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的历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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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时期还在沿用。边钱会在江西的势力很大。从嘉庆十年到道光十六年,仅破获的边钱会案件即达七起,有的甚至发展到使“各乡每年或出钱一二千文,蔌米二三斗分节付给,作为常规”,有了固定的收入。以后进一步发展到其他社会阶层。
贵州的“孝义会”这是边钱会在贵州的一个变种。嘉庆二十一年(1816)开泰县人王开机在古州厅地方与刘东海等人“为诱赌行窃,恃众逞凶、讹诈苗民”,纠邀二十五人买备鸡酒,歃血断香,盟誓拜会,规定,“凡在奉之人不许自相欺凌;遇有事故共相资助。若遇危急彼此相顾,不许畏缩;若犯会中条款,重则捆缚投溺河仙,轻则砍去手指脚趾;若传唤不到,公议处治”。也以半边钱设立坐令、平令、行令三项名目。“因系义乞之事,名为孝义会”;“又以会中号令以半边钱边据,又立名为边钱会”。至道光八年(1828),贵州仍有边钱会活动。道光八年,湖南人乞丐王朴头、罗大琥在松桃厅与乞丐孙老九等人会遇,起意兴立边钱会,“可以持众抢窃,聚赌讹诈,得钱分用”,纠邀二十一人拜会。规矩与孝义会相同,以王朴为大哥,称为帽顶。孙老九、王大满为人公道,名为大五、小五,小分赃物。通信传人仍以半边钱为号。”从贵州边钱会的名称变为孝义会,以及有大哥、帽顶等称号来看,它已具有口国噜、哥老会的某些色彩。
湖南的“红黑会”这也是一种以乞丐、窃贼主要成员的类似会党的组织。
道光九年(1829),胡三在湖南宁乡、善化一带创立红黑会。以后又改称南北会、串子会,同治二年又称为青龙会。道光十九年(1839),湖南宋乡县斥革武生丁魁邀同廖七纠合四十五人拜会,推丁为大哥。会中规定,会中之人,如出外行窃,事在黑夜者,名为黑会,其余名为红会,会内通信凭据也用半边钱,称为信钱。从红会、黑会的区别以及半边钱的使用来看,湖南红黑会也是边钱会的地支派。道光、咸丰年间湖南盛行的红簿教、黑簿教也属于红黑会。“心设立会教,皆盗贼倚为护符,所谓红会者即红簿教,素白昼持械抢劫之盗也。所谓黑会者即黑簿教,系黑夜穿窬偷窃之贼喊捉贼也。因有明暗之不同故,加以红黑之异号。”直到光绪年间,湖南仍红黑会的活动,有的改名乌龙会,或与哥老会相融合。
湖南的“丫叉会”这也是以乞丐为要主成员的帮会组织。丫叉会的创始人是赵瞎子。道光二十年(1840)二月二十一日,丫叉会分别在湖南东安、零陵、邵阳、武冈四州县同时拜会,分为四房,分别由赵瞎子、周鸿文、龙老六、于才召为道,各房会员各在杖头刻一至三个丫和一码口为暗号,以便互相区别和帮助。人数共达139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情况下,丫叉会能在四州县同时拜会,说明事先是经过较长时间酝酿的。
二丐帮种类(4)
江西、广东等地的“沙包会”或“沙钵会”其起始年代不详。道光二十年二月,李保庭等六十一人在江西崇义县结拜沙包会“各出钱六十三文,买备香烛酒肉,敬神结盟,以使聚赌行窃,互相帮护”。道光末年,广东沙包会首领王萧氏发动起义,不过这一丐帮组织已经同天地会发生了融合。
江西、福建、浙江三省交界处的“花子会”或“粢巴会”道光十六年(1836)有人奏报:“江西广信府属之上绕、广丰等县,福建建宁府属之崇安、薄城、松溪等县,浙江处州府属之龙泉、庆元等县,三省毗连之区、封禁山内有丐匪盘踞,号称花子会,俱系无赖之徒结党扰害。其会有大会首、副会首、散头目等名。大会潜往浙江金华府义乌、永康二县,行踪诡秘。每年五月十三日于僻静古庙聚会一次,蒸捣糯米为食,又名为粢马会。欲纠众讹作,则以竹筷缠扎鸡毛,上系铜钱一枚,分头传示。会中人见即赶往,有吃水放水之称。此会转入彼教,有钻圈跳圈之号。居民不敢告发,地方官不甚置意,愈聚愈众,难保日久不滋生事端。”可见这些地区的丐帮已具有严密的等级制度,定期聚会,并有黑话暗号,各个丐帮之间划分势力范围,进行有组织的强行乞讨活动。
湖南的“孤老会”道光十年(1935),湖北江陵县人郑老鼠在湖南澧州、安乡边界与阿弥子等人纠约八十八人拜会,以会内之人孤身者居多,取名孤老会。分南北二字派,由郑老鼠、阿弥子分别管束。同伙之人,皆须允其于家中躲避。南方派窃得财物,交郑老鼠变卖,北字派窃得财物,交阿弥子变卖。所得钱文皆由郑老鼠作三股派分,郑老鼠阿弥子共得一股,行窃之人得一股,存一股留作帮助照料其他人之用,倘被官差拿获,不许逞凶拒捕,不许扳供同伙。如遇村民欺凌,同会之人互相通知,以便帮助。这些只许偷窃,不许抢劫、不许拒捕的规定,其精神实质与边钱会完全一样,反映了窃贼的共同心态。孤老会按南北字派分脏的结会方式,后来也为其他乞丐、窃贼帮会所吸收,故亦称为“南北会”。
