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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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
於园寝,四曰於兴圣。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
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
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议遂
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
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
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
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
,则陈於太庙而享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
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
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
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
违不即享於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传》
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
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
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
渐而愈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
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
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
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
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
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
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
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
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
迁。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
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
之祭常多者也。,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
相向,於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
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
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
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贞元十二年,祭太庙。近例,祭及亲拜郊,令中使引传国宝至坛所,昭
示武功。至是上以传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引领至太
庙焉。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三后者,孝明
太皇太后郑氏(宣宗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
母)。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
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庙之文。至是乱离之後,
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以三太后享,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议
见《后妃庙门》)。
●卷一百二·宗庙考十二
○
後唐长兴二年四月,享於太庙。
周显德五年六月,於太庙。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庙无祧迁之主,不当行
之礼。国子司业聂崇义以为前代宗庙,累迁及追尊未毁者,皆有,别援
故事九条以为其证。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二月祭,明年又。自兹以後,五年为
常。且魏以武帝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已,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祠。其太学博士议云:“按之礼,
三年一,五年再。”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二也。
梁武帝用谢广议,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祭以夏,祭以冬。
且梁武乃受命之君,仅追尊四庙而行,则知祭者是追养之道,以时移节变,
孝子感而思亲,故荐以首时,祭以仲月,间以,序以昭穆,乃礼之经也,非
关宗庙备与不备,其证三也。
唐礼:贞观九年,将高祖於太庙,国子司业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是时乃
立六庙而行。今捡《会要》及《通典》并《礼阁新仪》,皆载此礼,并与
《实录》符同。此乃庙亦未备而行,其证四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禄大夫、宗正卿、纪国公段纶卒,太宗甚伤悼,为
