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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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者,计先纳价钱,俟造簿毕日给帖。
二十六年,户部言:“印契违日限者,罪之而没其产,太重难行,徒长告讦。
欲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请契。”从之。
二十七年,诏:“人户买卖耕牛,并免投纳契税。”
孝宗乾道七年,户部言:“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
充经、总制钱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总制钱帐,如敢隐
漏,依上供钱法。人户违限不纳,或於契内减落价贯,规免税钱,许牙人并出产
户陈首,将物业半给赏,半没官。每正税钱一百文带纳头子钱二十一文二分,州
县过数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宪。”从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应民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後税契。凡进产之家,
限十日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税簿、秋苗
簿、物力簿)令主簿点对批凿。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诏:“赦令所参照
见行指挥,修立成法。”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税契违限许免倍自首一节。监司、州郡无得自
擅免倍税契,违者坐之。”
言者谓今之置产者,未尝以税契为意,盖起於赦恩许其免纳而自首,况监司、
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税契,所收钱不复分隶窠名,一切以资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进呈《重修淳熙法》,上亲笔圈记人户内驴、驼、马、船
契书收税,谕辅臣曰:“凡有此条,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车之言。”
七年,臣僚言:“民典卖田产,必使之请官契,输税钱,其意不徒利也,
虑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户日益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县以人户物力科配,
空给印纸,名为预借契钱,殊失法意。”诏禁止之。
宁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县交易,印契所以省词讼,清税赋,而投报
输直,亦有助於财计。今但立草契,请印纸粘接其後,不经官投报者,不知其几
也。印契具文,过割可废,有交易已毕,迁徙他郡,二税茫无所归,州县徒费
追扰,至於改换等色、减退亩步者,不知其几也。乞申严成法。”从之。
经、总制钱 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废於靖康,建炎
复之。绍兴初,孟庾提领措置财用,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盖南渡以
来,养兵耗财为夥,不敢一旦暴敛於民,而展转取积於细微之,以助军费,初
非强民而加赋也。建炎二年冬,上在维扬,四方贡赋不以期至,於是户部尚书吕
颐浩、翰林学士叶梦得等言:“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
收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於细而积之甚众,求之於所欲而非强其所不
欲。如增收印契钱出於兼并之家,无伤於下户;增收卖酒钱合於人情,而无害於
民;官吏俸给除头子钱百分取一。靖康初相继遽罢。欲望博延群议,更加讨论。
乃亨伯为河北转运使,又行於京东西、河北路,昨来河北、京东西一岁得钱近二
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於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岁入无虑
数百万计。况边事未宁,苟不知出此,缓急必致暴敛,与其暴敛於仓卒,曷若取
积於细微。”於是除不便於民者(如纳免行钱、减罢曹官役人钱、钞旁定帖钱、
院虞候充狱子重禄钱、牛畜等契息钱、契白纸钱),以权添酒钱、添卖糟钱、人
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五项,令东
西八路州军(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收充经制钱,命各路宪臣
领之,州委通判拘收,季终起发。绍兴五年闰二月,参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乞
以总制司为名,而总制钱自此始矣。四月,臣僚言:“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
茶盐出纳之,每贯增头子钱五文,岁入不少。”而财用司言:“茶盐已复钞价,
