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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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半也存在;一半存在,两倍也存在。再者,两者互不
为原因的事情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
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那些属,在本质
上也被说成是“同时的”,我是指按照相同的分类方式加以区
别的那些属,即“会飞的”这个属在本性上和“水栖的”、“陆生
的”这两个属是“同时的”。因为这些属都是在同一个种里相
互区别、相互对立的,这些属都统一在“动物”这个种里,它
们是按照同样的分类方式而加以区分的,而且没有哪一个属
在先,哪一个属在后,所以,这些属在本性上乃是“同时
的”。这些属的每一个种还可以继缤区分为更小的亚属,同
理,这些亚属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种先于属,即是
说,存在的这种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如若“水栖的”这一属存
在,则“动物”这个种也存在,但假如“动物”这个种存在,则
并不一定有“水栖的”这个属存在。
所以,我们把两者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物以及
属于同一种内被相互区分开并且相互对立的那些属,说成是
同时的。而“同时”这个词的一般意义,则是指那些在同一时
间里发生的事情。
【14】 运动有六种:生成、毁灭、增加、减少、变化
以及位移。显然,除了有一种运动是个例外,其他的运动相
互间都是有区别的。毁灭不是生成,增加并非减少,也不意
味着位移。相对于其他运动亦复如此。但对于变化来说,可
能有人会反对说,一个主体发生变化时,仍是由于其他某种
运动的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因为,一
切作用,或者说大多数作用,会在我们身上产生一种与其
他几种运动截然不同的变化。因为受到作用的事物,并不一
定要经历增加或减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某种运动。所以
说,变化乃是一种和其他运动形式不同的运动。如果它和其
他的运动相同,那么被改变了的东西便会同时被增加或被减
少,或受到某种别的运动的作用。但情况并不是这样。而
且,被增加的东西,或者易于经受其他运动影响的东西,并
不一定有变化。有些事物有增加,但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例如,将一个磐折形加到一正方形上,那么正方形的面积有
所增加,但形状井没有发生变化,它仍然和从前一样是正方
形。其他的同类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变化和增加乃是两种
不同的运动。
一般他说,静止是运动的相反者。特殊的运动形式有自
己特殊的相反者,毁灭是生成的相反者,减少是增加的相反
者,位移似乎和静止在同一地方不动是相反者,但是,在严
格的意义上说,也许逆向的位移才是相反者,如向上的位移
与向下的位移相反,向下的位移与向上的位移相反。但是。
对于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运动形式中的变化来说,就很难说它
的相反者是什么。它似乎没有相反者,或者说,它的相反者
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是“朝相反性质的变化”,正如我们
说位移的相反音是“在同一地方静止不动”或“逆向的位移”一
样。变化就是指性质的改变,所以,我们可以说性质变化的
相反者,乃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朝相反性质的变化”。
白是黑的相反者,所以,变白是变黑的相反者,因为一事物
由于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为相反的事物。
【15】 “所有”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所有”,首先是指
作为一种习性和状况,或其他性质,因此我们”有德性”、“有
知识”。其次,“所有”被用于数量,如人所有的高度,我们说
某人身高“有”三肘或四肘长。再次,“所有”被用于衣物服
饰,如某人“有”一件大氅或一件外衣。而且,我们还用“所
有”来指我们身上某个部分所有的物件,如手指上的成指;
我们还用“所有”表示身体的部分,如人“有”手和脚。“所有”
还被用来说明容器,如装酒的瓶厂和量具里“有”酒,谷物量具
里“有”麦子。“有”还被运用于财产:我们“有”房子,“有”土地。
一个人也可以被说成“有”妻了,或“有”丈夫,但这个意
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因为“有妻子”并不是指别的,而只是
说他娶了她。
“所有”一词也许还有许多别的意义,但常见的意见我们
都已经指出来了。
