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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政府论 (下)〔英〕洛克-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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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造成战争的正是这种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因为,一个人破门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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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下)51

    用暴力把我赶出门外,或温和地进来,用强力把我摒诸屋外,实际上他所做的事是一样的。 现在我所论述的情况,是假设我们处在世界上没有可以向其告诉的、双方都向其服从的共同裁判者的状态。 因而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就抛弃了他的生命权。 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野兽般的强力,他就可能被他用强力侵犯的人所毁灭,如用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182。

    父亲的过错并不是儿女们的罪过,父亲虽然残暴不仁,儿女们也许是有理性的和和平的;因此父亲由于他的过错和暴行只能断送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使他的儿女牵累进他的罪行或破坏。自然要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儿女以免他们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属于他的儿女。 因为,如果他们由于年幼、身不在场或自行决定,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不曾做任何抛弃财产的事,而征服者也不能只因为他已制服那个谋以强力毁灭他的人而享有夺去他们的财产的任何权利;他虽然可能对财产可以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在防卫自己的权利时所受到的损失,以后由论述涉及被征服者财产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论述。 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他可以随便毁灭他,但并不因此享有支配他的产业的权利,不论是加以占有或享用。 因为使侵略者的对方有权把他当作野兽夺去他的生命并随意毁灭他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可是使他具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 因为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劫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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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政府论(下)

    盗,他的金钱却不能够(这似乎是较少见的)夺去,并把他放走,这样做倒变成我在抢劫了。 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让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这并不能给我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根据。 所以,征服的权利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而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并及于他们的产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183。

    假如在征服者这方面,具有可能假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 他的生命是在胜利者的掌握之中,他的劳役同他的财产胜利者可以占有以获得赔偿,可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他的财物也享有权利,他们对他所占有的产业也有他们的一份。例如,我在自然状态中(一切国家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

    曾经损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强力保卫我的不义之财的行动就使我成为侵略者。 我被征服了:诚然我已丧失生命权而任人处置,可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是这样。 他们没有进行战争,也没有帮助作战。 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抛弃的。 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加以放弃。 我的儿女虽然是我所生的,就也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因此,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儿女们也具有享受他们的父亲的产业来维持生活的权利。 至于妻子的一份,不管是她自己的劳动或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 我的回答是:根本的自然法既然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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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么假如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面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儿女们的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的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不是这样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184。

    假如被征服者必须倾其所有来赔偿征服者的钱费的损失,而被征服者的儿女们在丧失他的父亲的所有财产之后只能冻馁待毙,那么,即使在这种程度上,征服者对于正当要求的满足,仍不能主张行使被征服的国土的所有权。 因为战争的损失极难与世界上任何地区的任何大块土地的价值相提并论,如果那个区没有荒地,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有了。 要是我没有夺取征服者的土地(既然我被战败,就不可能这样做)

    ,那么我对他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总是很难抵得上我的土地的价值,如果它同样被开垦过,并且大小上约略等于我所蹂躏过的他的土地。 一年或两年的收成(因为很少能达到四五年的收成)遭受破坏,可算作所能造成的极大损失。 至于被夺去的货币和财帛珍宝之类,它们决不可能是自然的财物,它们只有一种想角的虚构价值;自然并没有给它们以这种价值。 他们依自然的标准并没有价值,正如美利坚人的贝壳串珠之对于一个欧洲的君主,或者欧洲的银币之对于从前的一个美利坚人。 在一切土地都被占有而没有荒地的地方,五年的收成抵不上由他强占的土地的永久继承权。 不难理解:假如抛开贷币的虚构价值,损失量和土地价值之间的差异将大于五与五百之比,虽然在另一方面,在土地大于居民所占有和利用的数量、任何人都有权利用荒地,半年的收成就会大于继承土地的价值。 可在这场合,征服者也就不大想占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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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政府论(下)

    征服者的土地了。 所以,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一切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彼此间所受到损害,不能使征服者享有权力来剥夺被征服者的后裔的所有权和把他们驱逐出他们应该代代相承的土地的损害。 固然,征服者常常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不能对征服者的权利提出异议。但是,假如这是一切的一切的话,它给予的只是单纯的暴力所给予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利根据,而基于这个理由,谁是最强有力者便能享有要想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权利了。185。

    那么,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征服者虽然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他的征服也不能使他有统辖的权利。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约束,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外一个政府。186。

    固然,征服者往往凭借他所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强力,用剑指着他们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可是,这里的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呢?

