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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文献通考1-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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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
亩,见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匹、两、斤、秤、角、量、领
(束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匹、两、斤、秤、角、量。秋税
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石、匹、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
见催额四百七十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匹、两、领(夏税二百七十九万七
百六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二百万八千三百五十五贯、石、匹、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
亩,见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匹、两、斤、束、领(夏税二
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匹、两、斤。秋税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
石、束、匹、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
亩,见催额二百二十二万六百二十五贯、匹、石、两、斤、领(夏税七十四万八
千七百二十八贯、匹、石、两、斤。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
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
十九亩,见催额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匹、串、斤、束、茎、两
(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匹、两、串、斤。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
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
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六千七十八贯、石、匹、两、张、量、塌、条、束、斤、领、
竿、只(夏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匹、两、张、量、塌、条。秋税一百
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匹、斤、束、茎)。
    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
一万六百五十贯、石、匹、斤(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匹、斤。
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
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二贯、石、匹、两、张、斤、担(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
石、匹、两、张、斤。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匹、束、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七贯、石、匹、
两、斤、担、束、量(夏税二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匹、两、斤、担。
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匹、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
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匹、两、斤、束、等(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
四贯、石、匹、两、斤。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
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匹、两、团、斤、角、束(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
匹、两、团、斤、角。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匹、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
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
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
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
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
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
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

    ●卷五·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
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
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
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
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
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
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
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
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
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
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
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
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
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
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
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
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
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
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
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
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
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
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
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
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
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
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
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
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
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
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
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
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
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
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
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
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
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
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
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
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
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
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
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
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
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
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
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
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
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
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
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
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
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
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
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
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
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
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
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
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
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
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
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
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
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
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
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
(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
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
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
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
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
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
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
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
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
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
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
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
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
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
害,更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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