取得的既有领事裁判权,也使领事裁判权在大清日趋完整。
美国所获得的这些条款,是以后其他列强与朝廷订立涉及领事裁判权有关内容的蓝本。
美国所定条约,要比英国亨利·朴鼎查爵士所缔结的各协定要高明的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变成为几个星期之后议定的法国条约取法的典型,也变成为1847年3月29日签订的对挪威和瑞典条约的蓝本。
第537章憋屈
美国人做的好生意,最后其高明的规定也随即赢得英国人的承认,并且大加利用在朝廷身上。
朝廷与卑鄙的美国佬签订《望厦条约》签订后不久,法国也采取类似的方式迫使朝廷低头让步,于1844年10月24日签订了可耻的《黄埔条约》。
该条约也对领事裁判权做出了规定:“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系佛兰西人,由领事官设法拘弩,迅速讯明,照佛兰西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佛兰西议定立矣”
“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佛兰西官办理。遇有佛兰西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
英法美等国列强开了个极不好的头,朝廷在涉外事务上也是一退再退,口子开了便可无止境的退让下去,国家主权更是被一再贱踏。
其后瑞典、挪威也与朝廷签订了类似条约,其中有“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的记载。
介绍到这儿的时候吴可不由冷笑连连,向手下一干不明所以的文武官员不屑解释道:“所谓的瑞典挪威,在列强当中也只是三四流货色,两个国家的国土面积加起来,可能都没大清的一府之大!”
见到手下官员满脸的不可思议跟不相信,他忍不住嗤笑道:“怎么不相信?”
不等他们回答吴可便自顾自说道:“欧罗巴才多大点地方,拥有一个世界第一列强英国和欧洲陆军强国法兰西和沙俄就已经十分勉强了,其它国家只不过世界二三甚至四五流列强而已,在欧罗巴那都是当小弟的角色,你们别以为是个金发碧眼的洋人身后就有个强大国家!”
一番话说得在座官员目瞪口呆大感惭愧,他们对外面世界的了解实在太少啦!
吴可也没理会手下官员们的复杂心思,而是继续介绍列强在领事裁判权上使的卑鄙手段。
1855年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趁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朝廷修改《上海租地章程》,在租界内设立由外国领事直接控制的“工部局”和“巡捕房”,从而获取了对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人的司法管辖权,由此扩大了在大清领事裁判权的范围和深度。
在与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往往都有“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瑞典国、挪威国等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等等有关“一体均沾”的规定。
这样,无形之中西方列强凭借片面最惠国待遇中的“一体均沾”条款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只要有一国能在大清获得一项特权,其它各国就能凭借“一体均沾”的条款获得相同的利益。
这对大清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加速列强侵吞朝廷利益,削弱大清的进程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而随着列强进一步扩大其领事裁判权,大清在司法自主权上受制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朝廷相继与俄国、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严重损害了大清的主权不说,还开了十分不好的先例。
继英国、法国和俄国等列强在大清攫取丰厚利益,引来其它二三四流列强的觊觎垂涎,后又与德国、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墨西哥、瑞士等殖民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
这一时期的朝廷就像个大筛子,好象谁都能冲来咬上一口美味肥肉。
而通过这些条约,列强进一步确定了在大清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又经由“一体均沾”条款得到了更多对清的特权和利益。从与列强所签订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可以管窥领事裁判权所包含的法律制度等相关内容。
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清外混合诉讼案件的审判和裁决。
中外混合诉讼案件是指在大清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外国人和清人之间的诉讼案件。
这样的案件审理时一般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凡是外国人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而清人为被告者,则由大清地方官府按照大清法律审判。
反之,凡是外国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而清人为原告者,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照其本国法律审判。
就这一点,对列强诸国在清人员的好处极大。
在1843年10月签订的清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对此项原则就做出了详细而完善的规定。
清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也有详细规定:“……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损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势,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
以后两国所签订的各种条约在有关此案所涉及的处理原则上,都有类似的规定。但到后期随着“观审”制度的确立,这一原则对于加强保护外国人的利益方面又有所“变异”。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外国之间的单纯案件的处理。
外国人之间的单纯案件,是指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最为简单,它完全排斥了大清的司法管辖,而由当事人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断。
1844年签订的清美《望厦条约》,以及之后与英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
随着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的进一步完善,也随着在清外国人越来越多,各口岸难免出现了新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外国人之间的混合案件。
外国人之间的混合案件是指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以及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外国人与无约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的管辖较为复杂,对于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按照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朝廷根本就无权行使管辖权。
最早在1844年清美《望厦条约》第25款就有规定:“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从此等条约中,就开了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根本不受大清司法管辖的先例。
而在清法《黄埔条约》,以及此后与其他列强国家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对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混合诉讼案件一般都作了“大清官员均不得过问”或与某国“订约办理”的规定。
这就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完全交由外国领事审判,而不管他们在大清领土之上所犯下的种种罪行。
这样的情况,就公然违反主权国家,有权对外国人管辖的“属地优越权”的国际原则。
如而当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与无约国人之间发生诉讼时,对此类案件如何审理,在这些国家所定立的条约中未做具体规定。
一般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享有领事裁判国家的外国人为被告,则应由外国领事审判。
若如无约国人为被告,则应由大清地方官府审理。当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时,因为没有同清政府签订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也没有就“一体均沾”条款达成一致,故此类案件应根据大清的法律对其进行审断。
而这样的现状,便造成了一种很不好的情况。
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有约和无约国人,在大清享受的司法权利实在不可同日而语。这就导致了那些无约国家国民,强烈要求本国能够在清享有其它列强国民一切权利,这就引发无约国家多大清的窥视和攻击。
不经意间,大清的外部环境便变得极为恶劣。
可以想见,不管众列强国家之间斗得多么厉害,只要涉及了大清的问题肯定得联手一致对清。朝廷除非下大决心死抗到底,或者在战场正表现出色得到列强国家的正视,否则就免不了继续吃亏。
这样的事情,这些年已经出现过很多次,每每列强国家都是联合出手,逼迫大清签订一款又一款严重不平等条约,为各自国家在清攫取大量利益。
就比如英法两国,在欧罗巴大陆的关系绝对说不上好,甚至还因为争夺欧罗巴大陆霸主之位大打出手,可是一旦涉及对清事务,两国远东地区高层却是时常联手作战,这两年两国联军可是联手过两次,而且一次规模大过一次,还不介意美国和俄国这两个无耻国家沾光占便宜……
第538章不容乐观
一干两江文武官员都听傻了……
这些东西他们可是闻所未闻,单就知晓各大口岸地方官府日子不好过而已。
可是听得吴大总督如此详细讲解,这才明白洋人的险恶用心和卑劣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