其头子钱难以增添,而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所收头子钱,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
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馀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县并漕司支
用。今欲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钱於每贯见收头子钱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
文足,除漕司并州旧来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馀尽并入经制窠名帐内起发,补助军
需。”尚书省又言:“耆、户长雇钱并抵当库椿四分息钱、转运移用钱、勘合朱
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及赦限内典卖牛畜等印契税钱、进献纳贴钱、常平司七
分钱、茶盐司袋息钱,并令诸路州县桩管,应办军期。”而总制司又言:“人户
税赋畸零,如析居异财,绢绵零至一寸一钱者,亦收一尺、一两,米零至一勺、
一抄者,亦收一升之类,并与折纳。至於二广、福建、江东西路免役一分宽剩钱,
若无灾伤减阁,并令发付行在,及两浙西路役人雇钱,除岁用外,应副外大军支
用。”八月,江西提举司言:“常平钱物,旧例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今合依诸
钱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旧法支费外,馀增到钱与经制司别作一项窠名起
发。”十一月,尚书省言:“经总制钱,监司州郡或以军期应办为名,辄行借兑
拘截取拨者。乞依诸路州军通判已得指挥施行(州县辄将经制钱擅行应副兑借拘
截取拨,辄有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所当职及取拨官,并先降两官放罢,人吏徒
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绍兴十六年,户部侍郎李朝正言:“诸路每岁
所取经、总制钱,委本路提刑并检法、办官点磨拘催,岁终欲通行殿最。”
增及一分以上,减三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赏。有差亏一分以上,展
三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罚有差。
二十六年,礼部侍郎贺允中言:“比年经、总制钱以二十六年以前最高者十
九年之数立额,其当职官既诱以厚赏,又驱以严责,额一不登,每至横敛,民受
其弊。望诏有司立岁额。”既而仓部郎中黄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
或少损其数,诏从之。三十一年,诏诸路州军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经、总制
钱特与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数,令提刑司督责补发。孝宗乾道元年,诏诸路
州县出纳,每贯添收钱一十三文省,充经、总制钱,仍将所增钱别项发纳左藏西
库,补助经费。自是,公家出纳经、总制钱,每千共收五十六文。光宗登极,从
吏部尚书颜师鲁奏,减江东西、福建、淮东、浙西路经总制钱共十七万一千缗。
嘉泰初,除四川外,东南诸州额理经制钱七百八十馀万(四川九十万缗)。
月椿钱 始於绍兴二年也。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共议,
令江东漕臣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以朝廷上供经制及漕司移用等钱应办。当时漕
司不量州军之力,一例均抛,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钱不肯取拨,止取於
朝廷窠名,曾不能给十之二三(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
钱、常平钱,及诸司封椿不封椿、系省不系省钱,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州县
横敛,铢积丝累,仅能充数,一月未毕,而後月之期已逼,江东、西之害尤甚。
七年,户部员外郎霍蠡言:“愿诏诸路守臣条具所桩实有窠名几何,临时措画者
若为而办。”八年,侍郎士畏及参政李光皆言月桩之害,上感动,每谕宰臣:
“若得休兵,凡取於民者悉除之。”九年正月复河南州军赦,务与民休息,令转
运司具逐州见认月桩钱数申朝廷,据实科拨。二月,诏以州县大小所入财赋,欲
斟量当,易於椿办。其日後殿进呈,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
百姓。上曰:“若所拨科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应副,不得一毫及民。”绍兴十
七年,减江东、西月椿钱一十二万七千缗有奇。光宗登极,用吏部尚书颜师鲁奏,
减江、浙诸郡月椿钱一十六万五千缗有奇。
江、浙转运赵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来,不住询访民利害,及今来巡
历所至,有可以宽裕民利者。本司已随事斟酌轻重,次第罢行,独有诸县措置月
椿钱物,其名色类多违法,最为一方细民之害。臣试举其大者,则有曰麴引钱、