不视朝,将出临之,太常奏、祭致斋不得哭,乃止。此明太宗之时,宗庙未
备实行,其证五也。
贞观二十三年,自九葬回,迎神主於太极殿之西阶,日中行虞祭之礼。
有司请依典礼以神主庙,高宗欲留神主於内寝,旦夕供食,申在生之敬。诏停
礼。英国公李等抗表固请,曰:“窃以祖功宗德,饰终之明典;文昭武穆,
严配之明训。”今停庙,奉徇哀情,直据典章,乖替为甚。又国哀已後,而庙
停时祭,逾月之後,须申大。以唐礼九庙观之,自太宗已上,才足七庙。未有
毁主,将申大,其证六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癸丑,有司言将行祭,依今礼,享功臣并得配享於庙廷,
享则不配,请集礼官学士等议。太常卿韦挺议曰:“其及时享,功臣皆应不
预。”故《周礼》六功之官,皆大而已。大,即祭也。梁初误功臣,左
丞驳议,武帝允而依行。降及周、隋,俱遵此礼。窃以五年再,合诸天道,一
大一小,通人雅论,小则人臣不预,大则兼及有功。今礼,无功臣,诚谓礼不
可易。太宗改令从礼,载详此论,该晓历代,援据甚明。又贞观年中,累陈,
其证七也。
高宗上元三年,有司享於太庙,上有七室,未有迁主。《通典》、《会要》
及《礼阁新仪》具明此礼,其证八也。
中宗景龙三年八月,帝将祠南郊,欲以韦皇后助行郊礼,国子司业郭山等议
云:“皇朝旧礼,圜丘分祭天地,唯有皇帝亲拜,更无皇后助祭之文。及时享并
,亦无助祭之事。”今据中宗之代,国子祭酒等举之文,称是皇朝旧礼,
又明太宗、高宗之朝,皆行,其证九也。
疏奏,从之。
宋制: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
仁宗嘉四年冬十月,大於太庙。
先是,上将亲,下礼官集议东乡之位。同判宗正寺赵良规请正太祖东乡位,
而知太常礼院韩维以为宜如祖宗故事,虚东乡之位便。时礼官不敢决。乃与待制
以上台谏官同议,曰:“太祖为受命之君,然僖祖以降,四庙在上,故大上列
昭穆而虚东乡。魏、晋以来,己用此礼。今亲享之盛,宜如旧便。”诏恭依。
礼官张洞、韩维又言:“唐《郊祀志》载祝文,自献祖至肃宗所配皆一
后,惟睿宗二后,盖昭成,明皇母也。《续曲台礼》有别庙皇后合食之文,盖未
有本室,遇享即附祖姑下。所以大顺中,三太后配列祭。博士商盈孙以谓误
认《曲台礼》意。每室既有定配,则馀后不当参列,请依奉慈例。”
学士承旨孙等八人曰:“《春秋传》‘大者何,合祭也。未毁庙之主皆
升合食於太祖。’是以国朝事宗庙百有馀年,至之日,别庙后主皆升合食,非
无典据。祥符五年己曾定议,礼官著酌中之论,先帝有‘恭依’之诏。他年有司
摄事,四后合食。今甫欲亲,四后见黜,不亦疑於以礼之烦也?受命之君,以
议礼制典为重,继体之君,以承志遵法为美。先帝议之制之,陛下承之遵之,臣
曰可矣。宗庙之祭,至尊至重,苟未能尽祖宗之意,则莫若守其旧礼。疑文偏说,
未可尽据。传曰‘祭从先祖’。又曰‘有其举之,莫敢废也’。臣等愚以谓如其
故便。”
学士欧阳、吴奎等九人曰:“古者宗庙之制,皆一帝一后。後世有以子贵
者,始著并之文,其不当者,则又有别庙之祭。本朝,乃以别庙之后列
於配后之下,非惟於古无文,於今又有四不可。淑德,太宗之元配也,列於元德
之下;章怀,真宗之元配也,列於章懿之下,一也。升之后,统以帝乐;别庙
诸后,以本室乐,二也。升之后,同牢而祭,牲器祝册一统於帝;别庙诸后,
乃从专享,三也。升之后,联席而坐;别庙诸后,位乃相绝,四也。章献、章
懿在奉慈庙,每遇、本庙致享,最为得礼。若四后各祭於庙,则其尊自申,
而於礼无参差不齐之失。以为行之已久,重於改作,则是失礼之举,无复是正也。
请从礼官。”
於是刘敞特奏曰:“今群臣不务推原《春秋》之法,而独引後儒疑似之说;
不务讲求本朝之故,而专倡异代难通之制;不务将顺主上广孝之心,而轻议宗庙
久行之仪。欲摈隔四后,使永不得合食,臣切恨之。夫宗庙之礼,神灵之位,岂
可使有後悔哉。当留圣念。”
初,上春秋高,议者恐上劳拜起,礼官遂造此议。上微闻之,及得敞奏,谓
近臣曰:“朕初谓礼当然,苟以拜起为烦,朕犹能之,何惮也!”乃诏“别庙四
后,享如旧,俟大礼毕,别加讨论。”
杨氏曰:伏读国朝《会要》仁宗皇帝嘉四年三月,内出御札曰:“惟享
之义,著经礼之文。大祭,先王合食祖庙,盛迪尝之荐,深肃ㄊ之怀,追孝奉先,
莫斯为重。兹享之废,历年居多,有司所行,出於假摄,礼之将坠,朕深惜之。”
大哉王言!此仁圣之君,至孝至敬之心之所形而不能自己也。当时建明此议出於
富公弼,弼之言曰:“国朝三岁必亲行南郊之祀,其於事天之道,可谓得礼。独
於宗庙,遣大臣摄行时享而已,亲祀未讲,诚为阙典。检书,今年冬至当有事
於南郊,又孟冬亦当合享於太庙。欲望诏有司讲求祭大礼,所有降赦推恩,则
并用南郊故事。”富公弼之言,可谓“一言以为知,一言以为不知”者也。夫圣
王事亲如事天,事天如事亲,以享之礼,比於南郊,诚哉,是言也。然南郊推
恩肆赦,本非古典,乃人主一时之优恩,其後遂以为故事。今孟冬享,冬至南
郊,二大礼相继而并行,享推恩南,郊可复行乎?享肆赦,南郊可复行乎?
南郊而不推恩肆赦,又非祖宗之故事,於是享之礼行,而南郊因而权罢,是虽
有以尽宗庙亲之诚,而又失南郊祀天之礼,夫岂圣主之本心然哉?盖欲矫其轻,
则事从其重,而遂至於过重,过重,则不可继也。夫因有原庙,则宗庙之礼必至
於轻,欲矫其轻,则宗庙之礼必至於过重。不惟过重而已,自是亲止行於一时,
而其後遂辍而不举,此则矫轻过重而终於不可继也。夫三年一,此宗庙祀典之
大者,其实亦宗庙之常礼也。常礼,则非异事也,何欲矫其轻而遂至於过重,而
终至於不可继哉。故曰“轻宗庙而重原庙”,其失一也。
神宗熙宁八年,太常礼院言:“已尊僖祖为太庙祖,孟夏祭,当正东向之
位。”又言:“太庙祭神位,己尊始居东乡之位,自顺祖而下,昭穆各以南北
为序。自今,著为定礼。”诏恭依。
元丰四年,详定郊庙奉祀礼文所言:“之义,存於《周礼》、《春秋》,
而不著其名。行礼之年,经皆无文,唯《公羊传》曰:‘五年而再盛祭。’《礼
纬》曰:‘三年一,五年一。’而郑氏、徐邈又分为二说。为郑氏之说,则
曰‘前三後二’,谓後四十二月而,後十八月而。为徐邈之说,则曰
‘前二後三’,谓二祭相去各三十个月。驳郑氏者,则曰‘三年而,为月有余;
二年而,为月不足。’驳徐氏者,则曰‘在前,则是三年而,在後,
则是二年而。’以二说考之,惟郑氏曰:‘鲁礼,三年丧毕,於太庙,明年
於群庙,自尔之後,五年而再盛祭,一一。’由此言之,郑氏依仿鲁礼,
推明王制,实为有据。本朝庆历初用徐邈说,每三十月一祭。熙宁八年,既又
,此有司之失也。请今十八月而,四十二月而,庶几举礼不繁,事神不
渎。”
太常礼院言:“唐开元中,礼官用晋徐邈之说,以二祭相去各三十月,合
‘五年再盛祭’之说,以为之数。本朝自庆历以来,皆三十月而一祭,至熙
宁五年後始不通计,遂至八年并在一岁。昨元丰三年四月已行礼,今年若
依旧例,十月行享,邪比年频,复踵前失。请依庆历以来旧制,通计年数,
皆三十月而祭。”诏依见行典礼。
十月,详定礼文所言:“古者献、馈食,礻龠、祠、、尝,并为先王之
享,未尝废一时之祭。故孔颖达《正义》以为:‘天子夏为大祭之,不废时祭
之礻勺;秋为大祭之,不废时祭之尝。’则王礼三年一与其享,更为时祭。
国朝沿袭故常,之月不行时享,久未正,非古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