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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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以鸟彝春夏兼用。”帝从之。
七年,舍人周舍以为“《礼》‘玉辂以祀,金辂以宾’,则祭日应乘玉辂。”
诏下其议。左丞孔休源议:玉辂既有明文,而《仪注》金辂当由宋、齐乖谬,宜
依舍议。帝从之。
天监十六年,诏曰:“夫神无常飨,飨於克诚,所以西邻礻勺祭,实受其福。
宗庙祭祀,犹有牲牢,无益至诚,有累冥道。自今四时尝外,可量代。”八座
议:“以大脯代一元大武。”八座又奏:“既停宰杀,无复省牲之事,请立省馔
仪。其众官陪列,并同省牲。”帝从之。十月诏曰:“今虽无复牲腥,犹有脯
之类,即之幽明,义为未尽,可更详定,悉荐时蔬。”左丞司马筠等参议:“大
饼代大脯,馀悉用蔬菜。”帝从之。又舍人朱异议:“二庙祀,相承止有一羹。
盖祭祀之礼应有两羹,相承止於一,即礼为乖。请加熬油莼羹一。”帝从之。
於是起至敬殿、景阳台,立七庙座。月中再设净馔。自是讫於台城破,诸庙遂不
血食。
陈制:一岁五祠,谓春、夏、秋、冬、腊也。每祭共以太牢,始祖以三牲首,
馀唯骨体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将亲祀七庙,有司依礼具仪。於是群官议曰:
“昔有虞亲虔,祖考来格,殷宗躬谒,介福攸降。大魏七庙之祭,依先朝旧事,
多不亲谒。今陛下孝诚发中,思亲执祀,稽合古义,礼之常典。臣等谨按旧章,
并采汉、魏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洗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乐
官节奏之引,升降进退之法,别集为亲拜之仪。”制可。於是帝乃亲祭。其後,
四时常祀皆亲之。十六年诏曰:“夫四时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荐之礼,贵贱不
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时,无田之士,荐以仲月。况七庙之重,而用中节者哉!
自顷尝之礼,颇违旧义。今将仰遵远式,以此孟月特礻龠於太庙。但朝典初改,
众务殷凑,无遑齐,遂及於今。又接神飨祖,必须择日。今礼律未宣,有司或
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克日以闻。”又诏罢寒食飨。
致堂胡氏曰:“四时之祀,天子用孟月,礼之正也。若寒食,其始既不出於
先王,其节或跨乎仲季,非天子之所宜行也。苟以为祖宗常行,有其举之,莫敢
废也,盍亦择礼之中否而行之欤!寒食之祀,始於晋人思介之推之焚死,为之不
火食。然则有天下国家者,以是日祀其祖考,可谓不经之礼。虽祖考行之而未暇
革,今而革之,去非以从是,何不可之有?魏孝文断然行之,不胶者,卓矣。”
北齐制:春祠、夏礻龠、秋尝、冬,皆以孟月,凡四祭。每祭,室一太牢。
武成帝始以皇后亚献。河清中,定令四时祭庙及元日庙庭,并设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时祭各於其庙,亦以皇后亚献,其义与北齐同。所异者,皇
后亚献讫,后又荐加豆之笾,其实菱、芡、芹菹、兔醢,冢宰终献讫,皇后亲彻
豆,降还版位,然後太祝彻焉。
隋四时之祭,各以太牢。四时荐新於太庙,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之
