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工潮:打工族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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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六生认为,自己早在3月中旬即与厂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1997年3月3日至6月2日。但厂方于6月18日突然单方违约开除其出厂,已严重违反劳务合同和劳动法,应负法律责任。于是,谢向罗湖区劳动局写下了第一份投诉材料。
深圳市劳动局门前。照相者为谢六生。7月5日上午,罗湖区劳动局监察科一位姓王的队长通知谢六生去亨德信电子厂核实被克扣的工资。下午调解时,厂方出示了3份“通知书”,其中一份是5月29日以谢“不服从主管安排工作”而作出的警告处分。经调查核实,警告书上的“员工签名栏”内未有谢六生的签名。为此,调解人员认为厂方违反《劳动法》是事实,但谢六生违反厂规也是事实。因此,对谢六生提出的赔偿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只同意厂方补发谢被扣的工资。谢六生不服,将“状”告到了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7年9月9日,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谢六生的投诉进行调解,认为厂方解聘谢“是有依据的、合理的”。之后,在谢六生再次不服调解时,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裁决:一、维持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解聘决定;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6月份工资及加班费人民币240.51元;三、仲裁费1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这次纠纷进展到此,已经耗时快半年了。
谢六生觉得这次裁决仍是“各打五十大板”。吃亏的还是他们打工的人。于是在12月,他慕名找到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毓斌,向他诉说心中的不平,并委托他代理诉讼,状告“亨德信”,没想到结果与一审判决与仲裁判决相差无几。
谢六生认为,这种结果是周律师造成的——按照劳动法的“原汁原味”,他起码应该得到1万元以上的赔偿。他撇开周毓斌毅然上诉。1998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谢六生与“亨德信”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厂方以“试用期内不合格”为由将谢解聘不当,应赔偿损失费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08元。3个月后,经过申请强制执行,谢六生好不容易才拿到了这笔款项。
上面可以称之为谢六生的第一场“法律大战”。
第二场法律大战在他与代理人周毓斌中展开。
谢六生认为,他所以官司没有打赢,是周律师的“不作为、负作为”,于是在1998年12月23日,一纸诉状将周毓斌推上了被告席。
谢六生诉称: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与“亨德信”劳动争议案时,周毓斌故意迟到半个多小时;对厂家指控我违反厂规的三份所谓“证据”,他不仅不依法揭穿、驳斥,反而与厂家同流合污,说伪证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要我承认。周还当庭威胁我,说什么“再不服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闭庭后,被告周毓斌劝阻我:不要告了,这是小事,经历一下就行,以后吸取教训。更为可恨的是,被告以“义工”免费代理提供法律援助为名,招摇撞骗,收取我400元,除法院立案费50元,交通费50元外,白白诈取了我300元……
被谢六生告上了法庭,周毓斌和他的妻子都“气炸了肺”,他们认为辛辛苦苦帮谢六生打官司,他反而恩将仇报,太不是“东西”。于是在1999年2月25日,周毓斌向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告谢六生滥用诉权“以怨报德,随心所欲地捏造并散布了虚假事实,诋毁他所取得的荣誉,严重地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他要求被告谢六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第二场官司大战与第三场官司大战搅在一起打了。
那么,最后的结果如何呢?
《法制报》1999年11月1日如此报道说: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民事纠纷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谢的诉状中陈述的是否属实,其诉论请求是否合法,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谢六生就与周毓斌代理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论,是依法行使诉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毓斌的诉讼请求。
周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谢六生对周毓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不满,而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中及相关诉讼活动中使用的言词虽有些过激且部分无证据证实,但其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且知晓范围较小。谢六生的行为不构成对周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周毓斌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市中院遂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周毓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不管怎么说,谢六生在这三场官司中都取得了胜利。
胜利来之不易!
