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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部分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75部分

小说: 亚里斯多德全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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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就语词的多种含义作出考察,对于弄清词义(因为某人如若弄清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会更能知晓他所主张的到底是什么),对于保证推理依据事实自身,而不只是相关于所用的那些语词,都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没弄清楚语词的多种含义,就可能出现回答者与提问者在思想中所指并非同一含义的情况。相反,如若明确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而回答者也明白了是什么意思,那么,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就会显得荒唐。它也有助于我们不致迷茫和误人歧途。因为知道了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不仅能使我们自己摆脱了谬误,而且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我们也能看出来;再有,当我们在提问时,如若回答者碰巧不知道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我们也能把他引入谬误。当然,这种方法并非在一切场合都能奏效,而只限于在语词的多种含义中一些为真另一些为假时。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属于辩证法。因此,任何辩证法者都应提防这种玩弄语词游戏的论辩方式,除非实在是没有其他方式来讨论这种问题。 
发现事物的差别不仅对于我们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有用,而且对于认识每一事物的本质也有用。它在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当我们发现了所议论题的某种差别时,我们也就表明了它们不是相同的。它之所以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有用,是因为我们常常通过每一事物所特有的种差去分离出每个事物的本质所特有的定理。 
考察相似性对于归纳论证,对于假设性推理以及对于定义的作出都有用处。它之所以对归纳论证有用,是因为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对若干相似的个别情况的归纳,才能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因为如果不知道相似之处,就不容易做到这一点。它之所以对假设性推理有用,是因为一般的意见都认为,当相似物中的某一个东西具有真实性时,其余的也如此。所以,假若我们有着讨论某一个相似物的题材,那么,按前面所说,我们就会同意;假若其他的那些相似物有什么真实性,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也同样具有真实性。当证明了前者时,我们也就会依据假设表明了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因为按照假定,只要其余的相似物有什么性质,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个也同样如此。因为我们已经作出了证明。它之所以对定义的作出有用,乃是因为当我们能看出每一个别事物中是什么东西相同时,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把要下定义的当下正在讨论的那个东西放进它所应该的种里去。因为在那些共同的谓项中,最明显地处于本质之中的那个谓项就应该是种。即使在有很大差别的东西中,考察相似性对于定义也同样有用处。例如,海中的浪静与空中的风平是相同的(因为每种状态都是静止);线段上的点和数目中的一也是相同的,因为每种情况都是本原。因此,如果把一切事物都共有的东西归之于种,我们认为,定义就不会不合适。那些下定义的人经常都是这样做的。因为他们断言一是数目的本原,点是线段的本原。因此很显然,他们是把两者共同的东西设定为种。 
可见,推理所赖以进行的方式就是这些。上述的种种方式对于下面要讲到的方法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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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 
第二卷 
