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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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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变为某些事物,生灭亦然;只是生灭变化之入于对反与 
运动之入于对反者其道各异。于是,说一事物同时由健康变 
为疾病,又由这个变化本身变向另一事物。明白地,假如这 
已变于疾病,这当已变到可得进行任何再变的境界(这不能 
在静止中),每一变化原不是一些偶然的变化,再变也当是由 
某些确定的事物变向于另些确定事物;所以再变将必是相反 
的变化,亦即变为健康。然而所有这些变化都只能凭附在某 
一主体上进行;例如有一种变化是由回忆变向遗忘的过程,这 
种变化只是因为那变化过程所系属的事物在变着,一时变入 
有知状态,一时又变入无知状态。 
   (二)变化的变化与生成的生成倘是确有的,这过程将进 
至无限。后一生成倘出于前一生成,则前一生成又必更有前 
一生成。假如简单的现生成物若先已是一度生成,则那些生 
成物又应先已一度是某些生成物;那么这些简单生成物尚未 
存在,那些曾已生成物业经先已存在。而那个业已生成物,在 
那时候则尚未成为生成物。但因为在一切无限系列中找不到 
第一项,在这样的生成系列中也不会有第一项,那么后续各 
项也不能跟着存在。于是生成或运动或变化也都不能有。 
   (三)凡能运动的也是能作相对的运动与静止的,凡生成 
者亦消失。故生成者当于一经生成的生成之顷即便消失,因 
为这不能在生成之中消失,亦不能在以后消失;那么,凡是 
正在消失的事物,必须是此刻正在生成的事物。 
   (四)生成与变化必须具有一物质为之底层。于是这底层 
物质将是什么,人在改换中,是身体抑灵魂在进行这改换,是 
什么成为运动或变化?这动变的终局又是什么?因为这必须 
是某些事物从某些事物动变为某些事物。于是这个条件怎能 
达成?不能有学习的学习,所以也没有变化的变化。 
   因为本体或关系,或作用与被作用均无运动,运动就只 
与质、量和处相涉;因为这些各都具有对成。至于质,我不 
是指本体中的质(因为差异也是一种质),我只指承受的质, 
由于这种质,一事物得以被作用或由此得以不被作用。全不 
被动变者或是在长时期间很难动变,或是动变开始很慢的,或 
是本性上能被动变且应被动变,而在该动变之时与该动变之 
处并不动变者,这些谓之不动变物。在诸不动变物中,只有 
这最后一个我称为在静止中;因为静止是相对于运动的,所 
以这必须是能受运动者的一个阙失。 
   事物之所在相紧接者称为 “ 共处 ” ,事物之各在一处者称 
为 “ 分离 ” 〈独立〉。(在一直线上相隔最近者称为 “ 对处 ” 。) 
事物之极外端相共在一起者为 “ 接触 ” ;变化中的事物,若照 
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到变化终极之前谓之 
“ 间在 ” 。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 
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 
“ 间在 ” 。跟着起点顺次而下者为 “ 串联 ” (其序列决定于位 
置或形式或其它),相串联的两者不得有同级而非顺次者杂入 
其间,例如线与线,单位与单位,一房屋与一房屋之间。(非 
同级事物之杂入其间,这可不管。)串联者,联于某事物而为 
某事物之后; “ 一 ” 之于 “ 二 ” 不为串联,月份中初一亦不串 
联于初二。串联而相接触者谓之 “ 贴切 ” 。延续为贴切的一个 
品种。两事物之外限相共处以至于合一者,我称为 “ 延续 ” , 
所以诸事物由于相贴切而成为一个整体者,才可见其为延续。 
明显地,在这些观念中,串联当为先得,(因为串联者不必为 
接触,而接触者可为串联;事物之延续者自必相接触,而接 
触者不必延续;诸事物之不相接触者必非一有机体);所以一 
个点不同于一个单位;因为各点可接触,而各单位〈数〉不 
可接触,诸单位只能串联;点之间可有某些事物,但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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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章 一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本体;我们所探讨的正是本体的原理 
与原因。倘宇宙为一整体〈完物〉,本体就是这整体的第一部 
分;倘这整体只是各部分的串联,本体便当在序次上为第一, 
其次为质,继之以量。同时后两者实际上只是本体的秉赋与 
动变,并非全称实是, —— 将这些也算作实是, “ 不白 ”“ 不 
值 ” 之类便也成为实是;至少我们有时也得说 “ 这里是一个 
不白的 ” 。又,除了本体而外,其它各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 
早期古哲学家也习知本体的原始性;他们所勤求的也正是本 
体的原理,要素与原因。现代思想家趋向于以普遍〈共 
相〉作本体(由于他们的研究趋重于抽象,因而凡成为科属 
的普遍事物,他们就叙为原理与本体);但古代思想家却将个 
别〈殊分〉事物,如火如土者,列为本体,不把它们的共通 
物身当作本体。 
   本体有三类。 —— 可感觉本体支分为二,其一为永恒,其 
二为可灭坏;(后者为常人所共识,包括动植物在内;)于可 
灭坏本体,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种或是有 
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体可 
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动变本体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 
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为只有数理对 
象是不动变本体。前两类本体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 
变);但第三类本体,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 
另一门学术。 
   可感觉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体 
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 
(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由对成的一端变向另一 
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 
之间进行着变化。 
  
章 二 
   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 
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 —— 或为本体〈怎么〉之变; 
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处变;变于 “ 这个 ” 〈本体〉是单 
纯的生灭,变于量是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处 
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于是,在 
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物之为 “ 是 ” 原有二义,变 
化即潜在之 “ 是 ” 物成为实现之 “ 是 ” 物,例如潜在之白色 
实现为白色;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仅可以 
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 
固在,只是它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 
之 “ 元一 ” ;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与阿 
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 —— 这 
不如说 “ 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 ” ,较为妥当。所 
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 
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 
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 
间由一处动向另一处的 “ 运动物质 ” 而不是 “ 可成坏的物 
质 ” 。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 “ 非是 ” 进 
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 
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 “ 不同的事物出于不 
同的事物 ” ;说 “ 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 ” ,总难符合实际;事 
物异于物质,若一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 
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质亦为一,则物质当 
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 
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 
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 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 —— 这里我意指最后 
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 
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 
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 
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 
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 
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 
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 
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 
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 
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 —— 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 
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 
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 
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 
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 
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 
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 
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 “ 房屋 ” 或 “ 健康 ”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 
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 
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 
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 
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 
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 
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 
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 
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 
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 
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 
式因。 
  
章 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 
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 
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 
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 
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 
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 
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 
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 
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 
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 
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 
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 
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 
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 
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 
   (丑)由合成物再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 
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 
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 —— (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 
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 
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 
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 “ 白 ” 、 “ 黑 ” 与 
“ 面 ” ,于书夜为 “ 光 ”“ 暗 ” 与 “ 气 ” 。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 
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 
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 
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 
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 
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疾病,身 
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 
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 
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因为有时 
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 
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 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 
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 
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与 
身体。 
   再从另 — 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 
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 
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 
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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