礼,并准时享。
唐四时各以孟月享太庙,室各用一太牢。若品物时新堪进御者,有司先送太
常,令尚食相知,简择务令洁净,仍以滋味与新物相宜者配之。太常卿及少卿一
人奉荐太庙(卿及少卿有故,即差五品以上摄)。有司行事,不出神主。仲春荐
冰,亦如之。
元宗开元十五年敕:“享宗庙,差左右丞相、尚书、嗣王、郡王摄三公行事,
若人数不足,通取诸司三品已上长官。自馀祭享,差诸司长官及五品以下清官。”
二十三年令:“今後有大祭,宜差丞相、特进、少保、少傅、尚书、宾客、御史
大夫摄行。”二十五年敕:“太庙每至五飨之日,应摄三公,令中书门下及丞相、
师傅、尚书、御史、大夫、嗣王、郡王中拣择德望高者通摄,馀司不在差限。”
二十七年制:“宗庙致敬,必先於如在,神人所依,无取於非族。其应太庙五享,
宜於宗子及嗣、郡王中拣择有德望者,令摄三公行事。其异姓官,吏不须差摄。”
二十三年,正月敕文:“宗庙致享,务在丰洁,礼经沿革,必本人情,笾、豆之
荐,或未能备,宜令礼官、学士详议具奏。”太常卿韦纟舀奏:“宗庙之奠,每
座笾、豆各加十二。又酒爵,制度全小,仅无一合,执持甚难,请稍令广大,付
尚书省集众官详议。”兵部侍郎张均等议曰:“按旧制,一升曰爵,五升曰散。
《礼器》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此明贵小贱大,示之节俭,
岂可舍先王之遗法,徇一时之所尚,废弃礼经,以从流俗,裂冠毁冕,将安用之?”
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祭礼之兴,肇於太古,人所饮食,必先严献。未有火化,
茹毛饮血,则有毛血之荐;未有麴ろ,污樽А饮,则有元酒之奠。施及後王,礼
物渐备,作为酒醴,伏其牺牲,以致馨香,以极丰洁。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齐
九献之殷。然以神道至元,可存而不能测也。祭礼至敬,可备而不可废也。是以
毛血腥焰,元樽牺象,靡不毕登於明荐矣。然而荐贵於新,味不尚亵,虽则备物,
犹存节制。故《礼》云‘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备物之
情也。又曰:‘三牲之俎,八簋之实,美物备矣。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
物备矣’。此节制之文也。、俎、笾、豆,、簋、樽、之实,皆周人之时
馔也,其用通於宴享宾客。而周公制礼,咸与毛血元酒同荐於先。晋中郎卢谌,
近古知礼者也,著《家祭礼》,皆晋时供食,不复纯用旧文。然则当时饮食,不
可阙於祀祭明矣,是变礼文而通其情也。我国家由礼立训,因时制范,考图史於
前典,稽周、汉之旧仪。清庙时享,礼馔毕陈,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园寝上
食,时膳具设,遵汉法也,而珍味极焉。职贡来祭,致远物也;有新必荐,顺时
令也。苑囿之内,躬稼所收,狩之时,亲发所中,莫不割鲜择美,荐而後食,
尽诚敬也。若此至矣,复何加焉。但当敕祭,祭如神在,无或简怠,增勖虔诚。
其进珍羞,或时物鲜美,考诸祠典,无所漏略,皆详择名目,编诸甲令,因宜
而荐,以类相从,则新鲜肥浓,尽在是矣,不必加於笾豆之数也。至於祭器,随
物所宜。故太羹,古食也,盛於。,古器也。和羹,时馔也。盛於。,
时器也。亦有古馔而盛於时器,故毛血盛於盘,元酒盛於樽,未有荐时馔而追用
古器者。古质而今文,便於事也。虽加笾、豆十二,未足以尽天下美物,而措诸
