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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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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了巨量人类智慧的命名体系,我们不能不敬重,不能不学习,但是又不能敷衍偷懒,靠在前人身上吃现成饭。 
 
近一两年,母语中的自我表达和自我命名,多次给予我巨大的启发,在先民智慧的引导和帮助下,我借用或改造了一些来自民间的词汇,还杜撰了一些词汇,称呼那些未经正式命名的山川雪原。祖国语言是一座宝库。先行者要在雪中行走觅食,不得不去细看,不能不去强说,不得不努力理解那些事物之间的关系。看、说和理解的成果,积淀为母语的词汇和叙事,其中凝结了中国人民的智慧。我希望,浸透这种智慧之后,我会像实践者一样明了事物的真相,达到“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成熟境界。 
 
我们正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正在努力理解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脚下的地质构造,我们需要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猜测和描绘这些构造。我们被迫回顾历史,探询当前问题的来龙去脉。在回顾和理解的努力之中,一个更加吻合大型文明悠久经验的概念体系将渐渐浮现出来。在我的想象里,我一直做的事情,就是为这个自我理解和自我描述的观念体系准备钢筋和砖瓦。 
 
欢迎读者批评指教。 
 
2003年6月11日 




 
 
正 编 



 
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核心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这个道理说来简单,却能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解释许多费解的历史现象。 
 
现象之一:土匪种地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农历七月初五,南、赣巡抚王阳明向皇帝上疏,报告江西剿匪的战果,疏中提到了山贼的日常生活。 
 
王阳明说,各贼探知官府练兵,准备进剿的消息后,“将家属妇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处,其精壮贼徒,昼则下山耕作,夜则各遁山寨。” 
 
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始而惊讶,继而奇怪:土匪也种地?土匪为什么要种地?我想象出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专业土匪,一端是专业农民,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生产与抢劫的组合: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渐渐变成以耕种为生的农民。那么,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现象之二:土匪保民 
 
1922年,美籍牧师安东·伦丁遭河南土匪绑票,获释后,伦丁牧师写下了关于土匪的见闻: 
 
还在商酒务的时候,有一天,一片浓重的阴郁笼罩了匪首和整个营地。匪首的一个下属违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盘里,有些做法与在行军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几乎任何暴行而不会因此受罚。而在这里,在土匪地盘里,匪首们是很注重自己名声的。正在受审的这个土匪以匪首的名义偷取了一条毯子。当消息传到匪首耳朵里时,他暴跳如雷,命令马上把这个该死的土匪宰了。这个土匪的许多朋友为此都来求见,希望他宽大处理,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奏效。人被枪毙了,一切都已过去,但处决的命令却令人耿耿于怀。好几天里,营地里人气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显的郁郁寡欢。 
 
伦丁牧师本来对土匪的印象还不错,但是: 
 
我们刚出土匪区,对他们的印象一下子就变坏了。他们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随着土匪队伍的移动,遭难的地区实际上扩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处是浓烟、烈火、灰烬和废墟。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那么,决定这种组合的,到底是什么东西? 
 
 
 
 
最大化追求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顾山贞在《客滇述》中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张献忠为官军所败,从四川仪陇奔回陕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继续当土匪。这些土匪以通江、达州、巴州为巢穴,“掳掠人口,则责人取赎。当播种时,则敛兵暂退,及收成后则复来。以为人不耕种,则无从而掠也。”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五个方向的推想。 
 
 
第一推想:匪变官 
 
第一推想: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中写道: 
 
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地主运租谷进城,每石缴银五角……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又部分地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我不清楚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从田租或土地税的角度看,“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订的税率在5%~10%之间,大有什一而税的儒家之风。这笔钱该如何定性呢?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那么,土匪征收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以为,这笔钱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税收,或曰公共产品的价值,譬如维持治安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超过公共产品价值的多收部分。以简明的公式表达: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法酬(血酬)。将此公式倒过来,则得出法酬的定义:法酬=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 
 
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剩余部分便是法酬。 
 
举个例子说,尽管我们不知道中国老百姓肯花多少钱雇一个皇帝,但我们知道美国人民以20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克林顿,俄国人民以3。3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普京,而中国皇帝,譬如颇为节俭的崇祯和他的皇后,仅仅两个人吃到肚子里的日常伙食费,每年就有16872两白银,按粮价折算超过52万美元。中国的工资和物价水平比较接近俄国,就算普京总统一家的伙食开支占了总收入的30%,每年吃掉1万美元(8。3万人民币),崇祯夫妇(不算儿女和众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52倍。依此而论,普京家吃掉的1万美元可以看作人民愿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费,视为合理的公共开支,而崇祯夫妇多吃的51万美元,就要视为法酬了。 
 
所谓公共产品的价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国时代,只能根据“影子价格”——民主财政体制下的公共开支——估算一个大概。维护公共安全和兴修水利道路桥梁总是要花钱的,也是民众需要的。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官员们的工资也是应得的。皇帝或总统的工作复杂,责任重大,当然还应该享有高收入。不过,皇帝比总统多吃51倍,这笔开支实在无法从公共产品价值的角度去解释。即使不谈民主财政,作为大老板,明朝皇帝给自己最高级雇员一品文官开的俸禄,每年也不过1044石大米,约折2。2万美元。考虑到免税因素,与普京总统的年薪相差不远,相当于崇祯夫妇半个月的伙食费。 
 
所谓法酬,在帝国制度中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即崇祯比普京或克林顿多出来的收入;二是官吏们通过潜规则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类似股东收益,那是他们或他们的祖先流血牺牲打天下换来的。官吏的潜规则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额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私下交易所得,这种灰色收入虽然不那么合法,但这笔账却不能不算在皇帝头上。皇家贵族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为了保护法酬,减轻工作负担,不能不雇佣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们建立的潜规则体系。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是可能导致变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天洪水。 
 
我们还是接着说第一推想。这个推想也可以解释李自成的变化。 
 
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以为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贼头目呢,还是仁义之师的领袖呢?这个问题不好答。事实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团的好领导。作为暴力集团头子,李自成始终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贼烧杀抢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进城后秋毫无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长期法酬的最大化。 
 
第二推想:官变匪 
 
第二推想与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16年,大多为此。” 
 
刘文辉用了“独立王国”一词。当时四川的局面颇像战国时代,六七个暴力集团的首领在这片土地上合纵连横,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赋税,不经该防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过,由于争夺激烈,防区主人频繁变换,稳定程度比不上独立王国,也比不上诸侯领地,倒有些像黑帮地盘。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 
 
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五六年粮赋的。到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 
 
除了预征之外,竭泽而渔的具体办法还有田赋附加。据1934年对四川15个县的调查,田赋附加税有学费、县志、被服、备丁等26种名目,附加税额之沉重,到防区制末期,竟有达正供数十倍者。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蛋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实施养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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