*peri Hermeneias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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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分析篇
第一卷
【 l 】一切通过理智的教育和学习都依靠原先已有的知识而进行。只要考虑一下各种情况,这一点便显得十分清楚。数学知识以及其他各种技术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各种推理,无论是三段论的还是归纳的,也是如此。它们都运用已获得的知识进行教育。三段论假定了前提,仿佛听众已经理解了似的。归纳推理则根据每个具体事物的明显性质证明普遍。修辞学家说服人的方法也与此相同:他们要么运用例证(这是一种归纳),要么运用论证(这是一种三段论)。
在两种情况下,必定要求原先就具有知识。有时必须首先假定事实,有时必须理解所使用的术语是什么意思,有时两者都是必需的。例如,我们必须了解,某个陈述要么其肯定是真实的,要么其否定是真实的;必须知道,“三角形”这一术语的含义;至于“单位”,我们必须既搞清它的含义,也确定它是存在的。这些东西并不是同样明显地显示给我们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既需要原先已具有的知识,同时也需要在认识中所获得的知识。譬如说,对归属于我们己知的某种普遍的特殊事物的认识。已知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但这个半圆中的图形,我们只有在把特殊与普遍联系起来时,才认识到它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对某些事物,譬如对不能述说主体的具体存在物而言,学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端词不能通过中词而得到认识)。在还没有完成归纳过程或推出结论时,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一种意义上,这一事实已被了解,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则没有。因为如果我们还没有确定地知道它是否存在,那我们怎么能确定地了解到这个图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呢?很显然,我们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并不是纯粹的,而是在我们理解了一个普遍原则的意义上而言的。
如果我们不作出区分,那就会遇到《曼诺篇》中的难题:要么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学,要么他只是在学习他已经知道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去作某些人在试图解决该难题时所作的那种解释。设想某人被问道:“你知不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如果他说“知道”,那么他的论敌就会找出一些他不知道其存在的双数。因此他也就不知道它们是偶数。这些人则解答说,他们并不是知道所有的双数都是偶数,而是他们所知道的双数是偶数。然而他们所知道的乃是他们已证明是如此的东西,即已经确定的东西。他们所把握的不是他们所知道的这一个三角形或这一个数,而是纯粹的数和三角形,在诸如“你知道什么是一个数”或“你知道什么是一个直线图形”这样的问题中。没有一个前提被断定。谓项属于主项的全体。但(我认为)没有什么阻止一个人学习他在一种意义上知道、在另一种意义上不知道他正在学习的东西。如果他在某种意义上知道他所学习的东西,这并不荒唐;但如若是指他知道学习它的方法和方式,那就荒唐了。
【 2 】当我们认为我们在总体上知道:( 1 )事实由此产生的原因就是那事实的原因,( 2 )事实不可能是其他样子时,我们就以为我们完全地知道了这个事物,而不是像智者们那样,只具有偶然的知识。显然,知识就是这样子的。在无知识的人和有知识的人中,无知者只是自以为他们达到了上述条件,而有知者则确实是达到了。因而,如果一个事实是纯粹知识的对象,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异于自身的他物。
是否还具有其他认识的方法,我们在下文再加讨论、。我们知道,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
如若知识就是我们所规定的那样,那么,作为证明知识出发点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首要的、直接的,是先于结果、比结果更容易了解的,并且是结果的原因。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本原才能适当地应用于有待证明的事实。没有它们,可能会有三段论,但决不可能有证明,因为其结果不是知识。