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
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臣尝询究,盖已累经朝廷
指挥及前後监司约束往罢矣。大抵类能力制於一时,而不能保无於後日,其弊正
如鼠穴,左固则右逸矣。至诘其所从出入,则首以月椿无科名,循例措置为辞。
甚者奸赃之吏,又并缘掊克,以济其私,预於簿书之,阴为抵谰之计。有司熟
视,不可稽考,其设有能自植立,整齐纪纲者,则往往窘於调度,拘率牵制,
困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数者,挟持官吏,以渔猎细民。流弊万端,不
可殚述,其原则始於月椿太重而已。臣不胜愤懑,因尽考诸县月椿出纳之数,及
其初科降之目,与夫先後因革之制观之。其始缘江、淮用兵,供亿数万,朝廷深
恐一时乏事,遂令本路计月椿办大军钱物,而月椿之名始立。然其时降到旁通式
内,犹许先取无额经制钱;不足,方取上供钱;又不足,则取诸司封椿钱。其後
又增置赡军七分酒息钱,其馀不以有无拘碍钱物,皆许移用,甚至急阙,则朝廷
亦时支降茶引、度牒之类以济之。是时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馀积,公私未告病也。
今诸司封椿固不得用,而无额经制钱州县皆有定额,不尽分隶月椿,此外所存名
目,惟上供钱及七分酒息钱二种而已,其馀盖尽以取足於州县也。况夫比年以来,
州县用度日广,财赋日蹙,所以予之者岁益加少(谓如州县科拨二税与州县赡用
之类),而取之者岁益加多(谓如增收头子钱、勘合钱、闰月坊场钱之类),非
作法以取诸民,则何以哉!臣尝略计本路月椿之数,每岁为缗钱七十万,而格外
所入者半之,虽其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敛,什尝三四也。今朝廷纵未
能大有蠲除,以尽扫宿弊,臣谓宜令有司择其最重者稍赈恤之。”
板帐钱 亦军兴後所创。嘉定十六年正月五日,两浙运判耿秉言:“二浙近
在日边,疾苦易於上闻,固宜州县之,雍容为政。今百里之寄,铨曹见缺,至
无人愿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盖今县邑之所苦者,不过板帐钱额太重耳!额
重而收趁不及,计无所出,则非法妄取。以纳斛斗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
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赃而课其入。索到盗贼,不还失主;检
校财产,不及其卑幼。亡僧、绝户,不候实而拘籍入官;逃产、废田,不与销
豁而逼勒填纳。远债之难索者,豪民献於官,则追催甚於正税;私纳之为罚者,
仇家讼於县,则监纳过於赃钱。赊酒不至於公吏,而抑配及保正、户长。检税不
止於商旅,而苛细及於盘合,奁具。今年之税赋已足,而预借於明年;田产之交
易未成,而探契以寄纳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
以遍举,亦不能遍知,无非违法。州郡利其能办财赋,佯若不闻,一且告发,则
邑宰坐罪而去,後人继之未免循复前例。盖其太重之额既不减,则亦别无他策尔!
且是法创立,经隔已数十年,物价有低昂,户口有息耗,安可不随时而加损?乞
令臣与诸郡从长斟酌,将合减之数开具闻奏,去其太甚而立为中制,庶几仰副圣
天子惠养斯民之意。”从之。於是镇江府丹阳、金坛两县一岁通减钱二千八百四
十四贯有奇,平江府常熟县每年与减一万贯,昆山、吴江县每年合与减发三千贯。
自此诸路有陈情,亦优减不一矣。
叶应诏条奏曰:“何谓一曰经总制钱之患?昔李宪经始熙河,始有所谓经
制财用者,其後童贯继之,亦曰经制,盖其所措画,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
所谓经制也。方腊既平,东西残破,郡县事须兴复,陈亨伯以大漕兼经制使,移
用诸路财计,其时所在艰窘,无以救急,故减役钱,除头子,卖糖酵,以相补足。
靖康召募勤王兵,翁彦国以知江宁兼总制,括民财以数百万计,已散者视若泥沙,
未用者弃之沟壑。维扬驻跸,国用益困,吕颐浩、叶梦得实总财事,四顾无策,
於是议用陈亨伯所收经制钱者。其说以为征商虽重,未有能强之而使贩,卖酒虽
贵,未有能强之而使饮。若头子之类,特取於州县之馀,而可供猝迫之用。梦得
号为士人,而其言如此,盖办目前者不暇及远,亦无怪也。然其所取,止於一二
百万而已。其後内则为户部,外则为转运使,不计前後,动添窠名。黄子游、柳
约之徒,或以造运船,或以供军兴,递添酒税,随刻头子,赵鼎、张浚相继督师,
悉用取给。而孟庾以职事之重,当总制之名,耆户长、壮丁雇钱始行起发,役法
由此大坏。二制并出,色额以数十计。州县之所趁办者,本不过数条,瓜剖棋布,
皆以分隶,一州则通判掌之,一路则提点刑狱督之,胥吏疲於磨算,属官倦於催
发。酒有柳运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亏折官本;茶有秤头、息、油单、
压面;商税有增添七分,免役有一分宽剩;得产有勘合,典卖有牙契。至於後也,
僧道有免丁,截拨有糜费。故酒之为胜也,几至於二百;头子之去贯也,至於五
十六。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贯计者至於千七百万。凡今截取以畀总领所之外,户
部经常之用,十八出於经、总制。士方其入仕,执笔茫然,莫知所谓,老胥猾吏,
从旁而嗤之。上之取财,其多名若是,於是州县之所以诛求者,江、湖为月椿,
两浙、福建为印板帐,其名尤繁,其籍尤杂。上下焦然役役以度日月者,五十年
於此。向之学士大夫,尤有知其不善,叹息而不能拯;今之新进後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