这不仅是指这几场官司花去了他两年时间,还是指他为打这些官司付出的额外的代价:为了生存,他一边打工,一边打官司。当劳动局通知他仲裁开庭时,他打工的那家送菜公司老板不但不准假,反而无故将他开除;好不容易找到另一家工厂上班,劳动局通知他去拿仲裁判决书,电话刚好被老板接到,得知他在打官司,且通晓《劳动法》,就立即炒了他。此外一次在书屋打工时,因业余时间写了《叩问天公,盘剥打工族血汗钱的是谁?》也被莫名其妙地炒了鱿鱼。为了打这些官司,他负债近万元,睡过露天草地和桥洞,一连几天吃不上饭,还遭到某公司老板指使的恶人毒打,幸亏巡警救了他的命。同样为了打这场官司,他未能见上病危时的母亲。
在许多人的眼中,谢六生变成了不受欢迎的“另类”,是那个《聊斋志异》中永不屈服的席方平。这是因为,这些人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谢六生的。无良老板不欢迎太懂法律的谢六生,因为有这么一个人在自己的工厂,老板就无法愚弄不懂法的工人;一些劳动部门和法律援助部门的人也不欢迎谢六生,那是因为他太较真,闹不好他们在法律上的盲区被他抓住,不依不饶,有损他们的形象。于是,懂法、用法的谢六生竟为他的“一技之长”而付出了过多的代价。
谢六生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申请再审书》中,说出了自己所以如此的用心。“要是我一个人有冤,死了我认为是小事。问题是我没有死没有麻木,还要为未来的生活奔波。我无法容忍许多打工仔付出劳动却得不到回报,甚至有些同胞遭遇伤残乃至断送宝贵生命,竟被黑心老板漠视。这就是我要抗争的良苦用心。”
谢六生在1994年深圳市劳动局举办的“劳动法知识竞赛”中,曾经参加过比赛,得过满分,他是个肯钻研司法的青年人,因此,要是人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谢六生,也许全然明白了。无论是那个“亨德信”厂的董事长助理王添萍也好,那个以“义工”名义代理诉讼的周毓斌也好,还是罗湖区劳动局监察科的王队长也好,都不是谢六生憎恨与宣泄的对象,他只是借助这些人、这些案例在为自己“大练兵”。为的是他要跃上那一个层面,在那个层面上,他能成为真正的律师,好替像他一样的底层打工仔,讨取人间的公道——就在这段时间里,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他,也已为民工们打了几十场官司了。
我曾问过他,他也老实地告诉我:他在学习,在努力,想拿到一本律师资格执照!
寄生者群落
为了了解民工群体性生活的真实情况,记者游曼妮、王道斌、大钺、张玉琴等人,兵分多路,走访了50多名分布于广州各个“城中村”的打工仔、打工妹、打工夫妻。和打工人群吃住一起,经过问卷调查、个案等情况,了解到:由于经济窘迫、生存条件简陋,许多外来人员无法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从而引发了打工群体的性彷徨、性压抑、性无知,甚至个别的性犯罪行为。
在被访的50名外来工中,有23人已经半年以上没有过性生活,20个民工有3个月到半年没有性生活,还有5位未婚外来工说自己从来没有过过性生活。50人中,仅有7人因与老婆孩子同在广州,过着正常的性生活。有44%(22人)应征者都说自己在征婚时受过骗、上过当。
在接受调查的50人中,有26人承认因长期没有性生活而在不同程度上感到心理压抑和不适,例如烦躁、郁闷、心神不宁、委靡不振,还有人经常出现性幻想。有9人认为,因为长时间没有过性生活,他们在身体上也感到不适——容易激动、脾气暴躁,1人坦陈出现了性功能障碍迹象,而且他们都感到特别容易疲劳。
● 附着在民工潮上的寄生群体
一个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甚至一个自然界的体系,都有着自组织的功能。
如果我们把整个1亿多的民工看作是一个民工系统,那么,随着打工潮的兴旺发达,这个系统必定也会自组织成复杂的系统。
在我们从南国到北疆的调查中,已经看到了这种自组织的雏形。凡是某地区打工人数多的地方,大都有民工家乡政府或劳动部门设立的办事处,既为联络,也为维权;而在较为稳定的民工都市“村落”中,也都自己组织起维护治安的管理站或民兵营等组织;至于“浙江村”、“维吾尔族村”与“河南村”等等新的群落,也是民工们自我聚集、自我组织的结果。
人的最原始的欲望是老祖宗所说的“食色性”的欲望。吃,在今天是最不成问题的,什么川菜、湘菜等菜系,已经打遍全国,而据吉林与河南的陪同采访的同志说,吉菜、豫菜现在正在争第八大菜系的地位。中国最不缺乏的就是饭馆——大酒店、小饭店满街都是,要吃什么就有什么。记得1997年我到俄罗斯去访问时,在莫斯科大街上走了5公里路,竟找不到一家饭馆。
接着便有一个问题来了,那就是“性”的问题。
假如说在一个有着几百万民工的城市里,其中只有混得好的人成了家或者带来了自己的老婆孩子,还有80%~90%的民工是光棍汉,那么,他们在这个城市里一年、两年地搞建设,为这个城市服务,难道他们会因此成了“太监”,不需要性的发泄吗?