清庙,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又据《汉书·艺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庙,
是以贵俭,由此观之,清庙之不尚於奢,旧矣。太常所请,恐未可行。又称酒爵
全小,须加广大。窃据礼文,有以小为贵者,献以爵,贵其小也。小不及制,敬
而非礼,是有司之失其传也。固可随失正,无待议而後革。未知今制,何所依
准?请兼详古式,据文而行。”止曰:“享祀粢盛,实思丰洁,不应法制者,亦
不可用。”於是更令太常加品味。韦纟舀又请:“每室加笾、豆各六,每四时异
品,以当时新果及珍羞同荐。”制可之。又酌献酒爵,上令用药汁一升,合於古
义,而多少中,自是常依行焉。二十四年敕:“宗庙祭享,笾豆宜加獐、鹿、
鹑、兔、野鸡等料,夏秋供腊,春冬供鲜。仍令所司祭前十日,具数申省,准料
令殿中供送。”天宝三载诏:“顷四时有事於太庙,两京同日告享,虽卜吉辰,
俱遵上日,而义深如在,礼或有乖。自今以後,两京宜各别择吉日告享。”五载
诏:“祭神如在,传诸古训,以多为贵,著自礼经。率之仪,盖昔贤之尚质;
甘旨之品,亦孝子之尽诚。既切因心,方资变礼。其以後享太庙,宜料外每室加
常食一牙盘。仍令所司,务尽丰洁。”
贞元九年,太常博士韦彤、裴堪等议曰:“谨按礼经,前代故事,宗庙无朔
望祭食之仪,园寝则有朔望上食之礼。国家自贞观至开元,修定礼令,皆遵旧典,
至天宝十一载三月,初别令尚食,朔望进食於太庙,自太庙已下,每室奠飨。其
进奠之礼,内宫主之,在臣礼司并无著令。或云当时祀官王,不本礼意,妄推
缘生之义,请用宴私之馔。此则可荐於寝宫,而不可渎於太庙,一时之制,久未
变更。至今论礼者,贬王之议。伏奉今月八日进止,其朔望进食,令宗正与太
常计会办集者。谨按《礼·祭统》云:‘夫祭者,非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
也。心怵而奉之以礼。’由是牲牢有定制,笾、豆有定数,罄天生地长之物,极
昆虫草木之异,可荐者莫不咸在。先王以此飨宗庙,交神明,全孝敬也。若生之
食饮膳羞,八珍百品,可嗜之馔,随好所迁,美脆旨甘,皆为亵味。先王以此宴
宾客,接人情,示慈惠也。则知荐飨宴会,於文已殊,圣人别之,以异为敬。今
若以熟食荐太庙,恐违礼本。又《祭义》曰:‘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
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是故礻勺祠尝,感时致飨,此圣人俯就之中制
也。今园寝每月二祭,不为疏也。太庙每岁五享,不为数也。则人臣执事,在疏
数之,得尽其忠也。若令牲牢俎豆之司,更备膳羞盘盂之馔,朔日月半,将以
为常。环四时之中,杂五享之礼,为数既甚,黩亦随之,虽曰不然,臣不信也。
夫圣王之制,必师於古训,不敢以孝思之极而过於礼,不敢以肴膳之多而亵於味。
伏愿陛下遵开元万代之则,省天宝权宜之制,园寝之上,得极珍羞,宗庙之中,
请依正礼。臣等忝司礼职,敢罄愚衷。”上令宣示宰臣等曰:“此礼已经先帝所
定,朕未敢遽有改移,待更商量,期於允当。”至元和十四年,太常丞王泾上疏
请去太庙上食。国子博士、史馆修撰李翱奏议曰:“伏以太庙之享,笾豆牲牢,
三代之通礼,是贵诚之义。园寝之奠,改用常馔,秦、汉之权制,乃食味之道也。
今朔望上食於陵寝,循秦、汉故事,斯为可矣。若朔望上食於太庙,岂非用尝亵
味而贵多品乎?且非《礼》所谓‘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况祭器不设俎豆,
祭官不命三公,执事者唯宫闱令与宗正卿而已。谓之上食可也,安得以为祭乎?
