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力工评论文集-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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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他们(马恩全集十九,438,441页)。
斯大林回避了所有列宁关于巩固工农联盟、工农平等互助、互通有无及协助小生产的论述后,幸运地找到列宁关于“贡税”的论述。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多次谈到苏俄的工人阶级应向帝国主义透过贸易缴纳贡税,以便取得技术和设备;工人阶级应向资产阶级专家透过高薪聘请缴纳贡税,以便争取到他们的协助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于是斯大林便说:“我们是工人阶级政党,既然对工人阶级可以说应缴纳“贡税”,为什么对于不过是我们的同盟的中农就不能这样说呢?”(斯大林全集十二,49)。当然,依照这种逻辑,所有人、所有阶级就都具备了缴付“贡税”的资格,并且,一定会导致“一般性低消费”的结果。
实际的情况正是如此,一方面仓促建立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社会提供大量物质援助,一方面社会又要求农业合作社提供发展工业所需的资金。每当这工业与农业间的矛盾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显得不可调合的时候,遭牺牲的自然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毫无代表权、发言权的农民。
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一旦受损,农业生产停顿不前,“贡税”自然也就无从募集。 采取低消费手段固然可筹得部分资金,但要求劳动人民放弃消费,为生产而生产,似乎与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初宗旨既有所抵触,同时又不能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达到持久的经济成长。
G。 使私有小生产集体化便能消灭官僚主义吗?
这个中国特有的观点曾一度流行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派抬出这观点的目的,不只是要维护其农业政策,甚至还拿它来影射中共领导阶层里的“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官僚主义者”。
按照这种观点,只要私有小生产在社会上存在一天,就会给官僚主义提供滋长的土壤。 因此只要贯彻集体化政策,官僚主义便可消除;或者,只要官僚主义被排除,资本主义就失去了政治靠山。
就此,我们不妨看看马克思、恩格斯是怎么谈论官僚主义的。
马克思及恩格斯谈及欧洲封建时代的官僚主义时说,官僚主义的存在是为了统治互相孤立、文化低落和不能代表自己的小资产者和农民。 维护人民群众的愚昧和落后也就是维护官僚主义自身的存在。
因此在资本家兴起的时代,封建官僚主义很快地就变成了资产阶级难以忍受的束缚,因此,资产阶级不得不摧毁这个“目空一切,吹毛求疵”的官僚机构的势力(马恩全集四,61…62页)。
而资本主义时代所需要的官僚政治是保护商品的等价交换和流通,及商业契约的执行。 除此之外,资本主义的官僚机构还有义务协调各个资本家之间的矛盾,而成为一个“人为的阶层”。
从这里我们可以如此理解,官僚主义问题虽是阶级社会的必然现象,但阶级社会的每一阶段(无论是奴隶、封建或资本主义社会)都有不同的官僚主义表现形式和存在目的。
列宁在1920年之后也曾强调苏俄的官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官僚主义。他认为,苏俄的官僚主义的根源来自封建社会里小生产的分散性、散慢性、贫困、不开化、交通的闭塞、文盲现象的普遍存在、工农间缺乏流转、联系和协作。
列宁还认为“战时共产主义”的“包围状态”使工、农流转堵塞,因而产生了更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 因此列宁呼吁共产党不要试图去包办一切、垄断一切,试图去设计一个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经济计划,等于是“官僚主义的空想”(列宁选集四,526…527页;列宁全集三十五,473页)。
列宁还建议恢复贸易自由,用私人资本主义的办法来治疗官僚主义和对付小生产。 列宁以上的论述说明了苏俄的官僚主义问题,既来自文化、经济的落后,又来自错误政策的实施。换言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官僚主义可能是“封建遗毒”,也可能是国家领导人不根据科学、胡乱行事所造成的恶果。
