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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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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成为原因,如说 “ 人 ” 或广泛地说 “ 动物 ” ,也是这造象 
的原因;因为帕里克力图是人,而人是动物。属性原因中有 
些从属关系较远,有些较近(例如,说那位 “ 白的 ” 与 “ 那 
位有文化的 ” 是这造象的原因,而不说 “ 帕里克力图 ” 或 
“ 人 ” )。除了这些类别之外,原因无论是由于本性或由于属性, 
又分为能作用的与在作用两种;例如说房屋的被造成由于建 
筑师,或说一个瓦匠正在造屋。由因而及果,也有各样差别 
说法;例如某一事物可说是这个雕象之因,或说是一个雕象 
之因,或说是一般造象之因,又可说这象出于这块青铜,或 
说出于青铜,或说出于一般物料;属性因果也与此相似。又, 
属性与本性诸因可以并合起来说;我们可以既不说 “ 帕里克 
力图 ” 也不说 “ 雕塑家 ” ,却说 “ 雕塑家帕里克力图 ” 。 
   但所有这些可以别为六级,而每级则归于两列;(甲)一 
列是出于个别的或科属的或属性的原因或以其科属包括了属 
性原因,这些又可以合取,也可以单举;(乙)另一列是 “ 正 
在作用 ” 或是 “ 能作用 ” 的原因。在作用上来分别原因,就 
可见到某些个别的人或事物与他们所作用着的人或事物应同 
时存在或不同时存在,例如这一诊病者与这一受诊者,又如 
这一建筑师与这一正在被建筑物,两者均同时存在;至于能 
作用〈潜在〉原因就不尽然了;房屋并不与建筑师同时死亡 
或毁灭。 
  
章 三 
   “ 元素 ” 〈要素〉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 
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 
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 
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 
出来的部分还是同类的,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 
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 
(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 
再分的种类;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 
大家就称之为 “ 元素 ” 。(寅)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 
一般证明的要素,性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 
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 “ 综合论法 ” 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 
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性质。 
   (二)(卯)人们也将 “ 元素 ” 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 
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这样,凡是微 
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 “ 元素 ” 。因此(辰) 
事实上 “ 元素 ” 就成为普遍事物。这些元素以其 “ 单纯 ” 
〈一〉存现于万物的 “ 复杂 ” 〈众〉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 
有各种元素或包涵若干种元素。有些人因此认为 “ 单位 ” 与 
“ 点 ” 是事物的第一义。(巳)于是所谓 “ 科属 ” 〈族类〉既是 
普遍而不可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 
释),有些人就说科属是元素;科属较之品种确实更为普遍, 
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科属的性质;而科属所在,品种 
却以差异出现。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章 四 
   本性〈自然〉的命意,(一)若将ψ K σι I 这字的 K 读长音, 
这就应是生物的创造。(二)一生物的内在部分,其生长由此 
发动而进行。(三)每一自然事物由彼所得于自然者,开始其 
最初活动。那些事物由于与某些其它事物接触,或由有机结 
合,(或由有机吸附,如胚胎)因而获得增益者,此之谓生 
长。有机结合有异于接触;有机结合的各个部分不仅相接触, 
并在量和延展上一起生长(虽则质不必相同);至于接触只是 
两者碰在一起而已。(四) “ 本性”的命意又指任何自然物所 
赖以组成的原始材料,这些材料是未成形的,不能由自己的 
潜能进行动变;如青铜就说是造象的 “ 本性 ” 也是青铜器的 
本性,木器的 “ 本性 ” 就是木,余者以此类推;这些物料被 
制成产品以后,它们的原始物质仍然保存着在。就是这样,人 
们对组成万物的自然元素也称为 “ 本性 ” ,有些人举出这元素 
是 “ 火 ” ,有些人则举 “ 地 ” ,有些人举 “ 气 ” ,有些人举 
“ 水 ” ,又有些人举其它类此者;又有些人举其中的几种,又 
有些人悉举四元素。(五) “ 本性 ” 的命意又是自然事物的本 
质,有些人就说本性是万物的原始组合,有如恩培多克勒 
说: —— 
现存的万物无所谓本性, 
只是〈四元素〉一回儿聚一回儿散, 
本性就导人们所赐与这些混合物的名称。 
   因此自然所生的一一事物,或现已在,或即将出现,除 
了已获有它们的通式或形状者之外,我们就说它们还欠本性。 
惟有两者都具备了的事物,才算具有本性,譬如动物和它 
的各个部分;这么 “ 本性 ” 就不仅是那原始物质,亦需是那 
“ 通式 ” 或 “ 怎是 ” ,那是创生过程的终极目的。关于那些原 
始物质可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这一个别事物所关的原始物质, 
另一是指一般的原始物质;譬如就青铜器而论,青铜是原始 
物质,但就广义而论,也许应说水是原始物质,因为凡是可 
熔性物质〈包括青铜〉都是水。(六)引伸本性在这方面的命 
意,则每一怎是都可称为本性,每一事物的本性均属某一级 
类的怎是〈事物之所由成为事物者〉。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这已明白, “ 本性 ” 的基本含义与其 
严格解释是具有这类动变渊源的事物所固有的 “ 怎是 ” ;物质 
之被称为本性〈自然〉者就因为动变凭之得以进行;生长过 
程之被称为本性,就因为动变正由此发展。在这意义上,或 
则潜存于物内或则实现于物中,本性就是自然万物的动变渊 
源。 
  
