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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5301-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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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的口号,而不是解救人类的一揽子宏图壮志。那里既没有断头台的恐怖,也没有乌托邦的幻想,更没有领袖的光环,甚至连一部正正经经歌颂革命的文学作品也没产生。革命刚成功,一些美国人就“忘恩负义”,把乔治·华盛顿比作英王乔治三世,称他为“乔治一世”。    
    总之,现代革命通常伴有的将革命神化为宗教的事并未在美国出现。对此,路易·哈茨有一段精彩的评论,他说美国人“不必将革命变成宗教,因为宗教已经革命”。美国的大部分教会继承清教反权威的传统,从一开始就站在革命一边,根本无须推翻,所以革命不必越俎代庖去发挥宗教的功用,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还是归上帝。美国人也始终没有将革命提到超自然的完美高度,他们宁可脚踏实地凭常识行事,难怪革命中最畅销的宣传册子就是汤姆·潘恩的《常识》了,其中“独立”与“共和”的主张获得人们的一致赞同。美国人革命前未曾盲目乐观,革命后亦未跌入悲观深渊,因为他们并不在等待救星、神示,也不认为革命后便天下从此太平。相反,他们对高踞于人民之上的权力一直保持着高度警惕和疑虑,相信政府是不得已之恶。既然没有将革命神化为宗教,也就不必将革命领袖神化为宗教领袖、救星或真命天子,好像他们完全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另一物种。    
    事物真可谓牵一发动全身,一个社会的方方面面无不相互关联。美国无封建专制,虽然名门望族不是没有,但还没有形成阶级壁垒。压迫不狠,反抗也就不那么强烈,美国各阶级尚能同心同德,一致对外,美国革命不是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完成的。革命后虽然也有一些起义或称叛乱,但实在算不上大麻烦。西部爆发号称“威士忌起义”的骚乱时,汉密尔顿说服华盛顿带兵亲征,等华盛顿赶到那里却发现根本没有什么起义需要镇压。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确立(2)

    美国人以法为基础向英国争权利,自己就不能太无法无天。何况他们大多是自耕农,既非无产,亦非无知,也不是为了混口饭吃才去打仗。他们对财产的私有制具有共识;“劫富济贫”对他们没有号召力。美国革命靠的是民兵,他们扛着自己的枪,花着自己的钱去革命,为的是维护自己的财产和自由。    
    3《独立宣言》:自由主义的宣言    
    《独立宣言》是美国立国之本,而它正是一篇自由主义的宣言。现在人们已经很少提及占宣言大半篇幅的英王乔治三世的罪状罗列,而集中于第二段“我们以为以下真理不言自明”后的五条基本原则:1)人生而平等;2)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3)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治者的同意;5)当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坏了这些目的,人民有权,也有责任改变或推翻它,以便按照以上原则重新组建政府。如果说观点各异的美国人还有共识的话,那就是这几条基本原则,它们完全是世俗自由主义的姿态。说其虚伪者有之,但除了菲茨休之类,还很少有人公开反对。    
    《独立宣言》是杰斐逊执笔的,但这些原则不是他首创,主要源自洛克的思想。杰斐逊当时在回答这类评论时早就说过,他起草宣言之时并未参考任何书籍,但显然洛克的思想他早已接受,并且融入自己的思想之中。他认为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是最好的政治理论,他将洛克和培根、牛顿并列,尊为他心目中的三大伟人。杰斐逊说,他的任务“不是去发现新原则或新论据……而是将有关这个问题的常识以简洁、确凿的语言呈现在全人类面前,以获得他们的赞同……用意在于表达美国思想……它所有的权威来源于当时一致的情感,无论是表达在言谈中、信件中、发表的文章中,或是阐述公共权力的基本读物中,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洛克、悉尼等”。    
    美国人选择洛克而非霍布斯真是最自然不过。洛克和霍布斯都从假设的原始自然状态来追溯政府的渊源,这种状态也许如一些人所批评的那样,根本从未存在过,但这样做正是为了要确立一种从未存在过的、平等的新秩序,因为与人类社会以往“自然”形成的等级制相比,这种新秩序显然是“不自然”的。如果不假设一种自然状态,那么丛林原则便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了。中国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写《原君》,不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吗?霍布斯对自然人的自利感到绝望,认为只有绝对君主制才能控制他们相互残杀的局面。洛克则认为人还是有理性、能够自理的,设立政府只是为了克服自然无序状态下的“不便”而已。洛克对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维护本质上是在摧毁人分等级的世界,也完全是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是为清教徒控制的议会反对国王作辩护。美国人要做的可以说是清教革命的延续,因此洛克是他们最现成的理论家。美国人选择洛克而非卢梭也是事实,他们在革命时期很少引用卢梭,也不追随他的“公意”说,因为他们的理想是立宪共和而不是民主。    