    假如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么,这就承认了征服者要想具有统治他们的权利,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 那么,如今还有待研讨的,就是并不基于权利而以暴力胁迫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具有多大的约束力。 关于这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别人以暴力抢夺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依然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加以归还。 抢夺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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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的人应该立即把它归还,并且我仍有取回它的权利。 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作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加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己加以恢复,即决定我是否加以履行。 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决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用暴力等违反准则的活动向我勒索任何东西,来迫使我承担义务。 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所以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情形下,说我曾经许诺过,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强力而转移权利。187。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便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作战,因此不能使他们承担任何义务。18。

    但是,我们姑且假设,既然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都是同一国家成员,就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所以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189。我认为这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儿女无关;因为,既然父亲并不掌握有支配其儿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他的所有行为也就没有放弃那种权力的可能。 所以,无论父亲遭遇什么,儿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及于那些被他所征服的人的本身,随着他们消失;假如他把他们当作奴隶那样,使他们受制于他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他对他们的儿女。 除了基于他们自己的同意,他不可对他们享有任何权力,纵然他可以迫使他们作任何行动或发表任何言论。 只要是依靠强力使他们服从,但如果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没有合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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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所有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的财物的权利。191。基于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的这种权利,即使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 可是,假如他不承认他的出生的国家的合法政府,他就必须放弃根据它的法律属于他的权利,以及那里由他的祖先传给他的财产,假如这政府当初是基于他们的同意而建立的。192。

    基于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要是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并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但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反他们的自由同意而强加于他们的政府,就仍然保留继承他们祖先的财产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自由地对这政府表示同意,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通过暴力迫使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 因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无权占有那个国家的土地,则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子孙或依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主张的人民,总享有摆脱这种政府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让他们处在他们自愿自择地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 谁能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希腊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孙——只要机会一发现,就可以正当地摆脱他们久已呻吟其下的土耳其人的压迫?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 我们决不能设想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或者他们至少具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地表示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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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被许可享有正当的财产,从而他们就成为他们的所有物的继承人,未经他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管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很明显他们只是处于战争暴力下的奴隶。193。

    但是,就是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时也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显然,他是没有这种权利的——那么在继续统治的时期,绝对的权力也不会因此就产生。这是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假如他给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住在他的国家中(如果没有人住在那里,国家就毫无作用了)

    ,那么不管他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对于所授予的东西就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不能剥夺。194。

    基于自然权利,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有的财产,不管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称其为财产了。 假定征服者给予一个人并永久归他和他的子孙所有一千英亩土地,又以终身期租给另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镑,那么前者是否永远有权支配他的一千英亩土地,而后者假如照付上述的地租是否终身享有权利呢?终身的佃户是否有权享受他在佃租期内靠他的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说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说,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之后,可以根据他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子孙或从在世时照付地租的后者,夺取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呢?或者他是否随意夺取两者在上述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

    假如他能够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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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政府论(下)

    无效了。 只要有充足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需要靠别的办法就可以解除它们。这样看来,有权力的人的一切授予和诺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骗。 因为,假如我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和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但这却应当理解为我在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吗?

    195。

    我在这里不想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而有一点我是明确的,即他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 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让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 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束缚。 不管谄媚者怎样奉承人世的君主们,君主们全体和同他们相结合的他们的人民合在一起,比起伟大的上帝来不过沧海一粟,九牛一毛,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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