上述种种会党组织都以乞丐为主要会众成员,故而我们将其作为丐帮之一类,但它们是特别的一类,因为这类组织无论就其组织目标、群体活动,还是组织规范都与标准的或典型的丐帮相去甚远。边钱会、罗筐会、孝义会、红黑会、孤老会、花子会等组织与其说是丐帮之一类,毋宁说是会党之一类。这些组织的活动目标、内部组织结构与哥老会、天地会等帮会组织颇为相近,在此我们仅将其论列,以便读者全面了解。下面我们重点分析的丐帮组织,则以第一类为主要对象,间或涉及第二类,即官办丐帮或亦官亦民的丐帮组织。
三丐帮的特质(1)
①以首属关系为核心的初级群体
丐帮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群体,是乞丐者流在其长期的行乞生活中为着某种工具性需要(如乞讨的便利、乞讨资源的分配、互助互济、形成某种集体的力量等等)和表意性需要(如切磋学习、感情交流、相互慰藉等等)而自然形成的。就此而立,丐帮有类于社会学上的所谓的“初级群体”或“首属群体”,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库利和米德的说法,初级群体或首属群体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它以血缘关系、感情关系、个人关系为人际交往—互动的主要关系形成,由引在群体内部形成带有强烈人格色彩的初级关系;这种群体以约定俗成的习惯为行为准则和规范,它是人类生活中最初始的、最基本的群体形式,家庭,邻里、村社、宗族、公社等等可视为初级群体的典型代表。
如果我们以此为标准来剖视丐帮内部的群体结构,它显然是带有浓厚的初级群体特质的一种社会群体。
首先,从丐帮形成的途径来看,它是自然形成的。
丐帮是众多乞丐在长期行乞生涯中为着自己的生计、为了维系共同的生活方式而联合起来的。这一过程大约在宋代前后即已完成。乞丐者流从零散的、游动不定的、个人的行为发展形成为结帮成伙,以某种集团行为出现于世上,其间没有外力的强制与干预,也不是社会为了某种特定的功能目的而人为加以组织,它纯粹是自发的、自然而然地形成的。当然,贫困的普通化、城市的日益世俗化、商品经济的发达、乞丐队伍的扩大、其他秘密民间会社之兴起都对丐帮之形成产生了影响,但这些因素只是以环境条件的形式对丐帮形成提了一种背景和土壤,创造了一定的机会,至于丐帮的形成,则主要是——乞丐在长期的同质活动中,经长期的互动交往而自然形式的,而不是社会外力强制的结果。
其次,从丐帮内部的成员互动关系来看,它是一种以首属关系为主的社会群体。
丐帮虽有丐首,或曰丐头、杆上、团头、甲头等等,丐头与普通成员之间也有严格的等级关系和权力隶属关系,然而这种等级权力关系多以宗法式或类亲属关系出现的,并非正式组织的政治分层关系,丐头与普通成员的权力关系来源于宗法权威,而不是政治体系的赋予。因此是非正式的、不甚严格的。除丐头而外,众多丐帮成员之间没有明显的地位身份差异,他们多以兄弟相称,以辈份为序排列尊卑,成员间的交往互动以随性的、个人的方式进行,较少受到成文规范制度的约束,人际互动呈现出浓郁的人格化特征。因此,丐帮成员间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首属关系,丐帮正是基于首属关系而结合起来的一种初级群体。
最后,从丐帮内部的群体规范来看,其行为规范是不甚严格、不甚正规的。
各类丐帮虽然都有种种帮规、准则、条令、禁忌等行为规范,这种规范用以强化帮内群体成员的和睦稳定,禁止其成员的偷窃、抢劫等越轨行为,以及有关行乞地域、方式的明确规定。不论这些规范的内容如何、繁简程度如何,它们都是约定俗成的,口耳相传的,并以某种非下式的方式在丐帮内部实行。在实施的过程中,各类规范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条款的可塑性较大。这也迥异于正规组织的制度规章,正式组织的制度远较此正式、严格。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丐帮是一种初级群体或首属群体,或者说是一种带有明显初级关系色彩的社会群体。
②帮会与行会的特性
丐帮者,乞丐之帮会也。仅从字面上就可以说明乞丐的组织是具有帮会性质的,事实也确乎如此。