    4《独立宣言》的独立意义    
    如果仅从思想内容来看;《独立宣言》的原则确实都由洛克论述过,但是宣言所述与洛克所述仍然有所区别,因而有其自身不朽的意义。    
    首先,洛克的推论大多仍以上帝为出发点,而宣言中除了沿用“造物主”一词,已经完全从世俗出发。我们将“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译成“人生而平等”,其实并不十分妥帖。杰斐逊用词非常讲究,特别是这样重要的檄文,每个字都会再三推敲,不会信手拈来。英文中明明有现成的“born”(生)这个词,为什么杰斐逊不用它,却要用“created”(造)呢?因为人在created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在born的意义上肯定不平等。这里与其说是人生得平等,不如说是上帝造得平等,没有人是特殊材料制成,天生高人一等。“造”隐含着一个造物主的存在,但中国人缺乏“造物主”的概念,汉语中也没有对应的动词,实在很难百分之百地传达原意。很明确,杰斐逊反对的是封建等级观念,是君主绝对权力。平等指的是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亦即所有人在具有天赋人权方面的平等,而不可能指人在社会现实中的完全平等,后者对杰斐逊来说可谓匪夷所思,当时恐怕也不存在这种误解。    
    杰斐逊用“不言自明”这个词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天赋人权无从证明,说是天赋,其实是人赋,是人类观念的演进,确切地说是资产阶级在向旧制度开战时创造的精神武器。从性质上说;“天赋人权”与“君权神授”一样,也是一种政治思想。另一方面,美国人的生活又确实比其他任何地方的人更接近于这样一种自然状态,因而,对洛克来说属于想象的自然人和自然法,对美国人来说更像是对现实的描述,在接受上可以说是“不言自明”。连洛克本人也曾感慨道;“太初,全球皆为美洲。”    
    洛克所言自然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杰斐逊保留了前两者,却将财产权改成了追求幸福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显然涵盖面更广,也更带有个人色彩,因为幸福对每个人的含义是不同的。同时,杰斐逊也认为财产并非上帝直接赋予,在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与生俱来,相对而言,政府也就拥有更多规范它的权利。至于政府的职能,到底是保障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呢,还是帮助他们获得幸福的责任?杰斐逊没有说明,这个问题日后发展成美国政治中持久的争议。    
    其二,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虽然并不长,但其思想的精华经过杰斐逊高度概括和提炼后,浓缩成简洁的几句话,铿锵有力,朗朗上口,极易传播。它们在当时就已经成为殖民地人民的普遍信条,革命早在美国人的头脑中首先完成了。美国提供了一种自由主义的天然环境,洛克的学说在这里如鱼得水,相得益彰,所以说没有一个哲学家像洛克那样影响过美国。    
    其三;《独立宣言》是美国人将信条变为行动的宣言,宣言为独立战争提供了理论依据,而独立战争又将它们变成现实,这是欧洲理论在美国开花结的果。在欧洲,这些理论往往只能停留在书本上,而美国人却实现了它们。众所周知,一种理论从思想变成现实是一个艰苦卓绝的过程,而且需要随时修正理论使之与现实相符。《独立宣言》的发表表明,北美各殖民地人民已经在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团结成一个民族,并决心为实现这些原则而殊死奋战。    
    5《合众国宪法》:自由主义的体制化    
    1787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独立宣言》的共识和原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这两个文件也因此成为美国立国的根本。    
    诚然,这两个文件有所不同。《独立宣言》主要针对英国,是美国人为自己的叛逆辩护,因此它更强调平等自由等革命原则,措辞慷慨激昂。宪法则是在为新国家立约定规,它不仅要有原则,更要创建一整套可操作运行的具体机制,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制宪者们有两个需要同时实现的目标:首先是立国,惟有将邦联条例下13个松散的独立州凝聚起来,建立一个可以行使足够权力的联邦政府来取代邦联,合众国才成其为一个国家。其次是限权,约束权力是宪政的根本,这个联邦政府的权力必须恰当,而且从创建伊始就要将限制自身权力的机制设置其中。惟有这样,才能使其权力不至于被滥用;也惟有这样,才能使对中央权力极不信任的各州接受这部宪法及其创建的联邦政府。制宪者们的观点是有政府,不是无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至高无上、至大无边的。美国革命没有从混乱走到集权,是一百五十年自治的结果。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确立(3)

