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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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论证也与以上论证相同:一个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经有而后来又没有了的东西呢?因为已经遗失了 1 颗骰于的人就不再有 10 颗骰子了。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已经失去了他从前有过而现在不再有的东西,但这并不能得出他已经失去了他现在没有的东西的全部。在这个问题中,他所谈的是他所有的东西,在结论中,他所谈的则是所有的东西的全部数目;因为骰子的数目是 10 。所以,如果他一开始就提问,从前拥有的东西的数目,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全部的东西呢?谁也不会同意这一点,但人们将会说,他要么全部失去了,要么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们争论说,一个人可以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因为他所没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一颗骰子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并没有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但是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单位,给出了它。因为“单一的单位”既不能说明个别的事物,也不能说明性质或数量,而只能说明与其他事物的某种关系。所以,这就仿佛他问道:一个人是否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后,他会问,一个人在他没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时是否能够很快地给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够”后,他就会推论说,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很显然他的推论不正确,因为“很快地给出”并不意味着给出某个特殊的东西,而只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给出,一个人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给出它。例如,他可以高兴地得到它,痛苦地给出它。
以下所有论证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用他所没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没有的眼睛看吗?”因为他只是没有一只眼,所以,有些人用来消除这一困难的方法是说,具有不止一只眼的人,也仅仅具有一只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样。有些人还有这样的论证,“一个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东西”,这个人仅仅投下一块卵石,他们说,那个人就具有仅仅一块从他那里得来的卵石。其他的人则通过直接推翻所提出的问题,争论说,一个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东西。例如,一个人能够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这瓶酒在转移的过程中变坏了的话,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人,他们的消除都不是针对论证,而是针对人。如果这算得上消除的话,那么,通过承认对立的观点,就像在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得到一种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这样部分不是这样”是消除办法,如果人们承认这种说法是笼统的,那么,这就会使结论变得正当。但是如果并没有得出结论,那就不可能有消除办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尽管人们承认了所有前提,但我们仍然说,推理并没有形成。
以下的论证也是属于这一类:“如果有的东西在被写下来,是有人写下它的吗?”但被写的是“你在坐着”;这是一个虚假的论证,但在它被写下来时是真实的;所以,被写下来的东西在同时既是虚假的又是真实的。但这是谬误,因为就一个论证或意见来说,虚假或真实并不表示实体而只是说明一种性质;因为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到意见上来。再有,“学习者所学习的东西是他所学习的东西吗?”一个人学习慢快是什么,这并不意味着他学什么,而是他如何学习它。再如,“一个人会踏着他在其中散步所穿过的东西吗?”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这话并不是说他散步穿过了什么,而是指他散步的时间,这就像有人说“喝一杯”,并没有说明他喝什么,而是指他用什么来喝。再有,“是不是要么靠学习,要么靠发现,一个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呢?”但是,假定存在两件事物,他发现了其中之一,学习了另一件,那么他就既不是发现了这两件事物,也不是学习了这两件东西。说他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东西,难道这有什么不真实的吗?还有一个论证,除了“人”和“具体的人们”以外,还有一个“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称名词表示的并不是个别的实体,而是性质,或关系或方式或这一类的东西。“哥里斯库斯”和“音乐家哥里斯库斯”是同一的呢,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在这里,一个名词表示的是个别的实体,另一个表示的是性质,所以,要把它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不是产生“第三人”的孤立过程,而是同意它是一个别事物的态度。因为人的本质决不可能像加里亚斯一样是一个别事物。如若有人说被孤立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性质,那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众多”之外,还存在着“单一”,例如“人”。所以,很显然,决不能承认能全称地表示一个属的名词是一个别事物。但我们必须说,它表明的是性质,或关系、数量,或这一类的某些事物。
【 23 】总的来说,就依赖语言的论证来说,消除的方法永远都取决于论证所依赖的东西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论证与合并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论证与拆散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合并。再有,如果论证与高音调有关,则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调,反之亦然。如果论证与语义双关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与之对立的词。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无灵魂之后,又说它是无灵魂的,人们一定会指出它是有灵魂的。如果有人说过它是无灵魂的,而且他的对手争论说它是有灵魂的,那他必须肯定它是无灵魂的。相对于用词歧义也是如此,如果论证取决于语言的相似性,对立的命题就是消除方法。“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吗?”他的确不能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但是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给出它,例如单一的一颗骰于。“人是通过学习或发现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东西吗?”“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那些东西。”一个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过的东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经过的时间。关于其他事例也是一样。