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因为不存在的事物——如正方形的对角线可用边来测量——是不可知的。它们必定是最初的、不可证明的,因为否则我们只有通过证明才能知道它们;而在非偶然的意义上知道能证明的事物意味着具有对它的证明。它们必定是原因,是更易了解的和在先的:它们是原因,因为只有当我们知道一个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有了该事物的知识;它们是在先的,因为它们是原因;它们是先被了解的,不仅因为它们的含义被了解,而且因为它们被认识到是存在的。
事物在两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在先的,更易了解的。本性上在先的事物与相对于我们而在先的事物是不相同的;本性上更被了解的事物与为我们所更加了解的事物也是不相同的。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在先”和“更了解”,我是指与我们的感觉比较接近的东西,而纯粹意义上的“在先”和“更易了解”则是指远于感觉的东西。最普遍的概念最远离我们的感觉,而具体事物则最与它相近。它们是相互对立的。
从最初前提出发即是从适当的本原出发。“最初前提”和“本原”我所指的是同一个东西。证明的本原是一个直接的前提。所谓直接的前提即是指在它之先没有其他前提。前提是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由一个词项作为另一个的谓词而构成。如果是辩证的,它就随便地断定任何一部分。如果是证明的,它就明确肯定某一部分是真实的。判断的各部分是矛盾的。矛盾是在本性上排斥任何中间物的对立。在矛盾的各部分中,肯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肯定判断,否定某物为其他某物的部分是否定判断。我把三段论的直接的本原叫做“命题”,它是不能证明的,要获得某些种类的知识也不必然要把握它。任何知识的获得都必须把握的东西我叫做“公理”。确实存在着一些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我们习惯于用“公理”这个名称来指称它们。判定某判断的这个或那个部分(例如说某物是存在的,或者说它是不存在的)这种命题,我叫做假设;与此相反的命题是定义。定义是一种命题,因为算术家把它规定为在量上不可分的单位。但它不是一种假设,因为单位的是什么与单位的存在是不相同的。
由于要相信和认识某个事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我们称作证明的那种三段论,由于三段论依赖它的前提的真实性,所以不仅必须预先知道最初的前提(全部的或部分的),而且必须比结论更好地了解它们。因为使某种东西拥有某一属性的东西,其自身往往在更大的程度上拥有那个属性。例如,使我们喜欢某物的那个东西其自身对我们来说往往更加可爱。如果最初前提是我们的知识和信念的原因,那么我们必定也在更高的程度上相信和知道它们。因为正是从它们出发我们才获得后面的知识。如果我们既不确实地知道某物,而且即使确实地知道了它也不会处于更佳状态,那么,相信它要胜过相信我们所知道的事物是不可能的。但如果一个人通过证明得出的信念没有先在的知识,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出现。我们必然更加相信(全部或部分的)本原而不是结论。如果某人要获得出于证明的知识,那么他不仅必须更加明确地认识和相信本原而不是被证明的东西,而且对任何与本原对立的事物,以及由此导致一个相反的错误三段论的事物的相信和理解必须绝不比对这些本原的相信来得更深,认识得更好;因为有着无条件的知识的人是不应动摇他的信念的。
【 3 】 由于必须知道最初前提,所以,有些人认为,知识是不可能的,另一些人承认知识是可能的,但却认为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也不是必然的。断定知识不可能的人认为这会产生无穷后退。因为我们不能通过在先的真理知道在后的真理,除非在先的真理自身建立在最初的前提之上(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正确的,因为穿过一个无穷系列是不可能的)。如果系列到了尽头,存在着本原,那么它们是不可认识的,因为它们不能证明。而这些人认为证明乃是知识的唯一条件。如果最初前提是不可认识的,那么也就不可能无条件地、精确地认识由此推得的结论。相反,我们只能通过假定最初前提是真实的,从而假设性地知道它们。另一派同意证明是知识的唯一条件,知识只有通过证明才能获得,但他们主张一切都可以证明,没有什么阻止这一点,因为证明可能是循环的和交互的。
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直接前提的知识就不是通过证明获得的,这很显然并且是必然的。因为如果必须知道证明由己出发的在先的前提,如果直接前提是系列后退的终点,那么直接前提必然是不可证明的。以上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们不仅主张知识是可能的,而且认为还存在着一种知识的本原。我们借助它去认识终极真理。
如果证明必须从在先的和更为了解的前提出发,那么无条件的证明显然不可能通过循环方法进行。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同时既先于又后于同一事物,除非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