且时飨於太庙,有司摄事。祝文曰:‘孝曾孙皇帝臣某,谨遣太尉臣名,敢昭告
於高祖神尧皇帝、祖妣太穆皇后窦氏。时惟孟春,永怀罔极。谨以一元大武、柔
毛刚鬣、明粢芗合,芗萁嘉蔬,嘉荐醴齐,敬修时飨,以申追慕。尚享。’此祝
词也。前飨七日,质明,太尉誓百官於尚书省曰:‘某月某日,时享於太庙,各
扬其职,不供其事,国有常刑。’凡陪飨之官,散斋四日,致斋三日,然後乃可
以为祭也。宗庙之礼,非敢擅议,虽有知者,其谁敢言?故六十馀年,行之不废。
今圣朝以弓矢既,礼乐为大,故下百僚,使得详议。臣等以为《贞观》、《开
元礼》并无太庙上食之礼,以礼断情,罢之可也。至若陵寝上食,采《国语》、
《礼记》日祭月祭之词,因秦汉之制,循而存之,以广孝道也。如此,则经义可
据,故事不遗。大礼既明,永息异论。”中书舍人武儒衡议曰:“臣谨按《开元
礼》,太庙九室,每年唯五飨六告,祭用牲牢俎豆而已。”刘歆《祭义》曰‘大
则终王,坛单则岁贡,二祧则时享,曾高则月祀,祖祢则日祭’。《国语》
云‘王者日祭、月享、时类、岁祀’。此则往古之明徵,国朝之显据。盖日祭者,
荐新也。言物有可荐则荐之,不必卜择时也。故叔孙通云‘古有尝果,今樱桃方
熟,可以为献’。由是惠帝取以荐宗庙,是不卜日矣。当叔孙通之言,且曰有尝
果,足明古礼,非汉制也。月享者,告朔也。《论语》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孔
子以为不可,则告朔必具牲牢,明矣。《春秋》又讥闰月不告朔,犹朝於庙,此
则月祭,殷、周已降皆有之也。荐园寝者,始於秦代,汉氏因之而又改。人君三
年之制,以日易月,丧纪既以二十七月而除,则朔望奠酹,不复亲执,故既葬之
後,移之园陵。又诸陵祠殿,月游衣冠,取象平生,务从丰洁,所以陵寝朔望上
食,与太庙日祭月享,本旨不同。今王泾所引太庙同日时设祭,以为越礼。臣窃
谓王泾但宜论太庙陵寝朔望奠祭可废之旨,不当以用日时为议。何者?汉宗庙园
陵一百六十七所,郡园祠祝,岂不与宗庙同日同时者乎?在礼既祭於室,又绎於
礻方,盖广乎求神者也。则宗庙陵寝,尝礻勺同时,理固无害。又韩皋引《汉官
仪》‘古不墓祭’。臣据《周礼·冢人》之职,凡祭墓则为之尸。则古亦墓祭,
但与汉家陵寝不同耳,安得谓之无哉。臣以为陵庙近也,亲亲也,朔望奠献,尚
洁务丰,宜备常膳,以广孝也。宗庙远也,尊尊也,时享,告朔荐新,以崇
古制,以正礼也。唯太庙望祭,无所本据,盖异时有司因陵寝有朔祭望祭,以为
宗庙亦合行之,殊不知宗庙朔祭乃告朔也,臣以为宜罢此耳。”事竟不行。
九载制曰:“承前有事宗庙,皆称告享,兹乃临下之辞,颇亏尊上之义,静
言斯称,殊未为允。自今以後,每亲告献太清太微宫,改为朝献,有司行事为荐
献。亲告享庙改为朝享,有司行事为荐享,亲巡陵改为朝陵,有司行事为拜陵。
应缘诸事告宗庙者,并改为奏。其郊天、后土及诸祝文云‘敢昭告’者,并改为
‘敢昭荐。(乾封元年诏曰:“每惟宗庙至敬,虔诚享,而二等一奠,惟有未
安思革旧章,用崇严配。则自今以後宗庙荐享,爵及簋各宜用奠,其馀牢
馔并依恒典。”贞元九年十一月九日谒太庙,有敕至庙行礼不得施褥,盖至敬之
所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