当然不是,他们都是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他们都有七情六欲,都有性的需求。于是,有这样一个群体便自发地“组织”起来了,那就是妓女的性服务系统。
对于这个敏感又有难于启齿的问题,历来专家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消灭论”,因为他们是根据社会主义的理论也根据中国三四十年来的现实推断的,他们认为应当坚决取缔卖淫和嫖娼,正是由于有了它,才引起了传统家庭的破裂,引起了艾滋病的流行。而另一种观点则是“承认现实”论或者叫“合法化”论,即给妓女们发合法的执照,并且定期检查、消毒,这比现在这样“半地下状态”要好。
不管理论家还是性学专家如何争论不休,今天在各个城市里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妓女已是不争的事实。记得1997年我带队同一批军队作家去西双版纳采风时,那里就妓女泛滥了。军分区政治部张笑尘主任告诉我,当年该地的妇女还组织过一次游行,打出的标语口号是:“还我丈夫!”
这些妓女有相当一部分是挣民工钱的人,因此可说是民工系统中的“寄生群体”。
女孩子进城来打工,除了知识、文化和体力,身体本身就是一种本钱。在那些把挣钱看得比贞操更加重要的女子中,非常漂亮的女子总是浮在生活的上层,她们被境外的老板、国内的亿万富翁和一些腐败的官员包成了“二奶”,住在豪华或者宽大的别墅里,养尊处优、无所事事;美色稍微欠缺一点的也进入了较高档的娱乐城,伴歌伴舞,成了三陪女;姿色再差一档的就开起了洗浴中心、按摩店和发廊,明为理发洗浴,暗做妓女。
这是一个极难说清楚数量的群体,有人估计,在1.2亿打工者的群体中,这部分人至少有1000万,它的比例是1∶12。
据《山西晚报》(2004年)3月1日报道,山西省襄垣县夏店派出所附近百米范围内,有近20家挂着红色彩灯的小歌厅靠色情服务招揽客人而名声在外。2月13日22时,记者从208国道边上的夏店派出所向右走50米,一束红色彩灯照亮的门牌上写着“歌厅”,进门后,门厅两边有4个屋子,里面放着脏兮兮的床。
“你们是来‘办事’吗?屋里有小姐。”顺着老板的指向,只见小屋里坐着几位年轻的女子,其中一位上前搭腔:“要办事吗?”“办事?派出所就在旁边。”记者试探着问道。“他们肯定不来,没事。”那位搭腔小姐解释说。
来到对面的后街时,发现里面灯光要红火光亮得多。不足300米的街景,仅挂着红灯的歌厅有17家。
5天后,当记者电话联系襄垣县公安局长,探问情况时,局长的回话令人震惊:“夏店派出所要把那里的歌厅全查封。我骂所长,你凭啥封人家,人家有手续。”听记者讲述查访情况后,局长话锋一转:“我不知道县里哪儿有色情服务。夏店派出所离得再近,也不能天天盯在那里,啥事也别干。要说管,也该是文化部门的事,我们没法管。”
卖淫嫖娼从法律概念上去认识,在我国仍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随着中国人的愈来愈“开化”——网络色情的传播、一夜情宣扬,加上一些用身体写作的女性作家在书中赤裸裸的描述,以及把西方观念照抄、照搬进中国等等,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更,对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愈加宽容。这种正反馈使得连公安局的人员都觉得这些问题是可以似管似不管的了。多如牛毛的卖淫现象已经充斥在了中国普通老百姓乃至民工的日常生活之中。
说公安局不管是有些冤枉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