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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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结果有关的论证以及与非原因的事物有关的论证就是这样一些。至于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有关的论证的反驳,如果人们没有注意到问题有多个,由于答案只有一个,便仿佛问题也只有一个似的,这时,上述反驳就会发生。有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问题有多个,因此不能只作一种回答,例如,当人们的问道:“大地是海洋呢?还是天空是海洋?”有时则不易察觉。由于人们认为只有一个问题,他们或者不作回答而让步,或者接受那种表面的反驳。例如:“他和他是人吗?”那么“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再如:“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么整体是善还是不是善呢?”答案似乎可能要么包含了一种表面的反驳,要么只是一种虚假的陈述。因为,当某事物是善的却说它不善,或者当它不是善的而说它是善的,便是一种虚假的陈述。但有时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为真正的反驳。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单一的事物和许多事物就可以同样地被叫做“白的”或“裸体的”或“盲的”。因为,如果“盲的”一词用来指本性应当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那未它也可以用来指大量本性应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所以,当一物没有视力而另一物却有视力时,这两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 6 】 我们应当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对表面的推理和反驳进行分类,或者把它们全部归因于是对反驳的无知,并且我们以此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因为我们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谬误都归结为违反了反驳的定义。首先,我们得看一看,它们是不是非推理性的。因为结论应当从所设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们能够说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显得是必然的。其次,我们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定义的其他部分。因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有些是由于双重意义引起的。例如,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以及结构相同(因为人们习惯于把所有东西当作一具体事物来表示),而合并、拆散、重音都应归于不同一的用语或有差别的名词。如果要使反驳和推理产生效果,名词也应当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例如,如果论点说的是马甲,那么就应当推出马甲的结论,而不是斗篷的结论,虽然这一个结论也是真实的,但它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回答者问你是怎样驳倒他的,那就必须指出另一个问题来说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们给出了推理的定义,那么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就会变得十分明显。因为这同一个定义也适用于反驳,除非我们增加矛盾命题。因为反驳就是要推出这个矛盾命题。所以,如果关于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驳也就不会发生。如果甲和乙存在,则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并不是因为三段论必然推出。再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图形或基本组成部分或公理,但这并不能推出它是图形或公理或基本组成部分。因为证明与作为图形或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三角形无关,只与三角形本身有关。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反驳是某种推理,与偶性有关的论证就不可能是反驳。正是在这一方面,行家和学者受到了无知者的反驳;他们正是拿那种以偶性为根据而进行的推理和学者们进行争论,无知者由于不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一旦有人质问便只得妥协放弃,或者以为他们进行反驳了,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反驳。
与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并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说的。“非部分白”是对“部分白”的否定,“非绝对白”是对“绝对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这种说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于它完全是白的,但这不是反驳,而只是显得像反驳而已,其原因就在于他对于反驳是什么完全无知。
最明显的谬误是已经说到过的与反驳定义有关的那些谬误,它们的名称也就是由此而来。表面的反驳是由于定义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来区分谬误,我们就应当把“定义有缺陷”当作所有谬误的一个共同标志。
由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我们已经通过定义弄明白了,因为结论应当是由于这些事物如此而推论出来的,如果所说的原因并非原因,这种情况便不会发生了;其次,结论应当在不包括基本论点的情况下推论出来,这种情况对于以强求基本论点为根据的论证并不适用。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有,在麦里棱的论证中),有人假设“已经生成”和“有开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样体积”是同一的,因为已经生成的东西有开端;而且他也断定有开端的东西已经生成,其理由就在于“已经生成”和“有限”两者是同一的,因为这两者都有开端。同样,就相等的事物来说,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体积的东西是相等的,同时,相等的东西也具有同样的体积,这样,他实际上假定了一个结果。因为与偶性有关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对反驳的无知。显然,与结果相关的反驳,其产生也是如此。但我们还必须从其他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
由于将多个问题合为一个问题而发生的谬误,其产生就在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命题的定义。因为命题是陈述某单一事物的某一事实。同一定义既可应用于某单一事物,也可笼统地应用于这种事物,如应用于人和单一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单一命题是陈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笼统的命题也是这一类问题。由于推理是从命题开始,而反驳是一种推理。所以反驳也是从命题开始。如果命题陈述的是单一事物的单一事实,那么显然这种谬误也是由于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因为在反驳中,并不是命题的东西仿佛是命题,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针对某一单一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反驳,但是如果他只是显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实际并没有回答,那么这就会出现一种表面的反驳。所以,所有属于对反驳本质无知而产生的谬误都与语言有关,矛盾命题是反驳的一个特征,因为矛盾命题只是表面的反驳,其他的谬误则与推理的定义有关。