【1】有些问题是全称的,有些则是特称的。例如,“一切快乐都是善”与“没有什么快乐是善”就属全称,而像“有的快乐是善的”与“有的快乐不是善”则是特称。一般说来,立论与驳论的方法对这两类问题都是共同的。因为当我们证明了什么属于一切时,也就证明了它属于其中的某个。同样,如若我们证明了什么不属于某个,也就证明了它不属于一切。我们首先来一般他说说驳论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无论对于全称还是特称的问题都是共同的,也因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更愿维护这种属性而不是否认它,而另一些论辩者则想推翻它。要对一个源于偶性的特定名称换位是最为困难的事,因为偶性方面的东西只可能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也因为换位必然以定义、特性和种为依据。例如,如果“两足行走的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换位为“甲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真实的说法。以属为依据的称谓也同样。因为如果“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甲就是一种动物”。特性方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有教养是甲的一个属性”,那么,“甲就是有教养的”。因为上述这些情形不可能是部分地属于或不属于,而是完全地属于或不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就没有什么东西妨碍部分属于的情况了,例如白色或公正。所以,证明了“白色或公正是甲的一种属性”对于证明“甲是白色的或公正的”并不充分;因为能用“甲只是部分的白或部分的公正”去反驳;因此,在偶性方面,换位不是必然的。 
也应弄清出现在问题中的错误,它们有两种:或误用或违背约定俗成的语言所致。因为当那些误用语言的人把本不具有某属性的东西说成具有该属性时,就会出现错误。另一些人则用并不属于有些东西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如把东方的阔叶树称为人;这些人就是违背了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含义。 
【2】 一种方法是考察你的论辩对手是否把某种以其他方式属于的东西说成是偶性的东西。这种错误在种方面最容易出现,例如,如若某人说白色只偶然地是颜色。因为事实上,白色并不是颜色的偶性,相反,颜色乃是白色的种。作出这种陈述的人可能是把特性当成偶性来定义了,例如把公正视为偶然的一种德性。但更多的却不是这样定义,而是明显地把种说成偶性,例如,如果某人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或“散步是在运动”。因为一个源于种的谓项不能以派生的形式被用于说明它的属,而是一切同名的种都陈述它们的属;因为属得到它们的种的名称和定理。所以,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人没把颜色视为种,而且,既然用颜色的派生语词来陈述,他也就没有把颜色视为特性或定义。因为一物的定义和特性决不会属于任何其他事物,而“染上了颜色的”却为许多其他东西所具有,如木、石、人或马都有颜色。因此很明显,他们是把“染上了颜色”当作了偶性。 
另一种方法是考察被某人所断言的东西属于一切或者不属于任何一个,这种考察要依据属而不是在无限数目中进行。因为这种考察更多地是方法性的,只需较少的步骤。考察应该从原初的东西开始,一步步进展,直到不可分割的东西。例如,如果有人说过对立的知识是相同的,那就应该考察这种知识是关系中对立的相同、相反者的相同、以缺乏与具有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还是以矛盾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假如从这些方面考察还不清楚,这种区分就还要再进行下去,直到不可分时为止。例如,直到你弄清公正与不公正、倍与半、盲与明、存在与不存在等对立的知识是否相同时为止。因为如若有某个例证表明这种知识不相同,我们就能驳论倒那个问题。如若谓项不属于相同也一样。这种方法对于驳论和立论均可转换使用,因为如若在进行区分之后,谓项似乎仍然适于一切方面或多数方面,就应要求对方承认它的普遍性,或者举出反例,说明它不适于什么场合;如若他根本没做这些事情而又不予承认,就显得荒唐可笑了。 
再一个方法是做出偶性以及偶差所属东西的定义(或者两个定义分别做或者只做某一个),然后再考察是否有某种不真实的东西在定义中被当成真实的了。例如,如若要考察神是否受到了伤害,就要弄清伤害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伤害就是故意毁损,那么显然,神就不会被伤害;因为神不可能被损毁。再有,如果要考察一个善良人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什么人爱妒嫉,妒嫉又是什么。因为如果妒嫉意味着对正派人的明显幸运感到痛苦,那么显然,善良人就不会有妒嫉。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是可悲而可怜的小人了。如若要考察一个愤怒者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每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因为这样做了才能表明这个陈述真实或者虚假;例如,如果妒嫉之人对吉星高照者感到痛苦,而愤怒之人则对厄运笼罩感到痛苦的话,那么显然,愤怒者也不会有妒嫉。也可采用以论断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的办法来加强理解,并且不要停止这种置换,直到获得熟悉的语词为止。因为在许多场合,虽然早已提出了整个论断,但探求的东西仍不明显,而如果用论断再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所求项就会变得明显起来。 