不言而喻,毛泽东派对官僚主义的理解,与马克思、列宁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推行和加强不只是脱离了物质条件,也使得商品、劳动力、文化更加难于流通,同时为了巩固这种原始的劳动组合,更加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官僚行政机构,因而给这一错误的纠正带来更大的阻力。
H。 结论
就对待小生产的政策而言,无论是经典理论家或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决策人员都认识到小生产的局限性,因此,将小生产最终引导上合作生产的道路,也是为所有人所赞同的。
小生产问题至今迟迟不得解决,原因主要来自许多人没有考虑到,将小生产引导向合作生产之前,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诸如:先进的农业机械、水利灌溉、交通等)和主观条件(农民的意愿、经预先培训的、足够的科技人员,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方案等)。
在这些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列宁所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无论如何是一个值得参考的选择。
长期以来,新经济政策不受重视,除了受斯大林意识形态干扰外,似乎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客观地看,工人与农人之间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譬如说,工人希望得到更廉价的农产品;而农民则希望取得更多物美价廉的工业品。
当工农间的矛盾趋于尖锐,同时农民在国家机关里又缺少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力量时,农民便往往成为牺牲者。 一个站在领导地位的工人政党如何持平地协调工、农两大阶级间的矛盾,在实践中显然不是一件易事。
尤其是当工人阶级本身还处于文化低落、经验缺乏且需要由易于变质的职业革命家来代理政务的情况之下,就更显得列宁式的新经济政策的产生和执行,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2。 许多人往往忽略小生产在社会上所发挥的正面作用。 大工业生产方式不过是近两百年来的“新生事物”,在此之前,几千年的小生产早已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
即使在今天,我们只要观察发达工业国家里的小生产的灵活性和顽强性,以及在一些完全无效率的政府统治下的国家里,数以千万计的小生产者仅凭着个人的智慧和勤劳,为社会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问题和提供了大部分的生活资料。
因此,除非某一个社会的某一种经济环节已强大到可以取代小生产的服务的地步,任何违背小生产意愿的合作化措施都是多余和有害的;
3。 无论是出于建国时保卫祖国的需要,或是由于一个长期错误政策的影响,多数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因长期得不到工业的反哺,并受到一些不合理的价格政策(如偏低的农产品价格,和偏高的工业品价格)的危害,而处于日益贫困的境况;
4。 官僚主义的产生不仅是合作化的结果,同时又成为阻碍任何改革的原因。 然观察和比较一个社会不同领域的官僚主义问题,往往会发现:中央决策人员与农业官僚之间的联系,远较其与工业或军事部门的官僚之间的联系要淡薄。
因此,每当现存社会主义国家提出任何经济改革方案时,总倾向于先从农业范围着手。 农业问题虽仅仅是社会主义诸多问题的一部分,但农业改革的广度、深度和方法,多多少少可视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今后发展前途的第一个信号。(完)原载于香港《明报》月刊1985年3月号
日本就是与德国不一样
最近,日本内阁在国会的答辩中,不仅继续为小泉的参拜行动辩解,而且还声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并非根据日本国内法作出,所以“日本国内不存在任何战犯”。
二战结束时,战胜国根据1945年8月8日签定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规章》成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领导人进行审判(即纽伦堡大审)。1946年1月19日又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大审起诉书包括四个重点:反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及侵略罪。此次审判特点在于:改变过去视战争为合法行为的习惯,并引进了侵略战争的概念;改变了过去只能指控国家而不得指控个人触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作法,换言之,确立“不得以违反国家主权为由,阻碍对国家涉案人的法律追究”的观念。