【 7 】 与语义双关、歧义语词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将词的多种意义加以区分(因为有些词的意义不易区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与合并、拆散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我们认为词的合并或拆散并不会引起任何不同。与重音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也是一样。因为一个词的抑音或高音似乎并不会改变词的意义,或者说,改变词的意义的情况极少发生。与表达形式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语言相同。因为要区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达,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达是很困难的。有能力作这种区分的人几乎快接触到真理了。最容易使我们犯错误的是,我们认为所有事物的谓项都是一个别事物,我们把它当作单一的事物来理解。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具体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实的元一和实体。因为这个原因,这种谬误也可以归类到与语言有关的那些谬误中去。首先,这种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是和别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们自己研究(因为和别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语言,而在我们心里进行研究则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在单独研究时,人们易于为所使用的语言蒙骗;第三,由于相同而易于受骗,这种相同是出自语言。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同和异、一和多,以及什么样的谓项具有作为其主项的同一偶性。与结果有关的谬误也是如此,因为结果属于偶性的一个部分。而且,在许多时候,这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如果甲不能和乙分离,则乙也不能和甲分离。与反驳定义存在缺陷有关的谬误,以及与陈述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乃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差别大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会认为就某个别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义,便承认命题的一般意义。当有人假定尚待证明的基本论点,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将几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时,所产生的谬误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谬误的产生就是由于差别太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能从上述原因精确地给出命题和推理的定义。
【 8 】我们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也就知道了诡辩式推理和反驳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说的诡辩式的反驳和推理并不只是指那种似是而非的反驳和推理,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真实但与所讨论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真正相关的反驳和推理。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它们并不能驳倒他人并揭露无知,这就是检验的论证的作用。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由于回答者无知可能会推出一个错误结论。诡辩式的反驳,既使它们推出了一个矛盾命题,人们也不清楚他是否无知,因为人们试图用这样一些论证诱使有知识的人落人陷井。
很显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便可以认识它订】;因为同样的原因,那使得听众以为结论是作为间题的结果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也会使回答者产生同样感觉,所以,由于所有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会出现虚假的推论;在没有人追问时一个人会同意他所思想的东西,即使有人追问他也会同意。但有时,一旦我们提出必要的问题,我们就会把这种谬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与语言以及文法有关的谬误。所以,如果矛盾命题的虚假推理是由于表面的反驳而产生,很显然,虚假结论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驳一样,其产生是由于同样的一些原因。表面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那些构成真实反驳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会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例如,结论不是通过论证而来(论证导致不可能);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命题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质等等表面的反驳,以及与偶性的一种即结果有关的表面反驳。而且,有的反驳,其结果只是从文字推导出来的,而在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有的情况是,矛盾命题并不是全称的,并不是就同一个方面、同样的关系以及同样的方式来说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与这些限制的某一个相联系。还有这种情况,违背不能将基本论点包括在内的原则而假定基本论点。这样我们就举出了虚假推理所产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虚假推理都是从以上说到的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还有其他情况。
诡辩式的反驳并非绝对的反驳,而且相对于某个人,诡辩式推理也是这样。除非由语义双关而产生的反驳设定同名异义词只有一种意义,除非由于用词相同而产生的反驳设定,这些用语只是表示个别事物,等等,否则,对于回答者来说,无论是笼统的,还是相对的反驳或推理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加了这样一些假设,对于回答者来说,反驳或推理相对他说是可能的,但笼统他说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并不能确保某种说法只有一种意义,它们只能保证某种说法似乎只有一种意义,而且只能保证从某个别人来看只有一种意义。
【 9 】如果没有关于存在着的一切事物的知识,我们就不应当试图去把握从反驳者的反驳所产生的各种方式。但这并不属于任何学问的范围,因为知识可能是无限的。同样,证明显然也是无限的,反驳也有真实的,因为凡是证明可能的地方,也可能对坚持与真理相悻的矛盾命题的人加以反驳。例如,如果有人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和边长通约,那么就会有人反驳他,证明不可能通约。所以,我们必须具有关于一切事物的知识;因为有些反驳取决于几何学的一些原理及其结论,有些反驳则依赖于其他知识原理。而且,虚假的反驳也同样是无限的,因为所有的学问都具有自己特有的虚假推理。例如,几何学有几何学的推理,医术有医术的推理。我用“学问所特有的”一词指“与该学问的原理符合一致”。很显然,我们需要掌握的,并不是所有反驳的规则,而只是和辩证论证有关的规则,因为这些反驳对于所有的技术和能力来说是共同的。有识之士的任务是考察那些为各学科所特有的反驳,弄清它们是否只是表面而非真实的反驳;或者,如果是真实的,其原因何在。相反,考察那些以不隶属于任何一门技术的共同原理为根据的反驳,则属于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只要我们把握了任何学科的规范推论的根据,那么我们也就把握了反驳的根据;因为反驳是一种矛盾命题的推论,所以,矛盾命题的一个或两个推论就形成反驳。这样我们就知道了所有这种推论的各种根据,而知道了这些根据,我们也就知道了它们的消除方法;因为对它们加以反驳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