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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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太师蔡京、太宰郑居中、知枢密院事邓洵武、门下侍郎余深、中书侍郎侯蒙、
尚书左丞薛昂、尚书右丞白时中、权领枢密院事童贯,并以次给之。
高宗绍兴十六年,诏太师、左仆射、魏国公秦桧合建家庙,命临安守臣营之。
仍命礼器局制祭器以赐。其後,太傅昭庆节度、仪同三司平乐郡王韦渊,太尉、
保庆节度吴益,少傅、宁远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杨存中,并请建家庙,赐以祭
器。
孝宗隆兴二年,少师、奉国军节度、四川宣抚使吴,请用存中例立庙,赐
器。从之。
乾道八年,诏有司赐少保、武安节度使、四川宣抚使虞允文家庙祭器。
淳熙五年,权户部尚书韩彦古请以临安前洋街赐第建父世忠家庙,就赐舍宇
房缗,以给岁时祭祀之用,仪制祭器请同存中。少傅、保宁节度、侍读、卫国公
史浩赐第於都,请如诸臣故事建家庙,赐祭器。皆从之。
辅臣论世忠庙器,中书舍人陈癸以礼难行之。上问:“本朝群臣庙制如
何?赐器如何时?”赵雄等奏:“仁宗虽因赦论建庙,未暇行也,惟文彦博曾酌
唐制为之,未尝赐器。政和始命礼制局范铜以锡宰臣蔡京等。绍兴又用京例赐秦
桧。其后,张俊、杨存中、吴辈皆援桧以请。”上曰:“汉唐而下,既未有赐
祭器者。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命礼官考历代及本朝之制。”八年十月乙卯,中
书舍人崔敦诗谓:“中兴庙器,断自宸衷,改用竹木,省去雕文。然一启其端,
援者必众。谓宜详讲,必傅古义乃协。今宜礼赐圭瓒,然後为鬯。盖诸侯嗣位,
不敢专祭,待命於天子,必赐以圭瓒者。祭祀交神,惟灌为重,举其重以赐之,
而馀得自用,初不尽赐之。也臣谓铜为祭器,可以传远,今以竹木为之,坏而不
易,则坠上之赐易。而自制,则弃君之命。宜略仿古制,命有司铸爵、勺各一赐
之,馀俾礼官定当用之式,缋图以畀,俾自制以竹木。”从之。
嘉泰元年,太傅、永兴节度、平原郡王韩胄奏:“曾祖琦效忠先朝,奕世
侑食,而臣居止粗备,家庙犹阙,请下礼官考其制,俾自建之,颁祭器之式,以
竹木制,紊有司。”诏下礼官讨论。每位以笾、豆皆十有二,、簋皆四,壶
樽、壶、、豆俎、登、洗皆二,爵坫、烛台皆三,坫一,及巾、杓、篚,以
髹匣,载以腰舆,束以紫绦,请下文思院制(髹匣、腰舆皆十,紫绸带二十)。
十月己卯,诏特铸赐之。
二年,通判严州张宗愈奏:“大父循忠烈王俊书勋盟府,请以赐第旧址建家
庙。乞讨论其制,命文思院镌志祭器以赐。”诏令遵韩世忠庙器之制。
开禧三年,忠州刺史刘伯震奏:“祖武僖王光世复辟功,请以赐第旧址立
家庙。”从之。
嘉定十四年,诏右丞相史弥远赐第,遵淳熙故事赐家庙,命浙漕、临安府守
臣营之。既而礼官讨论祭器,如韩胄之制。弥远请:“并生母齐国夫人周氏及
妻鲁国夫人潘氏於生母别庙,皆下有司赐器如式。”从之。
●卷一百五·宗庙考十五
○大夫士庶宗庙
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
“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疏曰:此据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
谓之别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众妾之子,别异於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
引《大传》证此太祖是别子也。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非诸侯之子孙异
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仕为大夫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
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若非别子之後,虽为大
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
问:“《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
“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
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
郑答云:“《祭法》、《周礼》、《王制》所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
是郑以为殷、周之别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後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传》云
“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不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
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
又云“其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复继於
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卿,即
大夫总号,故《春秋》、《经》皆总号大夫。其三公即与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
五庙,故庄三年《公羊传》云“纪季以阝人於齐”,《传》曰“请後五庙以存
姑姊妹”。朱子曰:“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庙而三。大夫亦有始封之君,
如鲁季氏则公子友,仲孙氏则公子庆父,叔孙氏则公子牙是也。”又曰:“余正
父谓士大夫不得祭始祖,此天子、诸侯之礼,若士大夫当祭,则自古无明文。”
先生因举“春秋如尹氏、单氏王朝之大夫,自上世至下世皆不变。其初来姓号,
则必有太祖。又如季氏之徒,世世不改其号,则亦必有太祖。余正父谓此春秋时
自是世卿,不由天子,都没理会。”先生云“非独是春秋,如《诗》说南仲太祖
太师皇父,南仲是文王时人,到宣王时为太祖。不知古者世禄不世官之说如何?”)
士一庙(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疏曰:按《祭法》云
“官师一庙”,故云名曰“官师”者。郑既云诸侯之中士、下士一庙,则天子之
中士、下士皆二庙也。《曲礼》“士祭其先”。疏曰:以士祭先祖,岁有四时,
更无馀神故也)。庶人於寝(寝,寝也。,丁历反。疏曰:此庶人祭寝,谓
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属及寻常庶人。此祭,谓荐物,以其无庙,故唯荐而已。荐献
不可亵处,故知寝也)。
大夫立三庙二坛,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显考、祖考无庙,
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士二庙一坛,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
显考无庙,有祷焉,为坛祭之,去坛为鬼。官师一庙,曰考庙,王考无庙而祭之,
去王考为鬼。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注:见《天子宗庙》。“显考、祖考无庙”
者,以其卑,故高祖、太祖无庙也。“有祷焉,为坛祭之”者,大夫无主,故无
所寄藏,而高、太二祖既又无庙,若应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二坛之设,实为於
此矣。然单轻於坛,今二坛无单者,为太祖虽无庙犹重之故也。“去坛为鬼”
者,谓高祖若迁去於坛,则为鬼不复得祭,但荐於太祖坛而已。“二庙一坛”
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诸侯上士悉二庙一坛“显考无庙者”,显当为皇,皇考,
曾祖无庙也,“官师一庙“者,谓诸侯中士、下士,言为一官之长,一庙祖祢共
之,又无坛也。“去王考为鬼”者,谓曾祖则不得祭,又无坛,若有祈祷则荐之
於庙也。“庶士、庶士无庙”者,庶士,府史之属;庶人,平民,贱,故无庙。
死曰鬼,亦得荐之於寝。凡鬼者,荐而不祭。荐轻於祭,鬼疏於庙)。
朱子曰:官师,诸有司之长也。一庙止及祢,却於祢庙并祭祖。士二庙,
即祭祖、祭祢,皆不及其高、曾也。
《朱子语录》问:官师一庙,若只是一庙,只祭得父母,更不及祖矣,乃
不近人情曰:位卑则泽浅,其理自当如此。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
却是违礼?”曰: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古之所谓庙者,其体面甚大,
皆有门堂寝室,如所居之宫,非如今人但以一室为之。
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祭甚非,某
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尝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
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高
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则虽异亦不害祭及高祖。若止
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也。祭祢不及祖,非人道也。”朱子曰:考诸
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於高祖;虽三庙、
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於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礼
家言大夫有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但干
之制,他有可考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