设立两军事法庭的用意在于突破国际法的旧框框,试图通过新的法律秩序建立国际集体安全制度,但由于起诉、审判、执行者同为一方,无法避免“战胜者的司法”的指控;事后建立法庭、制定法律进行司法追究,也的确违背“新法律不咎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的一般司法原则;至于侵略行为,以1939年入侵波兰为例,苏联也同时参与瓜分波兰和侵略芬兰的行动,因此又构成原告与被告“彼此彼此”的事实。基于此,德国最高法院始终不承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
尽管德国对军事法庭的中立性与程序公正一贯持质疑态度,但就战争罪行而言,却从不否认纳粹政府应负的责任,也从不怀疑其国家领导人犯有反和平罪、危害人类罪与侵略罪罪行。因此也从不会对外宣称“德国国内不存在任何战犯”。果真德国政府公然做出如此否认侵略行为的声明,则除了会受到举国上下的指责外,必然导致许多外交关系的断绝。最严重情况下,甚至还会引起周边受害国家援引《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视侵略行为继续进行、对敌国(指德国、日本)采取防止“再次侵略”的步骤。
就因为德国不否认侵略罪行,又考虑到改善国际形象和进行彻底的反法西斯教育的重要性,德国政府每遇重大场合,均不忘重提其犯下的战争罪行,并请求受害国予以原谅。基于德国的诚挚态度,当年的受害国多与德国恢复良好关系。如今即便求入联合国安理会的尝试触礁,其原因绝非是反对国仍旧对德国的侵略罪行耿耿于怀,而是出于“平起平坐,不让德国先加入安理会”的考虑。
至于日本,非但不对其侵略行为进行全盘检讨,甚至把战败当作受害、把战犯当作靖国英雄。公开场合即便是表示歉意,至多只能视为回避罪责的“战略撤退”。每到遇有强大压力,其领导人才勉为其难地援引其政府某年某月做过的“道歉声明”。似乎,所有加诸于周边国家的苦难,一句“抱歉”就可一笔勾销。而一旦条件稍加“改善”,则反法西斯教育便蜕变为翻案教育,如今甚至还为了改变国际地位,不惜与周边国家制造紧张气氛。
其实就推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而言,真正应当这么做的不是日本,而是中国。原因是当年该法庭完全由美国一手操纵,审理过程中非但处处给中方代表设障,甚至毫无理由地擅自释放了40名甲级嫌犯。如今,鉴于日本有意替二战全盘翻案,中国大可将计就计,要求恢复不曾正式宣布终结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继续进行审判,或者,单方面恢复南京军事法庭,从而对此不了了之的战争罪责诉讼案做个历史总结。这么一来,至少可以让日本人民知道那些靖国神社里供奉的“英雄”曾经在中国犯下什么罪行,也算是给日本反法西斯教育的一个补充。
就恢复“正常国家”方面,德国与日本一样,于战后在宪法中制定了禁止自卫之外任何军事行动的条文。冷战结束后,固然德国也曾一度出现过“恢复正常国家”的冲动,但鉴于维持良好周边关系的重要性,德国至多转弯抹角地通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军事活动的参与,回避了本国宪法条文的“非战”限制。同时即便如此,其政府仍旧不忘再三宣布“北约组织的活动应当尊重联合国安理会的领导”。日本方面,则处心积虑寻求彻底改变宪法的“非战”规定。然而修宪之举要想取得议会绝大多数议员的通过,就必须故意挑起边界纠纷,以制造国家面临“安全危机”的假象。其结果,即便是成功地修改了和平宪法,却把一个“不正常”的平和国家改变为一个四面楚歌、毫无安全可言的“正常”国家。
2005…11…9
从法国的社会动乱看反恐
从10月下旬起,法国的社会动乱已引起全球的关注。记得九十年代初洛杉矶发生黑人暴动时,法国总理密特朗还志得意满地说“这种事件不可能在法国发生”。如今,以北非阿拉伯人后裔以及西非黑人后裔为主体的暴动,不止是造成严重物资破坏,甚至还由巴黎扩散到全国。若干邻国,如德国、荷兰、比利时,也有人遥相呼应,乘机放火打劫。一时之间,欧洲媒体众说纷纭,“动乱出于两极化原因”的主张有之;做“宗教文化冲突”断言的人也有之;认为“种族歧视激化”的议论更是有之。
法国的移民政策一向较多数中西欧国家要宽容许多是众所周知。彼处种族歧视问题固然也客观存在,但一般远远不及德意志国家(指德、奥、瑞)之尖锐也是有目共睹。然而自从冷战结束、意识形态斗争让位于文化圈之间的斗争后,文化、宗教、血统、肤色差异便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以至于法国政府以“世俗化”为由,要求伊斯兰教妇女在政府、教育机构卸下头巾、面纱的举措,都让伊斯兰教徒视为