    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独立宣言》的五条原则并无分歧。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体现在法律对所有公民的一视同仁,没有一处规定人的高低等级,并禁止授予贵族爵位。当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它的平等仍然是极不彻底的。首先,印第安人与黑奴没有公民身份,当时印第安事务属于外交,印第安人当然不算美国人,这还可理解。而南方黑人作为奴隶,也不享有公民权利。默认奴隶制无疑是宪法在承认“人生而平等”原则上的最大局限,为冲破这一局限,美国日后不得不打一场血腥的内战。除此之外,虽然没有明说,妇女也不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完全的公民权,但客观地说,这是制宪者们所处时代对“公民”的普遍理解。    
    虽然如此,制宪者们还是不像19世纪中叶为奴隶制作正面辩护的南方奴隶主阶层,他们对奴隶制只是默认其历史和现状,并不是没有看到其不合理性和潜在的威胁。当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立宪建国,他们知道如果不对奴隶制作一定的妥协,南北将永远无法一致,宪法也产生不了,国家也成立不了。不过,他们还是避免使用“奴隶”一词,代之以中性的“人”,并且规定奴隶进口只能再延续二十年。    
    宪法对于个人天赋权利的保障集中体现在两处,一是在宪法前言中,声明保障人民自由乃是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二是作为宪法修正案最初十条的“权利法案”,它们没有直接写入宪法并不是因为制宪者没有将它们考虑在内,或对它们有异议,而是宪法已将政府各部门权力详细列出,因此按照逻辑,没有列出的应被视为政府所不具有的权力。但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普遍要求,制宪者们同意将它们明确列出,谨防政府侵权。    
    关于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宪法开篇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特此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政府乃人民为了保护自己权利而立约组建的,这原则明确无误。宪法规定了政府如何构成,职权分明具体,极少含糊暧昧之处。有意思的是,美国宪法是由一批不信任权力的人在制定的,他们不信任权力是因为他们不信任人性,也不认为人性可以改造。他们的观点很简单: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就是多余的了,但人还是可以因势利导的。所以,他们着力限制正在创建的这个政府的权力,重重叠叠地设防,以免它草率行动或大权独揽,以免它危害个人和少数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预防滥用权力的原则主要是:1)主权在民,大部分官员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任期有限,选举方式不同使官员对不同的权力来源负责。国会会员如有过失可随时罢免,民选的众议院掌握着财权和对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权。2)联邦制,联邦和州的双重政府可彼此平衡牵制,州政府官员由本州公民选举产生,行政上独立于联邦政府,使人民有更多控制政府的能力。3)三权分立,使立法、执法、司法成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以免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之手。4)权力制衡,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个权力部门彼此牵制,难以独断独行。制宪者们深知权力自我扩张的本能以及掌权者对权力的贪婪,试图以权力来限制权力,野心来限制野心,构架出政府内部自身的限制机制。5)确定政教分离的原则,将宗教排除在政府之外,使政府无权干涉公民思想,不能以思想论罪,不能阻止思想的发展。6)使军队国家化,直接听命于总统,消除军队对长官的个人忠诚,避免军人参政,以武力来决定政治。7)宪法通过修正来体现与时俱进,通过法律程序来体现民意。    
    6比尔德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1913年,在进步运动的热潮中,查尔斯·奥·比尔德发表了令世人刮目相看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虽然他否认自己的著作是为当时的论战而作,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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