【 24 】对于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一般地可以运用同样的消除方法。既然某一属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某一物体并不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它属于事物的偶性,而且人们有时一般地认为并叙说它属于事物的偶性,有时人们否认它必然地属于事物的偶性。所以,在得出结论时,我们必须在所有相同的情况下肯定,它并不必然属于事物的偶性。但是我们必须举出一个例子来。下面所有这样的论证都与偶性有关:“你知道我将要问你什么吗?”“你认识那个向我们走过来的人吗?”或“你认识那个带着面罩的人吗?”“这尊雕像是你的作品吗?”或“这狗是你的父亲吗?”“一个小数目与另一个小数目之积还是一个小数目吗?”很显然,从这些事例我们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对于偶性是真实的属性,对于那些事物也是真实的。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所有同样的属性只是属于不能区分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事物。但是,就善来说,是善的和将是问题的主题并不是同一回事。就“正向我们走过来的人”来说,或就“带着面罩的人”来说,“正朝我们走来”与“是哥里斯库斯”也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如果我们认识哥里斯库斯但并不认识那个正朝我们走过来的人,这并不能得出,我们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个人。再有,如果这是“我的”,而且这也是“一种制作品”,这并不能推出,这是“我的一件作品”,只是为我所有,它也可能是我的物品或其他别的东西。在其他情况下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有些人通过推翻问题的论题来消除这些。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问题,但不可能就同一方面来说;所以,当人们并不认识正朝他们走过来的人但又认识哥里斯库斯时,他们说,他们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这就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但是首先,就像我们说过的“纠正那些依靠同样原则的论证的方法应是同一的;然而,如果人们并不是将这同样的原则应用于“知识”,而是应用于“存在”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例如,“这狗是父亲,这狗是你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虽然有时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真实的,但所提出的消除方法在以上事例中根本不能应用。没有什么能防止同一论证具有多处缺陷,但这并没有揭露所有的缺陷,以构成消除方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指出推出的结论是虚假的,然而并没有指出它的根据是什么。例如,芝诺关于运动不可能的论证。所以即使有人试图推论这种观点不可能,甚至即使他已经给出了无数证明,他也仍然是错误的,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构成一种消除方法,正如我们所说,解决乃是揭露虚假的推理,指出谬误的根据是什么。所以,如果他没有证明他的问题,或者他试图用错误的方法进行推论,无论他的命题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消除方法就是把这个过程揭露出来。有时虽然没有什么能阻止这个发生,但在以上的事例中,人们一般是不会承认它的。因为他知道,哥里斯库斯就是哥里斯库斯,朝他走过来的人正朝他走过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例如,一个人知道,某个人是白的,但并不知道他是多才多艺的。所以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但不能就同一方面来说;至于正朝他走过来的人和哥里斯库斯,他既知道他正朝他走过来,也知道那是哥里斯库斯。
我们提到过的这些人和那些在解决论证“所有的数都是小数目”的人一样,犯了相同的错误。如果在还没有推出结论时,他们无视这一事实,并且说结论已经推出来了,还是真实的,因为所有的数目既是大的,又是小的,这样他们就犯了错误。
有些人也利用双重意义来解决这样的推理,例如,“你的”意味着“你的父亲”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奴隶”。很显然,如果反驳取决于多种意义,那么名词或表达也应当严格地被用于多种意义。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孩子的主人,那么不会有人在严格意义上说孩于是他的孩子。这种词的合并是与偶性有关的。“他是你的吗?”“是的。”“他是一个孩子吗?”“是的。”“那么他是你的孩子。”因为他碰巧既是你的,又是孩子,然而他并不是你的孩子。
还有这样的论证:“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因为明智是对恶的知识。”但“这是‘这个的’”不能用于多种意义,而只是指明所有关系。假如所有格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人是“动物的”,但并不是动物的所有物),如果,“这个的”和恶之间的关系用所有格来表示,它就是“恶的”这个,但这个并不是“恶的”一种。这种区别似乎就在于是将所有格用在个别的意义上呢?还是用在笼统的意义上。然而说“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也许可能有双重意义,虽然并不是就上面举的例子来说,而主要是就这样的句于来说:“奴隶是恶人的善”。但是,也许这个例子并没有说到重点上;因为如果某物是,‘善、而且是“这个的”,那它并不在同时是“这个的善”。“人是动物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多种意义,因为并非每次我们以省约的形式表达句子意义时,句子都会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给我《伊利亚特》”,引用这样半行“歌唱吧,女神,忿怒的”。
【 25 】这样的论证,即依赖于只是就个别事物或个别方面,或地点,或方式,或关系来说,而非笼统他说是适当的表达的论证,其消除方法应当是针对其矛盾命题来考查结论,看是否可能在上述的任何方面受到了影响。因为两个相反的命题,两个对立的命题,以及一个肯定命题和一个否定命题决不可能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另一方面,没有什么阻碍其中的每一个在个别方面或关系或方式上属于同一事物,或其中之一在个别方面,另一个则是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所以,如果一个是笼统地属于,一个是在个别方面属于,那么这就不可能会产生反驳,我们必须通过和它的矛盾命题进行比较,在结论中来考察这一特点。
以下所有的论证都属于这一类:非存在存在可能吗?但非存在确实是某种东西。同样,存在将不在,因为它并不是某种存在的个别事物。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信守又破坏自己的誓言吗?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遵守又不遵守同一道命令吗?“存在某物”和“存在”不是同一的吗?而非存在,即使它是某物,它也不会笼统地是。其次,如果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情况下或在某一特殊方面信守誓言,这也并不能必然得出,他就是一个信守誓言的人。但是如果一个人发誓要破坏自己的誓言,并破坏了这一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