帮会是一种秘密会社或秘密社会团体,它是一种带有自己鲜明亚文化彩色,甚或带有明显反文化色彩的社会群体。作为秘密会社的帮会组织形成于宋代以后,大盛于清代,明清两代是中国古代帮会组织蓬勃发展的时期,当时的帮会组织名目众多,形态各异,至明清之交,形成北方以白莲教为核心,南方以洪门(即天地会)为中心的两大全国性帮会组织系统。
综合考察中国古代帮会组织的结构功能特征,我们发现,尽管它们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在群体意识、群体结构、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从群体意识上看,维系帮会组织的精神理念是“平等”观念,这是在不平等的现实社会中广大民众一直向往的社会理想,在各种民间帮会社团中,“平等”理念是吸引他们、使他们聚合在一起,支撑他们活动的精神支柱。
从组织结构上分析,中国古代帮会组织都是一种“类亲属结构”的群体,以社会学概念言之,则可称之为一种首属群体或初级群体。陈旭麓先生说,在中国历史上,会党组织(即帮会)是与家庭组织、行会组织鼎足而立的平民社会的“第三种社会组织”。这种“第三社会组织”就其群体组织结构而言,是介于家庭组织与行会组织之间的。既有家族组织的结构特征,又具有某些行会组织的结构特征。质言之,在各类帮会社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有类似血缘班辈的长幼尊卑之序,又有行会中师徒弟子的等级次序。成员之间上下等级以类亲属的班辈排定,整个组织内部又概以平等的类亲属关系相维系。《三国演义》中的“桃园三结义”与《水浒》中梁山泊头领兼兄弟的体制可视为其理想的结构模式。
三丐帮的特质(2)
从功能作用上看,中国古代帮会组织都有其特殊政治诉求,那就是实现平等理想,有如天地会堂前贴的对联:“忠义堂前无大小,不欺富贵不欺贫。”“自入洪门之后,你父母即我之父母,你兄弟姊妹即我之兄弟姊妹,你妻我之嫂,你子我之侄。”“入彼党伙、不携赀粮,穿衣吃饭,不分你我。”同时,帮会组织还承担着社会生活的互相扶持,互相救助的保障功能。如白莲教称入教为“在里”,同为“在里”之人,则“有患相救,有难相死,不持一钱可以周行天下”。在封建社会中,广大民众不仅在政治上毫无权利,经济上也常常是赤贫无靠,各种帮会组织正是满足了广大民众的这一需求,在政治上满足其平等的需求,在经济及社会生活上提供一些保障机制,故而广大民众乐于参入其间。孙中山先生曾精辟的指出,明清帮会社团“其团结团体,则以博爱施之,使彼此手足相顾,患难相扶,此最合夫江湖旅客,无家游子之需要也”。这是对帮会组织社会功能最生动的诠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丐帮是一种以乞丐间首属关系为结束而组合起来的初级社会群体,它是乞丐在长期的同质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它传载着乞丐亚文化,表现了乞丐的基本行为特征,它既具有帮会式的社团功能,又具有行业协会的功能。
四丐首(1)
丐帮的首领通常称为丐头或丐首。丐帮因地而异,种类繁多,丐头的名称也五花八门。京城丐帮称其首领为“黄杆子”、“蓝杆子”,华北地区的丐帮“穷家门”,其首领则称“当家”,其中小头目又叫“篓子头”;东北地区“大筐”的首领名为“落子头”,还有“团头”、“甲头”、“头牌”、“掌门”、“花子头”等等,名目杂多,不一而足。丐头是丐帮中地位最尊显的人物,他们的行为、生活既带有乞丐亚文化类型的某些特征,又与普通乞丐有明显的区别,他们的行为取向、生活方式更多地是接近主流文化的,分析丐首的行为与生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考察乞丐文化的多层面、多样化表现。
①富埒王侯的生活
丐帮是一种自发的初级社会群体,其首领的产生也有其独特方式,早期丐帮的首领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今天已难详知,清末民初的丐首,据学者的研究,其产生方式不外以下三种:
其一,乞丐们自己选拔推出来。
这类丐首大多是身强力壮、财力过人的强人,或者是流氓恶棍,行事蛮横无理者,他们以材力、声威、恶势力震慑了众丐,从而为众丐所服膺,被推为丐首。
其二,破落的世家子弟。
有些达官显宦、巨商富贾其兴家时显赫一时,其后子弟一代不如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