再者,可将问题自身变成命题,然后再提出反对。因为反对就是力图对于论题的反驳。这种方法与考察被某人陈述的语词属于一切或不属于任何东西的方法大体上相同,只是在方式上有区别。 
再者,要分清什么东西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什么又不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这对于立论和驳论都有用,例如,应像多数人所用的语词那样来称谓众多事物,但要回答它们是或不是什么种类时,就不必顾及多数人的看法。例如。要说健康的就是能产生健康的东西,就如多数人所说的那样,但在回答当下所论的这东西是否产生健康时,就不要按多数人而要照医生所言。 
【3】 再有,如若一个语词有多种含义,而且已被断言它属于或不属于某东西,就应证明它在多种含义中有某一种,假如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这种方法也有用。因为如若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对手就会反驳说,他自己所选择的根本不是这种含义,而是另一种含义。这种方法不论对于立论还是驳论都可转换使用。因为假如我们意欲立论,就应证明它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可能指出两种的话;相反,如果想驳论,我们就应证明它不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驳论时,不应从赞同出发进行论辩。不论某人陈述的东西不属于一切或是不属于任何情况。因为如果我们证明了它不属于任何情况,我们就会驳倒他所谓属于一切的陈述;同样,如果我们证明了它属于某一东西,也就会驳倒他所谓不属于任何东西的陈述。但在立论时,就应以一致为原则,即:如果陈述属于不论什么情况,它就属于一切,这样,我们所立论点就会成立。因为从表明它属于某一东西来证明它属于一切是不充分的,假如,如果某人的灵魂不死,就不能因此而证明所有人的灵魂不死。所以,必须同意:如果任何灵魂都不死,则一切灵魂都不死。这种方法不能总是使用,只是在我们不能充分说明适于一切的某个单一论断时才能使用,就像几何学家证明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时的情形一样。 
如果词的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就应区分这些含义,然后进行驳论和立论。例如,如果正当的就是有益的或美好的,我们就必须纳入当下的讨论中,试图证明或驳斥这两种含义,说明它是美好的和有益的,或既不是美好的也不是有益的。如果不可能同时说明二者,也应说明一种含义,还要指出一种含义真实另一种不真。如果词的含义被区分为多种,也能用同样的定式。 
再者,有些词的多种意义并不是由于它们自身如此,而是因为使用的角度不同。例如,许多东西的知识是一门,而这些东西或者作为目的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如医学就是产生健康和饮食规律的知识,或者作为二者的目的,就像相反的知识被称为相同一样(因为一方并不比另一方更是目的),或者作为由于自身和由于偶性,例如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就是由于本质,而等边三角形则是由于偶性;因为等边三角形偶然地是三角形,只是由于我们知道它的内角之和也等于两直角。因为,如若没有一种意味着多个东西的知识会相同,那么显然,它就完全不可能相同;相反,如若有某种含义会相同,它就显然可能相同。要区分出与所用等量的含义。例如,如果我们意欲立论,就要列举出可能的那些含义,并只把它们分成对立论有用的含义;但是,如果意欲驳论,就举出不可能的那些含义,而将其余的略去。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也可实行这种方法。通过这些同样的惯常方法,也能证明一物是或不是他物。例如,一门知识是某种东西的知识,它就或者作为目的,或者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或者作为由于偶性;如果它不是某东西的知识,就不是上述方式的任何一种。对于渴望以及其他多种含义的语词,也可使用同样的论证方式。因为某物的渴望或作为目的,如健康;或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如服药;或作为偶性,就像喜好甜食的人渴望果酒并不因为它是酒而由于它是甜的。因为渴望甜味才是他的本性,而渴望果酒对他来说只是由于偶性;因为假如这果酒是辛辣燥热的,他也就不会渴望了。可见,他之渴望酒纯系偶然。这种方法在关系词中也有用;因为这些情况常与关系词相关。 
【4】 再一个办法是把有的语词换成更为熟悉的语词,例如在对某个概念的理解中,把精确的换成清楚的,把爱打抱不平换成好管闲事的。因为所用语词更熟悉,把握论题就更容易。这种方法对于立论和驳论都共同适用。 
为了表明属于相同事物的相反属性,应考察它的种。例如,如果我们想说明感觉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成分,就应考察判断,因为感觉是判断,而判断就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所以,感觉方面也就会有正确的和错误的部分。可见,对于属的证明要从种开始。因为判断是感觉的种,感觉者就是以某种方式在进行判断。反过来,对于种的证明山可以开始于属。因为属于属的那些特性也属于种。例如,如果知识有优劣,谋略也有优劣,因为谋略是知识的种。对于立论,前一种方法是荒谬的,后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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