章 五 
我们说 “ 必需 ” 〈必然〉(一)(甲)一事物,若无此条件, 
就不能生存;例如动物必需呼吸与食品;因为没有这些,它 
是不能生存的;(乙)若无此条件,善不能生存,恶不能免去; 
例如我们要疗疾就必需服药,人欲经商获利就必需航行爱 
琴海中。(二)凡阻碍或抑止自然谩氨匦琛幢厝弧嫡摺 薄∮κ恰�
单纯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在一个状态 
存在。不能说它既在这个状态,又在那个状态存在;要是这 
样,它就实际上不止一个状态了。所以,凡是不变而永恒的 
事物,就由于单纯之故,无可加以强迫,也没有什么抑止自 
己的本性。 
  
章 六 
“ 一 ” 〈元一〉的命意,(一)是由于属性而为一,(二)是 
由于本性〈由己〉而为一。(一)属性之为一者:例如哥里斯 
可与 “ 文明的 ” 以及 “ 文明的哥里斯可 ” (这么说都指同一事 
物);又如文明的人与正直的人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 
里斯可。所有这些都在属性上成为一;文明与正直都是同一 
本体的属性,文明与哥里斯可则一个是另一个的属性。相似 
地, “ 文明的哥里斯可 ” 与 “ 哥里斯可 ” 也是一,因那短语中 
“ 文明的 ” 一字正是另一字哥里斯可的属性;而 “ 文明的哥里 
斯可 ” 与 “ 正直的哥里斯可 ” 也该是一,因为这两短语的一 
部分都是同一主题的属性。说明一科属或任何普通名词的属 
性者,亦与此相似,例如说 “ 人 ” 与 “ 文明人 ” 相合一;因 
为 “ 文明 ” 可以是一般人的属性,也可以是某个人(如 “ 哥 
里斯可 ” )的属性。可是这两属性虽则同归于人,其间却又有 
所不同,文明之属于人类者,合一于包括科属之本体,文明 
之属于哥里斯可者合一于个别本体的状态或其秉赋。事物之 
由于属性而为 “ 一 ” 的,就是这样。 
   (二)事物之由于本性而为一的,(甲)有些为了它们是 
延续的,因而称之为 “ 一 ” ,例如棒用绳捆成一束,木器用胶 
粘成一块;一条线,即使是弯曲的,因为它是延续的,所以 
仍被称为 “ 一 ” ,又如身上的各部,臂与腿亦称为一体。关于 
这些凡是自然延续的应较之于用技术使之延续的更富于一 
性。事物之具有延续性者只能有一个运动,不能有分歧的运 
动;一个运动当是在时间上讲来为不可区分的运动。自然延 
续的事物,不以接触而为一;将木器放在一起,互相接触,你 
不能说这已合成为一木,或一物或一个延续体。事物若因延 
续而称为一者,即使弯曲的也仍应是一,不弯曲的更应是一, 
例如胫与腿较之股更应是一。直线较之曲线更应是一。曲线 
之成折角者我们说它是一,也说它非一,因为它全体的各个 
部分可以在同时动作,也可以不在同时活动;直线是同时的, 
折线则可以一段静时,一段在动。 
   (乙)(子)在另一意义上,事物之被称为“一 ” 是因为 
它们的底层相同;这些底层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区分的种 
类。所谓底层是指事物终极状态的最里层或最外层。从一方 
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两者各不能再作分析;从另一方 
面看,则油与酒均为液体,作为液体,两者可合为 “ 一 ” ;推 
而广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质,因为它们的底层是相 
同的;都是水或气。 
   (丑)那些事物,虽以相反的差异作为区别,若它们都在 
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 
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所举物质 
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有时这统一性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 
属,(假如它们是科属中的最低品种) —— 例如等角三角形 
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一的;但它们 
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 “ 怎是 ” 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 
物也称之为一。这样,不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 
义,仍还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为一。一 
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 
上,或在定义上不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 
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件事物,若作 
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 
物一类;于计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 
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 
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 “ 一 ” 可以出于延续,或出于 
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 
就不可以 “ 一 ” 计,而以 “ 多 ” 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 
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的型式,我 
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 
说这是 “ 一 ” [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 
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 “ 一 ” 。正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 
圆是最真实的“一 ” ,因为它 “ 完全 ” 。 
   (三)一之所以为 “ 一 ” 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 
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所以 “ 一 ” 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 
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 
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 “ 一 ” 总 
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 
有一个位置的,称之为一 “ 单位 ” ;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 
而有位置的称之为 “ 一点 ” ;在一个量向上能区分的称之为 
“ 一线 ” ;两量向的为 “ 一面 ” ;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 “ 一体 ” 。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 
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 
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说 
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 
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 
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为一,则 
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 
未必于科属亦为一。 
   显然, “ 多 ” 的命意相对于 “ 一 ” ;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 
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些因为它们的物质 —— 内层或外 
层, —— 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们本 
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 七 
   事物被称为 “ 是 ” 〈实是〉分为(一)属性之 “ 是 ” 
   (二)与本性〈绝对〉之 “ 是 ” 。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 “ 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 
的 ” , “ 这人是文明的 ” 以及 “ 这文明的是人 ” ,正如我们说 
“ 这文明人在造屋 ” ,因为这造屋者恰正 “ 是 ” 文明的,或文 
明人正 “ 是 ” 造屋者;这里说 “ 一物是另一物 ” 的含义就表 
明 “ 一物正是另一物的属性 ” 。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 
我们说 “ 人是文明的 ” 与 “ 这文明的是人 ” 或说 “ 那个白的 
人是文明的 ” ,又或 “ 这文明的人是白的 ” ,最后两语所举出 
的属性两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 “ 本是 ” 为白的人,而以 
文明为属性之 “ 是 ” ;至于说 “ 这文明的是人 ” 则以 “ 文明 ” 
为人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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